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的法治精神与民国立宪论文

《大宪章》的法治精神与民国立宪论文

《大宪章》的法治精神与民国立宪

谢冬慧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摘 要 :英国《大宪章》是一部影响世界的法律文献,它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时代的局限,赋予社会各个阶层和普通民众广泛的权利,彰显了“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大宪章》的思想和精神内核深深影响着英国后世乃至全世界宪法的发展进程。中国自清末开始效仿西欧模式开展立宪活动,民国立宪间接地受到了《大宪章》法治精神的影响。

关键词 :《大宪章》;思想内核;精神内核;法治精神;民国立宪

《大宪章》作为最早的宪法性文件,它影响了世界从古至今宪法发展的历程,自然也多少或者间接地对民国时期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制定产生了某些影响。

一、《大宪章》的法治精神内核

《大宪章》是中世纪英国政治舞台上最为活跃的两大实权派----国王和贵族签订的政治协议。它是由25名大贵族集体草拟、旨在要求国王与普通民众一同遵守法律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这也与英国当时社会各个阶层的政治诉求密切关联,表明当时英国的王权游离于法律之外,引起贵族等其他阶层的强烈不满。而要求王权与民众一同守法恰恰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普遍守法”的法治理论一脉相承,也诚如学者所言:“《大宪章》开启了民主、法治的先河,为后世埋下了民主与法治的种子。”[1]

首先,《大宪章》以保护各阶层权利为重心。《大宪章》自1215年颁布后,多次被修改,经过十年相对定型。1215年的原初版本包括序言和63个条款,从这些条款的内容来看,《大宪章》以保护各阶层权利为重心。根据学者统计,在这63个条款中,“关于保障贵族和骑士的权利的约有25条,占全文的40%;关于贵族、骑士和自由民的权利一起受到保障的达30条,约占全文的50%;关于市民和自由民的权利同得保障的条文约有6--7条,约占全文的9%--10%”[2]。如《大宪章》第1条即重申教会权利不得随意剥夺;接着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地继承权和租用权;保障城镇、贸易和商人的权利;维护包括乡绅、自耕农、城市市民和社会其他阶层的权益,甚至其他自由人的权利。当然,《大宪章》中不乏保护市民商业自由的条款,以促进英国的经济发展;此外,《大宪章》也强调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其次,《大宪章》规定国王必须民主决策、依法司法。要求国王不可擅自征税,也无权随意决定臣民的权利和命运,同时限制王室官吏的行为,也即国王及其亲属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根据《大宪章》签订的背景,由于约翰国王及其前任的专制统治,引起当时贵族阶层及其民众的不满,在贵族的联合组织要求下签订了这份文件,文件对国王权力的行使提出了一些要求。归纳起来,《大宪章》条款从政治、经济、宗教、司法等多个方面规范了国王的权力。例如,“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开会,讨论研究征款事宜”,这一规定被当作《大宪章》最为经典的条款,它限制了国王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制和独断。而“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以及“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两个条款则从罪刑法定原则、正当法律程序等方面规定了国王的司法权力范围。

为了确保国王遵守宪章以及各项权利的可行性,《大宪章》第61条规定,由贵族推举25人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以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大宪章》通过立法限制王权,使传统的“王权至尊”变成“王在法下”,从而决定了英国后来政治发展的走向。因此,《大宪章》是一份权利宣言,它旨在重申贵族封臣的权利,保护自由民的权利,限制国王的权利。也即在法律面前,国王没有特权,而是与臣民一样要遵守法律,体现法治精神。

经历了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特别是唐家山堰塞湖抢险历练的水利人,把“抢第一时间”作为向玉树震区伸出救援之手的果敢行动:国家防总、水利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震区!水利部快速启动水利抗震救灾应急预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快速组织40多名得力专家和技术人员驰援灾区!青海省水利厅快速组织专家组和抢险分队赶赴灾区查险排险、开展水利工程应急抢修和供水保障等工作!水利部有关司局和在京直属单位、各流域机构紧急行动,地方水利部门纷纷请战!水利职工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献爱心……

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背景下,被迫接受西学的主张。当时的维新派代表康有为等上书光绪皇帝,指出“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15]236。因此,应效仿他们“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15]237。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等西方列强签订不平等条约,不得不决意进行政治改革。1901年,清政府正式宣布实行“新政”,1905年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法律的变革挽救岌岌可危的政治统治。

由图1可知,料液比对SDF得率具有一定的影响,料液比在1∶10~1∶20 (g/mL)之间时,羊肚菌SDF得率显著升高,在1∶20 (g/mL)时SDF得率达到最大值。当料液比在1∶20~1∶30 (g/mL)时,羊肚菌SDF得率增加量开始减少。这是由于在适当料液比范围内,料液比的增加可以增强SDF的溶出,但料液比超过某一值时,碱液的浓度稀释降低了羊肚菌SDF的提取效果,综合经济及后续试验处理的工作量考虑,采用料液比1∶20左右较为适宜。

第二,《大宪章》开世界宪法性文件之先河。英国1215年《大宪章》不仅被公认为是英国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献,它对人类人权文明制度的建设具有首开先河的作用[9]。柯克大法官最早提出《大宪章》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学人,而将这一说法最早介绍到中国来的则是梁启超先生[10]。尽管这种提法遭到质疑,但是《大宪章》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地位是无法撼动的。前文已述,《大宪章》开启人类人权保护之端,它是历史上第一份规定臣民自由权利的宪法性文件,具有深远的世界影响。无疑,《大宪章》已经成为当今英美等西方国家宪法的鼻祖,受其影响,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的宪法文件均载入了具有人权保护性质的条款内容。

苏易简中了状元后,曾担任谏官,深受太宗器重。可他有一点不好,嗜酒如命。本来文人雅士喜欢喝酒没什么,可是苏易简太贪杯了。

二、《大宪章》对后世立宪的影响

《大宪章》的法治精神内核深深影响着英国后世乃至全世界,800年前的《大宪章》“并没有随着签约双方的离世而消失,没有因时代变迁而封存。它持续得相当久,它的基本原则影响至今,不仅影响着英国,还影响了全世界”[7],法治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大宪章》所内蕴的法治精神也深深地影响了后世立宪的进程。

第一,《大宪章》奠定了英国后世立宪的基础。在英国,《大宪章》开启了制约王权和保障人民基本权益的先河,继约翰国王之后,几乎每一任英国国王都要签署专门法律文件,表示确认《大宪章》或是许诺人民新的权利。特别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议会在总结自《大宪章》以来英国宪法的基础上,相继通过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明确了国王的权利,重申了基本人权,建立起英国近代意义的宪法政治[8]。由于《大宪章》的缘故,英国被称为世界上最早开展立宪的国家,奠定了英国后世立宪的基础。

“法律至上”恰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1215年《大宪章》作为影响世界的政治文件,它产生于英国普通法形成之际,尽管世人对其褒贬不一,但是其所确立的限制王权,维护法律,也即“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是永远值得称道的。无疑,《大宪章》作为一份法律文件对英国法治乃至世界法治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此外,对于教材内容蕴含的德育内容,我们可以通过学生朗读的过程让学生充分感受和体会到德育知识。朗读是我们语文教学的一部分。在朗读的过程中,学生对教学内容能够有更好的情感体验,使自己置身于教学内容所营造的情感氛围中,从而可以更好地感受到教学内容所蕴含的德育思想。

其次,民国立宪之初考察过英国。对清政府而言,“立宪”既是挽救危局,也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因此,学习别国的立宪经验是清政府开展立宪的第一步,由此拉开了著名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序幕。1905年7月16日,清政府发布谕旨:“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数年以来,规模虽具而实效未彰,总由承办人员向无讲求,未能洞悉原委。似此因循敷衍,何由起衰弱而救颠危。兹特简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绍英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16]1“五大臣出洋考察”的主要目的是对各国宪法制度进行研究找出适合中国立宪改革所能效仿的有益之处[17]103,而考察过程中就有去英国考察立宪的经历。考察团对英国的立宪及政治考察非常仔细,载泽等一行在英国停留了45天[18]37。为使载泽的考察团在英国取得良好的收获,中英双方对考察均非常认真,做了周密的安排,驻使大臣汪大燮专门聘请了英国专家分专题为考察团讲解,政治名家阿施来排定日期,分类讲座。并且,第一天讲理论,第二天前往实地考察。这样见闻互证,较易领会[17]98。“据考察团了解,议会是英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由三部分组成,即国王、上院和下院。一项议案只有在得到三方同意之后,方可成为法律。”[17]105“此外,考察团还了解到大法官在英国地位极尊,王国各地之法官,均由大法官奏任,终身其事,非上下院弹劾,不得黜退。对于英国法院民事、刑事两大系统的审判程序及英国律师的分类与职权,考政大臣们亦均有所考察。”[17]110对于英国的考察情况,考察团负责人载泽所做的《考察政治日记》中进行了详细记载。总体上,“五大臣出洋收获丰硕,效果显著,推动了预备立宪的决策”[17]103,这是清政府效仿西方立宪的开端,由此开启了民国立宪的历史进程。

当然,它对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建设进程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中国自清末开始移植西方法治,开展立宪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大宪章》法治精神的影响。

第四,从领导人的人格魅力角度看,《大宪章》的诞生,约翰国王作为一国之君的气度和风范也是相当高的,值得赞许。“在中世纪的各个国王中,约翰国王应算是比较有能力的一位。正是在约翰统治时期,英国封建政治集权制度有了长足发展,王室也积累了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6]153“大宪章的签订对英国历史发展的影响既体现在直接的法律层面也体现在社会心理意识的深层。国王在其臣民面前被迫表示服从法律,若有违反甘愿受罚,这一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一幕在1215年之后成为了英国人头脑影像中永远的画面。”[6]257“大宪章凝结着12世纪、13世纪英国人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它的订立标志了英国文明历史乃至世界文明史的跃进。”[6]185这些赞许及评价表明,《大宪章》的诞生也展现了英国领导人约翰国王的魅力与风采。

第五,《大宪章》对当代世界仍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大宪章》所确立的“王在法下”也即“国王必须服从法律”的原则,其意义深远,与当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另一方面,《大宪章》条款对王权的限制,按照今天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将政府的职权放在法律的严格约束之下,由此确立了有限权力的观念,启迪了有限政府的思想,为民众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基础。毫无疑问,《大宪章》法治精神的影响是全方位、持久性的。

第三,《大宪章》使英国成为近现代宪法政治的发源地。近现代宪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就是法律至上。《大宪章》中的法治思想成为英国社会不可动摇的法律制度基础,同时《大宪章》作为英国宪法基础性文件,被认为是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它奠定了英国近现代宪法的基石,对世界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1]。它影响了美国的《独立宣言》与法国的《人权宣言》,而这两部《宣言》又成为近现代世界各国立宪的蓝本,起到了示范作用。因此,有学者认为,大宪章在英国乃至世界宪法史上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在1215年而是在17、18世纪被缔造的[6]127。的确,中世纪的《大宪章》为西方近现代其它国家的宪法政治提供了范本。北美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人把大宪章的原则和内容写进了美国宪法,尤其是“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可以追溯到英国大宪章”[12]。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宣言》,也明显地受到英美宪法原则的影响。甚至“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采用了英国大宪章的许多观点和内容”[13],影响可见一斑。

三、民国立宪的《大宪章》元素

中国近代自清末开始修宪,民国时期立宪活动频繁。从清廷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到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及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前后出台了数部宪法文本。而中国自清末开始的这一系列立宪活动,主要走的是一条效仿西欧的道路,因此,受《大宪章》的影响是可以肯定的。

首先,民国立宪缘起于英国入侵。清朝后期的中国国力衰弱,成为外国列强欺凌的对象。英国用鸦片和大炮敲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当然,有学者认为英国发动对华战争也有“法律”上的原因,早年英国的商人来华经商,大清帝国“从来未曾想过给予他们什么‘自由’的权利”,殊不知“那些帆桅上挂着‘米’字旗的英国人,曾为了捍卫自己的‘臣民权利’,而手持利剑向国王约翰提出过著名的《大宪章》?”[14]176强大的权利待遇落差,激怒了英国人的侵华心理,借此改变中国的“法律”现状。后来,此观点被“领事裁判权”----中国司法主权丧失的实例验证了。

由图3计算可得卫星相对于地面站的运动速度均值为9.5 cm/s,将计算得到的多普勒系数k代入式(8)中就可以计算得到卫星本振频率值。图5为测量的通信卫星本振频率变化曲线,图6为卫星本振频率相对于标称值的偏差。

《大宪章》所内蕴的法治精神与英国的法治传统是分不开的。英国长期存在着日尔曼民族“法律至上”的传统,它存在于日耳曼人的古老习惯法中,即使国王也不例外。正如13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布拉克顿所言:“国王不应该服从任何人,但应该服从上帝和法律,因为法律创造了国王。”[3]134因此,英国是一个法治传统悠久的国家,这种法治传统又培育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4]。在英国,崇尚法律,法律至上成为多数英国人的共同信念;国王“根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来引导他的人民,并且和他的人民一样服从于法律”[5]。“法律的力量在1215年化解了贵族与王权势不两立的危情”[6]43。正是《大宪章》这份古典的宪法文献正式确立了“法律至上”原则。

2)迭代运算模块共享:设计中资源消耗最多的是迭代运算单元,同时作为每级流水线需要反复调用的核心单元,计算正余弦和反正切函数时共享此单元可以节省不少逻辑资源,但两个函数所涉及到的判决条件不一样,正余弦是以角度θ的迭代值,而反正切的则是Y的迭代值,这时需要控制寄存器来告诉每级流水迭代模块使用何种判决条件。

再次,《大宪章》蕴含着丰富的法治主义精神。仔细研读《大宪章》法条内容,不难解读它呈现给人们的“弦外之音”,那就是法治精神。《大宪章》重申了法治主义原则,有关司法改革的精神后来被吸收到了普通法当中,成为法官判案和审查王室法令的参照标准。《大宪章》“真正价值在于树立了一系列原则,包括国王征税必须经普遍同意的原则,国王应受监督和国民有权合法反抗政府的原则,国民享有人生自由原则等”[3]80-81,而这些原则的核心在于法治主义。

再次,民国宪法的《大宪章》影子。前文已述,英国《大宪章》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或者目的,就是对国王权力的限制,使“王在法下”。而中国古代一以贯之的传统理念是“皇权至上”也即“王权至上”。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建构是围绕着维护皇权利益为中心而展开的。直到清末立宪变法,受西方立宪模式的影响,才逐渐扭转这种“王权至上”的局面。清政府的立宪成果《立宪十九信条谕》深得英宪精神,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为限”,这是清政府颁布的唯一等于宪法的文书,其主要精神是限制皇权,实行君主立宪[19]17,这一点与《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有共同的价值诉求。

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先生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为蓝本,制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强调国民权利,倡导五权宪法,为民国时期的立宪奠定了基础。这里,英宪精神与两大宣言的根均源自英国《大宪章》那里,而从民国时期颁布的几部主要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当中,均可以看到有关“王权”限制的规定,例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基于法律委任发布命令;制定官制、官规提交参议院议决;受弹劾接受特别法庭审判等。”后面民国时期颁布的几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都有类似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大宪章》的影子,是《大宪章》对民国立宪的间接影响所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41条规定,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基于法律委任发布命令,制定官制、官规提交参议院议决,受弹劾接受特别法庭审判等。《中华民国约法》第14条、第20条、第28条规定,大总统经参议院同意,解散立法院,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经立法院同意,宣布大赦。《中华民国宪法》第73条、第75条、第80条、第85条规定,大总统经国会议员选举,依法律委任发布命令,就职时须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缔结条约,非经国会同意不生效力等。《中华民国宪法》第73条、第38条、第39条规定,总统经行政院院长副署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就职时须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谨誓!”

民国立宪的主导思想是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其中“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中关于反专制、重民权、以法治国、五权分立而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一系列设想,凝结了他民主的精华,直到今天,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19]20。个人认为,孙中山先生的上述设想与英国《大宪章》所倡导的法治精神有很多相似之处。孙中山先生的教育背景是西学,虽然没有直接的史料证明他读过英国《大宪章》,但是,他的政治思想和约法设计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英国《大宪章》的影响,也在合理的逻辑推理范畴之内。

最后,民国学者的《大宪章》研究。一个时期的立宪活动与该时期学者的研究往往是分不开的。民国时期也不例外,尽管当时社会动荡不定,但是学术研究却是较好的。其实,早在清末就已经有学者对英国的立宪有所研究了,当时出版了周达译述的《英国宪法论》(日本学者著述),其中有这样的描述:“英国宪法,列国宪法之母也。”[20]1“大宪章,世人所称为英国宪法之渊源也。”[20]4可见,在清末的法学界早已对以《大宪章》为源头的英国立宪有所关注,往往学界的学术研究是政府行动的推动力量。到民国时期,学界继续发挥着这样的作用。

我们知道,民国时期短暂的几十年,立宪活动却是较为频繁的,有关立宪研究的成果也比较多,仅对英国立宪的研究就出了一系列成果,如《英国宪法政治小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谢无量译《宪法论》(上海右文社1914年版)、萨孟武著《各国宪法及其政府》(重庆南方印书馆1943年版)、曹绍廉著《欧美民主宪法》(贵阳文通书局1944年版)、王世杰著《比较宪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等。这里,曾书友撰写的《英国宪法政治小史》比较有代表性,书中对《大宪章》有过这样的论述:“大宪章为诸侯及教士强逼英王签押的契约,与平民政治本来没有什么关系。但这一套宪章为限制王室权力的重要依据。”[21]5“大宪章为限制王室权力很重要的文字;且为王室与诸侯分配利益义务的合同。”[21]20还有当时的著名宪法学家王世杰在他的《比较宪法》一书中所提到的《大宪章》也较有代表性:“该宪章实可为英王与当时大小贵族及僧侣所结的一种契约,其目的在限制国王的权力……”[22]16这些论述与前文所述的《大宪章》基本内核是吻合的。

在我们的研究中,760例乙肝孕妇均有明确的产前诊断指征,与普通孕妇的穿刺指征并无明显不同,总检出异常产前诊断结果123例(16.18%)。但由于本研究仅为现状的描述性分析,并未对其与普通孕妇的产前诊断结果进行比较。另外,本研究中有45例羊膜腔穿刺术是经过胎盘进行,以往有研究表明是否经过胎盘与羊水中乙肝病毒定量无明显关系[7],但对于孕妇外周血不同的病毒定量是否产生影响仍不明确。在后续的研究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介入性产前诊断中影响宫内母胎传播的高危因素及降低风险的干预措施。

从立法的角度,任何时期,也无论哪一个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纵向关注历史上、横向关注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相应立法,以汲取有益的启示和借鉴。民国时期的立宪是当时非常重要的立法和政治活动,也不例外。从上述的研究成果,可以想见,民国立宪过程中,对英国《大宪章》有一定的关注和研究,民国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也多少受到了英国《大宪章》的启迪。

尽管800多年前的英国与中华民国时期,时空相异甚远,但是《大宪章》的诞生及其精神却跨越了时空的界限,影响了全世界从古至今宪法发展的历程,也多少或者间接地对民国时期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产生了影响。民国立宪缘起于受《大宪章》启发的英国人入侵,英国人不满清政府的法律。民国立宪之初,清政府派员专门考察过《大宪章》的诞生地英国,清政府的立宪成果《立宪十九信条谕》深得英宪精神。民国宪法的“王权”限制条款,实为《大宪章》对民国立宪的间接影响所致。民国学者对《大宪章》的密切关注,直接影响了民国的立宪活动。简言之,《大宪章》对民国立宪的影响是可以肯定的,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或许从中得到某些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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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6873( 2019) 05- 0001- 05

收稿日期: 2019- 06- 20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国时期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研究”(14FFX026);南京审计大学重大课题“中国审计史料的收集、整理与研究”(NSZD201730)。

作者简介 :谢冬慧(1969-- ),女,安徽池州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后,主要从事法史学和法理学研究。

doi: 10.16401/j.cnki.ysxb.1003-6873.2019.05.108

〔责任编辑:吴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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