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器的人为安排制度将产生大量的事故&成本分析和行政审批的改革思路_行政审批论文

控制器的人为安排制度将产生大量的事故&成本分析和行政审批的改革思路_行政审批论文

管制者人为安排的制度会产生很多意外——行政审批的成本分析和改革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制论文,行政审批论文,思路论文,意外论文,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哈耶克的观点,如果唯有群体内的人赞成某种区别对待,那就是特权;而如果只有群体外的人想要作此区别对待,那就是歧视。对于一些人来说是一种特权的东西,而对其余的人来说则永远是一种歧视。

一、行政审批在减少,经济的地方化让位于市场化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规模是非常可观的。根据人民网2001年1月5日报道,目前重庆市政府各部门共有1216项许可审批项目,今年上半年准备压缩一半以上;又据新华网2001年2月25日报道,成都市从2000 年11月24日起,砍掉了343项行政审批事项,占全市审批事项的34.4%, 也就是说,此前的审批事项共达997项;此外,羊城晚报2001年1月4 日报道,广东省政府宣布对下属70个部门的审批和核准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大刀砍掉了878个审批项目,至于还剩下多少没有砍掉、 不易砍掉的审批项目,我们仍然心中无数。上述数字只涉及所在省或市的审批项目数字,如果算上国家级审批项目,数字无疑会更大。

一地审批项目的数量与该地的市场化程度应该来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审批项目存量可观、但在缩减,这恰恰反映了我国经济正在从计划经济朝着市场经济过渡。审批项目数目的缩减程度本身就体现了经济市场化的程度。另外,地方政府掌握大量审批权,本身是我国实行数次地方分权改革的产物,而在过去,大量审批权集中在中央一级。因此,从审批制度的沿革,可以洞见,我国历经了经济的地方化过程,目前则是在继续推进经济的市场化,地方化继续让位于市场化。

二、行政审批的经济成本

从法律与经济学理论角度看,行政审批程序可以被看作一种实现某一目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因此可以把行政审批程序法规的目的看作是实现成本最小化(比较贝勒斯,1996:23)。贝勒斯区分了行政程序的两种成本:即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可以把作出错误审批的成本看作为错误成本(记为EC),把作出审批的成本作为直接成本(DC)。可把这一目的表述为实现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的最小化,即:实现(EC+DC)之和即总经济成本TEC最小化。

表1:行政审批申请项目的分类

对于管制者可欲对于管制者不可欲

批准可欲、也被批准的项目不可欲、但被批准的项目

不批准 可欲、但未批准的项目也未批准的项目

表2:行政审批的错误成本分布

对于管制者可欲、

对于控制者不可欲、

对于管制者不可欲、 对于管制者不可欲、

实际可欲实际可欲实际可欲实际不可欲

批准批准 批准批准 批准

(错误成本)

(错误成本)

不批准 不批准

不批准 不批准

不批准

(错误成本) (错误成本)

对于管制者而言,可以把行政审批申请项目分为四类:(1 )可欲、但未批准的项目;(2)不可欲、也未批准的项目;(3)可欲、也被批准的项目;(4)不可欲、但被批准的项目(见表1)。

从知识论角度看,在我们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存在前向不可知性(forward ignorance)和众多局部知识(local knowledge)的分散性,计划者或管制者既不能通晓一切、也不是全知全能。对于计划者或管制者“可欲”的尺度往往是单一性的,即能够实现某种单一目的即便可欲。而这是一种典型的线性思维,有其很大的局限性。实际上,社会和经济都是一种复杂系统,需要我们运用非线性思维去把握事件之间非线性关系。一种由管制者人为安排的制度,往往最终达致许多意料之外、不可预期的结果。为此,我们需要区分对谁(不)可欲的问题。为简化起见,我们可区分对管制者(不)可欲和实际(不)可欲两种情况。一种对于管制者可欲的结果,可能是实际不可欲的结果,或者还附着其他实际不可欲的结果,从而总体上是实际不可欲的结果;一种对于管制者不可欲的结果,可能是实际可欲的结果,或者还附着其他实际可欲的结果。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上述四类中,均可能产生审批的错误成本(见表2)。

可见,管制者行政审批的错误成本分布很广,发生概率为50%,令人触目惊心。毕竟我们的人脑存在着构成性无知(constitutive ignorance)的缺陷,于是减少行政审批就成为必需。

从经济效率角度看,许多金融和经济领域中行政审批的错误成本中包含资源的无效率利用所导致的成本。比如在股票市场,管制者对公司上市资格实行审批制和指标制。在审批制下,谁发股票由政府分指标确定。这导致大量民营绩优企业迄今仍徘徊在交易所上市公司俱乐部之外,而大量国企业绩虽差,但仍能通过包装上市,导致社会资源并未通过股市流向能够对其最佳利用的企业,从而造成巨额稀缺资源的浪费。审批制影响了大量民企的机会,其实质是对这些企业盈利能力的损害,从而也是对企业财产权利的侵害。

对于上市资格审批制度的一个极大的嘲弄是当前的猴王破产案:管制者的行政审批并不能确保达致预定的结果。

行政审批的直接成本是指行政审批制度运作的成本,它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比较贝勒斯,1996:24)。公共成本包括审批者的薪金、审批机构的办公设施等费用;私人成本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准备和递交审批申请和文件材料、开展寻租、打通关节等等的费用。

三、行政审批的道德成本

行政审批除了导致上述经济成本之外,还可能导致道德成本,简称MC。行政审批往往伴随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造成相应的道德损害和道德成本。诚如阿克顿勋爵所言:“权力造成腐败,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任何管制都可能成为腐败的来源。行政审批等同于设租,所涉由者为了自利目的往往不得不通过寻租获益。设租者和寻租者往往都会做出败德行为。行政审批往往与配额或指标挂钩。典型的例子还是股票市场上的公司上市资格审批制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配上市指标,导致一些同等条件的企业受到不同的对待。国企上市获得了特权地位。这违背了市场经济中的非歧视、非特权和非选择性原则。根据哈耶克的观点,如果唯有群体内的人赞成某种区别对待,那就是特权;而如果只有群体外的人想要作此区别对待,那就是歧视。对于一些人来说是一种特权的东西,而对其余的人来说则永远是一种歧视。

对市场进入的审批和限制,等于限制了竞争,而竞争本来可以作为发现程序发挥作用(Hayek, 1968/1969:249—265;斯特凡,2001:160)。竞争不仅可以甄别和发现信息、知识、制度, 而且能够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竞争能够允许企业享有平衡的市场进入机会,也能迫使企业退出。

简言之,行政审批的总成本(TC)等于其总经济成本(TEC )加道德成本(MC),而总经济成本等于错误成本(EC)加直接成本(DC)。即:TC=TEC+MC=EC+DC+MC。 贝勒斯提出了法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程序)的两项原则:(1 )经济成本原则:我们应当是法律程序的经济成本最小化;(2 )道德成本原则:我们应当是法律程序的道德成本最小化。贝勒斯主张在法律程序的设置中要权衡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两者的大小,其所指实际上可以归结为总成本最小化。

四、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尽量用核准制和备案制取代审批制

一般可用以下标准来衡量行政审批对个人行为的公正程度:即个人和权力机关应对同等情况下的他人一视同仁。这也体现了无歧视原则或程序公正原则(柯武刚/史漫飞,2000:93)。

哈耶克认为,任何人都有理由要求:第一,那些指导政府所有强制措施(由此也包括行政审批)的原则应当具有平等增进所有人的机会的可能性;第二,这些规则还应当在所有特定的场合都适用,而不论这种规则的适用对特定个人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可欲。

若要实现上述程序公正原则,核准制和备案制要比审批制好得多。核准制的特点是企业只要符合最低条件, 即予以核准。 备案制的特点是先设立,后备案,备案是为了能够行使法定的义务和权利,而不是为了获得审批或者核准。我国即将实行股票上市核准制,这将是朝着“三公原则”迈开的一大步。

但由于审批有时难以避免,可以要求:(1 )把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减至最低水平;(2)尽量以核准制和备案制替代审批制;(3)如果不得不适用审批制,要注意上述程序公正原则。

最后必须指出,无论是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都必须适用制度的普适性原则,该项原则又由三项原则构成:(1 )一般性原则——这些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2 )确定性原则——这些制度必须是可认识的(显明的),必须就未来的环境提供可靠的指南,公民应能清洗地看懂制度的信号,知道违规或不合规的后果,并能恰当地使自己的行为与之对号;(3 )开放性原则:这些制度应当具有开放性,以便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作出反应(柯武刚/史漫飞,20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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