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冷战后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话题_联合国秘书长论文

人权:冷战后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话题_联合国秘书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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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结束之后,一些冷战中被忽视的问题,如恐怖主义、武器控制、贩毒问题、移民 问题,以及人权问题等,日益凸显。其中人权问题尤其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本 文试图探讨的问题是,目前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关注只是暂时性的,还是一个不可逆转的 趋势。

一、冷战时期国际上缺乏关注人权的条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人权问题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但是在冷战的环境下 ,人权领域不可避免地成为超级大国之间斗争的另一个场所,它常常被滥用为东西方意 识形态斗争的工具。东西方阵营对对方侵犯人权的攻击,在很大程度上是更广泛的政治 斗争中的战术行动。

联合国初建之时,国际人权问题就已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是对人权的关注并没有 真正付诸实施。虽然《国际人权公约》在1953年就已经大致完成,却被搁置了10年。以 1947年印度尼西亚和印度独立为开端的非殖民化进程在50年代后期加速,联合国的成员 国在10年中翻了一番。到60年代中期,亚非国家在联合国中形成了最大的投票集团,这 些国家由于遭受过残酷的殖民统治,对人权有特殊的关注,它们的立场受到社会主义国 家、拉丁美洲国家、甚至西欧国家的同情。从此,联合国开始强调人权。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通 过,为联合国人权保护组织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联合国还逐步建立了一些旨在保护 人权的组织和机构,它们构成了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的核心。在经社理事会下设立了人 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联大还根据有关规定, 建立了一些负责人权事务的特设机构和附属机构,如1961年建立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 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1962年建立了“南非共和国政府种族隔离政策特 别委员会”,1967年中东战争之后设立了“调查以色列侵犯被占领土居民人权行径特别 委员会”。1951年设立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是处理特 殊领域人权事务的机构。

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法院、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关注和促进人权事务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条款,如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形成对和平的威胁,属 于安理会的管辖范围。此外,根据联合国人权法的规定成立的机构就某一公约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如1965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1973年通过的《防止及惩 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1984年12月通 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等,都包含有成 立专门机构的条款。

联合国大会不仅在人权问题上有原始管辖权,而且联合国所有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都 要直接或间接地向联大报告。联大还可以通过对其他机构预算的控制来否决这些机构的 一些项目和活动,它对经社理事会及其职能委员会的工作保持严密控制,在人权保护方 面负有主要责任。

196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1235号决议,授权人权委员会“审议所有国家与大 规模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有关的情况”,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对一贯大规模侵犯人权 的局势作深入的研究,并以建议的方式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1970年经社理事会又 通过了1503号决议,根据这个决议,可将“一贯大规模侵犯人权并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 ”,提请人权委员会注意。据此,人权委员会在1978—1985年间,处理了29个国家侵犯 人权的事件。1503号决议实际上规定了一种可以被认为是投拆权的权利,它审查来自个 人和非政府组织关于人权的来文(信件或对侵犯人权的申诉)。其中它认为“一贯严重的 和被可靠证明的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的案例,将受到考虑。

人权在国际上日益受到重视的一个明显的例证是,进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面临越来越 大的竞争,它的成员由经社理事会选举出来的国家的代表所组成。1982年有60个观察国 的代表列席了人权委员会会议,占联合国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其重要性也反映在下述事 实上:2001年,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一任成员国的美国在人权委员会的选举中落选 ,被美国看作是奇耻大辱。一个自认可以成为世界各国人权样板和自诩为对全球促进人 权做出最大贡献的国家,竟然被“踢出”了人权委员会。

然而,冷战时期,尽管人权在国际上受到关注,但是冷战阻止了联合国对严重侵犯人 权的状况和人道主义危机采取有效的行动,因为任何这样的行动都可能触及两个超级大 国的利益和势力范围,从而会被某个超级大国所阻止。不仅如此,虽然两个超级大国口 头上都表示尊重人权,但实际上它们却不断对外进行军事干预,在对它们具有重要战略 意义的国家中支持独裁政权。

以美国为例,冷战期间,所有美国进行的损害人权的国际干预,都包含了反共因素。 大多数国际上不得人心的专制者都能通过反共来得到美国的支持。菲律宾的马科斯、海 地的杜瓦利埃、南朝鲜的朴正熙,伊朗国王巴列维、巴拉圭的斯特罗斯纳、智利的皮诺 切特、危地马拉的索摩查、扎伊尔的蒙博托等,不过是曾获得美国支持的亲美右翼独裁 者中的一部分。美国在这些国家中的行动逻辑是,自由和民主的制度固然是更好的制度 ,但是如果通过自由选举产生的政府是亲苏联的政府,或者在一个独裁国家中支持争取 民主和人权的力量会促使亲美政权垮台,那么美国与其在这个国家推动民主和人权的发 展,还不如维持一个独裁政权。

苏联对外干涉的记录也不亚于美国,除了干涉阿富汗之外,它在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还支持了被认为是第三世界中最残忍的埃塞俄比亚的门格斯图政权。(注:JackDonnelly,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Second Edition(Boulder,Colorado:WestviewPress,1998),p.150.)

可见,在冷战的环境下,国际社会缺乏对人权实施真正关注和影响的条件。

二、后冷战时期人权问题在国际上日益受到重视

冷战的结束无疑使处理人权问题的国际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联合国方面来说, 冷战结束后,联合国有关人权的机构和处理人权问题的机制有了更大的发展。1993年6 月,在维也纳召开了171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人权大会,841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同各国 和国际机构的代表一起参加了会议。维也纳人权大会成为世界关于全球人权问题的最大 的一次聚会,其宗旨是检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制度。

1993年设立了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是冷战结束之后联合国在保障人权方面采取的一 个新的重要措施。他或她被授权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防止对人权的侵犯,在执行授权时可 以参与同所有有关政府的谈判。高级专员的任务还包括在联合国制度内协调与保护人权 有关的行动。

联合国在其人权行动方面采取的另一个重要步骤是把联合国在日内瓦或纽约总部相当 大的工作量转移到了发生人权紧急状况的实地。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曾访问了许多出现 这种紧急状况的地区。

联合国安理会1993年设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设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 998年6—7月,来自160个国家、17个政府间组织、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基金会以及12 4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联合国在罗马举行的全权外交会议,审议《国际刑事法院 规约》,大会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决议。该法 院将同联合国保持松散的联系,它被授权调查、起诉和审判犯有种族灭绝罪、违反人道 罪、战争罪行和侵略罪(反和平罪)的人。

从美国来说,由于没有了反共的动力,美国政府可以相对客观地来对待人权问题了, 同时,它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以反共为由来获得国内对外国专制政府的支持。这样,美 国开始对一些独裁制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其向民主制度转变。例如,在危地马拉和萨尔瓦 多,美国结束了冷战时期对这两个国家几乎无条件的支持。美国在海地的行动可以说表 明了美国对独裁政权的新态度。

当然,美国通过干预来追求国家利益的做法,尤其是在西半球,并没有因冷战而停止 。不过,由于意识形态不再像冷战时期那样严重扭曲美国的看法,同时没有了苏联的威 胁,越来越明显的事实是,全球真正对美国具有战略重要性的国家数量并不多。尽管美 国在冷战后依然要追求国家利益,但其行动对人权的威胁还是相当大地减少了。

进入21世纪,世界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变得更加紧密。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信 息流通速度的加快,使生活在不同国家中的人们能够很快了解另一个国家中发生的事情 。许多国家中的人们强烈地感到,当种族灭绝、酷刑,对种族、民族、宗教和性别的歧 视,以及其他违反人权的罪行在遥远的国家发生时,自己的政府应当做点儿什么。如果 发达国家的政府面对波黑侵犯平民的暴行保持沉默,或在卢旺达发生种族清洗、尼日利 亚军政府对反对派进行迫害时袖手旁观,它们会在自己国家的公众面前感到窘迫。虽然 在有些国家,政府只是在口头上讲人权,把它当作道德门面或同政敌斗争的工具,但是 某些法律规范一旦建立,这些规范最终会真正影响政府的政策。

总之,70年代和80年代,国际上关于人权的争论常常是人权是否应当成为积极的外交 政策的一部分。从冷战结束到90年代末,这已经不成为一个问题。国际社会争论的问题 变为,应当在什么情况下强调人权。人权问题如今不仅更经常地在范围更广的国家中得 到讨论,而且这种讨论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看作是国际关系的正常部分。

三、人道主义危机与人道主义国际干预

后冷战时期人权问题的一个重大变化是,许多过去明显的界限现在变得模糊了,例如 政治危机和人道主义危机的界限、国内政治动荡与地区局势之间的界限,等等。人权问 题主要产生于国内,但是却具有外溢的效果,因此可能影响国际关系的稳定。在后冷战 时期,人权不仅被看作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民主化的标准之一,而且越来越被看作是影 响国际环境稳定的问题。国际和国内的稳定常常互为条件,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从国 际稳定的角度来看待人权问题。

在后冷战时期,人道主义国际干预之所以受到特别重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产生了一 系列由种族、民族、国家政治巨变等因素引发的国内战争及人道主义危机。冷战结束使 得原先被压制的一些倾向得以释放,例如极端民族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它们所造成的 不同种族和教派之间的争斗,甚至种族清洗,已成为新的严重的人权问题。这类战争和 危机的频繁发生导致1989年以后世界政治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特征——国际上对武装冲突 和人道主义危机的干预显著增多。

一个明显的现象是,冷战刚一结束,安理会的决议和联合国在世界各地部署的维和部 队就大大增加了。仅在1992年,联合国部署的维和部队就几乎增加了五倍,从年初的11 000人增加到年底的52000人。蓝盔部队被派往伊拉克、科威特、萨尔瓦多、海地、西萨 哈拉、安哥拉、索马里、卢旺达、莫桑比克、柬埔寨、克罗地亚、马其顿和波斯尼亚。 (注:Jack Donnelly,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Second Edition(Boulder,Colorad o:Westview Press,1998),p.150.)在伊拉克侵略科威特之后,联合国在伊拉克北部建立 了安全区,保护伊拉克库尔德族人不受其政府的侵害。在索马里的中央集权政治权威垮 台之后,联合国组织了大规模的、军事化的人道主义救援使团,试图把成千上万的索马 里人从饥荒和内战中解救出来。

另一个现象是,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日益同有争议的人道主义国际干预缠绕在 一起。由于对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常常不是来自跨边界的攻击,而是来自国内暴力和不稳 定,其影响可能超出国界,涉及国际关系和其他国家,因此处理这些问题的国际干预不 能不强调人权问题。在冲突后的和平建设进程中为和平选举创造条件,组织和监督和平 选举,现在已成为一个与人权有关的和平建设过程的组成部分。

卢旺达和波黑是把维和行动和维护人权结合在一起的最明显案例。联合国于1993年秋 和1994年6月两次向卢旺达派遣了维和部队。第二次派遣发生在卢旺达总统哈比阿里马 纳去世两个月之后,他的去世导致内战重起,50万平民被屠杀,200~300万平民逃离家 园。安理会通过了第929号决议,声明卢旺达的人道主义危机构成了对这一地区和平和 安全的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Ⅶ条款授权联合国成员国同秘书长合作采取实现人道目 标的临时行动,以实现925号决议中制定的人道主义目标:保障安全,并保护在卢旺达 面临危险和流离失所的平民和难民。这成为法国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法律依据。在这里 也很难把安全同人权分离开来。波黑的情况也类似。

这些事件都表明了国际规则深度和广度的扩大,人权问题日益被看作一个国际问题, 许多人认为这表明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90年代发生了质的转变。同半 个世纪前相比,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占据了牢固的地位,成为国际政治的新特点。

为了使联合国的人道主义干预行动具有法律依据,联合国在处理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 时,十分宽泛地使用了“对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威胁”这一概念。以前在处理罗得西亚和 南非的人权问题时,安理会曾使用过同一个概念。1963年安理会提出南非的种族隔离政 权“严重扰乱了国际和平和安全”。1966年又提出,罗得西亚伊恩·史密斯的非法政权 构成了对“和平的威胁”。1970年它声明,“继续采用种族隔离政策和不断建设南非的 军事力量和警察力量……,构成了对国际和平和安全的潜在威胁。”1977年,安理会认 为南非获得的大量武器构成了“对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为此,联合国强制实行了 对南非的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

到90年代,在索马里、前南地区、海地、伊拉克北部和卢旺达的行动都是由安理会授 权的,因为国际社会发现,这些国家的局势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其中一些 人道主义危机可能对安全构成了真正的威胁,例如在前南地区,而另一些可能没有,例 如在海地。还有一些可能并未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安全威胁,例如伊拉克难民大量涌入土 耳其。但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只能在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使用或授 权使用武力,于是,当安理会处理人权紧急情况时,它便援引宪章的第Ⅶ条款,利用了 “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这一概念。这一趋势同时也反映了传统安全概念的变化。

冷战后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人道主义危机,刺激了国际社会为建立更多的国际条约或 其他形式的国际手段而进行努力,并使国际法具有了更大的约束性。引人注目的是,不 仅有关人权的现存条约、公约、宪章和声明等的数量之多,内容之广大大超过以往,而 且那些执行机构的效率也越来越高,至少有比以往更多的国家承认了这些条约的效力及 其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发展

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影响力在冷战后迅速扩大,这一因素对于人权问题在国际上日 益受到重视也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据估价,目前大约有250个非政府组织在积极从事跨国界的人权活动,参与国际人权法 和全球人道主义事务的倡议。在这些人权组织中,只有一小部分有必不可少的经费、专 家、联系和声望来获得媒体和主要国家的政府在广泛的问题和局势上对它们的重视,至 少是阶段性的重视。这些组织是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国际律师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国际 人权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国际红十字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人权法委员会(the Human Rights Law Committee)、无边界律师(Lawyers Without Borders)、无边界医生(Doctors without Borders)、争取人权物理学家(Physicians for Human Rights)、反奴隶制国际(Anti- Slavery International)、PEN(诗人Poets、随笔作家Essayists、小说家Novelists的 缩写)、第19条款(致力于自由表达),等等。(注:David P.Forsythe,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164.)

1961年建立的大赦国际标志着国际人权运动发展的真正开端。到1993年,据统计存在 着至少1500个与人权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注:Rachel Brett,“The Role and Limitsof Human Rights,NGOs and the United Nations,”Politics and Human Rights,ed.by David Beetham,Political Studies,Vol.43,Special Issues,1995,p.97.)冷战结束 以后,随着更多的国家走上民主化道路,那些至少在某些人权问题上活跃的非政府人权 组织的数量大大增长了,不过与国际关系有关而且活跃的人权组织的比例基本上没有变 化。

一些非政府人权组织是专门关注人权的,如大赦国际、国际律师委员会、人权观察— —包括赫尔辛基观察(Helsinki Watch)、美洲观察(Inter-American Watch)、非洲观察 (African Watch)和亚洲观察(Asian Watch),还有正义与和平(Justice and Peace)、 反奴隶制协会、第19条款、少数民族权利集团(the Minority Rights Group)、国际人 权同盟等。这些专门的人权组织不一定关注人权的所有方面,例如大赦国际就把其行动 目的限于:释放所有因信仰、种族、性别、肤色或语言而受到关押的没有使用或倡议使 用暴力的有自觉意识的犯人;废除死刑、酷刑和其他对犯人的虐待;制止逾越法律的死 刑或“失踪”。大多数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更关心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而不是经济权 利和社会权利,例如大赦国际、反奴隶制协会、国际人权同盟、国际律师委员会等都是 如此。(注:J.D.Armstrong,“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Foreign Policy andHuman Rights and Responses,ed.by R.J.Vincent(London,New York,New Rochell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248.)

根据雷切尔·布雷特的说法,联合国对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定义是:确保人们了解他们 的权利和要求权利的手段,为个人或集体受害者起诉,或支持受害者这样做,作出人权 呼吁,监督、调查和报告各国的人权状况,包括使用可靠的公共程序来提出大规模侵犯 人权的问题,通过游说来影响与侵犯人权的国家有关的政府外交政策,动员利益集团和 建立人权标准。(注:J.D.Armstrong,“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ForeignPolicy and Human Rights and Responses,ed.by R.J.Vincent(London,New York,NewRochell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248.)这些非政府组织自行处理自己的资金,管理自己的人事,制定自己的政策,它们的行动独立于政府,几乎没有或很少从 政府那里得到资助。它们在本国或国际上活动,其中一些是以国家为基础组织的联合会 ,另一些是国际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设有分部。

这些国际人权组织的发展和在人权领域里的积极行动有助于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造成 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舆论。虽然非政府人权组织所倡议的政策不一定能得到所有方面的 赞同,但是很少有学者和负责任的政府官员对著名的非政府人权组织所做报告的准确性 提出质疑,当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1994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报告对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它声明,“甚 至粗略地检验非政府组织参与决策体系和联合国的运作行动,毫无疑问也显示出,非政 府组织不仅证明了(联合国宪章)第71条款内容的正确,而且它还远远超过了执行法律条 款的原有范围。非政府组织具有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咨询地位,有资格参加经社理事 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公开会议、作口头声明和提交简短的书面声明,这些声明被翻译成联 合国使用的各种语言,并作为联合国的正式文件传阅。”(注:J.D.Armstrong,“Non-g overnmental Organization,”Foreign Policy and Human Rights and Responses,ed.by R.J.Vincent(London,New York,New Rochell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p.100.)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第71条款,非政府人权组织享有“咨询地位”,它们可以定期参加联合国政府间组织或人权专家组织的工作,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虽然非政府组织不具备正式的地位,但它们参与了大量的委员会工作。大赦国际、国际人权同盟(the Inter national League for Human Rights)、第19条款、人权观察、国际律师委员会和其他许多组织向人权委员会提交它们的资料,后者广泛利用了这些资料,尤其是在起草关于各国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时。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已经使它同人权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制度化,它把每次会期的第一个下午用来安排听取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大多数活动是在幕后进行的,它们对代表团和专家进行游说,起草 决议,同联合国的人权机构一起工作,完成执行程序。有人认为,整个联合国如果没有 非政府组织可能就会停滞。

非政府人权组织也对一些国家的对外政策施加影响。当卡特政府开始在全世界追求人 权时,许多非政府组织采取了各种方法来影响它的外交政策。大赦国际和其他非政府组 织的报告在美国国会的辩论中常常被引用来作为证据。非政府组织在把人权纳入单个国 家的外交政策方面发挥了作用,例如大赦国际的荷兰分部在荷兰政府起草人权政策白皮 书中起了作用,白皮书规定人权成为荷兰外交政策的正式组成部分。大赦国际对中非人 权状况的揭露,导致法国改变了对它的支持政策。即使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的活动在某 些国家没有达到目标,它们也无疑在精神和物质上帮助了一些国家的政治犯及其家庭。

非政府人权组织在冷战后人道主义危机中十分活跃,它们常常同政府组织进行合作促 成联合国目标的实现。它们在柬埔寨、萨尔瓦多、海地、索马里、卢旺达、布隆迪、伊 拉克北部和前南地区的活动,是这方面的突出例子。甚至有这样一种看法,在索马里, 在某些情况下,非政府人权组织能够做到联合国所做不到的事情。

除了上述因素之外,其他国际组织,如欧盟、欧洲理事会、欧洲合作与发展组织,以 及国际金融机构也都越来越多地采用人权标准。此外,更多的中等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 把人权考虑纳入外交政策之中,用人权状况作为是否给予对外援助的标准,如荷兰、挪 威、加拿大、丹麦、瑞典和澳大利亚等。此外,80年代和90年代,亚洲、非洲和拉丁美 洲有大量独裁制国家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与此同时,它们内部的人权状况有了程度不 同的改善。这些变化都推动并加强了国际上关注人权的趋势。

综上所述,国际上对人权的关注不是一个暂时的现象,它无可置疑地将是一个不可逆 转的趋势,而且这个趋势还会逐渐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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