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治教育问题探析论文

青少年法治教育问题探析论文

青少年法治教育问题探析

滕长江 周亮亮

(中共沧州市委党校, 河北 沧州 061000)

摘要: 从“法制”到“法治”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新的飞跃。青少年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之一,表现出鲜明特点。纵观青少年法治教育,不免发现存在着应付现象突出、形式色彩严重;教育方式单一、缺乏生机活力;“境教”氛围缺失、亟待多方构建等一系列问题。为解决现实困境,切实转变传统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完善教育方式、提升教育成效,营造“境教”氛围、多管齐下构建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 法治; 青少年教育; 存在问题; 实效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其中明确指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对“法治教育”概念的明确运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制定颁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全面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对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

一、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

(一)法制与法治的内涵

“法制”(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有着不同的价值与内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价值取向上,前者是“用法来治”,视法为工具或手段,被动性不言而喻;后者是“法的统治”,突出法的理念性、民主性,主动性有力彰显。其次,从外在表现形态上,前者是静态的法律制度,表现为法的规则和体系;后者是动态的法律过程,呈现为立法、司法、执法及守法一系列活动。再次,从空间维度上,前者呈现出单一的、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具体制度;后者则为多元的治国理论方略,与“人治”相对,蕴含着“法”深层次的价值内涵。最后,从约束形式上,前者是一种硬约束,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办事,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后者则是硬约束与软约束的结合,不仅要有法必依,而且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法治”与“法制”不同的价值理念,决定了“法治教育”内涵不同于“法制教育”。一是法治教育在实质上强调主体的权利义务观,教育内容蕴含平等理念、法治精神,民主思想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而法制教育则侧重于义务本位,令受教育对象牢固树立守法观念。二是法治教育的内容相对于法制教育较为广泛,不只局限于法律制度条文的学习,而且包括国家机关的关系、决策程序,甚至还包括公民主体观念等现代公民教育理念。三是法治教育不仅仅是学习静态法律条文的过程,更是对法治精神及法治理念的动态深刻遵循与有力践行,这有别于法制教育单纯进行表层次具体法律知识的静态教育形式。对于法治教育的涵义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但纵观有关文件可以发现,对法治教育的规制有共同的特征表述,即“法治教育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法治实践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素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教育实践活动”[1]

(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特点

“七五”普法规划指出:“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2]青少年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之一,其自身表现出与一般法治教育对象不同的鲜明特点。一是教育主体的多元化。学校作为传统的教育场所,首先承担起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职责,拥有专业知识的教职员工加上科学合理配置的教学安排,保证了法治教育任务能够顺利完成。同时,青少年群体身处社会之中,对其进行法治教育离不开相关专业社会组织积极贡献力量,把法治的理念融入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之中,使广大青少年身浸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氛围之中,耳濡目染接受不同形式的法治教育,以弥补传统教育机构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短板与不足。再者,社会大众媒体的主旋律宣传能够为广大青少年法治教育提供积极的外部环境。毋庸置疑,每个家庭在知识素养等方面的差异与不均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庭内部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有效开展,但这并不能否定家庭内部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协助作用。二是教育对象的特定化。青少年群体有着不同于其他年龄段群体成员的特质,较强的可塑性尤为明显。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期,法治教育的开展有利于在萌芽期就形成规范、有序、严谨的思维方式,为今后个体法治思维的形成和国家法治社会的构建注入希望;阶段的差异性显而易见,青少年作为特定年龄段的群体,由于其认知能力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不同阶段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这直接决定了法治教育在内容选择和方式运用上不同。三是教育目的的非职业化。青少年法治教育不同于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职业化教育,而是立足于基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培育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优秀公民。青少年法治教育,并不仅仅是停留在对法律制度条文原原本本的学习上,更为重要的是令青少年群体甚至是每一名社会大众都心怀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方式思考、生活、实践,让法治基因流淌在社会大众血液里、渗透在骨髓里,使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

二、当前青少年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青少年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教育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着“伟大事业”的发展方向。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际践行和有效落实。毋庸置疑,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成绩斐然,但不可否认在法治建设领域仍面临无法回避的挑战与困境。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青少年法治教育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系列问题。

(一)形式主义突出,重视程度不够

实践中,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往往流于形式,学校并未给予足够重视。一是应付现象突出。通常中小学教育并未把法治教育视为培育法治思维、提高法治素养,关乎“伟大事业”前进方向的基础性重要性工程,而是往往将其当作应付检查的对象。面对国家最新出台的法律政策,接到上级硬性学习要求,学校为保证自身法治考核指标达标,顺利通过上级检查验收,往往抱着一种“被动”消极心态,组织教师大量印发相关法律文本下发给学生开始机械背诵,或者简单地制作所谓的“普法试卷”令学生课下做完收回。甚至有些地方,抓住上级考核模式的特点,优选班级几名学生重点“培养”,将这些“优等生”作为确保迎检工作万无一失的砝码与保障,致使所谓的“法治教育”与其他学生毫不相关。上级“随机抽查”考核模式,虽然对学法普法对象形成外部有力督促,但仍避免不了学生在不明白“今世前缘”“前因后果”情形下,被硬生生要求“一个字都不能背错”“背诵不能打磕巴”的尴尬境地出现。青少年学生完全成了一个个单纯背诵或抄写法律文本的机器,暂时迎检工作之后,他们对法治的认识也许仅仅是一堆堆枯燥的、毫无生命的法条,甚至是年深日久之后的“荡然无存”。这绝非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本意。二是重视程度不够。首先,在师资上表现为严重不足,专业素养有待提高。实践中中小学甚至一般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师配备普遍由思想政治教师担任,有些地方虽聘请了法治副校长或兼职教师,但由于课程设置及时间安排等一系列因素制约,并未达到理想效果。其次,相对其他课程而言,法治教育在学校教育中没能得到足够重视。法治教育通常作为德育教育的一部分被零星写入德育教育之中,缺乏自身应有的内容系统,更没有专门教材。时常以法治教育读本形式出现,并未列入教学计划课程范畴,而通常被定义为课外读物,这也决定了它不可能和那些与升学考试、教学成绩相挂钩的课程处于同等重视程度。因此,科学合理的法治教学安排与循序渐进的法治教育进程在青少年学生教育中成为一种奢望。

(二)教育方式单一、生动活泼不足

初期研究主要围绕MOOC的特点、MOOC对于信息共享和教育公平的意义、MOOC环境下图书馆及图书馆员的应对策略等宏观内容展开笼统分析。随后,研究内容逐步扩展到对MOOC环境下图书馆是否应进行功能重构、应如何开展功能重构,图书馆利用MOOC开展服务创新的路径与措施,MOOC课程制作周期及图书馆在MOOC课程制作过程中的作用,MOOC学习规律及图书馆在MOOC学习过程中的作用,MOOC学习者学习行为的搜集、研判与利用,MOOC平台在线交流技术支持与优化,MOOC发展与推广过程中的政策支持与法律环境完善等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青少年法治教育离不开民主法治的教育氛围,使其置身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感受生活给予的法治熏陶,这体现在学校、家庭、社会方面,但现实中“境教”却不尽如人意。首先,学校教育中通常表现为校规班规制定在未征求相关主体情况下便出台实施,不免有“硬生生”迫其遵守之嫌;学生干部甚至还存在越过选举流程被教师直接任命的情况;同时收受礼金红包等有违师德现象时有发生,这一切使得学校民主法治氛围渐行渐远。其次,在家庭教育中大多数家长认为学习成绩相对而言最重要,只要青少年没有违法犯罪,能够遵守基本社会道德就可以了,对于法治意识培养和法治素养提升并未给予足够重视,甚至存在隔代教育、经验教育等问题,这在农村地区较为明显。最后,在社会宣传教育中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有悖法治精神等诸多现象在无形中侵蚀着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形成。

第一,深入学习国外高校GDP课程的组织架构、实施方案和评价体系,探索建立适合我校燃气轮机专业研究生培养的基于GDP导师团队指导模式下燃气轮机性能分析课程教学模式。第二,针对外校考入我校研究生存在燃气轮机基础知识薄弱的问题,研究GDP实践环节的实施方案,设计一组适合我校燃气轮机专业研究生开展的燃气轮机设计题目库,探讨GDP实践环节的实施过程组织方式,形成一套客观公正的评价方法。第三,在教学中开展GDP实践环节,边实施边总结,鼓励学生大胆探索,积极探讨组成燃气轮机装置的各种形式及部件匹配性,并进行分析。

(三)“境教”氛围较弱,多方构建缺失

实践证明,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是至关重要的。我们作为文化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把党和国家的文化惠民政策,贯彻落实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我们作为文化工作者,奋斗在一线,就要用我们的智慧和汗水,把文化这块阵地守护好,培植好,浇灌好百花园中的每一朵健康美丽的花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精神的芬芳,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改革开放给我们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成果。

可我爹就是不同意只给人家三个蛋,虽说村委会借了债,可你打了窑置下固定资产呀。我父亲一直努嘴,要求在床上加个蛋。两人僵持着,实在拗不过老人家,眼看他又像水碓舂米样舂瞌,马上就会昏昏沉睡,李打油这才从篮子里抓出一个蛋,犹豫了好一会儿,终于痛下决心,发狠样在桌边一磕,手一扒,让蛋白蛋黄一分为二分别流进了两只茶杯。那一刻,我突然有流泪的感觉。

在实践中法治教育表现出另一个问题是教育方式有待完善。首先,在学校教育中对法治教育方式停留在传统填鸭式教学上的现象并不少见。单纯地讲授灌输使得法治教学内容显得枯燥乏味,法治课程就是面对条条框框,需要大量背诵,这样的错误主观印象根深蒂固。法治教学在生活中本应有的实效性、趣味性完全被抹杀,致使法治教育脱离生活实践,法治内容本应表现出的丰富多彩不见踪影,法治思维的培养、法治素养的提高化为泡影。其次,在社会宣传教育方式上表现为亟须创新。由于对法治教育目的的理解停留在特定时间段预防犯罪发生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层面上,因此,在社会实践中仅仅运用传统的发传单、拉横幅、现场设点等一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对实现青少年法治意识培养及法治素养提升这一目标变得愈来愈远。

三、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实效性的思考

(一)转变传统观念,提高重视程度

大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切实推动全民守法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学校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起着举足轻重作用,因此,一要切实转变传统应付检查流于形式的固有观念,把法治教育落实到教育工作中,培养青少年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养。二要着力加强法治师资建设,相关教育部门应鼓励高校开设有针对性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师资课程,为青少年法治教育储备专业人才;着力加强对现阶段中小学教师的法治知识教育,针对岗位特点设置培训课程提升现有师资水平。三要规范教学活动,科学合理分配法治课程比例,达到与法治师资相得益彰;根据青少年不同阶段身心发展特点,编写针对性权威法治教材,确保青少年法治教育形成常态化、阶梯化、系统化的循序渐进发展态势。

(二)完善教育方式,提升教育成效

“当代青少年大多个性张扬,具有叛逆情绪,传统的法治教育已经不适应这一代青少年。我们只有把法治认识、法治情感、法治意志、法治行为各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法育,才能切实取得法育的效果。”[3]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离不开丰富多彩的教育方式,多种教育方式的运用有利于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综合成效。一是学校教育要突破传统填鸭式教学方式,避免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现象,切实根据青少年不同阶段特点,积极借助网络等新兴媒体表现形式多样、感染力强等特点,开展体验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多种教学形式,不仅举行法治讲座专题辅导,而且要把青少年法治教育寓于日常生活学习点滴,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日常风尚。二是社会宣传教育方式要抛弃形式主义,把青少年法治教育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在预防惩治犯罪方面的实践优势,建立与学校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常态化合作机制,切实做到以案说法、以例释法,增强法治教育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三)营造“境教”氛围,多管齐下构建

营造公平公正民主的社会环境,使广大青少年沐浴在法治阳光下,耳濡目染法治力量,要实现这一目的,学校、社会、家庭多管齐下成为必然。学校教育要努力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尤其关乎学校整体利益事项,要依据法定程序征求校方、学生、家长等多方利益代表意见,形成规范合理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明确标示、按规管理;实现青少年法治“境教”氛围,社会宣传教育必不可少,相关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大众传媒要发挥法治宣传作用,传播优秀法律文化,抵制社会糟粕现象,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离不开家庭氛围的感染与熏陶。因此,在关注青少年学习成绩的同时,应注意法治行为习惯的培养,使法治精神寓于生活,流淌于生活日常。

参考文献:

[1] 方芳.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着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J].法制与社会,2018(6):195-196.

[2]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EB/OL].https://baike.baidu.com,2019-01-16.

[3] 王春晓.“体验式”法治教育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作用[J].教育现代化,2018(20):352-353.

收稿日期: 2019-03-04

作者简介: 滕长江(1965—),男,中共沧州市委党校教授,政策法律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政策法律。

周亮亮(1984—),男,中共沧州市委党校政策法律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政策法律。

编辑:刘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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