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合同:依法慎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与作者订立出版合同,已是大多数出版单位出版流程中的一个环节。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关于作品名称
作品名称是指作者欲委托出版社出版的作品的名称。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出版合同上所列的作品名称与实际出版的图书的名称不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马虎大意,更多的是由于签订出版合同之后又反复推敲,另立新名。对于这种二名不一的现象,不少编辑认为无所谓。但是,一旦因版权的事上了公堂,那可是要拿白纸黑字的合同说话的。解决这种问题的办法很简单,可以重新签订合同,把作品名称改过来;也可以另签补充协议,对作品名称加以确认。
二、关于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是签订出版合同的两方之一,是依法对于作品享有版权的主体。因此,对著作权人的认定十分重要。目前发现的问题有:出版合同上所列著作权人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而实际上该作品却是由多人合作的。根据著作权法,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出版合同上的著作权人不能只列一个人的名字,而应把合作者的名字全部列上。
还有一种是合同签字者与著作权人不一致。在取得授权书方面,有几个问题必须加以注意。一是只能书面授权。二是出版社认为代理人所提供的授权书为真而无须鉴定其真伪,但必须请代理人在授权书上签字,并写明授权书乃是由其所提供的。如果日后打官司时发现授权书是无效的,那只能说明代理人提供了伪证而与出版社无关。
三、关于授权范围问题
目前著作权人的版权意识虽然有所增强,但多数著作权人对著作权法了解得并不深刻。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不妨为自己多争取一些权利。例如,可以加上一句“由出版社代理作品在国外及港台地区的版权贸易”;或者把“简体字本”改为“简体及繁体字本”。一般来说,在仅仅是签订出版合同而作品尚未出版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往往认为这些权利是无所谓的事,比较容易取得其同意。如果等到作品正式出版后有一定名声了,再去向著作权人争取这些权利,就有可能要付出较高的代价了。
四、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要约束签约双方的行为,所以,合同中必须列有违约责任条款。
出版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著作权人应声明,其所提供的作品,不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否则,著作权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图书市场搞活,对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无疑是有利的。但是,也应当看到,一些不法之徒,会利用这种形势,大肆进行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非法活动,给出版工作增加困难。所以,在出版合同中载明这一条是非常必要的。
2.对某些有可能出现泄密或将不宜公开发表的资料公开发表的作品,应请著作权人声明,其作品中不包含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或不宜公开发表的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3.关于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时的处理方法问题,应在出版合同中载明准备请哪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免事后纠缠不清。
出版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其操作过程应符合民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肯定都要在合同中尽量维护己方的利益。但是,不少编辑目前缺乏这种观念,他们不是仔细推敲合同的内容,尽量为出版社多争取一些权利,而是拿出版社准备好的合同范本塞给作者,把作品名称和著作权人姓名等项目填写上就算了事。有些合同范本上甚至列出一些可选项,任由作者选择。这实际上是完全放弃了争取最好结果的权利,一切任凭作者决定。由此可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市场观念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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