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对风险投资的干预方式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信托公司对风险投资的干预方式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信托公司介入风险投资的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投资论文,方式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直接投资:信托机构可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信托财产用于风险投资业务,因其在风险企业的股份权重取得相应的股东权益,代表中小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

间接方式: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或者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介入风险投资。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机构可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信托机构还可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来参与风险企业的运作。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我国融资方式的发展趋势,信托机构可通过风险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方式介入风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将一些流动性差的资产,如金融机构的长期贷款或企业应收账款,进行标准化的资产分割与重组,实现相关资产的流动化。信托制度的特点为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特有的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设计与结构优势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通过风险企业的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可及早收回投资,受益人可提前获益,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进而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再委托:类似保险业中的再保险业务,根据《信托法》,信托机构还可以委托他人(如专业风险投资机构)代为进行风险投资业务,以分散风险,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介入风险投资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信托机构需具备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的实力,包括能够找到有风险投资意愿和实力的委托人;有适合做风险投资的专业人员;能够发现具有投资价值的较高技术附加值的项目或企业;有能力实现投资过程中不断实现增值或者减值后的兑现退出,不断扩大受托管理资金的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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