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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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条件下如何正确地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总结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我认为在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方面,有几个基本的问题需要提出来探讨并加以明确。

一、党领导的内涵及其本质内容是什么?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那么,党的领导的内涵及其本质内容是什么?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什么关系?这是坚持党的领导首先必须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

领导,顾名思义,意即“率领”即“引导”(注:参见《辞海》(缩印本),2080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也就是领导者以自己的行为率先垂范,引导和带动被领导者去实现既定的目标。

什么是党的领导?1945年刘少奇在著名的《论党》一文中指出:“共产党人在人民群众的解放事业中,应该到处是、也只能是人民群众的引导者和向导,而不应该是、也不可能是代替人民群众包打天下的‘英雄好汉’”。“我们的责任,就是去指导群众的行动,指导群众组织起来,斗争起来;在群众组织起来,斗争起来以后,我们再从群众的行动中去启发群众的再自觉。这样,一步一步地引导群众去为党提出的人民群众的基本口号而斗争。我们共产党人,以及一切任何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和伟大人物,在一切人民群众事业所起的全部作用,就只有这些。除开这些以外,不能再多一点。如果有人企图在这里再多起一点作用,一切错误都可能由此产生。英雄主义、命令主义、包办代替、恩赐观点等,都可能产生。”(注:《刘少奇选集》,上卷,351~352页,人民出版社,1981。)(着重号为引者所加)这里,刘少奇把党的领导作用阐述得很清楚了,如果试图再附加一点另外的东西,就是对“党的领导”的曲解,“一切错误都可能由此产生”。

如果说刘少奇的上述论述主要是针对共产党尚未成为执掌全国政权的执政党时对党的领导的内涵和领导作用的界定,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有关重要文献的有关规定和阐述,则是在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党的领导的内涵和领导作用的进一步明确。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总结了十三大以来党的建设的实践经验,在十五大部分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提高领导水平。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注:1997年9月22日《人民日报》。)我认为,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的领导的内涵和党的领导作用的实施途径的规定和阐释,其基本精神是确认: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而是引导、率领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政治组织。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党实现这种领导的正确方式和途径主要是:(1)通过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通过法定程序使政权机关接受党的政治主张;(2)通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3)通过做好组织工作;(4)通过全体党员在一切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

那么,在党的领导所包含的上述内容中,最本质的内容是什么,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什么关系?对于这个问题,邓小平1956年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曾指出:“共产党——这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中先进分子的集中体,它对于人民群众的伟大的领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217~218页,人民出版社,1994。)(着重号为引者所加)他还指出:“骄傲,专横,鲁莽,自作聪明,不同群众商量,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为了自己的威信而坚持错误,是同党的群众路线根本不相容的。”(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219页,人民出版社,1994。)在这里,邓小平不仅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思想贯彻在无产阶级政党的观念中,概括了我们党数十年领导民主革命的历史经验,而且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与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根本准则。这就是:党的领导的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者,不应当是国家行政事务的直接管理者,更不是压迫人民的统治者。确认这个关于党的领导的基本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

二、能否把党的领导等同于“党的专政”?

从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建设的实践来看,“党的专政”这个提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提出来的。

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十月革命之初,列宁曾设想建立一种典型的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的政治形式。他提出,在这种政治形式下,“没有任何一个政权机关是由上级任命的。党的任务就是要不倦地切实地全部实现这种更高类型的民主制”(注:《列宁全集》,中文2版(下同),第36卷,405页。)。即由人民群众直接地选举从地方到中央各级政府的领导人。为此,列宁明确地提出了“苏维埃政权高于各政党”的原则,强调“苏维埃政权既不是遵照谁的指令,也不是根据哪个政党的决议建立的,因为它高于各政党”(注:《列宁全集》,第33卷,305页。)。列宁还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政党制度提出了两条原则,一是参加苏维埃的各政党和平竞争,由人民选择执政党;二是布尔什维克党和其他进入苏维埃的政党分掌政权,联合执政。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社会革命党同布尔什维克党一起进入了苏维埃。但此后不久,由于社会革命党右翼发动叛乱而被驱逐出苏维埃,其左翼则与布尔什维克党合并,这就在实际上形成了一党制。所以列宁说,在苏维埃俄国,布尔什维克党是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在进行管理”(注:《列宁全集》,第43卷,111页。)。加之当时苏维埃俄国处在14个帝国主义国家的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的特殊环境中,苏维埃政权不得不实行军事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又是由布尔什维克党来实行的,并且大量使用强制性的甚至是暴力的手段,国家政权对社会生活实行类似“全能主义”的全面干预。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列宁在阐释“无产阶级专政”时,曾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党的专政”,甚至是“领袖的专政”(注:《列宁全集》,第39卷,27页。)。

但是,1920年底内战结束、1921年春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列宁开始觉察到“党专政”所导致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行,列宁日益感到必须停止使用“党专政”的口号,并对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进行改革,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1922年3月,列宁明确地提出了党政分开的主张。他说:“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注:《列宁全集》,第43卷,64页。)列宁还反对把人民委员会的行政工作提交到党中央政治局来讨论的做法,并对个人过分集权的趋势引起了警觉。他说:“在这一点上我也有很大的过错,因为人民委员会和政治局之间很多事都是通过我个人来联系的。一旦我离开工作,两个轮子立刻就转不动了”(注:《列宁全集》,第43卷,111页。)。列宁临终之前,已表露出对当时担任总书记职务的斯大林已经“掌握了无限的权力”的担忧,他对斯大林能否“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表示“没有把握”,并向党代表大会建议把斯大林调离总书记的工作岗位。(注:《列宁全集》,第43卷,339~340页。)为了防止少数领袖人物乃至个人的专权,列宁建议“把中央委员会人数增加到50人甚至100人”(注:《列宁全集》,第43卷,341页。),同时改进和加强党和国家的监督体制。一是加强党的监督委员会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二是建立并改组工农检查院,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通过这些措施,实际上是通过强化党内党外的监督,尤其是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监督,来防止把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变为“党的专政”,把党和国家的政治活动置于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

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在实践上背离了列宁主义,最终导致了个人专断和肃反扩大化的“大清洗”,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给苏联的社会主义事业乃至整个国际共运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在“党的专政”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并明确地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的。毛泽东针对国民党、蒋介石提出的“一个主义、一个党、一个领袖”的法西斯独裁,在《论联合政府》中明确地提出了“立即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成立民主的联合政府”的主张,宣告中国共产党的目标是要“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1051、1053页,人民出版社,1991。)邓小平在抗日根据地进行“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建设时,也明确地提出要“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他指出:“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中工作的干部;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甚有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为‘党员高于一切’者,党员可以为非作歹,党员犯法可以宽恕”。其结果造成“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总之,‘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其是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10页,人民出版社,1994。)

然而,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后,过去曾反对过的“以党治国”观念,却成了一条不成文的实际上的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被冠之以“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正如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328~329页,人民出版社,1994。)因此,他在1980年8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就提出要“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321页,人民出版社,1994。)。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他多次提出要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日程,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77页,人民出版社,1993。)显然,在邓小平看来,在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这个问题上,党政分开是关键。而党政分开的实质,我理解,就是要在治国的基本方略上,切实从“以党治国”转变为“依法治国”,即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上治理国家。不能以党代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党的正确领导。

三、执政党要不要接受监督,以及怎样接受监督?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要不要接受监督这个问题,邓小平早在1957年4月就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他说:“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12页,人民出版社,1994。)这是因为: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因此,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必须接受监督。

执政的共产党应当接受谁的监督?邓小平指出:对共产党的监督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党自身的监督,即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二是来自于群众的监督,即群众对执政党及其党员的监督。三是来自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执政党及其党员的监督。他指出:“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270~271页,人民出版社,1994。)

现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过程中,执政的共产党及其党员应当通过怎样的具体途径来接受来自上述三个方面的监督?以及怎样使执政党及其党员对来自这三个方面的监督真正地“怕”起来?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在此仅就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基本思路:

1.就执政党内部的监督而言,应当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机构的权力,增强其权威性。当前党内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党内监督乏力;而党内监督乏力的一个制度性原因,则在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制于同级党委。建议修改现行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的中央委员会平行,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受上一级纪委垂直领导;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独立行使监督权;在党的中央纪委与中央委员会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裁定。

2.就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而言,应当建立起一整套制度,确保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切实享有对执政党及其党员的活动和行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主要途径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应当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执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关系和权限关系(一是人大内部党组在人大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人大与同级党委的关系),确保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确保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至高无上性。应当明确,人大能够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并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而是党的领导正确和成功的体现。

3.就来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而言,主要是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应当通过立法(如制订政党法),在法律上明确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之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同时,也应考虑制订《社团法》,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其他利益群体的代表组织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方面,在监督执政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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