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死刑适用的现状与趋势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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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5月,美国密歇根州宣布废除死刑,成为美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最高法院也认为大多数规定死刑的各州法律是违宪的;但自1976年以来各州又陆续恢复死刑制度。美国死刑执行的人数排在世界前列,2013年4月10日国际特赦公布的报告指出,2012年全球五大死刑执行国依次为中国、伊朗、伊拉克、沙特阿伯和美国。①死刑的存与废、褒与贬一直是美国社会、学界讨论的热点,在适用过程中因人文环境、种族矛盾及各种因素的影响,死刑适用问题频生。理性看待美国死刑适用的最新现状并预测其走向,对中国死刑适用可起到他山之石作用。

一、美国死刑适用的最新现状:存大于废

美国死刑的存与废不仅仅存在着学理上的争辩与博弈,更是在现实生活中时时上演着生死时速,特别是近几年来,保留和废除死刑的州的数字每年都在变化着。据美国人权组织的网站介绍,到2003年,美国50个州中有13个州废除了死刑,同时,美国有23个州允许处死不到18岁的犯罪少年。而十年后的2013年,美国50个州中有18个州废除了死刑,另加上哥伦比亚特区。其实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死刑废除论者通过对发生在保留死刑的州和废除死刑的州的监狱中杀人案的对比得出结论:前者的数量大于后者,因而死刑并未起到遏制犯罪人再犯罪的作用。同样,他对因犯谋杀罪被判刑假释后又犯罪的统计分析表明,前者的比例同样大于后者。因此,保留死刑并不比废除死刑收到更大的遏制杀人者再杀人的效果。

(一)美国死刑适用的现状及死刑执行人数

世界反对死刑联盟(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成立于2002年5月,旨在致力于加强国际层面反对死刑的力度,最终目标是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为此,联盟主张在所有死刑制度依然存在的地区永久废除死刑判决与执行。在部分国家,联盟期望能先从减少死刑的适用做起。②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人权中心与其合作并得到欧盟的财政支持,提供世界范围内的90个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关于死刑问题的相关数据和最新信息。其中美国的死刑现状可窥见一斑。③美国2012年共执行死刑43人,2011年共执行死刑43人,2010年共执行死刑46人。

(二)美国废除死刑的州及存在的问题

近三年来,美国废除死刑的步伐一直在前行中,每年都有州宣告废除死刑。2011年伊利诺伊州完全废除死刑。2012年4月25日康涅狄格州正式废除死刑,成为全美第17个无死刑州。2013年马里兰州正式废除死刑,成为全美第18个无死刑州,该州自1638年开始适用死刑,当时还是英国殖民地,但自2005年开始就没有宣判或执行过死刑。州长Malley是积极的死刑废除支持者,目前州监狱中的5名死刑罪犯将按个别情况处理而不会被执行死刑。所以,至2013年全美废除死刑的州共计18个,另加上哥伦比亚特区。下表为全美废除死刑的18个州、特区名称,及废除死刑的时间。依次是密歇根州Michigan(1846)、威斯康星州Wisconsin(1853)、缅因州Maine(1887)、明尼苏达州Minnesota(1911)、阿拉斯加州(1957)、夏威夷Hawaii(1957)、佛蒙特州Vermont(1964)、西弗吉尼亚州West Virginia(1965)、爱荷华州Iowa(1965)、北达科他州North Dakota(1973)、麻萨诸赛州Massachusetts(1984)、罗德岛州Rhode Island(1984)、新泽西州New Jersey(2007)、纽约州New York(2007)、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2009)、伊利诺伊州Illinois(2011)、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2012)、马里兰州Maryland(2013)。另外,哥伦比亚特区Dist.of Columbia(1981)。

从上表可以看出:一是全美废除死刑的运动集中在三个阶段:19世纪中、后期,20世纪前、中期及21世纪初,最为明显的是自1984年至2007年美国死刑的废除运动处于20多年的停滞状态,此期间判处死刑的人数却急剧下降,特别是1999年是美国适用死刑的转折点,至今美国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不超过200人。④在美国废除死刑运动的低潮期,判处死刑的人数也在下降中,是否能够证明死刑与犯罪率的高低有必然联系,存在疑问,死刑的刑罚报应功能和威慑功能值得检视。二是废除死刑的州面临一个最为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处置死刑废除前已被宣判死刑且等待死刑的罪犯(下文简称为“候决死刑罪犯”),特别是近年来废除死刑的州都面临这个问题。例如,新墨西哥州、康涅狄格州及马里兰州分别在2009年3月、2012年4月和2013年5月宣布废除死刑,但因死刑废除法案没有溯及力,导致各州的死囚室分别有2名、11名和5名罪犯等待死刑的执行。如何处置这些罪犯也是美国废除死刑制度的最大障碍。

(三)美国保留死刑的州及诉讼程序

至2013年美国有32个州保留死刑,俄勒冈州州长宣布暂停死刑。过去几年执行死刑最多的一直是德克萨斯州,占美国死刑执行人数的1/3,其次是阿拉巴马州和俄亥俄州。

保留死刑的各州在诉讼程序上大体相同,体现为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诉讼成本高等特点。死刑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案件是不同的:一是对死刑案件进行起诉的决定权不在检察官手中,而是由23人组成的大陪审团决定,目的是从源头上防止死刑案件的滥诉;二是死刑案件的一审程序要在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下进行两次审理,第一次审理重在事实审及罪名是否成立,第二次重在量刑审,即是否可以判处死刑;三是死刑的裁决由陪审团决定而不是法官;四是死刑案件具有多重上诉程序和救济程序,包括州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的调查阅卷权。由此,美国由初审被判处死刑到最终裁定执行死刑的案件,平均耗时11年。

二、美国死刑适用存在的问题:正与负

从美国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的各州的数量上看,前者是占多数的,可以说,适用死刑不仅是司法机关打击严重危害个人生命法益和财产法益的犯罪有效惩处途径,也表明民众对死刑的报应及威慑的刑罚功能的认可。有数据表明,美国从1976年至2013年9月26日死刑执行人数共计1347人,现有死刑犯人数3329人(其中包括近几年来废除死刑的各州所羁押的候决死刑罪犯)。从世界范围看,虽然美国的死刑执行人数不是最多的,但在保留和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几个问题却日见突出:司法成本问题、种族问题、错案问题、诉讼保障问题。

(一)死刑案件的司法诉讼成本过高

美国死刑案件的司法诉讼成本之高令人咋舌。“如果死刑审判要给予所有可能避免错误定罪的保障、要提供可能的最好的法律援助、要允许上诉等一系列冗长的救济、要把漫长的时间花在审判和羁押过程、在死刑案件的证据把关和证明标准上要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加严格、而最后只将已被定罪的人中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因为在不少国家判处死刑并不必然意味着要执行死刑,还可通过赦免等程序活下来),该项制度的成本必然是高昂的”。⑤美国学者莱科尔曾从三个方面分析了美国死刑制度的成本:一是审判程序代价大。死刑案件必须由陪审团来审判,且较之普通案件,审判更复杂,审判时间更长。二是上诉程序代价大。在死刑案件中,审判次数更多,再审的次数也更多。⑥三是待决程序代价大。死刑使监狱系统高度紧张,等待执行前的特别安全警戒的需要使一部分州监狱被设计成“死牢”,由此产生的耗费实际上已大于将罪犯在狱中关押终身所需的耗费。因此,他指出:“在今天,考虑到所有代价——包括财政消耗与我们的法院和监狱的消耗,有死刑的刑事司法体制明显地比无死刑的刑事司法体制昂贵……问题还不只在于特定的人终身监禁的代价要低于处死他的代价,还在于如果司法与矫正程序不背上死刑的包袱,其代价要更低些”。⑦

California州2011年一项最新研究显示,该州自1978年起死刑的成本已超过40亿美元,包括侦查和审判成本、自动上诉和州人身保护令诉求成本、联邦人身保护令上诉成本及死囚关押成本;在Marland州,平均每一个死刑案件的最终成本接近3百万美元,从1978~1999年Marland州纳税人为死刑案件最终共支付了186万美元;在Kansas州,死刑案件的司法成本包括关押费用,比非死刑案件的司法成本高出70%;在Florida州每年死刑案件的成本为5100万美元,这超过所有因一级谋杀罪判处无假释的终身监禁刑的司法成本,自1976至今(至今指2000年,笔者注),Florida州死刑执行人数为44人,平均每一个死刑执行的费用是2400万;在North Carolina州,一项综合的研究显示每一个被执行的死刑案件的费用为2160万美元,超过因谋杀罪被判处终身监禁刑的费用;据1992年3月8日Dallas Morning News报道,在Texas州,一个死刑案件的成本平均为2300万美元,这是一个普通罪犯在一个配备了最高级别安保的单人间中关押40年费用的3倍。⑧

(二)种族成为影响死刑适用的不公平因素

种族问题一直是影响和困扰美国死刑适用的重要因素。总体而言,美国的死刑核心问题不仅包括是否保留死刑,而且包括如何对死刑犯进行公正审判,因为被执行死刑者多半贫穷,只能由法庭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富人则可以聘请名律师,用钱“买”生。根据美国的人口比例,白人占美国总人口的80%,黑人的只占12%,而被处决的死刑犯中,56%为白人,35%为黑人。美国马里兰州州立大学的学者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如果一桩案件中的受害者是白人,那么黑人罪犯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如果案子中有一名白人遇害身亡,那么黑人凶手被判处死刑的概率更高达白人凶手的2.5倍;同样是一名黑人凶手,他因杀害白人被判处死刑的概率是杀害黑人的3.5倍。

保留死刑的各州中种族对死刑适用影响之大可见一斑。在Louiseana州,被害人是白人的被告被判处死刑的概率是97%,这远远高于被害人是黑人的被告(Pierce & Radelet,Louiseana Law Review,2011);另一项研究表明,在California三次或三次以上杀害白人的被告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四次或四次以上杀害黑人或拉丁人的被告(Pierce & Radelet,is Santa Clara Law Review,2005);另一项针对North Carolina州的综合研究表明,被害人是白人的被告被判处死刑的概率是被害人是黑人的3.5倍(Prof.Jack Boger and Dr.Issac Uah,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2011);另外,保持种族与死刑关系的州中的96%,存在种族——被害人(race-of-victim)或种族——被告人(race-of-defendant)歧视模式,或两种模式都有(Prof.Baldus report to the ABA.1998);从律师的人数上看,在保留死刑的州,大约98%律师是白人,而黑人只占1%(Prof.Jeffrey Pokorak,Cornell law Review.1998)。⑨种族偏见最大的弊端易于造成错案。

(三)错案频生

美国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错案不断。在过去的四十年期间,共有142名男性和女性被宣告无罪或免罪而从死因室被释放出来。自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起有1328人被执行死刑,那么意味着每10个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中就会有一个死因幸存者。⑩其中宣告无罪人数排在前三位的州分别是Florida(24人)、Idaho(20人)、Texas(12人)。有报告指出,从1973年超过130人因有证据证明无罪而被释放(Staff Report,House Judiciary Subcommittee on Civil &Constitutional Rights,Oct.1993,with update from DPIC)。从1973-1999年期间,每年平均有3人被免罪,从2000-2011年期间,每年平均有5人被免罪。(11)

多数人惊讶于这么多无罪的人被执行死刑,这表明司法体系本身存在着问题,包括证人错误的辨认、检察官的不良行为、无法胜任的律师,种族及阶层偏见。其中种族偏见所造成的错案令人错愕。1945年佐治亚Lena Baker(女)因谋杀其白人雇主而被执行死刑便是适例。案由是Lena Baker的雇主是一位白人男子,后者曾威胁若她离开他就杀死她,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Lena Baker带了一把枪,一天当雇主携带着枪来时,她向他开了枪。一个全部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认定她成立有预谋的一级谋杀罪。2011年Lena Baker的家人向佐治亚宽赦与假释委员会请愿成功,2005年委员会同意并指出“对Lena Baker以过失杀人罪进行起诉是合适的”。(12)Lena Baker 被执行死刑后的55年才引起公众的关注不能不说是死刑适用最为可怕的后果,其根源在于她是非美女性,“有些被执行死刑的非美女性若是白人的话会面临较轻的指控”。同样,为了判处非美女性死刑,即使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也被认定为构成谋杀罪。1944年北卡拉罗纳对18岁的Bessie Williams执行死刑,案由是当她发现自己无钱付出租车费时杀死了出租车司机,她用砖头击打司机的后脑并偷了1美元。两名男性熟人随后刺杀了司机而导致司机死亡。尽管存在Williams没有参与杀害司机的事实,Williams的死刑执行还是来临了。(13)

错案被纠正是令人鼓舞的,但被错判的人从监狱中获得了释放并不意味着问题得到了解决,在那里他们等待死刑执行的平均时间是10年。虽然无罪,但生活对他们而言并不是美好的,许多人面临着创伤、社会污点、难以找到工作和逝去的时光难以寻回。家里人和朋友逝去,许多死刑幸存者不能从实施了错误的认定和关押的政府那里得到赔偿。(14)

(四)死刑案件量刑、待决程序保障弱化

美国死刑案件的法定审理程序虽繁杂,但有些死刑案件审理期限短,等待执行时间过长。《国家法律期刊》针对南方六州的死刑案件做过一次深入的研究,认为“死刑案件审理不是一种范围内的精准平衡而更像是一枚硬币的随机一掷”,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被告人的律师经常是没有良好的训练、事前准备不充分、非常低的报酬。研究还发现,“死刑案件经常在一至两天审理完成,而作为死刑案件审理最为重要的部分——量刑环节,经常是在确认有罪后就开始,并在一个案件中只持续几个小时,有的只有15分钟”。(15)另一方面,死刑判决生效后,罪犯在死囚室等待死刑执行的时间过长,有的长达33年,在等待执行死刑的恐惧中生活33年是残忍的,而且这一怪现象并不少见。若此,应认为死刑判决已不存在,因为在死囚室等待33年后死刑案件已假设结案。罪犯在遭受33年非人道的待遇后所产生的威慑与报应同样是微乎其微。(16)另一个极端案例是今年8月5日Florida 65岁的黑人死刑犯John Ferguson经过35年才被执行死刑,被害人是8位白人。(17)

(五)各州死刑适用极不平衡

对于美国人来说,若想在犯罪之后避免死刑,重要的并不是犯了什么罪,而是住在哪个州,遇到哪个州长,自己是哪个肤色的人种,甚至是自己遇到的陪审团具有哪些宗教背景。以德克萨斯州和伊利诺伊州为适例。若犯罪地是得德萨斯州,被判决和执行死刑的概率就高。自1982年以來,德克萨斯州处决囚犯500多人,一直居美国各州之首,2013年度内已经处决了11人,计划今年再执行5个死刑。排在第二位是弗吉尼亞州,处決110人。前总统小布什任Texas州州长6年期间,Texas死刑执行人数共150人,被戏称为“死亡”州长。若犯罪地是伊利诺伊州,则被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概率会降低。伊利诺伊州州长瑞安在卸任之前,宣布将该州167名死刑犯的死刑判决全部改为无期徒刑。此前一天,瑞安还特赦了4名死刑犯,其中3人已被无罪释放。这是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死刑赦免。他的理由是早在2000年,伊利诺伊州法庭就发现,该州自1977年恢复死刑以来共有13人被误判死刑。瑞安州长因此决定在该州暂停执行死刑,并任命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重新研究该州死刑制度的公正性。(18)2011年伊利诺伊州终于废除了死刑,应当说这与坚持废除死刑的州长不无关系。

诚然,美国联邦制的政体表明各州司法的独立是客观存在的,但死刑执行人数从500多人到几人不等,不能不说这个数字比的差距是巨大的,说明各州的死刑审判和死刑执行的标准各异,死刑适用极不平衡。(19)

除上述问题外,还有妇女和未成年人适用死刑问题。美国1903—1955年包括联邦政府和15个州在内共有37名女性(42名女性被判处死刑)被执行死刑,其中纽约州女性被执行死刑的人数7人,这个数字非常显著,加利福尼亚共执行3人,与此同时超过6000名男性通过绞刑、毒气刑和电椅刑被执行死刑。(20)这37名被执行死刑的女性大多数都无犯罪记录,事实上只有包括Barbara Graham在内少数有犯罪前科,即使如此,这37名被执行死刑的女性案件至今仍被质疑在定罪时存在瑕疵。就未成年人而言,从1642年开始包括英属美国人在内共有365名未成年人罪犯被州和联邦执行死刑,联邦最高法院在1988年Thompson v.Oklahoma判决中废除了16岁以下罪犯适用死刑的规定,2005年在Roper v.Simmons案中废除所有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规定,(21)以无假释终身监禁代替死刑。美国监狱里目前共有2600名被判无假释终身监禁的青年犯罪者。2012年,人权观察组织发现,几乎每个被判无假释终身监禁的青年犯罪者都曾报案说遭到感化官或其他囚犯的身体虐待或性侵害。2012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对青少年的强制性无假释终身监禁违宪,导致该国大约85%被判无假释终身监禁的青少年的案件被认为有问题。9月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法律,向近300名被判无假释终身监禁的青少年提供了复核和假释的机会。(22)可见,美国在对未成年人废除死刑问题上践行着死刑——无假释终身监禁刑——有假释终身监禁刑的模式,从根本上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保护。

三、美国死刑的走向:废除死刑

第11届世界死刑日已于2013年10月10日在大加勒比海地区召开。大加勒比海地区共包括25个国家,其中在法律上废除死刑的有13个国家,在实践上废除死刑的有2个国家,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有10个国家。可以说,在加勒比海地区,废除死刑包括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占大多数,而且保留死刑的国家实际的死刑执行人数很少,即使如此,其核心国家仍坚决反对取消死刑。可以说,废除死刑之路举步维艰。但废除死刑已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国际趋势。(23)

(一)美国废除死刑的国际压力

死刑制度在美国走向已趋于明显,即走向废除。一方面,就发达国家而言,目前只有美国和日本是G8(八大工业国组织)中仍保留着死刑的国家,而日本因人口基数明显低于美国,其死刑执行人数大大低于美国。日本近三年来死刑执行人数平均每年不超过两位数:2010年死刑执行人数为2人,2011年为0人,2012年死刑执行人数为7人,即使如此仍遭受日本人权组织的强烈抗议。(24)美国2010年、2011年及2012年的死刑执行人数分别为46、43、43。与日本相比较而言,美国更易成为国际社会批判侵犯人权的靶子,其废除死刑的国际压力主要有:

一是来自于美国所签署的国际条约的压力。国际社会关于人权保障和废除死刑的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他有几份重要的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决议,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美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刑议定书缔约国》、《联合国2012年暂停执行死刑决议》。美国虽然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美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刑议定书缔约国》的缔约国,也不是《联合国2012年暂停执行死刑决议》提案国,并投反对票,但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其第6条第2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第6款规定,“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美国在批准这一公约时作出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有13项,主要包括:保留对不满18岁的人作出死刑判决及将未成年人按成年人对待的权利,对罪犯可不适用从轻从新处罚原则,被拘禁者获得国家赔偿权以美国国内法为限,美政府在合法情况下可适度克减不歧视原则等。但废除死刑不在其保留之列。所以,美国废除死刑的最大压力来自国际社会。

二是来自于欧盟的压力。1998年欧盟颁布了规范各成员国适用死刑的一致标准,至2000年通过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FREU)第2条明确规定了禁止执行死刑。欧盟力主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是侵害人权、违反人道及对犯罪率下降无效等。(25)过去数十年间美国和西欧各国的刑罚实践和政治呈现了令人吃惊的显著的特点。相对于英国而言,没有哪个国家像美国走一条如此庞大的刑罚之路,没有任何欧洲国家继续推进死刑。事实上,欧盟正在制定废除死刑的会员制,并在世界范围内加强扩大废除死刑的欧盟压力。至少在普通法刑罚的范围内,欧洲的一致性体现在强调刑罚基础上的人权和对罪犯某种程度上的尊严的回归。美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受到欧洲的压力,欧洲委员会每年都以报告的形式呼吁美日取消死刑。欧洲委员会议会副主席沃尔温德曾说:“我们并不是要向这两个国家施加压力,但是我们希望他们能关注这个报告。”(26)

(二)美国废除死刑的国内政治因素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国家与学者尽可能将法律问题政治问题划清界限,但唯独死刑问题是一个集法律、社会和政治于一体的社会问题,唯独死刑问题无法与政治截然分开。死刑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死刑是一个社会学问题,但不仅仅是社会学问题,死刑是一个集法律、社会、政治于一身的问题。若死刑的废除能够成为国家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行为,可以大大缩短死刑废除的过程。

美国死刑废除的政治障碍主要来自于联邦制的政治体制。一方面“联邦体制下的美国各州、城乡与其他各地彼此竞争,他们对待犯罪是最粗鲁,在刑事司法上最追求刑罚处遇,在对待罪犯上最缺少同情心。美国刑事司法所触及的范围持续在扩张:社会因被监禁的经历而破裂,成年人与青少年犯罪的界限越来越模糊。(27)所以,死刑的废除更有赖于政治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与欧洲的政治结构相比,美国联邦制的政体是多孔的且对民众的要求开放程度高,更加民主的刑罚制定政策易倾向于惩罚性的,欧洲能够废除死刑原因在于其政治体制的民主性较低,换句话,与美国政府相比,欧洲各国可以独立于民众的诉求和冲动,而可以强制性的、自上而下地废除死刑。

另一障碍在于政客间的互相抨击。有观念认为死刑是保护社会并使之远离无法控制的残暴人的最为有效的途径。这种观念不仅仅是由敏感的传媒对杀人者再犯的报道所培养起来,也是由政客们为赢得选票利用公众对犯罪的自然恐惧而培养起来。典型的事例是,“1988年民主党总统候选人Michael Dukakis被对方在电视上加以攻击,就是提醒公众关注一名叫Willie Horton杀人犯的案件。Horton在Dukakis任麻萨诸赛州州长时因被判处终身监禁在该州监狱服刑,因一项(允许麻萨诸赛罪犯品尝自由)的特殊项目,Horton被释放了很短一段时间,但在此期间他又实施了另一个非常残酷的谋杀行为”。(28)反对派借此抨击Dukakis在政治上的软弱无能,对死刑存废所持观点成为政客们相互抨击的靶子。这样的政治心理易导致刑罚特别是死刑的扩张适用。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美国联邦体制为各州独立废除死刑而不受联邦政府的限制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已废除死刑的18个州就是最好的佐证,正如在2007年12月28日废除死刑的新泽西州的州长Jon Corzine所言,“这一天是在道德和实践上对残暴的谋杀犯罪的回应,对我们及千百万我们国家及全球反对死刑的人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29)所以顺应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潮流,调整本国死刑适用的政策,注入更多的政治权利的行使应当是美国废除死刑的当务之举。

(三)美国民众对死刑态度的转变

民意及情绪会影响到检察官、法官及陪审团及对被告的态度。在一个法治社会,民意不能左右司法但司法不能不考虑到民意,司法如何理性看待民意是衡量社会法治成熟程度的标尺之一。美国民众对死刑的态度自20世纪末至今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当今美国死刑的支持率在过去三十年盖洛普民意调查(the Gallup Polls)中处于最低点”(30)。民意对死刑的态度的转变是推进美国走向废除死刑之路的中坚力量。

以波士顿爆炸案为例,2013年9月5~12日由新罕布什尔(New Hampshire)大学调查中心做的一项民意调查表明,57%的民众认为若Dzhokhar Tsamaev犯罪成立则应当判处无假释的终身监禁刑,33%的民众认为应当判处死刑。61%的民主党和49%的共和党支持判处无假释的终身监禁刑。虽然Massachusetts法律没有死刑规定,但联邦政府对该案有管辖权,Tsamaev现正面临联邦的指控。联邦是否对该案追求死刑的适用还无从知晓。(31)

(四)美国废除死刑后需应对的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说,废除死刑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若政府(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决意废除死刑,民意只是参考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更何况美国现有非常好的民意基础。美国废除死刑最大的益处是可以大大节省纳税人的钱,而需要应对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置候决死囚犯。自2013年9月~2015年11月美国共计有27名死刑犯候决,其中2013年9月-12月共有12名,2014年9名,2015年6名。就2013年而言,至9月已执行26人,而因上诉、提交无罪新证据等原因中止死刑执行的有27人。(32)

这些数字的客观存在为寻求解决废除死刑后的待决死刑犯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路径:一是通过上诉的形式消解死刑。因美国无上诉期限的法定限制,州、巡回法庭和联邦最高法院都可以给予上诉权。二是寻求死刑的替代性刑罚措施。民意调查也表明,美国民众认为应以无假释终身监禁刑代替死刑的适用。但无假释终身监禁刑的适用范围要有限定。三是充分利用法定的特赦或大赦的方式消解中止死刑犯的执行,进而变中止为终止死刑的执行。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对联邦司法管辖区内的死刑案件享有独立行使赦免的权利。各州州长所享有的死囚权的赦免的权限因各州的宪法而不同。其中州长有独立赦免权的州包括:亚拉巴马、加利福尼亚、(但加州规定州长对两次被判重刑的犯罪无权赦免,除非方该案是由州最高法院至少4名法官联名建议赦免的)、科罗拉多、堪萨斯、肯塔基、新泽西、新墨西哥、纽约、北卡拉罗纳、俄勒冈、南卡拉罗纳、弗吉尼亚、华盛顿、怀俄明。这14个州大多数都保留着死刑,废除死刑后,经由州长行使独立赦免权就可以解决待决死囚犯问题。废除死刑后需要应对的问题也得以解决。

四、结论

有学者乐观地结论道,“美国的死刑废除是一种片断和零散的过程,伴随着一个州、另一个州的逐步废除,无一州再适用,直至死刑最终消亡。这终将会实现”。(33)美国死刑适用特别是最新适用现状多是以数字的形式展示出来的,而数字是流动和变化的,但国内学界一直在沿用本世纪初的美国死刑数据。以此为鉴,了解美国最新的死刑适用动态,掌握其死刑适用的走向,反观中国的死刑相关问题或许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

注释:

①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3/04/130410_amnesty_death_penalty.shtml,Retrieved 2013-07-30.

②http://www.worldcoalition.org/zh/Presentation.html,Retrieved 2013-05-11.

③http://www.worldcoalition.org/zh/United-States,Retrieved 2013-05-11.

④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documents/FactSheet.pdf,Retrieved 2013-06-12.

⑤[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8页。

⑥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⑦Barry Nakell,The Cost of the Death Penalty,pp.241-246,in The Death Penalty in America,Edited by Hugo Adam Bedau,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

⑧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documents/FactSheet.pdf,Retrieved 2013-08-10.

⑨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documents/FactSheet.pdf,Retrieved 2013-09-21.

⑩U.S.Death Survivors Are One For Ten”,http://www.huffingtonpost.com/david-a-love/us-death-row-survivors-ar_b_3156864.html,Retrieved 2013-08-11.

(11)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documents/FactSheet.pdf,Retrieved 2013-09-21.

(12)Cairns Kathleen A.“Proof of Guilty Barbara Graham and the Politics of Executing Women in America”,UNP-Nebraska 05/2013,p.99.

(13)Cairns Kathleen A.“Proof of Guilty Barbara Graham and the Politics of Executing Women in America”,UNP-Nebraska 05/2013,p.97.

(14)http://www.huffingtonpost.com/david-a-love/us-death-row-survivors-ar_b_3156864.html,Retrieved 2013-08 -11.

(15)Sarah Mourer,“Study,Support,and Save:Teaching Sensitivity in the Law School Death Penalty Clinic”,University of Miami Law Review,2012-2013 Vol.67,p.360.

(16)Sarah Mourer,“Study,Support,and Save:Teaching Sensitivity in the Law School Death Penalty Clinic”,University of Miami Law Review,2012-2013 Vol.67,p.365.

(17)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execution-list-2013,Retrieved 2013-10-13.

(18)http://www.loveunix.net/thread-9984-1-583.html,Retrieved 2013-06-20.

(19)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world/2013/08/130802_texas_death_drug.shtml,Retrieved 2013-09-10.

(20)Cairns Kathleen A.“Proof of Guilty Barbara Graham and the Politics of Executing Women in America”,UNP-Nebraska 05/2013,P85,Introduction xx.

(21)“Execution of Juveniles in the U.S.and other Countries”,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execution-juveniles-us-and-other-countries#execsus,Retrieved 2010-08-23.

(22)http://hrw.org/zh-hans/world-report-%5Bscheduler-publish-yyyy%5D/2013,Retrieved 2013-08-20.

(23)http://www.worldcoalition.org/zh/worldwide-database.html,Retrieved 2013-06-30.

(24)何展旭:《日本死刑制度现况之探讨》,http://www.npf.org.tw/post/1/11940,2013年12月20日访问。

(25)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209/137346.htm#ixzz2gJ6whAxW,Retrieved 2013-06-30.

(26)《美国:徘徊在死刑存废的边缘》,http://www.loveunix.net/thread-9984-1-583.html,2013年12月20日访问。同时,国际社会已对以下废除死刑的十大理由达成共识:1.国家剥夺人民的生命缺少依据。2.因不存在完美的司法系统,无辜的人民可能会被判死刑且后果无法挽回。3.死刑没有司法效率,无资料显示死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威慑功能更大、更能吓阻犯罪发生。4.死刑不公平性和歧视性。5.死刑无法恢复受害者家属的正义。6.死刑制造更多的二次受害者,即造成死刑犯家属痛苦。7.死刑残忍和有辱人格,死囚等待死刑执行时间过长。8.死刑的执行和保留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标准,死刑违反《世界人权宣言》所阐明的人都有生命权,有权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死刑更违反联合国大会2007年、2008年及2010年决议(决议文第62/149号、第63/168号和第65/206号)中所揭示的国际废死潮流及呼吁世界各国暂停执行死刑的精神。9.死刑司法成本过高,消耗了其他更多有效的执法措施经费。10.死刑剥夺罪犯所有悔罪、更新的机会。以此为对照,美国废除死刑的依据和理由也不外于此。

(27)Michael Meranze,“The Death Penalty:Between Law,Sovereignty,and Biopolitics”,Garland,David; McGowen,Randall; Meranze,Michael(Editor),“America's Death Penalty :Between Past and Present”,New York,NY,USA: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NYU Press),2011.p72.

(28)Michael Kronenwettrt,“Capital Punishment”,ABC-CLIO,Inc.,2001,P33.

(29)Austin Sarat & Jurgen Martschukat,“Is the Death Penalty Dying? :European and American Perspectives”,Cambridge,GB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02/2011,P4.

(30)Austin Sarat & Jurgen Martschukat,“Is the Death Penalty Dying? :European and American Perspectives”,Cambridge,GB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02/2011,P2.

(31)Source :Boston Globe,University NH Center.http://www.detahtpenaltyinfo.org/ss,Retrieved 2013-10-21.

(32)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upcoming-executions#stays2013,Retrieved 2013-10-21.

(33)Koch Lorry Wayne,The death of the American death penalty :states still leading the way,Boston: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c2012.,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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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死刑适用的现状与趋势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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