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论文

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论文

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赵雨宁

浙江农林大学,浙江 杭州 311300

摘 要: 201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翻开了新的一页,检察机关拥有其他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使环境监督权的机构所不具备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及能力,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本身具有合理性,同时符合现实需要。但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同时,不仅应当积极维护相关利益,要处理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规范诉讼主体顺序,限制诉权,与刑事公诉相衔接,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诉讼权利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合理性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的问题,这将导致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道路上会遭遇严重的阻碍,要解决这一关键难题,应当由国家检察机关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因其诉讼身份、地位的特殊,诉讼能力的突出,相较于其他诉讼主体更多优势。显然,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合理性。[1]

“你不该癞蛤蟆想吃天鹅肉!”范坚强一拳捶在办公桌上,恶恨恨地说,“你一个穷书生,凭什么爱一个漂亮可爱的姑娘?”

(一)检察机关地位独立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其地位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检察机关由于其本身具有的法律监督属性,其权力具有亲历性、判断性、独立性,[2]行使权力并不会受到行政权及司法权的干涉、影响。

现阶段的环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立案难是阻碍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最大障碍。在引起学界及实务界广泛讨论的“腾格里沙漠案”一案中,法院就以中国绿发会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案的诉讼主体是成立多年的并且具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胜诉经历的社会组织,虽然《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后明确了社会组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提起诉讼,[3]全国各地也相继开展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但由于部分法院、法官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存保守态度、甚至于推卸责任阻碍诉讼的提起。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具有独立与行政权,不受其干涉的法律地位,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可以帮助法院更好的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二)检察机关优势明显

检察机关的职能就是提起诉讼,因此其必定拥有一支专业知识优良、诉讼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在“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一案中,原告社会组织胜诉的原因之一便是有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诉讼,虽然在学界有部分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由专门的环境保护机关来提起,但是实践中这一观点却并不能得到适用,甚至一些环境保护部门在搜集完按键的相关证据信息之后选择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来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在诉讼程序中,虽然环境保护部门具有更为丰富的环境知识以及判断的能力,但在诉讼程序中,法律专业知识却更为重要。检察机关较其他诉讼主体,相关诉讼经验极为成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行使监督职责的机关,相较于其他组织与个人,在人力、物力上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检察机关拥有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具有提起诉讼的制度和资源,并且在国家财政支持之下,可以负担一定的诉讼成本,即使面临败诉的局面,也有国家司法赔偿费等作为强有力的后盾。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负责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其监督不仅仅只是针对其他的国家机关,也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有义务监督管理环境公共利益。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不会影响其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也不会妨碍其行使起诉权。[4]

(三)检察机关是环境公共利益最为合适的代表

互联网思维是平等思维方式,电影不再是专业人士的产物,野生导演、编剧也能成为电影产业的领军人物,《老九门番外之二月花开》、《卧底赌神》等网络电影的制作者均不是专业院校毕业的专业人士,他们是电影爱好者。

虽然在国家机关之中,有多个机关有权监督管理环境公告利益,但是能够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机构只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身份作为检察机关的根本性身份,同时让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该原告身份不仅不会与其法律监督身份相冲突,反而可以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化体现。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原告的身份目的在于主动提起诉讼,同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身份可以作为隐性保障措施,可以进一步保证司法的公正。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

(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同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原告主体类型,因此便有顺位安排的问题产生,在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与案件关系更为密切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其他主体的优先顺位,支持其提起诉讼。在前述主体没有或无法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规范诉讼主体顺序

由于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环保知识及判断能力,因此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好的做法便是现有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案件调查,掌握相关违法情况及行政执法处理进度,检察机关依据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部门怠于行使职责,也不向检察机关提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时,检察机关便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此时的检察机关主要功能为纠正环境保护组织的不作为,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扩大化。

(三)加强检察机关取证能力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诉讼,因此环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规定适用于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因果关系推定,污染者对其减轻或免除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也要为其与污染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检察机关要证明的是环境污染损害的事实及结果,此时的检察机关不会因为其身份地位而与其他的适格原告主体而有不同。

但是从环境案件本身出发,其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有其特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环境损害类型多样,要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导致检察机关在证据取得、因果关系推定、损害标准上难以确定,取证难度大。因此建议积极发挥人才与现有的科技优势,借助专家团队的力量,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来更好的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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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证责任分配

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由于缺乏相关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各类案件中会出现取证困难的问题,相关机构也无能为力,相较于没有法定取证权利的社会组织,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行使证据调查权便能够缓解取证难的问题,请求相关部门尽快提供相关数据材料,并依据其职权扩大调查范围以便取得更为有力的证据,因此相较于其他诉讼主体,取证这一点并非难事。

由此可知,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对于诉讼而言有巨大优势,相较于其他原告主体,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适应其诉讼的特殊性,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环境利益。

(五)衔接配合刑事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并非检察机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唯一途径,作为法律最后一道保护伞的刑法也应当在环境问题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检察机关也会提起刑事诉讼解决环境犯罪,相较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更大、更为直接,是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但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如果要提起刑事诉讼,其对象仅限于环境犯罪行为,该数量与比例远低于普通的违法行为以及不作为,虽然刑事公诉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十分有限,但却可以对其他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因此在制度上,可以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进行衔接,以达到保护的目的。

检测:液体饲料的水分分析一般采用Karl·Fischer化学水分测试法[13]。张英等[16]报道,高效液相色谱检测饲料中乳酸、乙酸、丙酸、丁酸等,方法简单、准确、重复性好。生物传感器(biosensor),是一种对生物物质敏感并将其浓度转换为电信号进行检测的仪器。可快速检测发酵饲料中的葡萄糖、氧化酶、乙酸、丙酸、乙醇、甲醇、甲醛、游离赖氨酸和游离谷氨酸等。

(六)败诉风险承担

在进入了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当事的任何一方都有败诉的可能性,尽管原告主体为检察机关也不得例外,除此之外,还要承担举证必须支付调查证据的费用,这样的调查费用往往十分高昂,使败诉风险承担的负担很重,则会打击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权益的积极性,因此国家财政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保证其必要支出,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的诉讼费用,败诉时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等,这样才可以保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让检察机关做到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 参 考 文 献 ]

[1]彭本利.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及制度构建[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6(05):122-128.

[2]孙洪坤.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研究[J].东方法学,2018(02):118-129.

[3]李劲.对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定位的再认识——从支持起诉到提起诉讼[J].行政与法,2016(03):105-123.

[4]孙洪坤,陶伯进.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兼论《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完善[J].东方法学,2013(05):115-124.

*浙江农林大学创新训练项目“‘五水共治’引入环境公益诉讼的长效治理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 D922.68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4-0059-02

作者简介: 赵雨宁(1999- ),女,汉族,浙江农林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指导老师:孙洪坤,法学博士,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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