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民融合中民参军项目质量监督的思考论文_张晓再,杨红超

对军民融合中民参军项目质量监督的思考论文_张晓再,杨红超

摘要:本文就如何做好军民融合中民参军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从法规政策、民企优势、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了“立规矩、勤检查、做桥梁”的方式方法,对军代表发挥主导作用和企业发挥主体作用有一定的促进效果。

关键词:军民融合 民参军项目 质量监督

Reflections on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of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project

Abstract: this article on how to do a good job in the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civil-army’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work,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advantage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difficult problems and other aspects of research and analysis, put forward the ‘rules, inspection, bridge’ way and method, to play the leading role of military representatives have a certain promotion effect.

Key words: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civil-military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军民融合是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深深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建设融合,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丰厚的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目前,许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不仅技术领先而且有巨大发展潜力,其“民参军”项目具有机制灵活、效费比高等诸多优点,未来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深化军民融合发展之路,无疑是为科技强军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一、“民参军”法规政策要求

凡与军方直接签订装备采购合同(含预研、科研、购置、维修技术服务合同,不含装备技术引进合同)的承制(含承研、承修)单位,必须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原总装备部在2003年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在2015年4月20日修订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对民营企业和传统军工企业实行相同资格审查条件、审查程序和分类审查,没有对民营企业的军品市场准入设置限制性规定,只要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就可进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2014年颁发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中,提出了从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财务资金状况、企业经营信誉、保密资格审查等方面实施资格审查。同年,发布的《关于发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的通知》,明确了依托军事代表机构或授权机构,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并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进行公布,为民参军申请承制资格提供了便利。

二、“民参军”企业发展现状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很多国家的社会信息化程度远远高于军队信息化程度,实现军民融合发展,借鸡下蛋、借船出海,是军队科技强军的必然选择。很多资料显示,美、英、法、德、日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发展信息化武器装备所需要的高新技术80%—90%来自地方企业。我国已有超过8万多家高新技术民企,产值超亿元的有1500多家,并且部分企业在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众多领域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均达到或超过了军工标准。这些民营高科技企业技术领先,发展潜力巨大,可与传统国防军工企业形成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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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已有1000多家民营企业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其“民参军”的方式主要有4种:一是通过参加总部、军兵种、军工集团组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直接参与;二是与现有的军工企业合作研制或配套生产;三是收购或兼并现有的小型军工企业或部分机构;四是参与军用高科技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虽然高技术民营企业数量多、能力强、优势明显,但目前能够参与装备科研生产的尚不足1%。其原因:

首先,是缺乏公平竞争环境。国家的宏观政策是希望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国防建设体系中,但事实上,很多民营企业无法享受到与军工企业同等优惠的政策。现有法规政策还不能完全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现实需求,尤其是在武器装备采购领域,至今尚无一部专门规范军地双方关系、军民统一遵守的基本法律,涉及军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处理规章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既缺少系统性又缺乏实质性和可操作性。这一现状导致了军地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也难以从法律上推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军民融合发展,更不利于促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分层次、分系统竞争。

其次,是思想观念尚未转变,人们对将国家安全与发展视为一体的社会意识还比较淡漠。由于民营企业的体量较小,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还不够完善,一部分军工集团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不愿意和中小民营企业合作,甚至对民营企业有着实质性歧视。

再次,是体制与机制的隔阂仍然存在。其中一大阻力就是顶层统筹统管军民融合的体制尚未建立完善,军民两大系统各自为政、建设相互脱节。加之中小民企获取和知晓相应军用标准的信息较为滞后,以及重重的行政审批,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的进程。

三、“民参军”项目质量监督方式方法

一是立规矩。“民参军”企业一般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服务等工作,时间不长、涉足不深,不太懂军品研制的“套路”要求,就如同没见过世面的孩童。因此,在项目初期,给民营企业明确规定军代表质量监督的范围、原则、工作内容、流程要求等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讲清方案评审、文件审签、供方评价、工艺控制、来料检验、首件鉴定、军检项目、质量评审、问题处理、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要求,并督促企业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军标要求,做好过程控制和质量记录。

二是勤检查。结合参加会议、军检验收、专项检查、问题处理等时机,对“民参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情况、财务资金状况和保密管理能力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有:合格供方名录的选择和制定情况,来料入厂复验的执行情况,设计工艺文件的发布更改情况,生产过程的质量记录情况,加工周转的产品防护情况,装配试验过程的控制情况,各种问题评审的整改情况,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资金往来情况,影响研制项目顺利开展的资金流动情况,涉密文件资料的管控情况,涉密人员的教育检查情况等。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进行关闭处理。

三是做桥梁。目前,较多的“民参军”项目的配套层次较低,与总体所、总装厂、试验单位、使用部队相隔较远。产品在总装总试和使用阶段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不能直接、有效、快速地传递给企业,一般往往联系军代表。因此,需要军代表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将质量信息传递给企业,督促和跟踪问题处理情况。同时,联系“两头”,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渠道,提高快速解决问题的手段和能力。

作者简介:

张晓再(1978-),男(汉族),陕西省周至县(籍贯),工程师(职称),学士(学历),研究方向;舰船装备质量监督。

杨红超(1979-),男(汉族),河南省扶沟县(籍贯),工程师,学士(学历),研究方向;航空装备质量监督。

论文作者:张晓再,杨红超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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