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时代的雅典国家_雅典论文

黑暗时代的雅典国家_雅典论文

“黑暗时代”的雅典国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雅典论文,黑暗论文,国家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在“黑暗时代”的几个世纪中,雅典是贵族政制的国家,其政制是从迈锡尼时代延续下来的。由于雅典国家是从氏族中直接产生出来的国家,因此氏族组织长期存在,氏族与土地关系密切,氏族贵族垄断政治公职。这一时期,难民的流入加速了氏族制的崩溃,公民与氏族的斗争为其后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和克利斯提尼改革奠定了基础。这个时代既不是氏族刚刚开始瓦解的时期,也不是国家、文明全毁灭之后的黑暗大倒退;它是从氏族直接产生的国家在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阶段。

所谓“黑暗时代”,是指在古希腊史上从公元前12世纪末到9世纪初这一历史时代。在这个时代,雅典国家的情形如何,历来有不同见解。对雅典国家的产生过程,历来有种种不同的叙述:或者说在迈锡尼文明时代,雅典国家还没有诞生,雅典国家的历史要从公元前8世纪写起;或者主张雅典国家随着迈锡尼文明的毁灭亦完全毁灭了,经黑暗时代,一切从头开始,自氏族、部落解体到国家产生;或者认为,雅典国家自迈锡尼时代诞生后,就是一直连续发展下来,直到古典文明时代未曾间断。笔者认为这最后一种说法更接近历史。那么,在所谓“黑暗时代”,雅典国家究竟怎样,即是本文的写作动机。

迈锡尼文明毁灭了,但迈锡尼时代的国家并没有完全灭亡,雅典即是幸存者之一。在其后的几百年间,雅典所生产的精美陶器在希腊艺术史上占有极重要地位。她在生产领域独占鳌头,不能说与其当时的政治发展无关、或相悖。只可惜,我们没有当时的文献资料可考,只能利用古典作家的传世之作来粗略地分析“黑暗时代”雅典国家的政制。

雅典国家建国之时,实行的是王制。在这种制度下,王的统治以其功业为本。这可以是个人或家族具有优异的本质,或者他们的功业曾经造福邦国,或者二者兼备而且还具有卓越的才能。凡受到拥戴而登上王位的人们,必然是他们的恩德业已遍及于城邦或民族,或者他们的令名已使大家确信他们能加惠于城邦或民族。如:提修斯之为雅典王,一方面因其大智大勇奋力救民于水火,另一方面也因其功勋卓著而获得了城邦公民们的信任,加之又是先王之子,顺理成章地尊居了王位。王位常常由父祖传至子孙。但这种父子相传并非后世严格意义上的世袭。作为王之后裔,也同其他人一样,具有当选为王的可能,只是他当选的可能性与机会大概更多些。如:墨涅斯透斯死后,提修斯的四代子孙相继在雅典为王。铁漠太斯因为在雅典同比奥提亚的战争中临阵退缩而被迫辞去王职。麦兰突斯在这次战争中英勇果敢,而后被选为雅典王。

古昔,王一直掌握着总概城乡及外交事务的权力,战时统兵,祭时主祀,还负责氏族的祀典,在法律上也具有最终判决权。随着时间的进程,王权逐渐被削弱。在雅典,王制于科德罗斯之后寿终正寝。因为雅典人认为没有人能同科德罗斯的品质和精神媲美,所以不再单设王而加设执政官。这其实是贵族中间权力的再分配,是国家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从此,执政官取代了王的大部分权力。最初,执政官是终身职。先后有13人任这种终身执政官。在公元前752年,执政官的任期变为十年。共有7位这种执政官在任。从公元前683/2年开始,即自克来翁起,执政官变为一年一任。执政官向所有的贵族开放,国家高级官吏之任用都以门第和财富为准。最高和最早的官职是王者执政官、军事执政官和名年执政官,其中以王者执政官为最古,因为他是祖上传下来的。在派罗斯的泥板文书中,就有Basileus这个词,但他不是王者,这与后来的意义不同。在派罗斯王国,有许多人具此头衔。他们是郊区或一小地区的官,一方之长,要归王统领。他负责所在地区的宗教事务,尽管这些事已有男女祭司在管。在泥板写就与荷马诗成这一期间,即“黑暗时代”,王者登上了社会舞台,直至终于完全取代了迈锡尼时代王Wanax的特权和责任。第二个设置的官职是军事执政官;最后一个设立的是执政官。此职建置的年代,大多数古代权威学者认为在麦冬时期,有的认为在阿卡斯图斯时。据说,阿卡斯图斯是帕罗斯碑所示的麦冬家族的第一个真正的历史人物。即使如此,这年代也约在公元前11世纪与10世纪之交前后。亚里士多德对这一时间是持肯定态度的。他认为,无论是在麦冬时还是在阿卡斯图时,年代总不会差太多,具体时间无关紧要。至此,三执政官已确立。他们分负民事、军务和经济之责。王者执政官主持国家的节日庆典和宗教礼仪,裁决氏族之间和祭司之间的争端,主持元老院工作,司理民事案件。军事执政官负责军务、宗教事宜,也兼管司法与外侨工作。执政官组织国家节日庆典的人员和财源,判决财产继承和家族权的世袭等事,解决一切家族的、氏族的和胞族的纠纷。他是孤儿寡妇的法律上的保护者,以后的年代,就是根据执政官的名字来记载的。执政官们所作的审判是终审。后来,约在公元前683年,随着执政官职一年一任,执政官的数目又加了6个。他们是司法执政官,主要负责记录和保存法律,但不颁行法律。这样,新、老执政官一起统称为九执政官,他们都是经公民选举产生的。

各执政官卸任后进入元老院,即贵族会议,终身为元老院成员。元老院,在王政衰落后,其势力才逐渐增大起来。执政官的任期越来越短而人数却越来越多,这一方面说明了每一执政官的权力日益缩小并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机构不断发展、日臻完善的表现。一批又一批的前任执政官陆续进入元老院,充实了元老院的力量。元老院成为当时雅典国家真正的权力机关。元老院查究执政官的收入,监督他们的工作。在执政官离任时,对其进行会计检查。元老院还控制国家事务的管理,捍卫宪法和法律,后来,行法典保护者之责。它实际上是宪法的中枢,还是国家法庭,审判预谋杀人犯、伤人者,纵火犯及其他各种案子,对它的处理,无权上诉。元老院会议还往往发令传唤,自行选出胜任每种官职的人,并委任他奉职一年。元老院的权力可谓大矣。梭伦改革后,仍然把保护法律的职责授与元老院会议。元老院监督最大多数的和最重要的国家大事,惩处罪人尤其有最高的权力,无论是罚金或是判刑;它又可以任意将罚金收入补偿卫城的开支,而不用说明开支的理由。它还可以审讯阴谋推翻国家之人,虽则梭伦对于这样的阴谋者已经定下了法律。就是僭主庇西司特拉图因被控犯杀人罪时,也对元老院的传讯俯首听命、亲自到庭,自行辩解。元老院势力持续的年代亦可谓久远矣。直到波斯战争以后近二十年,元老院才失去左右国家的力量。

雅典国家的这套统治机构,同其公民组织的状况相应。

雅典国家是自由公民的集合体。雅典的公民既有选举执政人员的权力,也有在执政人员任届期满时,审查他们的政绩或功过的权力。还可以放逐那些被公民认为有负于国的人。公民的权力如此之大,必然要对公民的资格严加限制。

当伊翁时期,全部雅典人都包括在四个部落中,各有自己的首领。每一部落有三个胞族,每一个胞族中有三十个氏族,每一氏族有若干有亲缘的家族,一个家族中包括有第一代堂(表)亲和他们的儿子。

提修斯改革后,公民分成三个阶级,贵族、农夫和手工业者,而不问氏族如何。但原来四个部落的建制没有动。这时的雅典人多数仍住在乡下,住在他们出生的房屋,守着从父辈手中继承下来的份地、神龛。事实上,尽管雅典早已经成了名符其实的国家,但它的每一名公民却仍束缚于氏族、胞族、部落的古老系统中。所以有人针对雅典国家当时的这一特点,称之为“部落国家”(tribal state)以别于“城市国家”(city state)。这并不否认雅典城已是一个伟大的Polis,更不是说雅典国家还不存在。

提修斯改革后,雅典吸收了不少侨民入氏族,使雅典公民数量增加。纯雅典血统公民称为gennetai;外籍侨民入氏族后成为公民的,号之gennetai homogalaktes。在迈锡尼世界的许多难民逃入阿提卡时,雅典人口猛增。这些难民来到雅典时因失去了原来的氏族联系,也就失去了原来国家的公民身份。而雅典人也不可能再用收养外侨入氏族的办法,把这些人变为公民。于是这些后来者组织了归化民组织(orgeones)。归化民组织与氏族相当,一起加入胞族。每一胞族包括有一个以上的归化民组织。这种胞族已具有地域性组织的特点。一个胞族就是一个“三一区”。归化民组织的成员,以胞族中一员的资格成为雅典公民,一旦侨民以归化民资格加入了胞族,就不再吸收他们加入氏族。每年,在阿提卡历四月(即公历十——十一月)里,以胞族为单位举行连续三天的阿帕突里阿节庆典。在第三天,为儿童、成年的青年和新娶来的媳妇举行入胞族仪式。他们以氏族成员或归化民组织中的归化民的资格正式入胞族,在胞族和氏族或归化民组织的表上登记注册。

于是,雅典公民中就包括着两类人员:一是氏族成员,他们是阿提卡土地上伊翁时期雅典人的后裔,即所谓“纯正”的雅典人;二是归化民,他们是那些从侨民变为公民(但不曾加入氏族)的人的子孙。这两种不同出身的公民,在政治、经济、军事、宗教等等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亦截然不同。政治活动的领导者、司法部门的法官、指挥作战的统帅,国家宗教活动的主祭等等都由出身高贵的氏族成员担任。由于氏族成员资格为世袭,氏族的数目不曾加增。对于归化民来说,每一氏族成员都是贵族,每一贵族都是氏族成员。纯正的雅典人后裔,以他们自己的行列中的平等与自由关系而骄傲。全体自由人都参加公民大会,在公民大会上选举执政官。执政官候选人长期受排除归化民的“出身与财产”双重资格的限制。归化民不能充任国家法庭的陪审员或上诉法官或在杀人案中任胞族代表。审判阿尔克迈尼代族人的法庭,其300名法官都是仅以出身资格为限选出的。

德拉古(Draco)时,由国家来审判杀人凶手,而不是再由古老的部落系统来干预此事。判决由监察官作出。这时国家从保守的原始状态的社会中进一步解放出来,但监察官也全是从贵族中选出来的,归化民仍处在较低的地位。德拉古法中有一条款记载着对杀人者的处置要先询问被害者的父、兄、子;无此,再问被害者的亲侄、甥的意见;皆无,由胞族决定。起诉方法也如此。从家族直接到胞族,之所以不经氏族,只有一个解释,即这一法典是针对归化民而制定的。归化民没有氏族关系。在这类案例中,凶手只能由以出身为限的,他同一胞族中的氏族成员,代表他的利益出来讲话。从阿尔克迈尼代案例和德拉古的法中可以看出,起诉、处决和赦免权仅限于种族集团——家族、氏族或胞族中的纯血亲成员。国家法庭只能对案件进行调查而无起诉权。归化民虽身为国家公民却完全被排斥于这一审理过程之外。但归化民的力量在此时并非无足轻重。他们的势力已引起重视。连法律也要给以正式承认,解决归化民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讲过,德拉古的法律都是在原来的政制下颁行的。可见,德拉古虽然触动了贵族政体的宝座,却没有彻底摇撼它的根基。他的成文法是对前制的总结。从国家建立到成文法之颁行,历时达六百多年,足见氏族贵族力量之顽强,初期国家发展之艰辛。

7世纪时,九执政官的选举条件仍是出身和财产双重限制。所谓出身的高、低、贵、贱,就是指出身自氏族还是归化民组织。就连债务法对出身高贵的氏族成员和出身低贱的归化民也是不平等的。氏族成员负债,以产品偿付,份地所有权不动;成为“六·一汉”(bectemoroi);归化民举债,以人身和财产作抵押,濒临被卖为奴的困境。不难看出,大批难民涌入阿提卡,加速了雅典氏族组织的崩溃,但氏族的力量在雅典社会生活中还是顽强地存在了很长时间。梭伦改革后,旧贵族因取消债务的法令而与梭伦反目,这说明过去放债的多是旧贵族,即使以财产论资格,他们的力量也占重要地位。改革毕竟给归化民的政治道路上进一步扫除了障碍。但需注意到,就是在克里斯提尼为政治目的而建了十部落之后,也没有改变任何人的居住地,只是使人的精神状态发生了变化。最初的四个部落仍具有宗教意义,胞族、氏族和祭司仍存在。以至在古典时代,部落、胞族和氏族还选举自己的官长,通过规章,在公民生活和军事生活中仍起很大作用。

雅典国家内氏族组织能够长存,主要的原因是氏族与土地关系特别紧密。氏族贵族不仅垄断了政治公职,而且控制了阿提卡绝大部分肥田沃土。

阿提卡的氏族早就把平原上较好的可耕地分为份地。份地归家族所有,世代相传。以后,一个家族要想获得更多的土地是可耻之事;而一个家族要断绝同份地的关系也属违法。份地是不可让渡的,到公元前5世纪后期才改变这种状况。法律上和政治上氏族成员的较高特权,就是基于这种对不可让渡的份地的占有。份地是他们的生命线。上面有他们的房屋、神龛和墓地,直接、间接地提供他们需要的一切,也表示着他们的地位,证明他们有自由人的权力。份地的占有者和使用者是家族,但家族头目或家族全体成员都无权处置份地。梭伦改革之前,当一个家庭无男性继承人时。份地可以在家族或氏族中转让;如无人继承财产,则归氏族。亚里士多德也指出,当时份地不可买卖。份地的不可让渡性是如此之强,以致在基伦事件后,阿尔克迈尼代族受罚,死者的骸骨也被抛出墓地。7世纪的立法家们也都关心份地的保持。国家采取种种措施,竭力保护公民的份地,使其不致因地产的丧失而失去政治权力。庇西司特拉图作僭主时,放逐了一些政敌,即把他们赶出份地。西蒙在被赦后,仍回到自己从前的份地。西蒙在外期间,财产收入照旧。没有一位古典作家提到他的地产被分给别人或是卖掉。可见,修昔的底斯说雅典人自很早以来就一直居住在乡下,是可信的。大部分雅典公民世世代代在份地上生活,对这块土地的依恋之情甚于雅典城。直到伯罗奔尼撒战争初期仍然这样。对于敌军压境,不得不搬迁表现得垂头丧气,大为不满,十分不情愿舍弃自己从提修斯时代以来祖祖辈辈居住的故土。那里有他的家室、族人和家产。离开了这块土地,也就失去了土地所给予他的一切——财产、特权、荣誉。

上述情况,便使得雅典国家在政治发展上别具特色。当“黑暗时代”,希腊世界其他地方混乱之时,雅典初步统一的国家和其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使它国内相对安稳,生产发展得也比别处快些。当时的贵族政治也基本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但历史的潮流汹涌向前,它是不会总在某地打旋,停止不前的。雅典的氏族关系如此之强,它选举国家高级官吏又严格的以出身为限,就必然带来不可避免的惰性。国家结构松散,缺乏活力,从而拖住了它的前进步伐。以至公元前8世纪的雅典竟明显地落后于多利亚人的城邦。

况且,归化民不属氏族,没有份地。他的土地财产是可以让渡的。在梭伦之前,对个人拥有这种地产的数额又无限制。归化民就成了引起社会动荡不安的一支劲旅。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贵族与群众之间的斗争继续了很长的时间。因为雅典宪法完全是寡头政治的。直至梭伦改革前都是如此。摧毁过时的统治机器,团结全体公民、巩固雅典国家,旧的氏族组织就必须砸烂。所谓“黑暗时代”即以这一斗争贯彻始终,但由于材料甚少,我们不能窥其全貌。

公元前13世纪中叶,雅典国家已经产生。在所谓“黑暗时代”,雅典国家恰似迈锡尼文明遗产中的一颗明珠熠熠闪光。从氏族中直接产生出来的国家,其发展进程是比较缓慢的。所以,“黑暗时代”的几个世纪中,雅典是贵族政制的国家。它的生产是自青铜时代以来连续发展的,它的政制也是从迈锡尼时代延续下来的。难民的流入没有使雅典国家的本质发生突变;他们只是加速了氏族制的不可避免的走向崩溃。

“黑暗时代”,一般公民与氏族贵族的斗争,为其后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和克利斯提尼改革奠定了基础。雅典一步步挣脱了旧氏族组织的层层罗网,从萌芽而发展为大体上形成的国家。“黑暗时代”,在雅典早期史上是不容忽视的。这个时代,既不是氏族制刚刚开始瓦解的时期,也不是国家、文明全毁灭之后的黑暗的大倒退;它是从氏族直接产生的国家在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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