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_金融论文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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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四项关于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准则即将实施。这些准则的实施将给商业银行带来哪些影响?商业银行应该采取何种对策?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破壳而出:在国际协调趋势中的新思维

在四项准则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及《套期保值》三项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准则主要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而《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则主要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其他类似金融机构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以及将要取代这两个准则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主要内容。之所以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业务处理分三个准则予以规定,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过于复杂,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财政部在制定准则的过程中将其一分为三,既体现了与国际的趋同,也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提高了这些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此次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变革引进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改变了以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标准,确定了与过去不同的金融工具计量属性和计量方法,特别是重点规范了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改变了金融资产减值的做法,并第一次明确了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较为全面地解决了金融工具在表内确认、计量及披露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往往认为金融工具是指或者仅指衍生金融工具,此次新出台的四项准则突破了这种印象,四项准则定义中的金融工具包括了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而且基本金融工具占的比重更大。四项准则在以下方面呈现新的特点:

(一)引进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概念的突破

四项准则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从而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统一定义为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合同。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工具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金融工具以外的其他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则属于非金融工具。因此,从金融工具的角度出发,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可以划分为金融工具和非金融工具,这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根据四项准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由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构成,负债则包括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其中,金融资产又分为基本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资产,基本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存放款项(如存放央行款项、存放同业)、拆放款项(如拆放同业)、贷款、应收款项、贴现、债权投资,融资租赁等;衍生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资产(如汇率互换合同、外汇期权合同等)。商业银行的非金融资产则包括如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商业银行的金融负债包括如存款、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债券、衍生金融负债等项目,非金融负债则包括如应付税金、应付工资等项目。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的改变:从流动性标准到持有动机标准

四项准则改变了现行会计制度以流动性为基础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并根据流动性程度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在资产负债表中加以列示的做法。四项准则根据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的动机,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①为交易持有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③贷款和应收款项;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项准则将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

商业银行现有的主要金融资产种类有股票、债券、贷款、基金、央行票据、存放款项、拆放款项、应收款项、贴现、融资租赁、期货、期权等。对于银行来说,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是比较容易确认的,其他的金融资产要根据银行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进行划分,这些金融资产(除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均有可能成为交易性资产、可供出售的资产、或持有至到期的金融投资。

由于不同类别金融工具所适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对损益的影响不同,为了防止会计人员滥用分类标准,新准则严格限制了对金融工具的重分类。例如,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不能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另外,还规定了惩罚性条款,例如,企业将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提前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的剩余部分必须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突破了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表外项目的性质:从表外到表内

根据传统会计理论,资产和负债都是着眼于过去发生的事项和交易,并且会在未来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而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发生在未来的交易,其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确认的标准,不能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只能在表外披露。

四项准则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束缚,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拓展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内涵和外延,充分考虑到金融合同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认为面向未来的衍生金融工具所隐含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也应该确认为相应的资产或负债。四项准则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在签约时即作会计确认,列入表内反映,以充分揭示衍生金融工具的真实价值和潜在风险,改变了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四项准则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此外,企业如运用衍生金融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选择使用套期会计方法,将套期保值区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等进行会计处理。但选用套期会计方法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

(四)对金融资产的减值提出了新要求:从审慎性原则到相关性原则

四项准则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除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反映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四项准则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减值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提高并严格了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

四项准则规定,必须具备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损失才能确认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对那些根据未来事项推断所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确认为金融资产减值。

那么,什么是客观证据呢?是指某项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的,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例如,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了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务人很可能出现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等事项。

而现行制度则遵守一般的审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预计要产生的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并不要求客观证据存在为前提。

(2)减值准备计提技术存在差别

四项准则规定,除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余金融资产的减值均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将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充分反映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其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如应扣除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例如,浮动利率贷款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改变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现行做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所采用的是“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此外,针对我国企业较多地存在着利用减值准备转回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四项准则严格限定了已计提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条件。这有助于减少商业银行利用减值准备转回来操纵利润。

(五)新准则大大提高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从历史成本到公允成本

现行的金融会计制度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实际取得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金融资产按照历史成本或成本与市价孰低、金融负债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而四项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理念,扩大了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

首先,四项准则将金融工具的价值计量与持有动机相结合,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四项准则规定,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中,如果该金融资产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银行贷款为例对摊余成本做一说明,摊余成本计算公式为贷款摊余成本=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偿还的本金-累计摊销额-减值,因此贷款的账面成本不仅要记录贷款本金和偿还情况,还要记录每期的价值变动及其摊销情况,以及该笔贷款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如果归类为“为交易持有的金融资产”,则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归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则按照历史价值计量。

其次,四项准则明确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四项准则规定,如果相关资产和负债有活跃市场价格的,应当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确定的基础;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价格的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此外,四项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的确认及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面面观

四项准则的实施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财务报告、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并将引发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风险管理理念、风险控制技术手段、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巨大变革。

(一)将会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例如,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并纳入表内披露有利于及时、充分地反映其所隐含的风险,但也可能使报表数据产生较大的波动,影响到用于揭示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因此在持有衍生金融工具时,不仅要考虑其对商业银行现金流等实质性因素的影响,同时还必须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影响。

又如,与现行金融会计制度所实行的“五级分类法”相比,四项准则要求商业银行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方式来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在这种方式下,目前我国一些商业银行的贷款将会暴露出较大的风险,其原先所提取的准备金可能远远不够。如果某些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较差,根据准则要求就要提取更高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由此将对商业银行的利润形成较大的冲击。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将会有所调整

四项准则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确认、分类、计量以及损益核算方法,影响了银行资本计算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要求,进而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事、贷款损失准备充足度等银行监管指标的计算和评价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对其资本、负债和资产进行调整,将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模式。

此外,四项准则总的指导思想是将银行潜在损失予以显化,将未来损失提前确认。在这种指导思想下,银行经营短期化行为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对银行非理性扩张将起一定的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阻止类似“巴林银行”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将考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凸显内部控制的作用

衍生金融工具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有效地创造效益,但同时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如果银行的风险管理不到位,将会遭致极大的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例如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及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件。四项准则要求银行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化反映在损益表中,使金融工具所隐含的风险变得明显,将进一步考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在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活跃的环境下,无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还是摊余价值的确定,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业银行自身的预测,如对贷款减值测试时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另外,虽然准则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及重新分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贯彻执行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果内部控制失效,将大大增加人为操控的可能性。

(四)将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报表结构和信息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四项准则要求商业银行对诸多相关项目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相关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其价值,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四项准则要求商业银行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改变了长期以来衍生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初步建立起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体系。

四项准则改变了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结构。例如,现行资产负债表是按流动性分类排列的,而四项准则根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交易性质进行分类,这些变动将影响商业银行现有的资产负债的列示方式。

四项准则还对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企业披露较为详尽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信息。

三、金融会计相关准则的实施:商业银行与监管当局的共同努力

全面实施四项准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商业银行及银监会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贯彻执行。

就商业银行而言,应该从经营管理的战略高度来对待四项准则。四项准则是改善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战略理念和实务操作的反映,实行四项准则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方面向国际领先水平看齐。商业银行不应单纯地满足准则条文的要求,而应该从经营管理的战略高度上把握金融工具的使用、确认、计量、列报及披露,即把实行四项准则看作是一个商业银行不断健全其自身经营管理的过程。

从行业监管来看,四项准则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确认、分类、计量以及损益核算方法,影响了银行资本计算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要求,进而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度等银行监管指标的计算和评价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会对监管指标体系调整提出新的挑战。但另一方面,四项准则对银监会实施有效的监管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为四项准则会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四项准则总的指导思想与银监会实施的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高度一致,有利于银监会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

商业银行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推进四项准则的实施:

(一)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要确立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战略,确定其持有的最恰当的金融工具,从而确定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结构。商业银行应该结合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具体包括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识别机制、风险评估机制、风险分析机制和风险报告机制。

(二)改变商业银行现有核算体系。四项准则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原有的会计科目报表体系,例如,对科目体系四分类的调整和改造,增加若干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补充附注等。

(三)商业银行加大科技投入,开发相应的应用系统。例如,通过系统开发,建立与四项准则相适应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控制系统、公允价值的取得及计算系统、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计算资产减值系统以及价值评估系统等。

(四)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机制。在当前我国利率和汇率还未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还不够活跃的环境下,如果公允价值不能直接获取,需要依赖银行内部的模型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会影响公允价值的准确性。当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当期损益或银行的留存收益时,将增加财务数据的波动性,很可能出现一定程度上的人为操纵现象。此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投机性很容易导致交易人员的“赌徒”心态,如巴林银行的里森。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就无法制约这种操纵现象和投机行为。因此,应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要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互相独立、互相制衡、互相协调。

(五)银监会应及时修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相关规定。四项准则的实施会使会计科目的内涵和外延发生相应的变化,使银监会的原监管指标出现扭曲(如四项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银行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银监会有必要根据四项准则之下产生的会计数据,适时对监管资本的计量范围进行调整,做好与四项准则的兼容工作。另外,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加权风险资产是由表内业务的市场风险资产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资产组成。按现行金融制度规定,会计表内业务仅为基础金融工具,按照基础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的方法计算资本要求;而表外项目的衍生金融工具则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四项准则改变了衍生工具的核算方法,要求表内核算衍生金融工具,但由于监管办法没有进行修订,这使得同为表内核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在风险资产的计算方面与基本金融工具一致,这将会改变风险资产的结构与质量。因此银监会应该适当调整加权风险资产权重和转换方式,在审慎的前提下建立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必要的联系机制,把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会计数据调整为银监会按照监管法规计算出来的监管数据。

(六)银监会应当与税务部门进行政策协调,解决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之间的冲突。四项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后,部分业务对末实现的损益也将进行确认,与税务部门据实纳税的原则存在一定的矛盾。如税务政策只允许全部贷款1%的损失准备在税前抵扣,这将削弱商业银行自主消化风险的能力和积极性。因此,银监会应与税务部门加强协调,明确未实现损益的税收政策,明确银行贷款损失的税前抵扣标准。

(七)银监会应创新监管方式,降低公允价值计量中主观因素的影响。银监会在监管过程中要剔除公允价值计量中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公允价值得到真实的反映,需在监管方式上创新。银监会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快开发内部评级法。

(八)商业银行和银监会应该加强对新准则的培训和学习。四项准则的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及对四项准则的掌握程度,这对银行会计人员的会计专业知识提出了挑战。商业银行必须提升相关专业人员理解和掌握新准则的能力,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使之掌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利用相应的会计信息对金融工具交易进行控制。同时,银监会也要开展专题培训,使监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准则,切实提高监管人员分析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及风险状况的水平,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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