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述评_毒品犯罪论文

近两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述评_毒品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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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的中国犯罪学研究立足于国家治理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探索,在腐败犯罪、暴恐犯罪、网络犯罪、青少年犯罪与保护等领域形成了丰硕的成果,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与预防的基础理论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犯罪学的研究视域

      近两年的犯罪学基本上延续了以往的发展脉络,其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犯罪现状、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与预防、刑事政策、域外犯罪学研究与应用等五大方面。

      (一)犯罪现状及特征

      本年度,学者们注重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多角度阐释当前犯罪的趋势和特点。

      敦宁从宏观层面对我国进入转型期以来的犯罪现象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如下特征:在犯罪态势方面,犯罪持续高发,犯罪总量呈不断上涨趋势;在犯罪类型方面,以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主体,同时新型犯罪不断增加;在犯罪主体方面,流动人口犯罪剧增,青少年犯罪居高波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不断趋于严重,已受过刑事制裁人的重新犯罪率也在不断上升。①

      张学超以城镇化为背景,探讨我国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犯罪问题。研究指出,农村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犯罪数量稳中有升;犯罪类型日趋多样和复杂;侵财型犯罪持续保持高位;青少年犯罪出现新的变化;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凸显;涉众型经济犯罪增多;犯罪手段呈现隐蔽性及科技性等。今后,在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的进程中,犯罪数量仍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增无减,犯罪类型会出现新的增长并呈现出新特点,犯罪手段也会不断翻新。②

      (二)犯罪原因

      学术界一般认为,犯罪生物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犯罪社会学理论是犯罪原因学研究领域中最具代表性的三大流派。郑江涛对该理论观点提出异议,指出这种流派的划分知识着眼于不同理论的外部特点,并没有针对各种学术流派内在的理论建构模式进行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将当前一般犯罪的原因研究划分为多因素理论范式和系统理论范式。对于我国犯罪原因研究,应当既重视多因素研究范式的实用价值,也要充分发挥系统结构研究范式的理论优势,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科学建构起犯罪原因理论体系。③

      韩德明运用风险社会理论来阐释现代化、全球化进程对人类安全造成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的原因。其认为,风险社会秩序中风险与财富生产相伴而行,财富生产逻辑的普遍化和极限化、社会控制机制相对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的局限性,“脱域”机制对行为方式和后果的影响力,现代制度的日益自我还原、技术发展的规则缺失等,对风险社会中犯罪的发生、演化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风险社会阶段,犯罪演化将呈现出实害型向危险型转型、犯罪危险性日益加剧、犯罪隐蔽化和匿名化、风险行为的欠规制状态以及犯罪全球化等主要态势和趋向。④

      刘启刚通过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当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归因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发现有接近七成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归因是外部归因;有略超二成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归因是内部归因;还有略超一成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归因是其他归因。研究指出,对于那些做出外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应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本原因,防止他们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对于那些做出内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应注重通过引导他们关注自身文化程度方面的缺陷、引导他们多关心外部事务,从而有效地减缓他们的“习得无助感”,提高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动机。上述研究结论为针对性的罪犯改造提供了参考的视角。⑤

      (三)犯罪治理与预防

      1.犯罪治理

      冯卫国认为,在日益开放的当代社会中,面临社会矛盾激化和犯罪增长的困扰,传统的主要依靠国家主导的犯罪治理模式存在着效能不高,效果不佳的问题。为了走出我国犯罪治理的困境,犯罪治理应从一元化模式走向多元化模式。而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通过培育和发展社会自治,提升社会自身在犯罪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国家与社会共治。⑥张凌、张枝涛认为,犯罪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与发展必须与社会的需要相适应。建立多元的犯罪治理体系,将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吸收为治理主体,可以满足部分社会群体的特殊安全需要,达到犯罪治理的目的,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内实现政府职能市场化,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⑦而对于如何推动社会自治力量参与犯罪治理,冯卫国建议可以借鉴和在我国发展以下制度:社区警务;人民调解;举报与作证;独立人士巡狱;人民陪审;社区矫正;出狱人保护。

      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应当采取何种手段治理社会,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该扩大犯罪圈,用刑法替代劳教制度实现社会治理。⑧梅传强对此作出了批判。作者认为用刑法替代劳教制度的泛刑法化社会治理策略缺乏合理性。首先,用刑法替代劳教制度治理社会违背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其次,刑法替代劳教制度治理社会缺乏正当价值基础;再次,用刑法替代劳教制度治理社会造成成本与收益失衡。因此,建议后劳教时代,不应急于出台对策,更不能未经科学论证与评估就以某种行政或刑事制度替代,而应慎重考察社会状况,深入分析社会矛盾与犯罪的相关性,树立正确的社会治理理念,合理选择社会治理手段,从整个社会治理的宏观视角,选择多元化治理路径和工具,避免废除一种不合理制度后又建立新的不合理制度。⑨

      2.犯罪预防

      关于犯罪预防的一般理论,有学者提出预防犯罪具有间接性、根本性、前瞻性、普遍性、长效性、综合性的特点。基于上述特点,朱沅沅主张应当确立预防在治理犯罪中的主导地位,并从两个方面实现其转变:犯罪预防手段上由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变;犯罪预防主体上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⑩刘涛尝试以情境预防理论为基础,借鉴理性犯罪人与机会控制的思考路径对表现型犯罪进行预防,并指出,情境犯罪预防注重具体的犯罪事件生成模式,运用具体的犯罪预防策略,解决特定环境和条件下的犯罪问题。情境预防虽然在理论上对于犯罪重置现象还不能完全进行很好的回应,但是其基于具体情境的策略为分析具体环境之中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依据,也为犯罪预防的实施划定了有限的但必要的范围,必将在将来通过更多的成功案例为其理论提供更好的支撑。(11)

      关于犯罪预防的具体实践,崔会如的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犯罪社区预防存在如下问题:社区发展参差不齐、内部状况复杂多样、传统社区社会资本遭到侵蚀和破坏、新的社区社会资本整合机制尚未成熟。继而提出如下改进方案:做好社区建设规划,弥合城市社区的分化现象;调整农村社区布局,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重视对城市“新移民”的服务;加强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12)朱沅沅关注我国预防犯罪工作体系的建立,提出应将预防主体和功能相结合,构建国家和社会、防护和自卫的双层网络体系。实现国家防护网对社会自律网的监督与引导,社会自律网对国家防护网的配合与渗透。(13)

      值得注意的是,单勇运用犯罪热点制图及空间对比对城市犯罪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制图探测及对比不同区域、不同犯罪、不同犯罪之间的犯罪热点,提出了若干具有启示性的研究结论:在城市中心区开展防卫空间设计;在犯罪热点附近设置用于安全治理的缓冲区;在犯罪高发路段上调整警务强度;在城中村等犯罪高发社区设计邻里守望的预防机制;有针对性地调整犯罪防控布局,优化社区警务室、治安岗亭、智能卡口、视频监控、社区联防及警务巡逻的空间布局,设计应对群体性犯罪的最优处置路径。(14)

      (四)刑事政策

      赵秉志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视角,对当前中国死刑立法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作者指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并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这将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中国当前的死刑立法改革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明确死缓的地位和适用条件;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和中国死刑政策立法化,完善死刑适用标准;改进老年人免死制度,创建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15)

      (五)国外犯罪学研究与应用

      枪支问题是美国社会由来已久的一个公共议题。高英东认为,美国社会各界关于枪支管制问题的争论广泛涉及文化传统、宪法权利、党派之争、利益集团政治与经济利益等多种因素,使枪支管制问题异常复杂、矛盾重重。因此,美国的枪支管制问题将是一个长期、曲折和漫长的过程。(16)

      李江就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后美国政府做出的社会反恐治理进行分析,展示了美国政府对反恐事业的执行力度与方法:一是美国政府及美国社会、民众对法律及其体系的设计、重视与遵守,使美国政府在反恐治理行动中拥有相对完善、科学、严谨及系统化法律法规作保障,形成了以法律法规为核心、规章制度与操作流程严明的反恐治理社会范式与危机管理流程,维持了以法律为主导精神的社会氛围;二是美国政府借助其工业社会相对成熟的治理模式,管理体系以及相关设施、组织、人员、装备的配置,通过相对科学、合法且相对完善的危机管理应对机制、体系,较高效地处置波士顿爆炸事件所带来的消极社会影响,并将其转化为体现国家及其力量的展示性行动,获得了民众、媒体及其他部分国家的认同与支持;三是美国政府对反恐治理缺乏对恐怖主义、恐怖组织及其人员心理、动机的深层次理解,导致自身的反恐战争逐步演变为全球反恐体系国家战略中维护自身国家霸权的掩盖,并因反恐战争中对平民的误伤,带来更多恐怖组织借机扩散的仇恨、矛盾与根本性排斥感。(17)

      杨旭对意大利少年暂缓判决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介,研究指出暂缓判决体现了非监禁刑和非刑罚化的特点,是意大利宽宥与温和少年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国际少年司法的趋势。我国应对此进行借鉴和探索,建立与完善暂缓判决制度需要设置预审阶段和预审法官,将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缓刑官在暂缓判决考察期内为少年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放宽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建立监督法官对暂缓判决程序进行监督等。(18)

      二、近两年度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腐败犯罪治理

      汪明亮以整合理论为视角来解释腐败犯罪的原因,指出腐败犯罪生成的因素包括“带菌个体”“致罪因素”及“催化剂”三个方面。每个党员干部都可能是腐败犯罪的“带菌个体”,都可能具有腐败犯罪心理;信仰缺失、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权力缺乏制约等是腐败犯罪发生的“致罪因素”;打击不力是腐败犯罪发生的“催化剂”。由此,得出以下对策:一是控制“带菌个体”,消除官员的腐败心理;二是控制“致罪因素”,培养信仰、文化改良、制约权力;三是控制“催化剂”,严格执法、增加刑罚必定性。(19)

      卫磊从腐败犯罪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关联性角度探讨犯罪的成因,指出社会资本的存在与属性与腐败现象保持着密切的连带关系,腐败犯罪的存在将社会资本的属性由公共物品转化为私人物品;腐败犯罪的存在加剧社会资本的功能由积极转向消极;腐败犯罪的存在将社会资本的再创造转向封闭。借鉴社会资本理论,对遏制腐败犯罪提出建议:一是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二是建立公职人员私人活动备案制度;三是建立公职人员伦理道德制度化安排。(20)

      陈伟、姜禄勋对从人性方面探寻腐败的根源的观点,指出不应当苛责具贪欲的人,而应当归咎于制度的缺陷和社会环境的驱使。其认为导致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合理。继而,提出以下具体建议:一是加强反腐败专职机构建设,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行使;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尽早建立财产公示制度;三是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四是建立长期性制度反腐的有效机制。(21)

      时延安、刘丹昊以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为研究对象,探讨了我国反腐机制的完善问题,就是从小处、微观入手,建立起腐败的微观防范机制,以制度和机制进行约束,同时依靠其他社会力量,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进而最大限度地解决腐败问题。至于如何建立腐败犯罪的有效预防机制,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减少腐败犯罪的机会,二是提高腐败犯罪的成本,三是降低腐败犯罪的收益。(22)

      孙长柱、张耀军倾向从犯罪心理的角度探讨腐败犯罪的成因,指出贪污受贿犯罪作为典型的欲望驱动型犯罪,其心理要素包括需要因素、价值因素与认知因素三个方面。要预防贪污受贿的犯罪心理生成,既需要从根本上消除贪污受贿犯罪的不良心理因素,同时亦应重视对贪污受贿犯罪心理过程的干预。具体而言,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的预防对策可以包括:建立公职人员人格档案,加强公职人员心理监测;改革现行收入分配体制,缓解公职人员心理失衡;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改变犯罪成本收益对比;加大腐败犯罪惩治力度,改变公职人员的社会认知;弘扬廉政文化,端正公职人员价值观念与规范态度。(23)

      (二)网络犯罪治理

      杨红梅、魏抒华全面分析了当前的网络犯罪现象,指出网络犯罪出现了以下趋势和特点:利用社交网络实施的犯罪逐渐增多;从单纯的炫耀型犯罪转化为牟利型犯罪;网络犯罪低龄化、低学历化;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网络犯罪转向移动终端;团伙犯罪中跨地域、跨国犯罪明显;犯罪成本低、犯罪隐蔽性强,取证困难。(24)单民、陈磊进一步研究指出,尽管我国网络犯罪呈多发态势,但是犯罪类型比较集中,主要是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谣言、破坏网络系统安全、网络贩毒、网络制假售假、网络买卖枪支、网络恐怖活动等。网络犯罪治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在于:预防难,发现迟于发生;取证难,电子证据难以固定;侦查难,高科技性和无边界性带来侦查难题;管辖难,无边界性带来管辖难题。(25)

      许桂敏深入分析了网络犯罪的原因,指出网络犯罪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其防控的对策也应该是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网络犯罪的防控应以强化综合治理为核心,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协调机制,完善网络立法的强制功能,全社会齐抓共管,公安、通信、银行等各部门联防严控、监管,共同构筑起网络安全的“防火墙”。(26)

      鉴于当前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和现有立法的滞后,于冲认为应当通过完善当前的刑法体系,为网络犯罪的治理提供刑法保障与后盾;但同时也应兼顾刑事立法技术防控的协调。网络犯罪的治理,既要重视技术对于网络犯罪的防范作用,还要注意在立法内容与立法形式上尽可能体现信息技术特色,最大限度地实现技术规则与刑法规范在调整社会活动上的契合与合作。(27)

      郭旨龙对微博犯罪的基本类型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和反思了对微博犯罪的刑法应对策略,指出在传统媒体时代出台的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诽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对新媒体时代的微博传播行为也是可以适用的。因此,可以通过调整和完善现有的制度和监管架构对微博进行监管,而没有必要专门针对微博进行管制立法。(28)

      (三)暴恐犯罪治理

      目前,学者们逐渐摆脱了对关于恐怖犯罪基本概念的纠缠,而逐渐转向对我国反恐具体实践的关注,关于反恐的对策建议更加具体和贴近实际。

      莫洪宪对当前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其认为以东突势力为代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恐怖主义势力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现实威胁;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对我国的现实和潜在的威胁增大;社会极端势力的暴力恐怖威胁不容忽视;自发性恐怖活动明显增多。作者预测,新疆恐怖主义分子将与境外恐怖分子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与“藏独”等势力进一步勾结,招募、吸纳、培训新的恐怖分子为其卖命,以形成“内应外合,进可攻退可守”的局面,并不断发动新的恐怖袭击。因此,只有充分认识到新疆的重要战略地位,形成大局观、战略观,认清形势,集思广益,问计于民,依靠群众,宽猛并济,才能更有效地遏制打击恐怖主义犯罪。(29)

      韩轶、田刚运用统计的方法,以近24年中国126起恐怖袭击活动的数据为样本,揭示了恐怖主义犯罪发展的趋势:威胁日益加剧,恐怖袭击的破坏性增大;恐怖主义犯罪的组织形态异化,单独恐怖袭击活动增多;恐怖主义犯罪的隐蔽性提高,恐怖袭击活动成功率上升;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更新,武装袭击方式异军突起;恐怖主义犯罪的对象转向,“软目标”恐怖袭击不断增长。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合理构建技术准备、国内法准备和国际法准备三重体系,应当是完善中国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和制裁体系的首要工作。(30)

      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王良顺认为,我国的暴力恐怖犯罪形势严峻,在立法体系较为完备和执法力度持续强化的背景之下,我国现阶段的反恐工作却成效不彰,有必要予以反思。恐怖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要求国家和社会严厉地抑制该犯罪,而其复杂性,尤其是恐怖犯罪与民族关系、宗教信仰的密切联系,使得对恐怖犯罪的处理必然会影响到民族团结、国际关系和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在对恐怖犯罪实行刑事政策过程中,应当依据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质和犯罪原因,讲究策略,在具体运用上应当有所侧重,宽严相济,特别注重刑事政策与积极的社会政策的结合。(31)

      皮勇专门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展开了深入研究,指出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网络恐怖活动是影响力和破坏力更大的综合形式的恐怖活动类型。当前在我国比较严重的是利用互联网传播恐怖活动相关非法信息,它是暴力恐怖活动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打击网络恐怖活动的立法缺少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罪。设立该罪为我国反恐斗争所必需,也与国际反恐立法趋势一致。该罪应从反恐怖主义综合立法和刑法两方面进行构建,在《反恐怖主义法》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作适当规定。(32)

      鲁兰从暴力恐怖罪犯的教育改造方面着手,作出了有见地的研究。作者指出“监管”和“矫正”涉恐暴力罪犯能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二者相互结合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矫正涉恐暴力罪犯的难度,主要在于极端化宗教思想难以消除以及改造过程中语言不通的问题。对于如何矫正暴恐罪犯,作者主张一是充分理解民族习俗和宗教文化;二是改建一所专门收押涉恐暴力罪犯的监狱。三是逐步培养一支拥有双语能力的矫正队伍。(33)

      (四)毒品犯罪治理

      王晓烨、赵学军通过分析北京市女性毒品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变化趋势,将女性毒品犯罪的特点归纳为个体情况:超过2/3的女性毒品犯罪人集中在青壮年的年龄时期;人员来源:大多数为我国国籍,但仍有少数外国女性在北京市实施了毒品犯罪;文化程度:文化程度较为分散,从文盲到大专以上文化的女性犯罪人都有相当数量;前科情况:矫正难度较大,且重新犯罪率更高;犯罪情况:新型毒品占绝大多数,主要以“零包贩毒”的方式进行;犯罪方式:依附性较强,多采用与男性一起共同作案的形式;涉案罪名:主要是贩卖毒品罪,其次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情况: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居多,适用缓刑的数量较少。(34)

      周立民、陈加养、姚建飞在毒品犯罪预防方面奉献了新的观点:毒品成瘾是一种疾病,应将“治未病”理念引入毒品预防工作之中,以“治未瘾”的毒品预防工作理念,以期达到遏制吸毒人员滋生,降低毒品危害和促进戒毒人员康复的目的。具体建议包括:谋求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对戒毒人员康复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全方位构建戒毒康复治疗体系;对戒毒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心理治疗和康复训练;做好戒毒人员的定期随访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戒毒康复指导和服务。(35)

      马岩对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毒品犯罪具有如下特点: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犯罪多发省份集中;走私、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增加。由此提出了治理毒品犯罪的下一步举措,包括加大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参与毒品综合治理工作等。(36)

      何荣功则对毒品犯罪采取“严打”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了反思,提出应当科学理解和认识中央关于严惩毒品犯罪的政策,将毒品犯罪治理放置于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看待,避免中央禁毒政策被扭曲。(37)文章指出: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全面体现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之中,但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态势,相反却阻碍了我国毒品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和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弱化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属性。“重刑治毒”既缺乏合理性,也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现代化的根本出路在于理性认识毒品犯罪的生成机理,并将国家治理毒品犯罪的重心前移至减少滥用毒品(包括减少存量和防止增量)的环节。(38)

      (五)流动人口犯罪治理

      吴鹏森、杨玲丽着重从新生代农民工的进城生活状况着手,探讨其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关联。研究指出,在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过程中,进城生活状况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他们比父辈更早地进入城市,并有比父辈更高的文化水平,由于就业环境的变化,他们却更难找到自己喜欢和收入满意的工作。同时,由于传统的社会控制失灵,使得他们不仅缺乏家庭责任感,也不受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他们更喜欢与同在城市生活的外来同辈进行交往,更容易结成团伙进行犯罪。(39)

      毕锦明认为,我国宪法中并未规定公民自由迁徙权,这是城市外来人口因平等权利缺失进而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要从深层次解决外来人口犯罪问题,必须确立自由迁徙权保障外来人口的平等权利,制定与城市化道路相符合的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40)

      (六)交通安全类犯罪治理

      徐光华结合“孙伟铭醉驾案”“黎景全案”等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例,研讨了当前审判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过度扩张适用的问题。作者指出扩张适用该罪是顺应公众舆论的重刑主义、重罪主义诉求,呈现出混乱性。公众舆论推进了该罪的过度扩张适用,将社会问题司法化,忽略了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实践中通过“以刑制罪”来实现公众舆论要求严惩犯罪的诉求,是功利主义的裁判观,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防范该罪的过度扩张适用,应进一步明确弹性条款的解释原则,优化刑事立法,注重对公众舆论的引导,着手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41)

      针对严重的醉酒驾车行为,商浩文、刘瑜指出仅仅依靠司法预防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结合其他各种有效手段,以达到减少醉酒驾车行为的效果。通过借鉴国外情景预防的有益做法,提出利于减少醉酒驾车行为的几点具体建议:一是加强对环境的整治,针对治安状况恶化的地区或者管理混乱的区域进行集中治理,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者;二是增加犯罪难度,降低目标的被害性、增强目标的监护力度;三是提升犯罪风险,加强日常监控;四是避免诱发犯罪动机,提供守法的便利条件。(42)

      (七)青少年保护与犯罪

      目前,学者们对此类犯罪的一个基本共识是:赞同严厉打击侵害儿童的恶性犯罪,也支持贯彻落实《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使用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体系来惩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但对于是否需要对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的问题持否定的态度。学者们普遍认为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而一刀切地“严打”拐卖儿童犯罪,不主张感性地顺从所谓的口号式呼吁,甚至超越刑事法律的规定来打击该类犯罪。有学者提出,《刑法》本身已经为拐卖儿童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做了区分,并配置了相适应的刑罚,刑事司法实践仅需秉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完全能够满足打击该类犯罪行为的需要,无须也不应该“对买孩子的判无期”“对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43)

      部分学者将研究视角聚焦于未成年立法问题。刘艳红主张,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存在着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率逐年上升、互联网加重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不同家庭因素决定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特殊预防缺乏细化规定的四大问题亟待解决,其应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重点问题。(44)李川认为,出于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职责和协作机制、保证立法时效性和符合区域特点的需要,地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具有必要性,且应以满足前述三种需要为立法重点方向。(45)熊伟则认为,应从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构建失踪儿童安全警报机制、完善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等立法方面来实现儿童被害预防。(46)

      关于青少年涉网犯罪问题,廖根认为未成年人不仅可能成为加害人,也可能成为被害人。在因网络游戏导致的违法犯罪事件中,未成年人不仅是被害人的高发群体,也是加害人的高发群体。由于网游群体的多样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犯因的复杂性,只有通过分类治理,对不同网络游戏产品、网游群体、违法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和治理,才能既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又有效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47)

      邾立军从民事领域出发,研究指出,面对未成年人信息在“人肉搜索”情形下所遭受的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尽管有所规定,但是存在着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等同保护的做法,这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保护之精义。因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角度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重新解释,并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标准的类型化,从而有利于“人肉搜索”下的未成年人信息网络保护。(48)

      (八)重新犯罪问题

      肖灵从青少年群体的角度总结出重新犯罪特征:1.短期刑未成年犯构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要力量。2.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呈现以男性为主的特点,犯罪年龄集中。3.闲散生活状态使刑释未成年人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4.财产型犯罪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要类型,暴力型犯罪有上升势头。5.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时多采用团伙作案形式。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防范对策:加强青少年的家庭教育和家庭保护;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建立起防范未成年人接触腐朽生活方式和文化思想的围墙;强化未成年罪犯劳动技能训练;加强刑释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引导其人格、生活、心理向健康方向发展。(49)

      江伟人指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等诸多因素与刑释人员个体综合作用的结果。近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增多,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应当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应通过全市统筹、经费转移支付等办法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积极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平衡发展;加强对罪犯的改造,提高刑释人员素质;应突破目前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局限,把外省市服刑人员和常住上海的外省市刑释人员纳入有关综合治理工作和政策支持范围及信息管理系统;要完善有关政策、法律,帮助刑释人顺利回归社会。(50)

      许疏影通过浙江省106起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的资料论述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作者指出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与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组织力量松弱,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扩张过速,监管矫正力量相对短缺,社区服刑人员入口控制不力,威慑性设施、手段、工具有限,社区服刑人员的习惯、性格问题和不利遭遇有关。由此建议应当适度控制社区矫正规模,推进社区发展,强化非正式控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程度,强化司法所力量,建立必要的中间制裁机构和设施,建立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来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51)

      三、对近两年犯罪研究状况的整体评论

      (一)研究特色

      1.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近两年来,学者们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运用当代人文自然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拓展新的犯罪学研究领域,取得了多方面前沿性的研究成果。例如未成年人网络信息权益的保护、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微博犯罪的治理、恐怖主义犯罪罪犯的矫正等。这些研究成果的取得,丰富和深化了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促进了犯罪学理念和方法的更新,同时也满足了犯罪预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2.采用多样化的研究立场。纵观近两年的学术成果,研究者视野开阔、方法多样,有学者从犯罪学的立场出发,对我国刑法规范进行了批判;有学者从犯罪原因、犯罪类型与特征入手,阐述犯罪的惩治对策;有学者依据国外犯罪学知识,从国际视角对犯罪问题展开论述;还有学者紧密联系社会现实,在宏观上把握治理犯罪的方针、战略或策略。多样化的研究立场打破了学科之间的隔阂,增进了研究者之间的理解和交流,形成了多元互补的研究格局。

      3.体现了对现实问题的关怀。近两年,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在这一方面的贡献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一是腐败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问题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学者们就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预防理念、惩治措施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针对性的策略与措施;二是理论研究与现实实践紧密结合,学者们不仅注意从法学规范层面开展研究,也注意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广泛的社会领域去剖析,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对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三是专门针对犯罪的应用对策研究受到了关注,寻求有效的犯罪治理模式成为研究的中心。除了继续提出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对策外,学者们开始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框架下寻求犯罪治理的新思路,提出了建立多元犯罪治理体系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

      (二)研究缺憾

      尽管近两年的犯罪学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有一些缺憾。由于当前我国的犯罪学偏重于研究现实问题,对基础理论关注不够,导致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存在诸多缺陷。例如,犯罪本质的认识不够深入,科学实证的犯罪现象描述有失充分,犯罪原因理论功能未能得到应有彰显,国外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较为欠缺,犯罪对策研究的具体与深入有待加强等。基础理论的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学研究的格局和深度,使得研究的整体水平不高,能够从更高视野、为我国犯罪治理实践提供方向性与前瞻性指引的文章较为稀缺。

      任何学科研究的深入发展,都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理论基础之上,犯罪学研究也不例外。只有基础理论的支撑,关于政策建言或制度设计才能具备充分的说服力和持久的生命力。因此,未来的犯罪学研究既要扎根实践,对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予以充分的关注,又要对其基础理论问题不离不弃地进行深入研究;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进一步发挥出犯罪学研究蕴藏的巨大价值,为我国社会治理实践提供更多理论和科学依据,为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作出应有的贡献。

      ①敦宁:《转型期犯罪特点与刑罚治理模式的社会化》,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②张学超:《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犯罪特点态势分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③郑江涛:《试论我国犯罪原因研究的范式问题》,载《犯罪研究》2015年第2期。

      ④韩德明:《风险社会的犯罪激发机理和犯罪趋向》,载《犯罪研究》2015年第2期。

      ⑤刘启刚:《犯罪嫌疑人犯罪归因状况的调查与分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12期。

      ⑥冯卫国:《寻求更加有效的犯罪治理——走向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15年第5期。

      ⑦张凌、张枝涛:《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对多元治理的现状分析与理论解读》,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⑧卢建平:《法国违警罪制度对我国劳教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3期。

      ⑨梅传强:《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轻罪制度的建构》,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2期。

      ⑩朱沅沅:《犯罪防控体系研究》,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11)刘涛:《表现型犯罪的情境预防——一个西方犯罪学视角的观察》,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12)崔会如:《我国犯罪社区预防的困境与超越》,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13)朱沅沅:《犯罪防控体系研究》,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14)单勇:《城市中心区的犯罪热点制图与防卫空间设计》,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15)赵秉志:《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要视角》,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1期。

      (16)高英东:《美国持枪自由与枪支暴力背后的原因探析》,载《犯罪研究》2015年第2期。

      (17)李江:《美国政府反恐战略影响力——以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为例》,载《决策论坛——科学有效制定决策研讨会》2015年。

      (18)杨旭:《意大利少年暂缓判决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2015年第3期。

      (19)汪明亮:《腐败犯罪之化学反应方程式分析》,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年会论文集》。

      (20)卫磊:《借鉴社会资本范式与治理腐败犯罪》,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21)陈伟、姜禄勋:《新形势下腐败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22)时延安、刘丹昊:《腐败犯罪治理中情境预防理论路径的运用——以“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的实施为例》,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23)孙长柱、张耀军:《贪污受贿犯罪心理分析与预防对策》,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24)杨红梅、魏抒华:《新时期网络犯罪的变化及其防控对策建议》,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25)单民、陈磊:《治理网络犯罪刑事政策论纲》,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26)许桂敏:《网络犯罪防控对策研究》,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27)于冲:《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的治理路线与防控思路》,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28)郭旨龙:《微博犯罪与刑法应对》,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29)莫洪宪:《宽严并济:反恐怖主义的治本与治标》,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30)韩轶、田刚:《信息时代背景下中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和应对思路——以近24年中国126起恐怖袭击活动的数据分析为视角》,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31)王良顺:《关于恐怖犯罪刑事政策的思考》,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32)皮勇:《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恐怖活动及其犯罪立法研究——兼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和〈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相关反恐条款》,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

      (33)鲁兰:《我国涉恐暴力罪犯矫正方式探索》,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34)王晓烨、赵学军:《北京市女性毒品犯罪实证分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4期。

      (35)周立民、陈加养、姚建飞:《“治未瘾”理念视野下的毒品预防工作》,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5期。

      (36)马岩:《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及司法应对》,载《中国审判》2015年第13期。

      (37)何荣功:《避免中央禁毒新政策被扭曲》,载《中国审判》2015年第13期。

      (38)何荣功:《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之法社会学思考》,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7期。

      (39)吴鹏森、杨玲丽:《新生代农民工进城生活状况及其对犯罪的影响》,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40)毕锦明:《城市化进程中外来人口犯罪问题研究——以我国宪法迁徙自由权缺位为视角》,载《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41)徐光华:《公众舆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载《人大复印资料》2015年第4期。

      (42)商浩文、刘瑜:《论情境预防理论在醉酒驾车犯罪治理中的适用》,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43)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理性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期。

      (44)刘艳红:《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重点分析——以江苏省N市未成年人犯罪状况调研为基础》,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期。

      (45)李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方向问题探究——以江苏省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期。

      (46)熊伟:《儿童被害及其立法预防》,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期。

      (47)廖根:《论网络游戏中未成年人加害与被害问题的分类治理》,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期。

      (48)邾立军:《“人肉搜索”下的未成年人信息网络保护——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视角》,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第二十三届中国犯罪学会年会论文集》。

      (49)肖灵:《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10期。

      (50)江伟人:《关注远郊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5年第1期。

      (51)许疏影:《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以浙江省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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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述评_毒品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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