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金融事业:对近五年金融立法的回顾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依法管理金融事业:对近五年金融立法的回顾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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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金融立法,让我们先回溯到1995年3月18日。 北京人民大会堂里,经过八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庄严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诞生了。

随着这部金融大法的诞生,结束了我国金融业只有金融法规、规章,没有金融法律的局面。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也相继出台。此后,新修订的《刑法》中又对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作了有关规定。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框架,标志着中国金融事业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开创了中国金融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回顾八届全国人大召开以来的五年,金融立法工作取得了辉煌成果,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已深入到人们的观念之中。

1993年

随着银行业的迅速发展,大量新型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不断出现,国务院于1986年1 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制定银行法就成为规范金融活动和金融关系、保障金融业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银行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1989年银行法又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起草工作。

1993年,金融立法工作在反复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重点放在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两部基本法的起草上。

1993年2月, 银行法起草小组按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框架分别进行设计,于1993年末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四部金融法律送审稿,形成了以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为基本法律,以其它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全新的、多层次的金融立法框架。

1994年

在四部金融法律送审的同时,为适应金融业扩大开放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4年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两部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查同意,前者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后者则由国务院批转执行。

此外,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还草拟制定了一系列与金融体制改革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已经发布实施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城市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

中国人民银行从1948年成立以来颁发的大量规章、制度和办法,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金融业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有的已经废止,有的需要修定补充,有的新旧法规需要衔接配套,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对1948年以来的法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采取由近及远的清理方法,完成了对1986年以来471件法规的清理工作,对1948 年以来的金融法规正在积极清理。通过清理历年颁发的法规,不仅提高了现行法规的有效性和适应性,而且为规划中的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法规数据库建设作了较好的基础性工作。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完成大量立法任务的同时,开始探索金融执法监督检查的新思路,草拟了《金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室”两个机构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努力促成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指导各金融机构组建法律事务组织;另一方面及时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积极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1995年

1995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金融立法年。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经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1995年3 月1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这四部法律以及《担保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从法律上确定和巩固了中国在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事业发展过程中已经积累的有益经验,标志着中国金融事业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国金融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开创了中国金融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完成以上金融法律制定工作的同时,还参与了《证券法》、《信托法》、《社会保险法》、《外汇管理法》、《期货交易法》、《破产法》等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起草了《彩票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颁布施行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关于严格进出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暂行规定》、《贷款证管理办法》、《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等,并试行了《贷款通则》。

1996年

1996年是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相继制定的一批金融行政法律和规章,对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加强金融监管以及促进金融改革开放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贷款通则》,并在全国200 个大中城市实施《贷款证管理办法》,为推进信贷资金经营方式的转变,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落实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机构管理规章,保障依法监管。其中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对各类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和风险防范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又先后颁布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则》等金融规章。在不断完善外部监管制度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十分注重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的监管,重新修订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针对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严格、健全,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为促进金融服务质量提高,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推行主办银行制度。这一措施,进一步改善了商业银行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密切了银企双方合作关系,促进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与此同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和《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并颁布了《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些管理规定的颁布与实施既保障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中央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为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1996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巩固了十多年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1996年7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15个配套规章。同时,对1980年1月1日以来所有外汇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初步建立了适应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1997年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紧密围绕“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一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强了金融立法工作。一年来,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与四部金融法律相配套的百余件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在机构管理方面,制订了《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另外,现正在修改《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在业务管理方面,发布了《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在风险管理方面,制订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关于近期防范化解信托投资公司风险措施的通知》、《关于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

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将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上述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颁布实施,使以四部金融法律为依据、以基本业务规章为基础的金融法律体系更趋完善,为依法治理金融提供了有力的规范性依据,亦为加强金融监管、消除金融隐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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