新时期劳动关系研究综述_劳动关系论文

新时期劳动关系研究综述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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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人运动研究会于1995年8月底在嘉祥县召开研讨会, 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给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变化

与会者认为,十几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发生很大变化。

1、多元化。目前,在我国不仅存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而且还有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各种类型的企业联合组织,等等。这些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各具不同性质、形式和特点,使得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的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

2、市场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或经营者)的企业与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两个最基本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劳动力的素质,自主选择劳动者;作为劳动者,也初步具有了择业权,他们作为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上,按照自己的专业特长和自身利益,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

3、契约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在使用劳动力时,总是希望通过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力使用成本的办法来达到利润的增长。而劳动者所追求的,一般是希望实现劳动力价值的最大化,而实现的形式是通过某一岗位上最小的劳动付出获得尽可能高的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双方为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明确二者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主体间维系、调整其关系的法律形式。这样,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行政为主的劳动关系,逐步转变为以契约为主的劳动关系。

二、当前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调。 我国当前的劳动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形势相当严峻。这主要表现在:由于人口基数大,城镇每年新增大量劳动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企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隐性失业现象;一部分停产、半停产和破产企业的职工将推向社会。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已超负荷;城镇集体企业就业潜力不大;三资与私营企业就业容量有限;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量已趋饱和,以致我国失业现象日趋严重,劳动者就业困难。

2、收入差距非正常拉大。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 我国职工在与其他社会阶层(个体工商业者、私营企业主、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艺术圈内的明星演员等)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时,内部收入不平衡现象也明显加剧。这种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职业上。少数职工源于体制内外的经济收入大量增加,成为最先富裕的一部分人,另一部分职工则因行业劣势、企业亏损、停产破产、天灾人祸等原因收入剧减,在连续几年高通胀率的影响下,陷入贫困状态,以致于由国际上通用的基尼系数来测定的收入差距已超过国际中等不平等程度。

3、社会保障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 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保险事业完全由国家和企业(企业也是国有国营)承担的局面被打破,但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以致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传统的福利保险制度经过各种改革已经徒有虚名,依地区、经济类型、企业和经济效益的不同而呈现很大差异,距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还有很大距离。随着市场机制刚刚建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则基本上没有建立福利保险制度,不仅工伤、医疗、生育、失业问题无从解决,就是养老保险,许多企业也尚未展开。

4、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分割。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的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然而,在劳动力市场形成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障碍。首先是户籍障碍。这往往形成把人束缚于固定的地区,使之难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流动,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是身份障碍。例如干部和职工的严格区分,就使得劳动者不可能进入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执行统一的劳动政策。第三是所有制障碍。由于人们习惯于把所有制形式作为划分企业的唯一标准,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形式。

5、劳动关系的契约模糊。一是,目前在国有企业里, 劳动力的使用者,既有改革后成为劳动用工主体的企业,也有保持着旧劳动用工制度惯性的政府,因而目前还难以形成规范的契约用工制度。二是,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衡,对用工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有效监督,劳动者事实上处于弱者地位,劳动关系尚未形成平等的法律关系。三是,在劳动者一方,不仅有干部、职工的不同,在职工中也还有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差别,不仅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而且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还存在着不少无效合同或违法合同。

三、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参与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劳动法》。与此同时,各级工会还要积极参与制订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劳动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最低工资法》等。在立法实践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使各项立法建立在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这是法律和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前提和基础。

(二)帮助、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本应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这就极易导致劳动合同中不平等现象的发生,而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又进一步增加了不利于劳动者的因素。积极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防止违法合同的出现及劳动合同有失公平现象的发生,并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生产、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和本企业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整体性,其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订立集体合同,有利于强化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地位。

(四)积极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制度的改革,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原来通过行政手段确立的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逐步回归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随着企业的不同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局面。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观察问题的角度、出发点不尽相同,这会导致双方矛盾摩擦的产生,并使劳动争议增加。因此,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努力争取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工会在这个问题上的一贯原则和主张。

(五)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各个方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直接体现。工会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主要手段之一就是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理处,督促有关方面予以纠正。

(六)要加大新经济组织工会工作的力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工会要重视加强新经济组织的工会工作。新经济组织中的工会工作要重点在健全民主制度调节劳动关系,提高职工素质,维扩职工权益,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七)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宏观上,工会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要始终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方针。在微观上,工会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综合群众的意见,对改革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性建议,并积极参加社会保障机构,参与和加强对保险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八)要进一步提高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因此,工会干部要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熟悉劳动者在生产管理岗位上的工作、生活情况,熟悉国家一系列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和法规,认真研究企业在贯彻国家劳动法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讨解决劳动纠纷,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四、关于劳动力商品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关于劳动力是否商品的问题。许多同志认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仍然是商品。有同志指出。由于我们长期认为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的确定及变动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确定的,而不是由内在的必要劳动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决定的。因而工资失去市场的杠杆作用;由于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造成社会人才不易流动,企业难计成本,维持冗员,形成福利性的工资奖金政策和“大锅饭”等弊病。

2、劳动力商品与劳动者主人翁的关系。 ①劳动力与劳动者在概念上是有根本区别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者是运用这种劳动能力的人本身。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交换的是他们的劳动能力而不是劳动者自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劳动者具有交换和拥有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具有择业的自由,这正表明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主人,从而实现劳动的平等和就业机会的平等。而这恰恰是作为国家主人翁的最基本的权利。②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作为国家主人翁即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就整体而言的。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去行使的。从整个社会来看,只有国家才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从一个企业来看,只有国家的直接授权人(通常是企业法人代表)才是该企业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每一个具体的劳动者并不能从法律意义上占有和支配社会生产资料。③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作为国家主人翁意味着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有着根本的区别。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后,其使用权由资本家支配,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所攫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其使用权归社会所有,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虽然劳动者不能直接支配而归社会占有,但劳动者整体作为国家主人,也是社会一分子,最终也将成为剩余价值的占有者之一。④劳动者作为国家主人翁,在政治上还具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政治权利。这些权利也决不会因劳动力成为商品受到影响。不过,这些权利在法律上不能等同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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