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研讨会综述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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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服务市场行为规则的完善

梁慧星*

自90年代初我国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确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起,民法学界的任务就是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完善民事立法,使我国民事立法尽可能采纳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与国际接轨,为我国进入WTO作准备。现代化的市场,分为商品市场和服务市场。其中商品市场又分为有形商品市场和无形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可以分为金融服务市场、通讯服务市场、技术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等等。在我看来,自我国决定改革开放、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之始,就注定了我国最终将开放包括商品市场和服务市场的整个国内市场。当然,因服务市场具有不同于商品市场的特殊性质,在开放的时间和开放的程度上当然会有很大的不同。

无论何种市场的开放,其前提条件是要建立完善的市场规则,包括市场行为规则和市场管理规则。市场行为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属于民法的范围。市场管理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属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范围。下面简单介绍建立和完善市场行为规则即民事立法的情况。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9位民法专家学者成立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准备民事法律草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三个步骤:第一步,通过制定合同法,实现市场行为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二步,通过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改变我国物权法立法滞后的局面。第三步,是在2010年之前制定一部完善的、科学的、进步的中国民法典,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奠定法制基础。民事立法的三个步骤,现在已经完成第一步,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基本实现了市场行为规则的统一、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第二步正在进行中,学者受委托起草的中国物权法建议草案已于1999年10月完成并提交立法机关。按照预定计划,今年5月将在学者的建议草案基础上形成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试拟稿,并组织专家讨论修改,征求各界包括律师界的修改意见,然后产生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正式草案。第三步,起草民法典草案的工作已经在进行中。

前面谈到合同法的制定,基本实现了市场行为规则的统一、完善和与国际接轨,但这主要是指有形商品市场的行为规则而言。合同法的制定,广泛参考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因此可以说在有形商品市场行为规则方面,已经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无形商品市场的行为规则方面,就不能这样说。合同法仅在第18章技术合同的第4节规定了技术服务合同,在第21章规定了委托合同。对于法律服务、金融服务、通讯服务、旅游服务、医疗服务等合同,均未设具体规定。当然,也不能说关于法律服务就毫无规则。按照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律服务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所谓与法律服务合同最相类似的规定,当然是指第18章第4节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和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但无论如何,合同法对包括法律服务合同在内的各种服务合同未设具体规定,说明服务市场的行为规则尚不完善。

现在,合同法刚颁布生效,不大可能通过修改合同法增设关于法律服务合同的规定。这一缺陷只能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弥补。现在正在起草中的民法典草案,包括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传统的债权编被分解为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是考虑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为规则数量的膨胀,并参考了新荷兰民法典及新俄罗斯民法典的经验。合同编起草方案拟增加关于服务市场行为规则的规定,例如旅游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饮食住宿服务合同,是否单独规定法律服务合同、通讯服务合同尚在研究中。无论是单独规定法律服务合同或是仍包括在委托合同或一般服务合同之中,毫无疑问合同编的起草将密切关注服务市场行为规则的完善,包括法律服务市场行为规则的完善。另外,法律服务的从业人员,在进行法律服务中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既可以是违约责任,也可以是侵权责任。律师的侵权责任,属于专家责任,因具有区别于一般侵权责任的特殊性,需要在侵权行为编作出专门的规定。按照正在起草中的民法典侵权行为编的起草方案,专家责任被作为一类特殊侵权责任,将对律师、会计师、建筑设计师、医生的侵权责任,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作出尽可能具体的规定。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中国“入世”以后律师业面临的问题

李凌燕*

中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加入WTO以后,随着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市场对世贸组织成员的开放,大量的外国律师将进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加入WTO对中国律师业而言,既是一次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我想谈两个问题。

第一,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经营问题

律师服务国际化竞争,必然要求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我国律师业在这方面又显得不足。全国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有9000多家,平均每家律师不过11人。国外几百人的律师事务所很常见。英国的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和美国、德国的2家所合并后,成为世界第一大所,拥有2700名律师,其业务覆盖全球。而在我国,有几十名律师的事务所就为大所了。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小而全的“万金油”式的所,经办的业务从简单的诉讼到复杂的咨询无所不包。其明显的缺欠就是杂而不精。这说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还处于一种自由市场状态。律师业务开展状况基本取决于律师个人的能力和素养,与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无多大关系,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只是各个律师业务的简单相加。律师事务所仅仅是借以领取执业证书和年检注册的地方。我国律师事务所不能发挥规模优势的状况应当改变。

当今的律师业务,特别是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往往需要多个领域的专门人才共同完成,比如有的项目同时涉及金融、税务、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和诉讼业务方面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一个有专业分工的大所要比个体作坊式的小所更有竞争力。

德国传统的律师事务所和我国一样都比较小。在开放之初,由于无法和英美律师所团队式的经营方式相匹敌,在办理金融、投资、证券和融资等国际业务方面一度陷入被动。通过鼓励合并、强强联合,德国律师事务所在近十年内发展较快,情况已大为改观。法国也有类似的经历。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种趋势。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汲取。作为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其具有的专业化优势和综合实力已对国内律师拓展业务空间造成威胁。在此情况下,我们只有尽快组建一批“航空母舰”才能与之抗衡。

国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形态有合伙所(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两合律师事务所等。在组建“航空母舰”时股份化是最佳选择。律师所走公司化经营之路是21世纪的趋势。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近几年来律师责任盛行有限责任化。律师及律师服务是一种市场资源,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实行产业化经营,是律师事务所必然的发展方向。实行股份化,按照公司模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有利于形成国际型律师事务所,实现规模化经营。

政府应积极引导律师所走规模化经营的路子,同时改革的税费制度。按现行税制,律师业务的60%左右将作为税收上缴。在国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一般只交纳一项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却要承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赋。过重的税务负担严重阻碍了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政府应采取措施,减轻律师事务所的负担,积极鼓励和扶持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法律服务本土色彩非常浓厚。外国律师对中国的法律事务很难达到了如指掌的程度。“入世”以后,不仅中国律师需要外国的经验,外国的律师也需要与中国合作。那么,合作是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化经营的另一条发展之路。事实上很多外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有与中国所合作的愿望,尤其那些在中国没有办事机构的所,我们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改变“小作坊”式的作业方式。通过与外国所合作认真借鉴和学习国外办所的经验,增强我们的竞争力,比如在金融、保险等领域西方国家的律师服务较为成熟,与国际名所合作就能缩短这方面的距离。

第二,律师服务市场的开放与保护问题

在WTO成员国内部实现律师行业跨国执业自由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或早或晚,中国律师都必须选择正视外国律师进入中国市场带来的挑战。

无疑,加入WTO将会大大增加律师业务机会。首先,加入国际一体化,外国律师进入中国,中国律师也可以进入外国市场。其次,律师不仅为企业和社团提供法律咨询,也会为政府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还有,WTO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也为律师提供大显身手的机会。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律师业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律师业相比而言力量还很薄弱,因此,我认为,开放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应逐步进行。比如,根据WTO“不对称”原则,各发展中国家成员都可以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帮助,增强其国内服务业的能力,提高其效率和竞争力。同时,各发展中国家在逐步扩大市场准入方面,应根据各自的发展状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所以,我们可以运用WTO“不对称原则”,根据“入世”的承诺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逐步放开我国的律师服务市场。

 WTO“保障条款”规定,如果在达成具体承诺后发生了未能预见的变化,致使某项服务的进口规模剧增,从而对国内相同的服务及其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则东道国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已达成的协议。我们可以运用该条款,继续限制外国律师所办事处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禁止外国律师所办事处雇佣中国律师,使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同时,根据WTO承诺,外国律师所进入中国后除不得提供涉及适用中国法律和出庭参加诉讼外,可提供其在本国从事的法律业务。

* 科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博士。

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政策

顾培东*

首先是对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趋势判断。

我认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必然趋势就是境外机构“本土化”。通过行为主体的本土化实现业务的本土化。原因在于:(1)法律服务对本土背景有很高的要求,境外机构不走本土化的路子,就不可能在中国市场取得实质性进展。(2)国内具有境外学习和培训经历并愿意从事法律中介职业的人员越来越多,这部分人员在行为方式上更适合于境外机构,由此为境外机构本土化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3)“本土化”有助于降低境外机构的人力成本。

境外机构本土化的方式主要有:(1)大量吸收国内人员(包括留学人员)加盟境外机构;(2)与国内中介机构实行合资、合作;(3)采用其他方式与国内中介机构进行相对固定的协作与联系,共享国内中介机构的关系或人才资源。

其次是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政策基点。

在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上必须强调两点:第一,对法律服务市场政策取向的考虑,不能仅从法律中介机构自身发展的功利出发;法律服务的功利评价应立足于法律服务机构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与法治的贡献。第二,法律服务市场的政策取向也不能仅仅从维护国内法律中介机构的市场份额出发,而应把国内、国外的法律服务机构放在同一平台上对待和认识。换句话说,不要把政策的出发点放在保护国内法律中介机构的特殊利益之上。

如果说对境外中介机构应有什么样的限制,似应考虑两点:一是与WTO成员国的基本实践大体一致。二是从国家安全角度出发,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因为法律中介机构的活动毕竟不是纯商业性活动,许多业务直接或间接涉及到政治因素;即便是纯商业性活动,中介机构及人员涉及国家和企业重大商业秘密的机会也比较多,对此应当有足够的重视。

基于前述因素,并考虑到境外机构“本土化”的趋势,我认为应把政策基点放在鼓励国内素质较好的中介机构与境外知名的中介机构实行合资、合作或其他形式的联合与协作,把境外机构“本土化”的经营策略变为我们扬长避短的政策方略。这一基点的积极意义在于:(1)有利于资源共享;(2)有利于实现互补;(3)有利于实施监管和必要的控制;(4)有利于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同时展开,提高对外开放度。

如果这一政策能够得到顺利实施,可以预料,大约在今后五年或更长一段时间中,中外合资、合作的法律中介机构将成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主导力量。在此情况下,法律服务市场将是全面开放的。不仅如此,中国律师要走向海外,进入境外法律服务市场也必须由此开始。

*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律师法》的修改

张踊涛**

迎接加入WTO所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必须从修改《律师法》入手。具体而言,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取消特批制,全面放开律师资格考试。特批制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历史产物,它曾经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经过20年的过渡,它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就目前而言,无论是对国外归来的留学人员还是国内法学硕士,实行特批制都是极不合理的,它具有很大的不平等性,应予取消。与此相对应,应该分阶段地全面放开律师资格考试,严格以下条件:(1)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参加法律服务的,必须是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2)大学本科生必须等到毕业以后才可以参加考试;(3)考试只能用汉语,且不限国籍。日本的律师考试允许外国人参加,但非常严格,录取率很低,多年来只有几个外国人通过考试,且都是在日本长大的韩国人。这种做法值得借鉴;(4)外国人参加中国的律师考试,必须有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限制;(5)在专业考试通过后,要进行律师职业道德的专门考试,且必须有三个以上已经有所成就的律师推荐才可以参加这种职业道德考试;(6)通过两级考试后,需要进专门学校培训半年以上,侧重于业务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7)考试录取率应控制在4%-5%。现在每年参加考试者有十几万到20万人,录取率在10%左右,每年有一两万人加入到律师队伍中。这个比例过大。

第二,应区别情况,有条件分阶段开放律师执业市场。首先,分阶段允许港澳台通过中国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加入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严格实习,允许他们在中国律师事务所从业三年后,单独开所或与人合伙;其次,外国律师通过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后,可以在中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正式取得中国律师执照。但由于国籍不同,彼此之间没有对等原则或者国民待遇方面的互惠,也由于中国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不够发达,目前尚不能允许他们在中国单独开业或者合伙。

第三,允许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存,增强国内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实力。首先,应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和大型股份制法律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存在。目前的“合伙制”、“国办所”有其优点,但“合作制”就不伦不类,应该取消。我认为,个人所的特点是小而精,方便快捷,成本小,效率高,也是世界律师业的主流。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优点是责任明确,风险小,缺点是税收高。大型股份制法律服务公司的优点在于大而全,有人才优势,抗风险能力强,专业突出,国际化程度高,服务面广,缺点在于管理较困难。其次,分阶段允许中外合资律师事务所成立,推动国际化合作,使中国律师真正能够进入国际市场。在这方面,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合资公司的形式不但没有使我们的会计师事务所垮掉,反而使我们更加接近国际水平。再次,分阶段允许外国所设立分所,即外国所的“本地化”问题。但必须强调,这些外国事务所只能解释外国法,只能聘请外国律师。

第四,逐步放开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审批权。经过多年的努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税收问题刚刚解决,但是个人所、大型法律服务公司既在法律上还未得到认可,在目前的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全面或部分改革审批制,通过《律师法》的修改,把有限责任所、大型法律服务公司作为公司进行管理,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做法,由司法部或者律师协会审批,再进行工商登记,真正做到明确形式、明确税收,已经势在必行。

第五,进一步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的退出机制。尽管现行《律师法》已有惩戒方面的详细规定,但在执行中普遍存在偏松的倾向。例如,北京市律协每年收到150起左右的投诉,但真正查办、处罚的很少,到目前为止,除刑事犯罪外还没有一起吊销律师执照的例子。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的退出机制,既包括严重违规律师的退出,也包括对律师事务所的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予以撤消、关闭。

总之,只有通过修改《律师法》,做到中国律师业的自我强身,才能真正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开放法律服务市场,迎接WTO的挑战。

** 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

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是否应该开放

彭雪峰*

今天,我所讨论的题目是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是否应该开放,“应该”二字的含义从表面上看,好像是说开放与否这一问题的抉择尚有许多主观或人为的因素在其中,但实际上,我认为在开放与否这一问题上,我们别无选择,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是势在必行的。尽管从形式上,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取决于中国政府的准许程度,但从其本质来看,促使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因素只有一个,那就是市场。

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意义无需多言,开放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外国资本的进入,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对于学习和借鉴国外同行的管理经验、业务开拓经验、内部运作机制,对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进程、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肯定是大有裨益的。但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须以维护国家主权、维护法律尊严为前提,必须以经济的发展、民族的强盛、社会的进步为目的。针对中国律师业以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来说,我认为,开放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开放是必然的,但阶段性的保护也是必需的,开放领域的限制也是必要的。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必须强调主权原则。中国法律必须由中国律师来解释。这几乎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所谓中国律师,就是依法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与国外相比还不够完善,我国正处于一个加强立法司法的阶段,所以实行渐进式的开放还是有必要的。

第三,市场经济和法律服务市场成熟程度也决定了我们的开放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不是很规范,存在着许多违规行为,而且也缺乏相应的对违规后如何处理的规定,随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逐步开放,我们尚需进一步完善规范制度,明确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的权利和责任,从而实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第四,WTO规则不适用平等原则或对等原则,而强调成员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也就是说,在我们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同时,并不当然地取得了进入其它成员国市场的资格。

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价值毋庸置疑,但是,因为开放而可能带来的问题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

第一,我国的律师行业是一个仅有二十多年发展过程的年轻的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服务市场的逐步开放,大量的国外律师事务所将进入中国,尤其是欧美那些具有一二百年发展历史的律师事务所。同时,无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律师的服务质量较之国外的律师而言是有差距的。所以,从行业的成熟度及服务质量的差距上,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势必给我国律师执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和压力。举例说明,在决定开放程度的问题时,也许政府首先考虑的是经济的发展,但对于我们长远的未来,也许在保护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和让百姓坐上又便宜又好的汽车这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我们将要用一个相对幼稚的体制同一个完善的体制同台竞争。可以想象,当我们的合伙人还在为点滴利益斤斤计较时,我们国外的同行已经在筹划并落实他们的跨国发展计划。这时我们在探讨竞争方案时还能保持豪情万丈的心态吗?

第三,中国律师所能够给予雇员的初级薪金水平,如何同国外同行竞争人才。由于语言、文化背景等不同,外国律师在中国展开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他们必然投入大量资金,高薪聘请中国优秀的法律人才,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形成对人才的竞争。到那时,仅仅依靠民族自尊心能让我们队伍的稳定性维持多久?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是必然的,但开放需要一个渐进的,有所保留的过程,同时,我们在为开放所带来的机遇欣喜之时,还必须充分地重视开放所带来的问题。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谈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张大年*

我们注意到,中国对于法律市场的开放的承诺和步伐仍然是谨慎的。我们承认,由于每个国家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成熟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各不相同,其开放的快慢和大小也各不相同。另外,无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市场如何开放,丝毫不排除所在国的司法监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对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进入作出各种合理的规定和实施监管措施。但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其他领域的对外开放速度相比,法律服务业的开放速度是否应该再加快些,胆子是否可以再大些,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前一段时间,我在“中国律师”杂志中看到一篇文章,大标题是“狼来了,怎么办”,副标题是“中国律师与中外专家共商‘入世’大计”。把外国律师事务所称作“狼”是否确切暂且不谈,但我想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应当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除了担心负面影响外,也要从正面认识到公平健康的竞争的必要性,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我认为,加快和加大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将会给中国带来以下几个明显的好处:

(1)各国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实力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将会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融资,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和加快中国逐步融入全球经济的过程中带来积极的影响。

外国律师事务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了解其客户的要求,加上对中国投资环境的了解,有助于缩小由于文化、语言、法律体系不同而造成的隔阂,增加投资者在华投资的信心。随着中国企业的发展和成熟,外国律师事务所同样可以帮助中国企业走向国际,贝克·麦肯思已帮助了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到海外投资、融资。

(2)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有助于中国律师事务所学习和借鉴外国律师事务所多年积累的管理经验。虽然现在国内也有众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有些所在其管理体制、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形式、服务质量、专业分工方面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正如司法部的段正坤副部长曾在去年的“WTO与中国律师业”研讨会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国际性的律师事务所能提供一些值得学习的东西:一是发展战略的规划,如确定事务所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实施步骤及措施等;二是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决策机制分配机制、目标管理机制、日常管理机制等;三是业务的分工协作;四是业务标准化管理,如质量监督;五是律师事务所声誉和品牌的保障。

(3)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有助于培育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循序渐进式的、有管理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能够加快中国法律服务业贴近国际服务水平的进程,促进国内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律师管理、质量和竞争中脱颖而出,创出自己的品牌。当然,名牌的创立,除了靠有效的管理体制的保障,更要靠每个合伙人和律师的共同努力和维护。还应指出的是,外国律师事务所同大部分国内律师事务所所服务的客户群体是很不相同的,尽管同部分中国律师事务所可能有直接的竞争,但在普遍意义上,这种竞争不是在各个方面的全方位的竞争,而是竞争与合作和互补联为一体。

(4)从纯粹的微观经济角度看,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增设办事处,意味着当地就业机会的增加、税收的增加,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5)最后,应当看到,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如何进一步开放,这是一个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复杂问题。我认为,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亚洲其它国家,例如新加坡、日本等国的一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允许外国律师同当地律师在利润分配和业务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合理的分工和限制。但目前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不能合伙,不能合资,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聘用中国执业律师的这种井水不犯河水的做法,值得商榷和改进。

* 美国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应进一步开放以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

高培基*

我谈三点意见。

第一,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特别是英美两国的主要律师事务所,都有一二百年的历史,在各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拥有系统的培训制度和雄厚的人才资源。即使如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高科技的推动下,这些国家的律师事务所也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正在剧烈地分化改组。事业上成功的英美所在这种分化改组中扮演着主要的角色。许多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德国律师事务所在内,都在与英美所合并或结成某种联盟,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跨国投资银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谁能够满足跨国投资银行在世界各国的法律服务需要,谁就会在这种竞争中胜出。这也是英美律师事务所成功的主要原因。这是因为伦敦和纽约是世界上两大金融中心,全世界一流的金融交易都是以英国法或纽约法为管辖法律的。

由于历史的、客观的原因,中国律师事务所和英美主要律师所存在着各方面的差距,是不奇怪的。在这种合作与竞争中,缩小差距的捷径,笔者认为,是允许中外律师事务所建立合资事务所。即允许中外合资律师事务所中取得中国律师资格的律师从事中国法律服务工作。在犹豫、徘徊多年之后,日本、新加坡都已经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本国律师事务所合资。新加坡政府同意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是因为要与香港竞争成为亚洲的金融中心,也是因为看到了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与英美主要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差距,认识到允许办合资律师事务所是缩小差距的最好办法。日本政府同意开放本国的法律市场,是因为不这样做已不能满足本国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要。

第二,日本的经验。

日本虽然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强国,日本企业、银行的投资曾遍布世界各地,但日本本国市场实际上始终没有充分对外开放。由于日本的保护主义政策,日本的企业、银行按照世界的标准来看,普遍缺乏竞争力。在90年代初,日本的泡沫经济出问题后,日本经济连续九年处于衰退之中,这使得日本的企业、银行纷纷退缩国内,有的甚至倒闭或被其他跨国公司兼并。实际上,日本在被迫对外开放。外国投资和融资的快速增长,使人明显地发现日本律师没有足够的力量和经验来提供市场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无论是日本法,还是英美法。日本的律师资格考试人为的非常困难,每年大约只有4%的人能够通过。因此,日本全国只有1.7万名律师,要满足1.3亿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是非常困难的。

从日本的经验我们不难看出,晚开放不如早开放好,被迫开放不如主动开放好。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中国能够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中国律师只会受益,会尽早地缩小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差距。

第三,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是中国律师真正走向世界的捷径。

在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国家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中国企业和银行走向世界,到世界经济中去积累经验,最终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能力。中国企业、银行走出国门,离不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因此,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资,将能够使这些中国律师事务所成为一个全球化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一个组成部分,将有利于向中国企业和银行在全世界范围内提供质量统一的优质法律服务。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中国几家石油化工公司在香港、美国乃至欧洲的上市既牵涉到中国法律,又牵涉到香港、美国或英国的法律。公司和承包商都要聘请几家律师事务所分别提供上述有关国家的法律。如果(几家)中国律师事务所能够成为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一部分,则会极大地便利中国企业、银行获得统一的优质法律服务,而且会降低法律服务费用。同时,这种统一的法律服务也会极大地便利外国公司、银行在中国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使他们感到中国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从而增强他们在中国扩大投资的欲望和计划。

综上所述,在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的情况下,未雨绸缪,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外法律服务,作为第三产业(服务业),已日趋与贸易、金融、投资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应被视作经济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当然,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是具有政治色彩的,特别是刑事诉讼业务,具有更强的政治色彩,有些国家对开放诉讼业务也更保守一些。有鉴于此,中国可以考虑先开放涉外咨询法律服务业务,而暂不对外开放诉讼业务。即中外合资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诉讼业务,诉讼业务只能由中国律师事务所经办。笔者认为,在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基础上,中国加入世贸后,中国律师行业与外国律师行业的合作将会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早日进一步开放,将会更有利于中国律师行业的健康成长。

* 英国高伟绅律师行合伙人。

一个参照:法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

阎兰*

在比较或参照的意义上,法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可以为我们提供某种经验。在法国,外国律师的地位因其是否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及其执业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而有不同。

对于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律师,如果属于到法国临时执业的情况,即到法国的法院参加一起具体诉讼,那么,只要他(她)是任一欧盟成员国律师公会注册登记的律师,就可以凭在本国获得的律师资格办理一些手续,在法国法院作为代理人进行辩护。当然,他(她)必须懂法文,其他语言在法国法院不被接受。语言要求实际地限制了不会法文的律师在法国从事法律服务的可能性。另外,如果是在法国的上诉法院进行辩护,按法国法律规定,外国律师还必须与一个法国当地律师合作,共同参加诉讼,这位当地律师的义务是使外国律师遵守法国的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

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律师若想在法国申请一个永久性执业资格,就是说到法国安家落户开设律师事务所的话,按法国的规定,在任一欧盟成员国律师公会注册登记的外国律师,都可以在法国律师公会要求注册登记。但是,如果该律师在本国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法国律师所要求的知识有比较大的差异,则必须参加一个有关法国法律知识的专门考试。注册登记后,外国律师就享有与当地律师同等的执业资格。不过,该律师必须按法国律师执业规范从业,同时必须遵守其本国的律师执业规范。

非欧盟成员国律师在法国从事法律服务也分临时性与永久性两种情况。到目前为止,法国法律中还没有允许这些律师在法国有临时执业资格的条款。如果有一个中国客户在法国参加诉讼,只能委托在法国律师公会注册登记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不过,外国律师可以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在法国任一家公司、机构工作,虽然不能享有法国律师的资格和地位,即不能参加诉讼。另外,任一外国律师都可以向巴黎律师公会申请在法国律师事务所工作(实习)3年的机会。在3年工作期内,可以从事事务所的工作,如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但是,必须有一个法国律师(通常称“导师”或“辅导律师”)带领,而且不能代替法国律师到法院参加诉讼。

非欧盟成员国律师若要在法国取得永久执业资格,假设他(她)是来自世贸组织成员国或者是与法国订有互惠政策国家的律师,则可以经过法国专门的知识考试,在任一法国律师公会要求注册登记。被巴黎律师公会接受的外国律师可以按法国律师执业规范从事法国律师执业活动。

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法国设立分支机构,但其聘请的律师必须是在法国律师公会登记注册的律师。同时,外国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法国寻求一种合作联盟,通过签订联合协议,在法国共同挂牌营业,不过如果有法国方面的业务,当然还是由在法国律师公会注册登记的法国合作伙伴办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法国的“本地化”问题可以大致归纳为:(1)允许成立律师事务所,但必须在当地律师公会登记注册;(2)关于雇佣所在国律师的问题,法国非常强调必须雇佣在法国律师公会登记注册的律师;(3)关于是否允许外国人律考的问题,法国规定必须参加律考。也许,这些规定既属于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举措,也属于一种保护和限制。

*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

日本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状况

江口拓哉**

一、前言

外国律师在日本从事法律事务的制度(以下简称“外辩制度”),1986年形成基本制度以来(二战后曾有过准会员制度。日本律师协会的准会员

是指,战争期间在日本执业,而在战后仍贸在日本活动的我国律师。该制度1955年被废止),在欧美国家的开放要求和日本国内寻求涉外律师业务应有制度的努力等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经过了反复的修改。外辩制度修改的历史就是日本加大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力度的历史。下面,分3个小题谈这一历史。

二、放宽外辩资格取得要件

(一)放宽对等原则

1986年制度曾采取相互主义(即对等原则),只对那些接受日本律师的国家的律师赋予外辩资格。

但是,1994年修改法规定,对等原则不适用于WTO成员国(对非WTO成员国仍要求对等原则)。

(二)放宽执业年限和地域要件(职务经验要件)

赋予外辩资格的经验要件,在1986年法中规定,必须在原资格国执业5年以上。

然而,1994年修改法规定,在日本国内的日本律师事务所或外辩事务所为取得外辩资格而工作的2年的职务经验可以计算在5年的时间里。

1998年修改法进一步放宽条件,将5年的时间缩短为3年,其中在日本工作的时间可以有1年。

三、业务范围的扩大

(一)有关特定外国法的法律事务

1986年法规定的外辨的业务范围只包括有关原资格国法和指定法的法律事务。

1998年修改法规定,在取得有关专家(特定国家的律师或指定法为该特定国家法律的外辩)的帮助的前提下,将外辩的业务范围扩大到有关特定外国法的法律事务。举个例子,修改前的一个具有日本外辩资格的中国律师,只能从事有关中国法和被日本法务大臣认为特别具有知识,而在注册时指定的某一第三国的法律,比如美国法。修改后,即使该中国外辩没有德国法的知识,但如能得到德国律师的帮助,就可以将业务范围扩大到有关德国法的法律事务。

(二)国际仲裁案件的代理

1986年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外辩能否代理国际仲裁案件,但是通常解释外辩在被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如准据法为原资格国法)可以代理国际仲裁案件。但是,为了促进在日本的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有必要将其文明化。

1996年修改法明文规定,外国律师(不论其是否在日本注册登记为外辩)均可以代理在日本进行的一切的国际仲裁案件,包括仲裁的准据法为日本法的案件。

四、外辩同日本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

(一)雇佣关系

外辩不得雇佣日本律师(49条1款)。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业务范围有限的外辩通过雇佣日本律师而实质性地进行有关日本法的法律事务,从而规避法律。

另一方面,规定日本律师可以雇佣外辩,此时,外辩可以使用该日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45条3款)。

(二)特定共同事业(合伙办案)

1986年法禁止日本律师和外辩的共同事业。

1994年修改法允许外辩和日本律师在特定共同事业的名称下,并以办理法律事务为目的进行特定共同事业。鉴于外辩不得解释日本法,也不得在日本法院代理当事人出庭,因此,特定共同事业的目的就受到限制。

由于很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错综复杂,其争议解决手段也富有变动性,因此,只要这些涉外案件涉及到以日本法为准据法的问题,或有可能在日本法院进行诉讼,就将其排除在特定共同事业目的范围之外,必然给客户带来不便,从外辩的角度讲,这种合作模式有很多阻碍因素。

1998年修改法废除了上述的目的方面的限制,对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事务允许外辩和日本律师进行共同事业。这种共同事业通过外辩和日本律师的合伙协议安排完成,但是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对每个个案进行报酬的分配,这就使得全面的、综合性的、经常性的协助关系成为可能,其效果可同英美法系中的合伙(partnership)相媲美。该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欧美国家有关放宽外辩限制的要求。

但该制度并不等于实质上认可了雇佣关系,因为根据日本法,雇佣主可以指挥和支配被雇佣者,这样必然会导致没有资格的外辩通过雇用日本律师而实质性的办理有关日本法的法律事务。该制度也没有扩大外辩的业务范围,虽然共同事业的法律事务有可能涉及到在日本法院的代理业务等,但是,外辩自身是不能直接做这些业务,而必须由与其进行特定共同事业的日本律师来办理。

特定共同事业是日本最大限度的放宽限制的表现,它是在国际上也具有适当性并有可参照性的外国律师和本国律师协作的组织形态。其具体制度如下:

1.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事务的范围

2.名称要求

进行特定共同事业的外辩应在其名称中表明其进行特定共同事业,并应表示与其进行特定共同事业的日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49条之4)

3.备案要求

进行特定共同事业的,应当向日本律师联合会备案(49条之3)

4.保持独立性要求

与外辩进行特定共同事业的日本律师必须是在日本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49条之2);外辩不得干涉与之进行特定共同事业的日本律师自己进行的法律事务及其他业务(49条之2第3款)

** 日本森综合法律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常驻代表。

中国律师开拓境外法律服务市场的途径

肖微*

概括地说,中国律师开拓境外法律服务市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可能处于初级的、辅助性的阶段。在这一现实情况下,开拓境外法律服务市场大致有进驻境外市场和坐守家门两种途径。我们君合律师事务所自身的经历,可以为进一步思考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启示。

1993年,我们开始在纽约设立分支机构。应该说,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在当时,并非纽约已经有很多法律服务市场需要我们这么做。设立分所的目的,主要的考虑是这样四个方面:(1)作为一个窗口;(2)中国境内企业可能开始走向境外,需要法律方面的服务;(3)作为信息联络、人才培训的基地;(4)声誉上的好处。从迄今为止的实际情况来看,按效果大小的顺序,第一,可能是声誉方面。通过纽约所,一些潜在的客户以及同行开始了解我们。第二,发挥了“窗口”作用,把不少美国客户(包括IFC这样的国际组织)引进来了,提供了一部分对境外客户的直接服务。第三是在信息和人才方面,通过纽约所的设立,我们引进不少曾长期在境外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最后,为中国企业到美国市场提供了某些法律服务。这些服务在1993-1995年发展得还比较好,但随着近几年国家政策的限制,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很多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境外都呈收缩趋势,因而这方面的业务并不是很重要的。总体上说,这几个方面都不可能促成很大规模的法律服务,不可能促使我们设立很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当然,其实也存在比较大的境外法律服务需求,例如移民方面。但是,从商务角度,大规模的境外法律服务市场难以形成。这主要因为:(1)像美国这样的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很成熟,竞争很激烈,尤其在商务方面。很多领域、很多层面都已经有人在做,而且做得很细;(2)这种法律市场的背景是相当复杂的英美法体系,境外律师很难真正特别深入这种法律制度;(3)语言方面的问题;(4)文化问题。因此,从发展角度,如果直接到境外从事商务方面的法律服务,中国律师基本上可以做到的是:(1)发挥窗口作用;(2)在境外提供一定的联络和直接服务,方便我们的客户。之所以有跨国律师事务所,是因为有跨国客户,这些跨国客户的部分业务我们可以办理,因而在这一方面,我们还有一定的存在空间和发展余地。不过,这类业务必定不会是主流。另外,从成本上说,目前要在境外全面发展也是不可能的。由于设在境外的律师事务所需要“本地化”,需要聘请很多当地律师,设立许多分支机构,成本可能会太大。

尽管如此,进驻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还是有意义的。由于我们还是处于发展中,还没有很大的国际化规模,仅就我们前述几个方面的意义来看,这种做法在现在也有很大价值。而且,全球化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也应该有中国的份额。

另一种开拓境外市场的途径是“坐守国门”,有些法律服务不一定真要到境外去做。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没有必要花费太大成本,也没有能力把服务完全全球化。当然,随着加入WTO,资本放开,会有一些全球化的业务,如中国企业到境外融资,这种方式就难以满足需求。这时不妨采取与一些已经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合作可以是协作型的,也可以是实体的合并,类似于合资企业的方式,这些都可以达到走出国门的目的。合作实际上是一种业务的延伸,大家可以分享好处,一道成长。很多人担心这种合作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从当前看,进入中国的境外律师事务所都是很大规模的所,提供的主要是金融、商务方面的服务,在总体上,它们对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并不构成太大竞争,因为很多领域和层面它们无法提供服务,而在它们可以提供服务的领域,我们在客观上也很难插足,可以说各有各的生存空间,相互填补对方的空缺市场,因而彼此之间主要是合作而不是竞争问题。也许在将来,随着开放,一些从事移民、收养的民事事务所会进入我们的市场,尤其是当它们可以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时,就会形成比较直接的竞争。所以,我们现在要考虑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规范和服务管制等问题,抓紧成长起来。

*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开拓境外法律服务市场必须以国内市场为本

李晓鸣*

尽管开拓境外市场很有必要,但短期内大规模地把精力和重心放在开拓境外市场的做法,无异于自取灭亡。开拓境外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意义,仅在于发挥“窗口”作用。

开拓新的市场业务,无论中国的还是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通过两条途径:一是所谓的超前方法,即预测到某个市场有某方面的法律业务,先在人才、机构等方面做好准备,一旦业务真的来了,立即进入市场。80年代初的高特、贝肯在中国的做法就属于这一种;二是机会主义的方法,即跟随客户,客户去哪儿就去哪儿。这是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做法,其中同样也有很多成功者。就中国目前来说,后者可能是更加可行的路径,因为这种方法风险较小,适合于处于发展中的律师事务所。毕竟,我们跟当年的高特、贝肯不同,它们其时已经有了很大的规模。

我们的国际化也不应该与高特、贝肯或者富尔德的国际化完全相同,我们应该是以中国为基础的国际化。国内市场才是我们的重心,我们的基础。这是因为我们的客户主要都在国内。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大体上也是两条路径,一是真正去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比如海尔。但是这样的公司其实大多不愿意找我们办理实际的法律业务,很多时候我们扮演的只是“导游”角色。尽管我们的很多律师都有境外律师资格,但毕竟我们离真正的国外市场还有一定距离,很难有充足的力量出具具体法律意见;二是随着经济全球化,我们很多公司足不出户就进入了国际市场,如我国所有的H股、N股、S股的上市就是如此。但是公司上市的法律事务(如招股书)仍然主要由境外的律师办理,道理很简单,钱从境外来,必然适用境外法,必然要请境外律师。中国律师足不出户就可以为中国公司到境外融资,出具境外法律文件,暂时还不可能,我们的市场主要还在境内。

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与境外律师事务所联手,他们有求于我们,我们也有求于他们。从过去几年的成长历程来看,合作的好处大于弊端。通过合作,我们也可以学习很多业务及管理方面的经验。并且通过这种合作,我们也可以既不完全放弃境外市场,又能够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国内。

从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角度,我认为目前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面临一个需要首先“松绑”的问题。当下,国内律师业还受到很多方面的条块限制。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位代表发言指出,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首先必须允许内资进入,我认为这个意见非常中肯。现在有人说,外国律师事务所经过在中国的“本地化”后,通过聘用中国律师就可以进入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其实,无论对我国律师业予以何种保护,这都是迟早的事情。所以,最令我担心的是,将来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而大多数中国律师事务所反而被排斥在这个大门之外,或者,到时候虽然我们也都可以做同样业务(如证券)了,但由于长期被排斥在外,我们没有能力做得好,没有竞争能力。就现在的证券法律业务市场看,主要是由我们几家在垄断,从短期看,对我们个人自然是好事情,但是当有一天,外国律师大批涌进来怎么办呢?因此,当务之急似乎还是给国内法律服务市场松绑,让我们成长起来。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韩国的金融重组工作,多是由欧、美国家的律师主要担当,这个教训是很大的。发展国内律师业,也许需要把严格考试作为途径之一,但是也要看到,真正决定律师业发展的还是市场。美国律师考试的录取率很高,例如纽约录取率达到40%-50%,但并没有听到多少人说美国(纽约)律师一塌糊涂。日本的律师考试录取率在4%-5%,但日本律师业的发达程度似乎很难有多少可仰慕之处。

总的来说,开拓境外法律服务市场不可着急,短期内也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主要是“窗口”作用,是取经之处。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壮大,需要首先把眼光放在国内,要以国内市场为本。

*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狼来了?浪来了?还是粮来了?

张志铭*

中国加入WTO之后,管理部门如何构筑法律服务市场的有效监管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和回答,我想取决于人们怎么看待加入WTO这一事件。

时常听到的说法是“狼来了!”这是一种什么心态呢?从孩提时代起,我们就听过民间流传的“狼来了”的故事。按照最常见的故事版本,它说的是一个爱撒谎的小孩的事。由于他或她一而再、再而三地谎报“狼来了”,失信于人,最后到了狼真来了的时候,已经没有人相信他或她的话,落了个葬身狼腹的下场。用这样一个故事来比喻中国政府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加入世贸这件事,那不等于说,有133个成员国、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90%以上从而被称之为“经济联合国”的世贸组织是一条凶恶的狼吗?不等于说政府的行为是引狼入室、开门缉盗的不智之举吗?而期盼“入世”的民众不也是昏了头了吗?所以,这种说法应该纠正。

有人会说,“狼来了”说的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可能面临的各种挑战,说的是许多存活于政府羽翼的保护之下而悠然自得的行业如电信、金融、保险和一些制造业等,将不得不被“断脐”、“断奶”,从而在平等条件下与外来强大对手进行竞争。那么,我想富有同情心的确切说法是“浪来了!”就像报刊媒体和各地街头的招贴所讲的那样:“中国加入WTO:挑战和机遇!”

不过,在我看来,把“入世”仅仅说成是“浪来了”,是挑战,态度还是不够积极,不够端正,还潜在有许多消极或无奈。实际上,对于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而成就卓著的中国来说,加入世贸恰恰是克服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的新的动力装置。正如作为世贸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的产生不单纯,甚至主要不是出于发展经贸的考虑一样,加入世贸,也必然全面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从法治的角度看,“入世”将会强有力地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使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产生法治国家所需要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来看,“入世”将为中国法律服务业带来真正的开放,从而强化律师业作为社会自由职业的性质,它有利于改善执业环境、开拓业务空间、促进观念更新、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律师素质。由此看来,中国加入世贸,不是“狼来了”,也不只是“浪来了”,更是“粮来了”。加入世贸,将是我们革故鼎新的一个良好契机,由此我们将获得新的精神食粮,新的物质食粮。

立足于这样一种积极的态度来讨论中国“入世”之后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问题,我认为,从总体上讲,有效的监管制度应该是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所作的承诺一致的监管制度。针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我想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有效的监管制度需要体现为规则治理的模式。世贸组织是以规则为基础的,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成员国必须在服务贸易中遵循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开放、公平竞争、透明度等原则。为了执行这些原则,我们应该就涉及法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彻底的清理,做好规则的立、改、废。同时,要根本转变政府的管理方式,真正体现依法行政、依规行政。

第二,有效的监管制度应该以行业协会为主导。虽然从理论上说,经过多年的改革,中国已经从以往单一的行政管理,转变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但在实践中,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仍过于强势,律师协会则过于弱势、依附,官方色彩太浓。而从律师行业的性质、功能和发展要求看,从应对WTO规则要求和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以及从市场经济的和民主政治的需要看,加强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实现真正的行业自治和自律,都应该是中国律师业今后的发展方向。

第三,有效的监管制度应该体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统一管理。中国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严重的分割和不统一。受政府部门取权划分和部门利益驱使,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商场代理、工商注册代理和税务代理等各成一摊,管理上各司其是,政出多门。这不仅严重阻碍了目前律师业的发展,而且也肯定不能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和应对加入之后的局面。

第四,有效的监管制度应该在保护和开放、自足和合作之间求得动态的平衡。尽管在“入世”之后,为实现国内法律服务业与国际做法的顺利接轨,我们必须利用WTO提供的各种缓冲机制,但作为趋势,中国的法律服务将不得不从保护、自足的一极滑向开放、合作的一极。

第五,有效的监管制度应该以观念更新为先导。WTO以规则为基础、以自由贸易为理念,监管制度上的改革创新,最终前提还是思想观念的更新,如法治观念,平等竞争的意识,市场经济的意识等。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构筑法律服务市场有效监管体制的思路

贾午光*

第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现状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发展成长的。1979年恢复了律师制度,1980年重建了公证制度。但这时候,律师的主要职能是配合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充当辩护人的角色。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社会法律意识不断觉醒,对于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代理、证明、咨询、调解等服务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大。80年代中期开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等业务兴起,法律服务市场初步形成。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日益发展壮大,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一如潮涌、蓬勃兴起。迄今为止,我国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专利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事务所、版权代理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一些社会法律咨询机构,总量约为5万家左右,从业人数近30万人。其中,主体部分是律师事务所,现有1万家,占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总数的1/5;律师从业人数约12万人,占社会法律服务人员总数的1/3。作为活跃的市场主体,这些法律服务机构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发挥了独立、公正、沟通和联系的市场中介组织作用,服务领域已由传统的诉讼代理和非诉讼民事代理拓展到金融证券、期货贸易、公司收购兼并、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服务快速地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和层面渗透,为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交易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

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目前仍尚未培育成熟,还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现行管理体制的一些缺陷阻碍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是政出多门,无统一规范。不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各自设定自己的执业资格、准入条件、执业标准和划定自己的业务范围,并且相互排斥,互不相通。这种状况实际上肢解了一个本应统一、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二是管理存在一定的错位,该管理的没管理,不该管理的却通过各种形式行使行政特权加以管理,造成政府管理的错位和行业组织管理的不到位,使法律服务市场发展较为混乱,市场中充斥着许多“假冒伪劣”的非法执业现象,他们假冒律师名义擅自代理法律事务、私自收费、偷税逃税,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作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律师的形象。

第二,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应该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或者说,如何构筑一个有效的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借鉴国际经验,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应该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平台,实现科学合理的专业分工和相通业务间的市场开放;以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为基本原则,建立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体制。也就是建立一个以律师为主力军,结合其他社会法律服务人员,由一个政府部门实施宏观调控,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专业直接主管、各法律服务行业统一在一个平台上实施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三,在这个监管体制下实施有效的监管

那么,这样一个管理体制如何实际操作呢?从对实践的总结出发,可以将其概括为“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即以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控性管理为核心,律师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为主体,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为基础,以政府其他部门对市场各主体的调控性管理为保障。具体地说,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控性管理主要是行使市场“准入、导向、监管”三大职能;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主要是除这种宏观调控性管理之外的具体管理,比如律师的培训教育、律师的业务指导、律师被投诉后的调查与惩戒等;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主要是把律师法规、执业规范落实为具体的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业的基本管理单元,按照我国现行《律师法》,所有律师都必须加入一个律师事务所才能执业。如果这一层管理做得好,管理的基础就比较牢固。当然,还必须有与之配套法律、法规、行规、规章等制度,才能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有了这样一个完整体系,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

第四,将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外国律师纳入有效的监管体系

此外,对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和外国律师规范管理,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我们已批准了103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法律服务活动。1992年司法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初创了对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外国律师的监管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大,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进入中国将越来越多,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将愈益重要。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代表机构的设立资格、代表条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以及对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总之,建立这样一个有效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体制,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前提和基础。从趋势看,随着中国加入WTO,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已是必然的选择;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也是必然的选择。市场开放的目的在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成长,但若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开放只会带来法律服务市场的更大混乱。只有存在一个有效监管的、统一的国内法律服务市场,我们的开放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有利于吸引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传播先进经验,才能更有利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自身的健康成长。

*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利大于弊

马道龙*

对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来说,加入WTO带来的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对这一机会的把握能力,直接涉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未来。这里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中国究竟是像香港、欧美那样选择比较开放的政策,还是像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那样选择只有很低程度的开放。很多同行在讨论中都提到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韩国请欧美律师来处理问题,自己的律师却经验不足。我想,这种情况的发生多少与对待开放的政策有关系。

以英国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开放程度是相当大的,但是英国90%的律师,包括很多名律师,都是在英国本土的律师事务所,真正的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比较少。这也就是说,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并不是已经被垄断了,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也应该有中国的君合、金杜以及其他暂时还不怎么出名的律师事务所。当然,我们也可以花很多时间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讨论,即基于目前中国的律师业还不成熟、还缺乏从事国际法律服务的经验,因而需要保护。但是,假设中国完全放开法律服务市场,例如允许外国人参加中国的律师考试,允许外国律师从事中国法律业务,实际上,也只会在少量涉及国际业务,如大型企业的国际合并等方面,国际律师事务所占据一定优势。已经出现这样一个趋势,即很多几年前由国际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业务,随着中国律师事务所实力的增强,已经转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还会为中国律师的培训提供更多的机会。现在有不少中国律师到国外如纽约、巴黎学习培训,到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就我的经验来看,这种经常是为期一年的短期培训,对于丰富中国律师的经验而言,虽然有好处,但是要想掌握最高水平的、最复杂的国际业务,却是远远不够的。律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律师的执业能力不是从书本上就可以学会的,国际法律事务经验的获取,必须来自于具体实际的工作,在国际律师事务所中与那些一流国际律师一起从事具体法律活动,如起草法律文件、参加谈判、与客户交流、讨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等。越开放,培训机会就会越多;越开放,中国律师参加国际业务的实践机会也会越多,中国律师从事国际业务的水平也会越高。

最后,我认为中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应该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即由于技术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也一直在变。最重要的就是互联网。互联网的发展使我们现在可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输法律文件,签订法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就算人不在当地,也同样可以从事法律业务。因此,在决定是否开放、决定开放的程度时,政府应该更加现实一些。

* 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

狼来自哪里?中国律师的希望来自哪里?

麦宜生**

在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人当中,也许我是最没有资格就本主题发言的人了,这不仅因为我是一个外国人,而且还因为我置身于法学之外。我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学家,我是一位社会学家。

我的评论只有参考意义,也许我的意见还是错误的,也许它们并不新鲜。这些意见的形成得益于美国律师界过去25年的经验和我在北京对律师业所进行的调查。我曾经对美国芝加哥的律师做过一些调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名访问学者,我也一直在研究北京的律师。我主要的论点是:狼来了,但是,它可能不同于我们通常想象的那种狼。与其说我关心中国对外国律师业务活动的限制,不如说我更关心中国自己对本国律师的限制。

在中国,许多有才华的、精通业务的法律工作者还没有被承认是律师。中国《律师法》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上述这些人员也被人们称为是“黑律师”。中国的媒体声称,这些人员对于法律界没有好处,因此,法律服务市场应该加以纯洁化,这些没有证书的法律工作者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应该被淘汰。但是,所谓的“黑律师”也包括许多其工作与真正的律师基本没有区别的法律工作者,例如咨询公司中的法律工作者,再例如公司内部的法律顾问。与那些有证书的律师相比,他们都毕业于同一所法学院,对于业务也具有同样的熟练程度。虽然,当前他们还没有被承认为是律师,实际上,他们正在与那些有证书的正式的律师展开竞争。无独有偶,在西方也有类似的现象。咨询公司和会计公司对于传统的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严厉的挑战。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是Clifford Chance,它在将近20个国家中有3100名律师。次大的律师事务所是Baker & Mckenzie,它在将近35个国家有2300名律师。也许很多人不知道吧,世界上第三大和第四大的律师事务所根本就不是什么律师事务所。它们是这样两家咨询公司,即PricewaterhouseCoopersand Arthur Price Waterhouse Coopers作为例子。这是一个全球性的巨人,它在148个国家雇佣了将近15万人。很明显,传统法律事务所外面的律师才是真正的狼。

这种对于传统法律职业的威胁在美国律协引起了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要不要修改现行的规则(它类似于美国的律师法),从而承认多专业的事务所。正如我们看到,中美的律师面对着同一个威胁。

中国媒体也在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即能否承认个人所是增强中国律师全球竞争能力的一种方式。根据美国的经验,我不认为小规模的法律实践能够解决中国律师面对的难题。

很明显,美国的个人所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是最大的失败者。在过去的25年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曾经面对这样三种潮流。第一,增加专业分工。第二,商业诉讼的爆炸性增长。第三,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个人所和小规模的事务所不在上述介绍的潮流中。

在1970年到1990年期间,虽然芝加哥的人口萎缩了,可是律师的人数却增加了将近132%,从1.54万人增加到3.57万人。法律界增加最快的部分就是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它增加了230%。同时,法律界中增加最慢的部分就是个人所中的律师,它只增加了48%。从1975年到1995年,个人所和小规模事务所中的律师的利润严重下降。按照美元不变价(1995年)来计算,中等水平的个人所中的律师收入下降31%,从11.7万美元下降为8.1万美元。中等水平的小所律师的收入下降了12%,从13.9万美元下降为12.3万美元。同时,中等水平大所的律师还维持着18.4万美元的收入。个人所和小所的律师几乎没有什么商业客户,它们主要依靠个人客户。这些所的律师毕业于没有什么名气的法学院,他们的社会地位不高,总之,他们与大所中的律师相比无法竞争。

根据同样的资料,北京律师业提供的证据是,小所的竞争能力也受到严重限制。在北京,就像在芝加哥一样,大所的律师有明显的优势。下面,我要提出一些证据,它们涉及到专业化,客户类型,法律领域,以及教育背景。我要指出,中国法律职业的希望在大所。

中国的律师是通才式的,他们基本上不分专业。1995年,芝加哥的律师平均每人有2.5个专业。2000年,北京的律师每人平均13.1个专业。但是,北京的证据也表明,小所的律师是最不分专业的,而大所的律师相对还有些分工。

北京的材料也显示,公司客户非常不成比例地集中在大所手里。我估计,2000年,公司客户在北京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据60%的比例,约7-14亿人民币。这块蛋糕的分配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有关,而且非常不平等。大所(40名律师以上)中的律师,他们只是北京律师中的21%,却占有来自公司收入的32%。同时,最小所(12名律师或更少)占北京律师的26%,却只能获得来自公司收入的20%。当我们观察国际客户的选择时,这种情况就更明显了。我估计,合资企业或外国独资企业占据北京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21%的份额,约3-5亿人民币。同样,这部分的分配也很不平均。拥有21%北京律师的大所分享了来自国际客户全部收入的36%。而拥有26%北京律师的小所只能获得来自国际客户全部收入的10%。在国际涉外法律领域,上述模式也还存在。我估计,2000年,涉外投资和贸易占有北京律师收入的10%,约2亿人民币左右。大所,拥有21%的北京律师,分享了其中的41%,而小所,拥有26%的北京律师,只能获得其中的11%。

一般而言,北京律师有良好的教育背景。根据政府公布的统计资料,在1998年,23%的律师具有法律本科学历,8%的律师不具有法律专业的学历。根据我本人的调查,从2000年开始,61%的北京律师具有法律本科学历,而18%的北京律师没有法律本科学历。然而,学位却非常不平衡地集中在大所那里。一般而言,大所的律师具有比小所律师更好的教育经历。

总起来说,世界各地的律师都面临着来自法律事务所外的威胁。这只不仅威胁中国律师也威胁外国律师的狼就是那些在其它机构,如咨询公司中的法律工作者。北京的资料充分说明,法律职业内最有竞争力的部分是那些最大所的律师,而不是小所的律师。根据美国和中国的经验,我相信,承认某些律师事务所外的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资格可能会加强中国法律界的全球竞争能力。同样明显的是,小所,包括个人所将不会改变中国律师的命运。中国律师的希望似乎是在大的律师事务所。

** Ethan Michelson,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访问学者。

在WTO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贾午光

今天的研讨会开得非常成功,与会的专家学者和中外律师畅所欲言,见仁见智。共同探讨在WTO与当今国际法律服务业加快全球化进程的背景下,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和中外律师交流合作前景。每个发言人的角度各有侧重,但目的相同,就是希望寻找有效的途径加速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和进步,这对我们法律服务业指导和管理工作的部门来说,是一个开启思路、更新观念、拓展视野、扩大知识面的极好机会,为我们制定正确的决策提供了宝贵的建议。这个研讨会丰富了我的几点感受:

首先,如同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客观必然的一样,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和业务技能也是客观必然。要追赶世界先进水平,不向先进学习是不可能的;其次,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律服务市场都是循序渐进、逐步地、有序地对外开放的,中国也不能例外,这些教训在国内建设中比比皆是,如大跃进等是我们很好的借鉴,但是又不能循规蹈矩。因为要想追上别人、赶上先进,跟在别人的后面一步一趋是永远无法追赶上的;第三,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最终是要达到中国律师业和外国律师业比肩同行,而不是丧失了中国律师的品牌和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律服务市场。因此,所有的改革开放都应当有利于中国律师以更快速度更健康地成长,否则就有悖于我们开放的本意;第四,关于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松绑问题。我很欣赏这个问题的提出,看似国内问题,实则直接关系到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也就是说,中国律师长大要靠自己,但市场的培育,市场的规范和成熟发展对中国律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一方面政府应着眼长远,制定积极对策推进改革开放,另一方面,要积极打造规范的国内法律服务市场,锻造一支高质量的律师队伍,迎接全球化和WTO后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深入开放带来的挑战。

最后,我要再次感谢社科院法学所选择了这样一个现实性很强的选题,并感谢在座各位对中国律师业的支持和鼓励,我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关怀支持下,中国律师将会自强不息,奋力拼搏,中国法律服务业全面融入国际法律服务业将为时不远!

在WTO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研讨会上的总结发言

刘海年*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大家好!

“WTO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研讨会”组织者要我对本次研讨会作总结发言,实在不敢当。好在刚才贾午光司长已经较全面谈了,我只对讨论的主题谈几点感想和看法。

首先,我要感谢这次研讨会主办单位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领导,感谢协办单位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和科华律师事务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和科华律师事务所提出了召开此次研讨会的创意,这一创意得到了有关单位领导和全国律协的支持,使本次研讨会得以召开并获得成功,与会律师、专家和学者踊跃发言,交流了观点、信息和经验,在我国加入WTO前夕为国家完善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听了大家的发言,使我学到了不少知识。谢谢所有发言和与会的朋友!

我不是律师,也不研究律师业务,原来从事的专业离WTO也有较大的距离。去年我和王家福教授牵头组织研究“依法治国与构建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项目的过程中,注意到了中国法律与国际法的关系,当然也注意到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WTO法律规则与中国法律的关系。搜集阅读了如“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包括的WTO法律文献和有关资料,走访了一些著名的专家学者,最后,还做了一个专题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忙着争取加入WTO,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入世道路上不断取得进展,入世的其它准备工作也在进行。但由于已签订的重要双边条约未公布,对有关WTO的法律规定宣传不够,习惯于听领导指挥的一些行业、企业的中层领导还处于茫然状态。律师界的情况则较好。律师的素质较高,不少业务及国际贸易和现代企业管理,加上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领导行动快,抓得早,应该说准备工作富有成效。今天研讨会上,许多发言者提出的问题即是例证。

在讨论WTO与中国法律服务界,不可能不涉及利益问题。利益有局部的,有全局的;有眼前的,有长远的。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首先涉及中国法律服务界的利益,由于法律服务是为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服务,所以更重要的是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利益、整个国家利益。这样,我们在考虑WTO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问题时,要考虑法律服务界的利弊得失,同时,还要站得更高些,考虑国家发展的利弊得失。如何权衡,最后如何选择,由政府决定,但我们可以发表参考意见。当今,在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推动下,经济全球化在急速发展。跨国公司已成为这个过程的主力军,它已主宰了世界贸易和国际投资的70%以上。号称世界经济秩序三大支柱之一的WTO的活动及制定和实施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几乎涵盖了整个国际经济生活。它的基本精神和目标就是贸易自由化。WTO成员已达136个,占世界8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在内正在申请加入该组织的还有30多个。成员方之间的贸易额已占全世界总贸易额的95%。我国既然加入WTO,就要准备遵循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有的立即到位,有的要逐步到位。法律服务有其特殊性,要通过服务在WTO法律规则范围内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自身运作也要遵守该组织的游戏规则。由于要走向国际,必将对法律服务提出高标准的要求。

关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问题,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开宗明义指出:“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日益重要”。因此它提出:“希望在适当考虑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通过连续不断的多边谈判,促使各成员方在获利的基础上获益,并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使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推向更高阶段……。”与此同时它还指出:“认识到所有成员方为了符合国内政策的目标,有权对其境内所提供的服务制定和实施新的规定,并考虑到在制定服务贸易法规时,不同国家存在着不同的发展程度,发展中国家可根据其特殊需要实施该项权利。”法律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应该遵循这一总的原则。当然,如前面指出的,法律服务有其特殊性,更多关系国家主权,某些领域比较敏感。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范围和速度应当慎重,如许多发言者指出的,要依据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开放,在开放过程中加强管理和监督。但是,我们注意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我查了美国单方面公布的中美协议的有关内容,仅仅服务贸易的金融方面,银行业:在中国正式加入WTO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可以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入世2年内,在开放的12个城市,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加入5年后,取消现存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的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外资银行可向中国居民提供汽车信贷业务。证券业:中国加入WTO时,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保险业:中国加入WTO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中国设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51%;加入2年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独资子公司,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加入后3年内,取消开设地域限制。

金融业涉及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是经济发展的杠杆和支柱。其运作情况复杂,加上市场运作变化难测,非常需要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此,法律服务市场不宜滞后过久,应当在现有基础上有步骤地加快对内对外开放步伐。

由于起步较晚,与国外法律服务市场相比无论在队伍、运作和监管方面,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确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完善法律和制度,需要加快人才培养步伐,有些方面很可能要期待行政体制改革。不过我觉得不要等待,从现在起就要组织学习WTO法律规则,熟悉有关国家法律和国际贸易的运作以及争端解决的方式,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思想水平。人都生活在现实当中,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不考虑法律服务界的经济利益,但经济利益不是唯一的。我们还需要提倡一种精神,一种团队精神,一种中国情结。把我们的工作同振兴中华事业联系起来,就会获得更大力量。我相信加入WTO后,国家当然会对法律市场提供必要保护,但就法律服务界的朋友说,应当振奋精神,同国内外同行们进行一场竞争,在竞争中学会竞争。前苏联有个电影叫《莫斯科不相信眼泪》,市场竞争也不相信眼泪,法律服务市场更不相信眼泪。任何胆怯都无济于事。我希望大家勇敢地投入竞争,大多数朋友都能在竞争中成为强者,这样,才能以高水平的法律服务站立市场,占领市场以实际行动支持国家更快、更大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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