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商品理论”不能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支柱_公有制论文

“劳动商品理论”不能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支柱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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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不是商品,这是近年来理论界争议颇大的问题。本刊上一期刊发了三篇观点不尽相同甚至相反的文章后,不少读者来函来电表示关注,并希望我刊将这一问题深入讨论下去。本期我刊再发表两篇文章,一篇是冯宝兴教授系统论述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的文章,一篇是郭鹏举同志综述近期这一问题讨论情况的文章。希望这两篇文章能推动我们的讨论。欢迎不同观点的作者来稿参与争鸣。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重申了十四大提出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与此相对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同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是: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共同所有,同时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社会总产品也归劳动人民所共有,在作了各项社会扣除之后,将其余额以劳动者对社会所作的劳动贡献为尺度,按比例地分配给劳动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按劳分配原则获得了新的实现形式。第一,按劳分配要以市场为中介,经过两个层次来实现:第一个层次是将企业产品中所包含的企业劳动者联合体的集体劳动,经过市场的评价,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相应地将企业劳动产品转化为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企业获得劳动收入。这一转化过程受价值规律的调节。第二个层次,将企业总收入按照再生产规律进行社会扣除。积累基金不再全部上缴国家,而是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相应的分配。社会扣除后的余额按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第二,劳动力资源的分配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实现。为了使包含在企业产品中的企业劳动者联合体的集体劳动最大限度地实现为社会必要劳动,从而提高企业劳动者集体的劳动收入,企业劳动者联合体必须具有自主选择劳动者的权力,即选择适合本企业各个岗位要求的劳动者,排除技术上不合要求、数量上超过需要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劳动者个人也要有权力选择最能发挥自己特长的工作岗位,这是他依据按劳分配原则使自己的劳动收入得以最大限度增长的必要条件。要实现这种双向选择,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这样劳动力市场就成为实现按劳分配的中介。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是在否定了资本主义基本制度即否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点是:资产阶级垄断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劳动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成了除自身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无产者为了维持生存,被迫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在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中,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劳动者获得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而将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所有权出让给资本家,资本家有权消耗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有权驱使劳动者进行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价值的余额即剩余价值也归资本家所有。由此形成了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劳动者获得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正因为如此,劳动力成为商品就成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和特征。否定了资本主义制度而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不能建立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础上。

二、评“劳动力商品论”的各种观点

笔者所说的“劳动力商品论”是指主张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也是商品的各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必然要对工资即劳动力价格作出规定,劳动力价格的存在就证明了劳动力价值的存在,而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就证明了劳动力是商品。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按照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价值必然表现为价格,价格并不一定是价值的表现。例如,未经劳动加工的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就只有价格而没有价值。不表现价值的价格,其经济属性,决定于其产生的经济条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出现的劳动力价格,本质上就是按劳分配的预期收入。预期收入在生产过程发生之前,实际收入发生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之后。实际收入首先取决于劳动者加入的企业劳动者联合体的集体劳动在市场上实现为社会必要劳动的程度,其次取决于劳动者在企业内部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实际收入可能与预期收入一致,但也可能高于或低于预期收入,实际收入是按劳分配实现的最后形态。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存在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劳动力必然成为商品。这不符合历史和现实的事实。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的简单商品经济中,劳动力属于小商品生产者个人所有,小商品生产者将属于自己的劳动力同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把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商品出卖,并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在生产资料属于劳动者共同所有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仍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不同等的劳动能力在生产过程中实现为不同等的劳动量,不同等的劳动量使劳动者获得不同等的收入,劳动力并不成为商品。只有在劳动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而仅仅拥有自身劳动力所有权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才成为商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存在着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这种费用必然表现为劳动力价值,从而使劳动力成为商品。这种观点也不符合事实。在原始社会中,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是由部落群体以平均主义的方式提供的,并不表现为价值。在奴隶社会中,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是奴隶主提供的,也不表现为价值。在封建社会中,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表现为交纳地租后的剩余,也不表现为价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是劳动者按劳分配收入的一部分,也不表现为价值。价值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中,由于劳动者只有出卖劳动才能生存,再生产劳动力的费用才转化为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再生产费用转化为价值,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在生产过程中,机器设备、原材料等都是具有价值形态的商品,唯独劳动力不采取商品的形式,没有价值表现,何以出来的产品就变成商品了呢?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只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活劳动时间的一部分才转化为劳动力的价值形态。小商品生产者并不出卖劳动力而是出卖自己的产品,其商品中不包括劳动力价值。奴隶主曾经依靠奴隶进行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这种形态曾经存在于南北战争前的美国,其商品的价值是由物耗和奴隶的活劳动时间构成的。由于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的劳动也属于奴隶主的财产,奴隶劳动创造的商品价值中也不包含劳动力价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由物质消耗所体现的过去劳动的时间和社会主义劳动者活劳动时间构成的,在经济核算中,包括物耗费用、人工费用、利息、税金、利润等等。其中工资是属于按劳分配的货币收入,并不是劳动力的价值。我们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多年来就是这样运转的。由此可见,“劳动力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仅仅是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商品价值公式,怎能将这个公式当作普遍的真理,用来套用、改造公有制基础上商品经济中的价值所体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呢?

综上所述,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也是商品的观点,在方法论上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殊”当成“商品经济一般”,并要求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向它看齐,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

三、能用“劳动力商品论”设计改革的蓝图吗

综合报刊上发表的有关文章,“劳动力商品论”设计了如下的“改革蓝图”:(1)将组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工人阶级划分为两个阶层:出卖劳动力商品的阶层和购买劳动力商品的阶层。前者指广大劳动者,构成雇佣劳动者阶层;后者指经理人员,构成履行雇主职能的经理阶层。在流通领域,两者是平等的卖者和买者,有通过谈判商定劳动力价格双向选择的平等权利。在生产领域,经理阶层由于支付了劳动力价值的等价,取得了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所有权,从而成为劳动过程的主宰;经理阶层的这种主宰地位是提高劳动效率的必要条件。经理阶层是国家资本在企业中的人格化代表,应以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为生产目的。确定经理阶层的收入来源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以年薪制占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的机制,构成经理阶层从自身利益出发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的动力。(2)政府作为国家资本的所有者占有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取之于社会,又用之于社会,并不构成剥削。这样,所有者(政府)、经营者(经理阶层)、生产者(雇佣劳动者阶层)三足鼎立,相互制约,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3)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是一个政治概念。在政治领域,广大工人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民主权利,选举和监督政府,当家作主的地位并没有改变。经济领域三足鼎立的企业制度与政治领域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相结合,构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形式。

“劳动力商品论”所设计的这个“蓝图”,改变了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主义本质。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工人阶级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居于主人翁地位,享有:在政府批准下选举和罢免企业领导的权力;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审议的权力;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和规章制度有审查同意和否决的权力;在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力。企业经理(厂长)是职工队伍中平等的一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管理企业,企业职工服从经理(厂长)的指挥,实质上是服从自己集体意志的自律行为,经理(厂长)的收入同样来自于按劳分配,由于经理(厂长)劳动的复杂程度高于一般职工,因而经理(厂长)的工资是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由于包括经理(厂长)在内的企业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分享企业利润,这就在物质利益的联结上形成了企业全体劳动者追求剩余产品价值最大化的动力。这是资本主义制度不可比拟的社会主义独有的优势,是社会主义企业活力的源泉。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正是按照上述社会主义机制和规范来运转的。但按照“劳动力商品论”的设计,上述企业中的社会主义关系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佣劳动者阶级,同以占取剩余价值一部分为生的经理阶层即雇主阶层的对立,产生了作为雇主的经理阶层的高收入与作为雇工的广大劳动者低收入的两极分化。经理阶层以雇主身份用“胡罗卜加大棒”的手段管理企业,职工只有俯首听命的义务而绝无民主管理的权力。由于剩余价值与工资是此长彼减的关系,有的论者主张经理阶层要利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把工资压到劳动力价值以下,以实现剩余价值的最大化,这就不能不使沦为雇工地位的广大企业劳动者同经理阶层的对立与斗争尖锐和激化。有的论者主张经理阶层要用模糊工资和发红包的办法,对职工实行经济强制,这种办法带有封建性,比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管理工人的办法还要落后。经过“劳动力商品论”改造过的企业,还是社会主义企业吗?当然不是。

“劳动力商品论”所设计的“蓝图”,也改变了人民政府的性质。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一切资产都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由于其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实现形态上本质上是一个代理经济系统。人民政府是全民经济的初始代理者,受全民委托行使权力。全体人民是全民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人民政府是全体人民的代理人,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政府人员的工资同样属于按劳分配收入,我们的人民政府正是按照上述机制和规范履行其职能的。但是按照“劳动力商品论”的设计,这种关系发生了根本的颠倒。“劳动力商品论”把全民资产变成国家资本,并使政府成为国家资本的所有者,从而使人民政府成为凌驾于全民经济中的全体劳动者之上的总雇主,而与组织在全民经济中、已沦为雇佣地位的工人阶级相对立。“劳动力商品论”认为,政府作为国家资本的所有者享有占有所有国有企业的剩余价值的权力,这意味着资本可以创造价值,违反了劳动价值论,也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将剩余产品价值分为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消费基金又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社会公共消费,一部分用于增加劳动者个人的收入。积累基金也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社会公共积累,大部分留归企业支配,以便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劳动力商品论”主张政府占有国有企业的剩余价值,它就有权把国有企业剩余价值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集中在自己手中,从而使已有的国有企业失去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走向萎缩。政府享有了占有剩余价值的权力,劳动者的收入就被限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之内,不能在剩余产品价值中占有一定份额,从而扼杀了劳动者追求剩余产品价值最大化积极性。政府享有占有剩余价值的高度集中的权力,它就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分配、使用剩余价值,使政府官员的个人收入在剩余价值总量中占有的份额膨胀起来,形成脱离劳动人民的高薪阶层,某些原社会主义国家从变质到解体已经提供了深刻的教训。这种经过“劳动力商品论”所改造过的政府,还是属于人民的政府吗?当然不是。

至于“劳动力商品论”所津津乐道的“劳动力是商品,劳动者不是商品”的经济制度,并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恰恰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而劳动者在经济领域里无权,只在政治领域里保持选举权的社会,也并非社会主义社会,而正是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内容的三足鼎立的企业制度也绝非社会主义企业制度而是资本主义企业制度。这样的企业制度与保有劳动者选举权的政治制度的结合,正是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

“劳动力商品论”没有提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问题,但这个根本问题是不应忽略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而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其领导地位是以工人阶级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全面当家作主为根基的。“劳动力商品论”把当家作主的工人阶级变为雇佣劳动者阶级,党的领导地位也就因之失去根基而不复存在。

四、“劳动力商品论”失误的理论根源

“劳动力商品论”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口号的,但它的失误,从理论上说,正在于它违背了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

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论述,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制度层次,即人与人关系的层次。在这个层次上要坚持“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即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第二,运行层次。在这个层次上,市场作为配置各种资源的手段、方法而被利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从历史的渊源来看,市场经济是同资本主义一起产生的。由于这种历史原因以及由此而来的认识上的原因,形成了“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的看法。邓小平同志总结了社会主义在当代发展的新的实践经验,提出将市场经济当作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手段、方法加以利用,使其为社会主义服务。所谓将市场“当作方法来用”,就不是引入市场在历史上曾经体现过的资本主义关系,而是赋予市场以新的内容,使之成为体现社会主义关系的经济范畴,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

在劳动力市场问题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体现了邓小平同志的理论。《决定》提出:“合理配置和开发人力资源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出发点”,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这两个主体正表明了是把劳动力市场当作发展生产力的方法来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并不因为利用劳动力市场而有所改变。

按照邓小平同志的理论,劳动力市场作为手段和方法,其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决定于利用市场的经济制度。资本主义私有制培育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劳动者,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培育劳动力市场,也在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劳动者,同是劳动力市场却体现不同的生产关系。在前一场合,劳动力在市场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产者出卖劳动力商品的契约,合同规定的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后一场合,劳动力市场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作为生产资料共同主人的劳动者加入企业劳动者联合体的责、权、利的界定,合同规定的工资是按劳分配的预期收入。利用劳动力市场的方法配置人力资源,其目的是为了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为发挥按劳分配对生产发展的促进作用创造条件,而不是把劳动力变成商品,否定按劳分配原则,否定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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