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薛晓彦[1]2017年在《WTO与TPP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高度关注。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世贸组织(WTO)体制中已有二十多年。TRIPs协议确立了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但美国等发达国家对TRIPs协议本身并不是很满意,在多哈回合搁浅后,美国于2009年宣布加入TPP协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的简称),试图绕过WTO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的落幕,新一任总统特朗普上台后宣布退出TPP协议,但TPP协议第十八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仍然受到全世界的高度关注,因为其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未来的发展趋势。研究WTO与TPP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区别,便于我们更加了解TRIPs协议下一步需要改善的地方以及掌握未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本文以知识产权为视角,首先介绍了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梳理了国内外有关TRIPs协议与TPP协议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现状;论述了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其特征,阐述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演变历程和发展趋势;然后对TRIPs协议和TPP协议的产生背景、特点和基本内容进行了简单概述;第五部分重点对TRIPs协议与TPP协议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第六部分阐述了 TPP协议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启示,并提出了一些应对的策略;最后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并展望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未来的发展趋势。

张梅[2]2006年在《政治学视野中的中国版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世界版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版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并成为促进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因素。从国际大环境来看,版权保护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版权贸易水平正在进一步提高,围绕版权的经济竞争日益加剧,手段日益复杂,而且随之而来的文化交融和侵蚀也飞速发展。中国已迈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后过渡期,随着开放的扩大和深入,版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亟待研究和探讨。本文尝试从政治学视角,运用政府治理理论,研究探讨中国版权保护和发展问题。文中系统分析了国际版权保护现状、问题、发展趋势和国内版权保护的历史、现状及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明确提出版权保护体现了当今国际社会发展潮流中对人的尊重和对法治的要求。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不仅应当依据现有国际公约,尊重他国的知识产权;作为WTO新伙伴,更需不懈努力,代表世界上大多数人的利益,参与未来游戏规则的制定。中国版权保护战略定位,是:构筑凝聚力,支撑产业化,提升竞争力;中国版权保护战略策略是:立足国情,面向世界,坚持科学理性。版权保护应该和国家一定时期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相适应。现阶段我国版权法律与政策应该全面反映当今的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等各种因素。必须把版权制度与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文化发展、经济繁荣、技术进步以及各方面利益的协调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推动版权贸易与合作,也要尊重我国国情,保护本国的作品和传统知识;在法律层面上,版权保护应该国内国外一视同仁;但在文化与产业政策上,国家有权力、也有义务鼓励国内创作,繁荣民族文化的创造与传播。只有享受权益和履行义务双向对等地在国与国之间公平地实现,才能获取双赢。论文拓展了版权问题的理论研究视域,尤其是对于政治学、政府治理在版权与人权、版权与产权及版权保护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有新的理论思考和见解。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中国版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对策和思考。(一)重点阐述了版权保护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明确指出保护人权、保护版权,都是我们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障人权是一种具有终极意义的法治理念和伦理观念,

李春林[3]2004年在《国际法上的贸易与人权关系论》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在当今世界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它日益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上的差距;另一方面,它开始暴露并加大国际法内在发展上的不平衡。在前两个方面的影响中,都同时有着自由贸易与人权的因子。在此背景下,贸易与人权之间的物质性和制度性关系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在国际法上兴起了一股研究自由贸易与人权保护的热潮。本文以国际社会的结构和价值变迁为基础,抛开了传统的国家中心——单元视角,转而以制度中心——单元为视角来分析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关系:首先把世界贸易体制与国际人权体制置于整个国际法体系中来理解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并把它们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制度冲突;然后又发现制度冲突的解决之道是制度整合,并为贸易与人权的制度整合设定了一般性的框架。而且,本文认为,国际法在未来必须就其自身的平衡性和体系性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即必须走制度整合之路。在结构上,本论文共计七章:绪章以论述国际法走向制度冲突的时代为主题,首先以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互动发展为基础,发现了国际法已经进入了制度单元化的时代;接着认为当今国际法是一种“制度冲突”法,并分析了制度冲突的定义及其产生的原因;最后通过对国际法发展的趋势的论述和国际法内在结构的剖析强调有关制度冲突集中表现为一种内在体系性的结构冲突,其中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冲突最具代表性。本章为贸易与人权之研究提供了一个整体性的背景。第一章以介绍贸易与人权研究的现状和意义为主旨,首先对贸易与人权之关系进行了一番历史考察,并认为贸易与人权现在正处于制度性冲突互动的关系中;接着对西方学者的有关研究做了初步的介绍,分析了西方学者在贸易与人权问题上的理论纷争、研究特点及其理论缺陷。最后探讨了贸易与人权研究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并特别强调了有关研究对于我国的政治、实践和理论意义。第二章以探讨贸易与人权制度冲突的发生及其消解模式为中心,首先论述了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制度性差异,然后探究了贸易与人权从制度差异发展为制度冲突的微观过程;接着分析了西方学者就调和贸易与人权冲突的几种传统理论模式,即效率优先论、人权优先论、例外平衡论和 WTO 立宪论,并揭示了前述理论派别之间的大论战;最后以国际法体系的变动性为背景提出了制度整合论,并对制度整合的概念、制度整合论的基本特点进行了分析,同时还以贸易与人权之制度整合为例来寻找制度整合的基本框架。第叁章以论证贸易自由应当被看作人权为目的,首先考察了贸易自由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并认为正是由于国家间体制的介入,把贸易自由颠倒了自由贸易,才使自由贸易与人权之间发生了制度分立和价值冲突;接着强调应当通过把贸易<WP=5>自由上升为一种人权来消除贸易体制与人权体制在价值上的分立,并特别强调了把贸易自由看作人权的各种理由;最后分析了贸易与人权体制价值沟通对两者体制性质的深刻影响。第四章以分析知识产权与有关健康权之间的规范冲突和规范整合为核心,首先介绍了表征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的叁起国际贸易争端,并从贸易与人权制度冲突的视角对公共健康危机进行了透视;接着详尽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在规范上的冲突与保护上的分立,其中规范性冲突分为对应性冲突和对立性冲突两类,而保护上的分立表现为全球保护对国际保护;最后强调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必须实现规范上和谐互动,并确定了规范冲突消解的若干方法和规范整合的基本原则。在此之前还对《多哈宣言》的内容、有关意义和诸多缺陷做了一番评说。第五章以探讨贸易制裁与人权保护,从而为制度整合设定外部界限为主线,首先介绍了西方学者把贸易制裁与人权保护链接的有关蓝图,并对它做了若干评价;接着从国际法的角度广泛地考察了经济(贸易)制裁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包括经济制裁人权保护效果及其面临的人权挑战,其中特别深入地论述了人权贸易制裁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最后强调要为制度整合设定界限,并探讨了确定制度整合界限的若干原则和意义。尾章以分析国际社会的主权并存和文化多元的变动对制度冲突的影响为宗旨,首先分析了主权并存及其在全球化下的变动对制度冲突的影响,接着探讨了国际法与文化的关系,特别是新旧“文明标准”的兴起对国际法及制度冲突的深远影响,最后强调国际法律制度冲突的解决必须走制度整合之路。

刘鑫磊[4]2011年在《知识产权贸易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不断推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一国国内保护渐渐趋向于国际保护,已有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方式已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的需要,对知识产权贸易的保护方式呈现出“高标准化”趋势,这将促使刑法保护手段逐渐地介入到知识产权贸易领域。近些年,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刑法保护意识有明显的提高,截至目前,中国已基本按世贸组织的要求建立起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机制。但是,与《TRIPS协定》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过程中引发一系列纠纷。本文从介绍知识产权贸易相关概念及保护对象入手,分析了知识产权贸易刑法介入的原因,随后对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贸易的刑法保护进行梳理,进而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刑法保护现状中存有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

姜琳[5]2012年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社会围绕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争论,已成为WTO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焦点议题之一,也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无论是从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层面分析,还是对现今地理标志的国际立法考察,无论是仅从TRIPS视角出发,还是从一国或一个地区的视角出发,研究地理标志国际保护问题,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在论文的框架结构与内容上,本文分为五章。本文的第一章,首先是探讨了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解,为全文的写作奠定基础。就内容结构和逻辑线索而言,首先简要分析了地理标志保护的缘起与演进,之后对地理标志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地理标志的权属及保护要件。应该说,地理标志的相关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和文化问题。这部分对地理标志相关的概念:原产地标志、货源标志、原产地名称、地理标识等等做出了比较分析;并指出: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其法律属性具体体现为以下叁个层面:其一,地理标志具有私权属性;其二,地理标志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其叁,地理标志是一种具有集体性质的权利。地理标志的认定需考虑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和表示商品来源的地理来源,同时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特定的地理区域有着来源的联系。本文的第二章,以标准分析为切入点,探讨了地理标志国际的保护标准,在分析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现实需求的基础上,论述了地理标志保护从国内法、到双边条约,再到区域性协定和多边条约的发展,论证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标准的初步形成,同时探讨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标准的发展及动向。专门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的保护模式关注点各有所侧重。无论是从一国视角,还是从国际贸易视角来说,除了完善和加强地理标志国内立法外,与国际立法接轨并不断地加强国际合作与谈判是必然趋势,这样就可能突破一国国内立法,这也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体系建立的必然性要求。从TRIPS谈判到后TRIPS时代,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问题呈现出不同的表征。后TRIPS时代地理标志国际保护逐步发展,TPP协定对地理标志规定,在TRIPS协定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标准进一步提高,这充分体现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标准提高的发展趋势。本文的第叁章,深入分析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范围扩大的争论。首先,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争论的缘起与表现进行了概括,其次,深入探讨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范围争论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方面的原因,再次,重点论证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扩大化趋势及纷争,最后,对地理标志一般保护的充分性、扩大化保护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理性分析。TRIPS协定确立一个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低标准,但是相对于一般保护,TRIPS协定所确立的额外保护能否扩大,各国一直有着不同的主张。争论的双方主要以发达世界的美国和欧盟为代表。从当前的国际社会看,在所有的争论当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利益一方主体和以欧盟为代表的利益一方主体关于地理标志是否应得到延伸保护的争论是焦点所在。本文的第四章,通过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最低标准问题、保护扩大化问题以及协调问题方面的考察,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标准进行思考。论述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标准的具体适用,并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标准进行了利益平衡分析,探讨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延伸,建议TRIPS第23条的保护应适用于所有产品地理标志,TRIPS第24条中的例外情形应作必要修改。各成员方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标准的具体适用上,首先要履行TRIPS协定所确定的义务,既然已经加入协定,则根据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需尊重业已确定的规则,而当履行出现障碍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积极寻求解决矛盾与纠纷问题的合理对策;在没有达成一个新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则之前,仍然需遵循原有的制度规则。要实现在各成员中在地理标志上的利益协调,必须考量各成员在地理标志国际贸易中的基本立场,基于不同的利益基点达成一致的协议从而形成基本上被各成员认可的保护标准。本文的第五章,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选择。通过对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及执法状况考察,从而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与缺陷进行了阐述与反思,进而探讨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与国际接轨的问题,最后从立法模式、保护标准定位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应对策略与完善建议。我国虽然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但在保护上管理混乱,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不足,法律层面的保护分散且水平不高,由此导致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无法满足国际保护需要。在地理标志的制度构建与立法衔接,要坚持保护模式选择与法律本土化相结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在定位上需与我国的国情相符,同时考虑到国际保护标准。商标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双轨制立法保护模式,考虑得更为全面和细致,可以作为我国将来立法考虑的制度选择。在执法上要协调各行政部门,加强执法力度,简化执法程序,注重实效。对于地理标志的谈判,我们必须坚持主权原则,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谈判。

马忠法[6]2005年在《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70年代以来技术催生的经济全球化将市场经济体制推向世界,其内生的动力结合技术发展的威力最终瓦解了两极世界,南北问题遂成为国际关系的基调,而后进国家技术的获取与可持续发展又是其核心所在。 各国相互依存度加强下的全球性公共问题使国际关系两大传统理论——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在现实中并行不悖:各国既追求各自利益又试图通过合作解除公害,分享公益;个体逐利的不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产生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的私法行为公法化。这些构成了建立和完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背景和理论基点。本文从南北关系考察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际技术转让较为成功的历史,反思其经验对今天的启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完善国际技术转让协调制度的条件准备,即必要性和可能性;还探讨了该制度的特征。 本文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分析了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基础,其中着重分析了现有主要有关技术转让的国际法文件,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其他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下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叁大体系涉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的规定一脉相承,前者为技术转让的基础性文件,其确权和保护制度为技术转让的前提:中者为国际技术转让在特定领域的体现,《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和《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试图在实体法上对技术转让构筑统一协调条约,虽因南北分歧而受挫,但今天已露还魂于多哈宣言等之端倪;后者与前面文件内容有着相当继承、发展关系。近30年的有关技术转让协调活动可分为叁轮:首轮自70年代初起至80年代中期,以发展中国家的形胜实败而告终;次轮自乌拉圭谈判起至1994年谈判结束,以发达国家取得阶段性实质胜利而落幕;末轮于WTO运转后至今,标志性发展于多哈会议,其相关文件不同程度反映南方国家利益。现有制度的弊端是:发达国家意志起主导作用,忽略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要求;无国际统一技术转让条约,强国国内法调整特征明显;重保护,轻转让;严重扭曲技术转让路径;实体制度欠缺、强制许可制度形同虚设;现有规定不具可执行性等。它们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陷入了困境,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模仿战略的选择。 为此,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必须找到自己的历史出路,它应遵循合法保护与合理使用、利益平衡、合作、效率和非歧视与公平等基本原则。它分两个层面:一是国内,各国完善自己法律规定以履行国际条约中的承诺。二是国际,各国参与国际活动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它有两条路径:1、通过多边谈判完善现有的技术转让制度,增加相关内容,协调各相关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增强其可执行性;2、形成一个WTO框架下统一的多边条约;前一条现实易行;后一条较为理想,既可将其与投资、其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政策等联系起来,又可利用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近来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活动,加入国际技术转让相关条约,并通过国内法履行义务,取得一定成就。但在引领中国融入国际社会加入国际条约时,需依国情而承诺并履行;在加入国际条约、制定和完善立法方面要走民主和科学之路,需征求被调整主体意见,因为他们才是法律的最后执行者和实践者,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为此我们需准确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学习他国经验,完善国内法;同时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技术转让规则的讨论和制定,并在相关活动中起到与政治、经济大国地位相称的作用。

邓震[7]2001年在《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文中研究说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其产生以来,已在协调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的加快,TRIPS协议必将在不远的将来影响到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 本文着眼于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实际,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念、内容、特征及产生作出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深入结合TRIPS协议的基本内容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立法,并将二者加以深入比较、分析,找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协议的差距,指出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本文共分叁大部分:第一、二、叁章构成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产生与发展以及其在经济增长中的的重要作用;第四、五、六、七章构成本文的第二部分,分别详尽论述了TRIPS协议的基本内容以及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协议的差距,应采取的相应对策;第八章构成本文的第叁部分,为结束语。

刘颜[8]2017年在《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在知识经济和贸易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和发达经济体通过国际协定的规则制定不断地推行超TRIPS标准的边境措施,ACTA协定和TPP协定(知识产权章节)是这一方面最具代表性和最新的成果。本文针对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适用的贸易环节和侵权货物处置方式叁个方面的问题,通过比较TRIPS、ACTA、TPP叁个协定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当前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边境措施TRIPS-plus执法的具体表现和产生的影响。然后,从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国际协定及国内法、司法实践的不同维度,分析ACTA和TPP协定以及国内法中边境措施TRIPS-plus条款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探讨TRIPS-plus条款所触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自由、公共健康两对价值的冲突与协调。在此基础上,讨论如何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对中国货物出口如何应对强化后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提出建议。绪论部分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选取TRIPS、ACTA、TPP叁个协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原因,明确本文的理论出发点是TRIPS协定的“最高标准”属性,并以此开启下文TRIPS-plus边境措施的合法性审查的大门。正文一共分为四章,然后是本文的结论。第一章研究边境措施适用的知识产权客体。边境措施通过控制知识产权的有形载体——货物来实现在边境对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因此,边境措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实际划定了边境措施所适用的货物范围。本章首先界定不同协定中规定的客体范围,进而分析范围的扩张带来的影响以及其合法性。其次,针对与公共健康密切相关的通用名药品货物经常成为扣押对象这一情况,分析通用名药品的知识产权客体属性,讨论对其的扣押是否适当。最后,本章还将分析侵犯协定所保护知识产权客体的货物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排除适用于边境措施,即货物的除外领域,从反面界定边境措施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研究边境措施适用的贸易环节。本章分析ACTA协定和TPP协定在TRIPS协定基础上对贸易环节的扩张适用,在论证了进口和出口环节边境执法的管辖权基础后,本章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产生争议较多的过境环节,分别从知识产权地域性理论、GATT第五条自由过境义务和TRIPS第41.1条知识产权执法普遍义务出发,分析在货物过境环节实施边境措施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试图揭示这一扩张适用与贸易自由化存在的潜在冲突。第叁章研究边境措施中侵权货物的处置方式。本章首先比较分析TRIPS、ACTA、TPP叁个协定中关于侵权货物处置的差异,由于协定的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故而进一步考查欧盟、美国、中国的国内法的规定。通过对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专家组报告的解读,明确TRIPS协定的强制性义务和灵活性范围,分析不同处置方式与TRIPS协定的相符性,进而探索不同立法背后的价值取向,揭示过于倾向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严厉处置措施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的相悖性。第四章将研究的视线转回中国国内,讨论面对TRIPS-plus边境措施,中国在“进”和“出”两方面的应对之道。“进”是指外国货物进入我国市场,受我国海关执法规制的情况,具体分析我国的边境措施立法在适用知识产权客体范围、贸易环节和货物处置叁个方面如何进行修改完善,指出国内立法的搭建应当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为基础,并服务于我国的贸易机会和经济利益。“出”是指中国参与国际贸易,国内企业货物出口时将遭遇他国边境措施的情况,探讨国家和企业应当采取何种行动以及如何配合,减少中国主要贸易伙伴以TRIPS-plus边境措施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

孙平[9]2004年在《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阐述了平行进口的含义、特征及其表现形式,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分析了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从赞成和反对平行进口的两派观点出发,本文分别阐述了平行进口的理论依据“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并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通过对商标、专利、着作权叁个领域的理论分析,本文得出了平行进口合法性这一结论。另外,本文还对着作权领域中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平行进口中商标法与竞争法的冲突及交叉保护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在对平行进口国际法制这一主题的介绍中,着重分析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对平行进口的态度。通过对中美两国关于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进行对比,分别从《着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竞争法》四个方面分析了中国与美国法律关于平行进口的不同规定,并探讨了平行进口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最后一章“完善我国平行进口制度的立法建议”是本文的主要成果。在本章中,着重提出了我国《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对外贸易法》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针对我国刚刚颁布的《对外贸易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分析了这部新法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立场。同时对将来制定的《对外贸易法实施细则》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主张对平行进口做出明确的规定,合理保护知识产权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利益,使各方利益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刘治国[10]2006年在《论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利益的平衡》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推进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确立了专利保护国际化的新趋势。近年来,药品专利国际保护的实践与公共健康利益之间的冲突,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和思考。为了能很好地平衡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利益的冲突,增强TRIPS的合法性,世贸组织就不发达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经过艰苦的谈判,先后达成协议,发表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和《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段的理事会决议》,澄清了TRIPS中一直存在的含糊性规定,承认了发展中国家维护公共健康和获得药品的权利,使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协议的灵活性规定来保护本国公共健康,使最不发达国家有充分的时间重新考虑、调整本国的专利法。宣言确立的解释规则,使问题的解决朝着TRIPS协议的目标和原则方向前进,从而保障公众的健康和营养,以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真正平衡。本文通过分析药品专利国际保护的现状,了解国际社会保护药品专利的实践,进而研究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利益的冲突问题。本文重点探讨TRIPS协议、《多哈宣言》和《总理事会决议》关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和药品获得的具体规定,对其法律意义和局限性加以分析,探寻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冲突的具体途径,并从法理的角度反思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失衡,提出重构这一原则的思路。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现状分析我国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和公共健康问题,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 WTO与TPP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比较研究[D]. 薛晓彦. 青岛大学. 2017

[2]. 政治学视野中的中国版权保护问题研究[D]. 张梅. 苏州大学. 2006

[3]. 国际法上的贸易与人权关系论[D]. 李春林.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4]. 知识产权贸易的刑法保护[D]. 刘鑫磊. 黑龙江大学. 2011

[5].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问题研究[D]. 姜琳. 吉林大学. 2012

[6]. 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D]. 马忠法. 复旦大学. 2005

[7]. 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D]. 邓震.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8]. 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比较研究[D]. 刘颜. 中国政法大学. 2017

[9]. 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 孙平.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10]. 论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利益的平衡[D]. 刘治国. 大连海事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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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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