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探讨_债券论文

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探讨_债券论文

可转换债券会计处理浅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券论文,会计处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可转换债券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1.直接债务法。直接债务法是将可转换债券当作一般债券处理,而对于其内含期权在发行时和发行后均不进行确认。这种观点认为:①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则必须持有债券,要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②绝对准确地计量转换价值是不可能的,所以将可转换债券视同一般债券进行处理。目前,美国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制度均采用直接债务法。

转换时可以使用账面价值法也可以使用市场价值法。账面价值法是以可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过程的利得或损失。市场价值法是以标的股票的市价作为转换股票价值,其与可转换债券账面摊余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换损益。但这种方法经常会导致出现损失,所以较少使用。另外,可转换债券发行和转换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相联系的,转换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往往从属于发行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发行时不单独确认转换期权收益,转换时就采用账面价值法,不确认转换损益;如果发行时单独确认转换期权收益,转换时就必须采用市场价值法,确认转换损益。

例:赛闻公司2000年发行了5年期、票面利率8%、票面金额100万元的可转换债券,简化起见,假定平价发行。但由于含有期权,所以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正常利率(10%)。每1 000元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成40股普通股,发行者不能赎回。发行时股票面值为20元,股价为20元,行权价格为25元,转换时股价为28元。为研究方便,以下会计处理仅限于发行和转换时。

本例中,转换的会计处理只能采用账面价值法。具体会计处理为:发行时,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债券100万元。转换时,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债券100万元;贷:股本8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万元。

2.分离债务法。这种观点下可转换债券被看做是债务和转换期权的混合物。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收益表现为直接债务的价值和转换期权的价值。对转换期权价值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会导致债券折价的确认,因此增加了利息费用。真实的利息成本应是支付的利息加发行时形成折价的摊销。要计算该折价首先要按照同类公司或具有类似风险公司发行直接债务的收益率对其未来现金流量折现计算出直接债券价值,再将总发行收入减去直接债券价值即为可转换债券所含期权价值。这一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相似,即将本金和利息折现作为债务价值,总价值减去债务价值即为应确认所含期权价值。我国新会计准则采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原理与其相似,但具体做法有些不同。

沿用上例,按国际会计准则所作会计处理为:发行时,借:银行存款100万元,应付债券——债券折价7.58万元;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债券100万元,资本公积——期权7.58万元。这里由于可转换债券现值=100×(P/S,10%,5)+100×8%×(P/A,10%,5)=92.42(万元),则转换期权价值=100-92.42=7.58(万元)。即按这种方法本期将100万元发行收益分离确认为债务92.42万元和期权7.58万元。

按照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虽然总体上同属于分离债务法,但做法上还是有一些差别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发行时,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92.42万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8万元。转换时,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92.42万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8万元;贷:股本8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万元。

以上是目前会计实务界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方法,其区别在于直接债务法将可转换债券看作是债务,而分离债务法将可转换债券看作是债务和转换期权的混合物,所以后者比前者更真实地反映了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实质,但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思考。

二、改进建议

1.会计处理要反映交易特征和经济实质。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实质是:可转换债券是债性、股性和转换期权三种特性的混合物。三种特性不一定同时出现,即有时表现为债性,有时表现为股性,有时表现为债性和股性并存,但不论哪一种情况,只要可转换债券未转换就一直含有期权。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可转换债券当作一般债券进行处理,显然没有反映以上特征;在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虽作了一定改进,但仍未完全反映其经济实质。这是因为可转换债券有三种可能,而反映经济实质和交易特征的会计处理应是在分析可转换债券下列三种可能性的基础上实现的。

第一种可能:可转换债券到期全部未转换。这种情况下可转换债券则以债性为主,但比一般债券多了一种转换期权(尽管未转换),故其发行收益应等于持有期间本金和利息现值与转换期权价值之和。用公式表示为:可转换债券发行收益=应确认的债务价值+应确认的期权价值=直接债券价值+债券所含期权价值=债券到期本金现值+持有期间利息现值+债券所含期权价值。

由于可转换债券发行收益一般为已知,所以应确认的期权价值=可转换债券发行收益-应确认的债务价值。仍以前面的例子进行说明。因为应确认的债务价值=100×(P/S,10%,5)+100×8%×(P/A,10%,5)=92.42(万元),所以应确认的期权价值=100-92.42=7.58(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92.42万元,资本公积——期权7.58万元。

第二种可能:可转换债券到期全部转换。这种情况下可转换债券则以股性为主,故其发行收益应等于持有至到期按转换价转换的股票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之和。用公式表示为:可转换债券发行收益=应确认的股权价值+应确认的期权价值=直接股权价值+股权所含期权价值=到期转换股票价值的现值+股权所含期权价值。

由于可转换债券发行收益一般为已知,所以应确认的期权价值=可转换债券发行收益-应确认的股权价值。仍以前面的例子进行说明。因为应确认的股权价值=100×(P/S,10%,5)=62.092(万元),所以应确认的期权价值=100-62.092=37.908(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资本公积——转换准备62.092万元,资本公积——期权37.908万元。

第三种可能:持有债券转换的可能性为一定概率。假定上例持有债券转换的可能性为p,则持有的可转换债券有p的可能性转换为股票,即具有股性;同时也有(1-p)的可能性未转换,即具有债性。此时,可转换债券发行收益应等于其债务价值、股权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之和。用公式表示为:可转换债券发行收益=应确认的债务价值+应确认的股权价值+应确认的期权价值=(1-p)×(债券到期本金和利息现值+债券所含期权价值)+p×(到期转换股票价值的现值+股权所含期权价值)=(1-p)×直接债券价值+p×直接股权价值+(1-p)×债券所含期权价值+p×股权所含期权价值。

由于可转换债券发行收益一般为已知,所以应确认的期权价值=可转换债券发行收益-应确认的债务价值-应确认的股权价值。假定上例转换概率为70%,将数据代入可得:应确认的债务价值=(1-70%)×92.42=27.73(万元);应确认的股权价值=70%×62.092=43.46(万元);应确认的期权价值=100-27.73-43.46=28.81(万元)。

即确认的债务价值、股权价值、期权价值分别为27.73万元、43.46万元和28.81万元,则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27.73万元,资本公积——转换准备43.46万元,资本公积——期权28.81万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应根据不同情况下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以分别体现债性、股性和转换期权特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所采用的直接债务法事实上仅是可转换债券处理的一种特例,而将特例推及全部则有失公允。而即将采用的分离债务法,由于只是建立在债性基础上的分离,故没有反映可转换债券的股性,因而没有真正体现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实质。

2.会计处理要符合财务报告要素定义。我国会计制度将负债定义为: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将负债定义为债务,在逻辑上犯了同语反复的错误,也未能揭示负债的本质特征。而“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并不能涵盖负债义务的各种清偿方式,如可转换债券是以未来发行股票来偿还债务的,而未来发行股票只是一个未来的承诺合约,并不能认定为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比会计制度对负债所下定义要进步许多,但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定义中的“经济利益”。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认为资产的内涵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中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资产的内涵是“经济资源”,应当说,两者都强调了资产的有用性或盈利性。但无论哪一种理解,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负债定义中的“经济利益”都被理解为资产,而未来发行股票的承诺合约可以被看作是资产吗?如果理解为资产,则与负债定义符合;如果不是资产,则负债定义应该扩展为包括将来按固定价格发行股票的义务的公允价值的耗费。即将负债定义修改为:负债是指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以权益证券予以清偿的现时义务。那么其特征也应扩展为:它体现为对一个或多个实体承担的现时义务,这种义务可以通过资产的转移来履行,也可以通过权益证券的转移来履行。也就是说,如果负债定义不予改变而直接把可转换债券确认为负债是不恰当的。而按照我们提出的改进做法,在不同可能性下确认和计量的方式不同,这就避免了与负债概念相冲突的问题。

3.潜在普通股的计算。《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定可将可转换债券的潜在普通股归入每股收益的计算口径。事实上从可转换债券的三种可能来看,在第一种可能下,如果将潜在普通股纳入每股收益的计算中会大大稀释每股收益;在第二种可能下,由于以股性为主则可以按此规定处理;在第三种可能下,按转股可能性计算每股收益中的普通股当量则更能反映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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