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海关与地方协会的关系--以厦门近代长关海关为例_厦门海关论文

论现代海关与地方协会的关系--以厦门近代长关海关为例_厦门海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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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兼管常关是近代中国海关史上一起影响深远的事件。1900年8月八国联军侵占北京后,清政府与之达成和议,于1901年9月7日订立《辛丑条约》,内中规定:清政府向各国赔款4.5亿海关两白银,并规定为担保赔款的偿付,“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06页。)然而,这一规定在事实上触犯了旧有常关体制下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海关兼管常关在其推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一些清政府封疆大吏和各个地方上的不满和抵制。这使得海关兼管常关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实现,而事实上海关将50 里内常关完全置于税务司直接管理之下则已是民国初年的事了。(注:参见戴一峰:《论清末海关兼管常关》,《历史研究》1989年第6期;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360页。)在这一段时期之内,共同置身于海关兼管常关这一矛盾冲突事件中,各地海关与地方上的势力集团有了一系列的密切交往和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地方上社会经济活动。本文着眼于此,在海关兼管常关这一矛盾冲突事件中,在个案上选取厦门海关为例, 对海关和地方社团的关系作一论述,以就教于方家。

厦门海关兼管常关大体上可以从两个阶段加以考查。第一阶段是在《辛丑条约》订立、1901年11月11日厦门常关移归厦门关兼办到1905年8月的厦门英租界闹关事件;第二阶段则自1905年到1921年,厦门海关兼管常关(此一时期主要是石码常关)及其相应的修订关税、简化税则等方面的改革。

厦门常关于1901年11月11日移归厦门关兼办。接办之初,时任税务司辛盛并没有马上对其进行整顿改革,而是采用总税务司赫德的“暂按旧章用旧人,一切更张皆须从缓入手”原则,维持原有做法。1903年4月起,税务司阿理嗣接任后,即开始对厦门常关旧章进行一系列改革。而全面整顿则在1904年10月后,时嘉兰贝代理税务司,他在前任的基础上采取较为激烈的整顿方式,新章叠出,科罚无度,许多商民濒于破产,以至于酿成1905年8月的厦门英租界闹关事件。

据庄清水先生的研究,嘉兰贝对常关的整顿措施大致分四方面:第一,对常关行政上的旧有人员大量裁员裁薪,上至常关委员,下至听差、跟丁无一幸免,减薪幅度在百分之二十之上;第二,采取许多新的管理措施:为缩短允许商船装卸货时间,改24小时为白天,商人常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费用。缩短红单(税单)有效期,改三年为半年,商人进口的已纳税货物常因流通渠道不畅不能按时出口而困于重征。同时扩大报关范围,改零星货物、物品不需报关征税的一贯做法为“一切报关”,阻塞商品销路,还增设岛内关卡,改货物岛内流通“无须再纳分文”为“皆应完税款”,使商人难堪重费;第三,实行船钞包商承包制。包商只要每年向常关缴交一定数额的包口费,就可任便雇船装运货物而不再缴纳船例,至于包商如何向船户收取及收取多少,常关实际上是不管的。所以往往造成包商任意私索。包商一方面勒索船户,另一方面又要贿赂关员,否则就会被取消承包资格同时被关员以各种借口处以罚金。在重罚勒索下,厦门常关的罚款竟然畸形地超过了常税;第四,扩大征税范围,增加规费种类。根据《辛丑条约》,常关划归新关兼办,仅指“五内”常关的行政管理和常税征收。但当时厦门口税务司并不满足于此,他多方扩大常税征收范围,甚至对路过厦门口岸50里内水面的他口航行船只也征收常税。(注:参见庄清水:《清末厦门英租界闹关事件始末》,《海关研究》1991年第1期。)

嘉兰贝推行的上述措施,毫无疑问地损害了以商会为代表的商民利益,引起了厦门商民的强烈不满。先是厦门各主要商行于光绪三十一年正月联名致函商政总局要求照会嘉兰贝删除不合理新章条文,在没有得到满意答案后,又于七月列举新章弊端六条,通过商部参议王清穆转告外务部札饬总税务司过问此事。厦门商会总理林尔嘉也于1905年8月连续多次就常关员役受贿问题致函嘉兰贝,要求给予受贿关役革职的处分。但都没有得到解决。这使得商民与海关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一日(1905年8月30日(注:魏尔特的记载是8月31日,与庄清水先生的研究有出入。见[英]魏尔特著,陈敖才、陆琢成等译,戴一峰校《赫德与中国海关》(下),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厦门终于爆发了声势浩大的闹关浪潮,罢港、罢市达5天之久,商民围攻位于英租界海后路的厦门新关,强烈要求严办虐民关员,改良关章……后由于英国水兵60名登陆解围,事态才未进一步发展。新关当天损失关产约3700元。八月初三日,常关设在厦门岛内的江头哨卡也同时被商民捣毁,毁抢各物值银200余元。(注:庄清水:《清末厦门英租界闹关事件始末》,前引文。)

厦门闹关事件发生后,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初十日,福州将军崇善对整个事件提出了6条结案处理意见,由外务部代奏。其内容如下:

(一)“此案实有关章不便于商”,对商民“应请从宽免议”。

(二)对首要分子“查已当场格杀,余饬拿务获”。

(三)“筹款修复”被毁关房。

(四)革办洋、常被告关员,“若辈利分赏金不无格外需索,现查实的各分别革办。”

(五)“筹议将关章改良”。

(六)撤换厦门新关税务司,因为“嘉税务司于关役苛索不加约束,叠经行查又不遵办,致酿巨案,实难辞咎”,应“克日撤换,以肃榷政。”

至于关章修改,迫于商民的力量和军宪的干预,总税务司赫德虽出于无奈,但也做出了以下修改:

(一)汇并、修订常关税则和规费。光绪三十一年十月,赫德选派三都澳税务司甘福履到厦门,协助新任厦门关税务司包罗进行此项工作,同时指示:“现在所有费例册簿暨税则应行综核,另定一并之则例刊发各商、俾众知晓”,但在汇并和修订时必须注意“从关务商情两面设想,不必似商人万难承认之例。总须两面情形无碍方能为永远遵守之办法”。最后经多次会商厦门商会,订立新章24条。

(二)改革罚办制度。赫德要求今后“凡关涉罚办暨充公等案,须将当时情形及货价、税数综核详酌,秉公订办。”不准随意罚款。

(三)延长办公时间,及时验放各商货物。为缓和矛盾,赫德要求税务司包罗必须“将常关办公员役分上下班,展长办公时刻,俾使各商便易过关,并派可靠之帮办督理一切”。(注:庄清水:《清末厦门英租界闹关事件始末》,前引文。)

在整个闹关事件发生、解决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处处看见厦门商会的作用。首先,出于维护商民利益的需要,商会曾多次与海关交涉,在无果的情况下导致闹关事件的发生;其次,在问题的解决上,海关在常关税则和规费的修订上,须同商会多次会商才得最后订立;最后,从最终对关章的修订来看,商民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商会在整个事件中所起的作用。

毫无疑问,1905年的厦门海关闹关事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这让总税务司、厦门海关税务司等人在对此后石码常关的收归和对常关的改革上持绝对谨慎的态度,小心翼翼地注意商会的态度。甚至到了1916年,在对常关的税则做出改革时, 厦门关税务司仍然谨慎地提醒北京:“我们不能忽略往事。由于1905年的事记忆犹新,我们必须认清如果事前未经过商会的赞许,任何提高常关税率的企图,必会导致混乱。”(注:厦门海关档案室编,戴一峰主编《厦门海关历史档案选编》(1911年—1949年)第一辑(以下简称《档案选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1916年12月10日,厦门去函,第129号”,第38页。)总的来看,在这一阶段海关与商会呈直接对立的局面,这归咎于海关对于以商会为代表的商民利益的忽视。

厦门海关对常关的兼管的第二阶段是对石码常关的收归。这一管辖权于1913年10月1日实现。海关税务司充分利用民国初年福建地方政局不稳的形势,在海关监督的协助之下实现了对石码常关的管辖。这可以从北京总税务司给厦门海关税务司的信函中可以看出:

1913年8月26日

北京来函

收回50里以内的常关关卡

你现在将得到税务处的指示,海关监督也将得到。在北京命令不起作用的一个独立地区,要做有关该地区的许多工作是困难的。但我的意见是当独立被取消时,你可以拿出你得到的指示,要恢复原职的海关监督遵从,直截了当地乘上你的汽艇去接收这些关卡。有协定书做后盾,你的合法地位是无可非议的。一旦控制住这些关卡,要赶走你是困难。我希望你能以这种方式去完成某些工作。……(注:《档案选编》,“1913年8月26日,北京来函”,第14—15页。)

对石码常关管辖权的实现显然并不是海关的最后目的。北京的精神是:常关革新要达到的目标是,简化手续,统一税则,充分管理,尽可能地增加税收。(注:《档案选编》,“1917年7月3日,北京来函”,第51页。)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海关所持的是绝对谨慎的态度。厦门关税务司的态度是要“非常小心地进行”,(注:《档案选编》,“1913年11月19日,厦门去函,第75号”,第18页。)这得到北京方面的赞成。(注:《档案选编》,“1913年12月2日,北京来函”,第19页。)在未获得来自地方上支持之前,北京总税务司的态度十分小心,甚至为了求稳定而不惜否认海关兼管常关的根本目的。在1915年8月3日北京给厦门海关的信函中,北京方面对于常关的改革持绝对的否定态度。北京总税务司称:“不!我并未(对常关改革)寄托很大期望。厦门将是一个难以对付的地方。我很了解并很懂得你那称之为‘十诫’的含义。然而,有一点你应记住:我所渴望的并非增加税收,甚至亦非简化手续。”(注:《档案选编》,“1915年8月3日,北京来函”,第36页。)

但当到了常关收回的第三个年头,显然总税务司对厦门海关迟迟不能对关税税则做出改革流露出极大的不满。1916年11月21日,北京来函中提到新任海关监督访问总税务司:“我接见他并谈到有必要朝常关税则改革的方向做出一点成就。厦门是唯一无所作为的口岸。”(注:《档案选编》,“1916年11月21日,北京来函”,第37页。)对此,厦门海关税务司的解释是:“这个问题(指关税改革)没有被忽视。但是在这里提出的比在北京估计的要困难得多”,并且他指出在新任海关监督对当地商会施加影响,使他们收回原来的反对意见之前,事情仍然处于比较难办的境况当中。而且他感到“当地关税改革的努力,将会遭到那些臭名昭著的顽固派商人们强劲的反对”。(注:《档案选编》,“1916年12月10日,厦门去函,第129号”,第38页。)

北京方面显然认同来自厦门海关税务司的观点,但它并没有放弃其既定的目的:即改革常关税则,提高税收。为此它建议厦门:放弃各地区通用一个统一的税则的观念,而代之以各个地区分别对待并尽可能为之的政策。意思就是对厦门可以区别对待,从而减轻反对势力的影响。它认为,“商会自然需要认真对待,而且既得利益也需要考虑。我知道厦门有特殊的困难需作斗争,但我相信其他地方所能做的,在厦门如有耐心和机智,也同样能够做到。首要的是要人们普遍了解到,改革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将会遇到像眼前所展现的那种困难。对商会的开导是这第一步中的一部分,希望你能注意到”。(注:《档案选编》,“1916年12月27日,北京来函”,第39页。)而且总税务司要求力求与海关监督搞好关系,因为来自他的支持值得获取。

在这种情势下,厦门海关税务司展开了对商会的沟通和交流,希望在常关税则改革上获取商会的支持。他采取了一种极其灵活的方式,在发布关税改革的通告之前,邀请华人商会会长(黄庆元),“一位颇具声望的银行家”,到他的办公室,当面向黄解释情况。而在此之前,税务司利用他和该会长同在同文书院理事会任职的关系,(注:税务司时任同文书院理事会的副主席,商会会长则是一位理事。两人在理事会的年会上曾相识。)已取得部分的熟悉和了解。海关监督对税务司的做法大加赞赏,认为这是“一件鼓舞人心的事,因为此人是一位在厦门颇有影响的人物。得到他的支持,就不必担心来自其他华人行业的麻烦”。(注:《档案选编》,“1917年6月25日,厦门去函,第141号”,第46页。)对于海关即将进行关税税则改革,商会会长的评价则一反以往的抨击态度,评论有两点:“首先,这次增加的很少(指税率),——比百分之一略多些——既然这个税率是经过你(税务司)亲自批准的,就不会有什么反对意见;其次,他(商会会长)希望无论如何这仅仅是一项权宜措施,因为不会太久就将建立国币,而使人头痛的‘两’的问题即将废除。”同时,商会会长要求税务司应该“写信给商会,宣布此项即将出台的变化,并同时解释该项新的税率曾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税务司表示乐意遵从,并称双方在有关常关的问题上应该保持密切联系,这对双方均为有益。(注:《档案选编》,“1917年6月25日,厦门去函,第141号”,第46页。)于是双方之前的矛盾迎刃而解,商会会长对于税率的提高,演绎出一个巧妙的办法来解释提高的原因,并为中国商人所理解并接受。(注:这个方法是:从增加10%的原有基础出发,这一增加比例必然是累进的,那就是说,如果重量是100,要增加10;10还必须再增加1;1还必须再增加十分之一;十分之一必须再增加百分之一,由此类推。结果与海关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但就本地人的理解力会更加明白易懂。而且还有一个好处是它基于“厘”。)厦门海关常关税率改革顺利走出第一步。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征得商会或者商会上层领导人的同意并获得他们的支持后,海关对常关关税的改革才得以实现。这是在保障双方利益的前提之下实现的。海关在制定计划时,把商会列入必须加以考虑的一股力量。只有在这一股力量的允许之下,海关的小心翼翼的改革才能得以实现。但不管怎么说,这为厦门海关对常关的管理和改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方向,即与地方社团(商会)共同协商处理常关问题,必须对双方利益都加以考虑。

在此之后,北京显然对厦门的改革是满意的,并且在之前的基础上提出常关革新的目标:简化手续,统一税则,充分管理,尽可能增加税收。至此,厦门海关对常关的管理和改革全面展开。

1918年,厦门海关重新采用常关税收的“四联单”制度,借以对常关税收进行“极其盼待的改革”。但北京方面一方面对这种试验性步骤“感到高兴”,另一方面也不忘记提醒厦门海关:“除非他们(商人)支持你,否则你将会发现任何改革都是困难的。”(注:《档案选编》,“1918年7月16日,北京来函”,第70页。)与此同时,商会对海关的交涉转到日常事件的处理上。这类事件往往是商会下属行业公会在进出口货物时与海关发生的纠纷,需商会出面加以协商解决。以下是几则三四十年代厦门商会出面为下属行业公会与海关的纠纷事件作协商和努力的个案史料。

粮油公会请总商会交涉放还海关扣留美义和生油(注:厦门总商会、厦门市档案馆编《厦门商会档案史料选编》,鹭江出版社1993年版,第345页。)

粮油公会接据美义和理由书,以存货将即运厦,被海关扣留,请为交涉领回。该会即于昨日呈总商会,略称:案据职会会员美义和蔡光崎理由书称:窃光崎素在梧屿,托材安在就地邻近诸乡里收买生仁油,计148珍,欲运到厦,报关过税,讵料于本月8日晨,突有海关巡员拥队至梧屿缉私,登陆向光崎厝内,不分皂白,将所存之生油一切,搜搬以去。会于10及12日,叠呈陈情,未蒙批示准予领回,深恐被其拍卖,则光崎未免吃亏,合亟沥情呈请钧会转呈海关体恤商艰,准予将该生油,使光崎领回,以保血本,实感德便。等由。查蔡光崎所称各节,既未有触犯关章,未稔海关,何为扣彼之生油。一被扣留,不能随时应市,营业上实发生多大影响,商家血本攸关,合应据情呈请钧会,转函海关,将扣留美义和之生油,迅予悉数放行,实感德便云云。

《民钟报》,1930年3月20日

商会派代表与海关共谋补救无证进出口货检验办法(注:《厦门商会档案史料选编》,前引书,第275页。)

市商会于昨下午3时召开各同业公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出席商会理监事及公会理事长计40余人,主席骆萍踪,记录陈山明。主席报告赴京出席全国联会情形。讨论要案:关于厦门海关布告,以修正进出口贸易办法,已于11月17日公布施行。自公布日起,货物输入必须呈验输入许可证始准进口,而本市迄未奉到该项办法,商家无从申请领证,应如何请求补救案。各出席者咸以办法虽已实施,而商家无处领证,目前输入货物均无证件,如海关遂予执行,则本市商家向外采办货物,将一概不能进口,商家损失重大,货物调剂亦受影响。热烈发表意见。结果,议决推举常务理事骆萍踪、庄金章、常务监事翁吉人、理事魏英才等4人为代表,于25日上午往海关商洽补救办法,商洽要点为:一、请海关准予延至办法颁到,商家有所根据申请领证后,实施验证进口,在无法领到输入许可证以前,一切输入货物,应准免证入口。二、在办法公布以前, 本市商家在外订购之货物,应有补救办法,准其输入。

  《星光日报》,1946年11月24日

请改善验货方式致厦门海关公函(注:《厦门商会档案史料选编》,前引书,第346页。)

(1948年3月24日)

露寅敬秘164号

敬启者:据会员商纷纷来会报告,以海关人员对进口货物,每唛均索样品,商家损失甚大,请求转请设法改善,以期减少损失。等情。到会,相应商请查照,敬希查明改善,藉纾商艰,仍盼惠复为荷。此致

厦门关税务司孟

而对于商会为这些类似事件而与海关的交涉,厦门海关税务司一方面认为这是“毫无根据的申诉”,另一方面又以前所未有的强硬态度表示:“不能容忍商会干涉我的业务工作,除非该团体能保证:他们代表有异议的商人所接受的任何案件,均曾经过他们周密的调查,并得到他们一致的支持。”(注:《档案选编》,“1918年8月3日,厦门去函,第169号”,第70页。)对此,商会显然始料未及,商会会长向海关监督表示:今后商会将不会有好日子过了。这表明海关在取得商会为代表的地方团体的支持后,一改开始时的小心翼翼的做法,已经明显地加强对地方团体的控制和约束力。

在近代中国社会,商会作为商民利益的组织在政治、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对于近代厦门社会而言尤为如此。作为商民的团体组织,厦门商会领导人自己也承认:“厦门为通商口岸,商会为领袖社团。”(注:厦门市商会:《厦门问题》,1945年。厦门市档案馆,全宗A34号,卷213。)这就决定了在近代厦门社会中,商会几乎是唯一的有影响力的地方社团。海关与商会在常关管理和改革问题上的纠纷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海关与地方社团的关系。

从政治学意义上讲,近代中国商会是一利益集团,它是由近代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为维护自身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团体,从一开始它就以工商业者的当然代表的身份发挥影响,力求政府的决策最大程度地符合自身利益。以近代厦门商会为例,它成立的宗旨就是:“……制定商规,维护公众利益,排解纠纷,必要时代表商会进行调解,以及向官方提出申诉,维护实业界利益;地方政府出台影响到农工商业利益的法规时,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诉,并公开发表意见;……”(注:《1910年厦门商务总会组织章则》第3章“宗旨”第6、9条。厦门总商会(工商联)编《厦门商会史》,第250—251页。)在海关兼管常关的过程中,厦门商会理所当然地担负起为商民利益请命的角色。从1905年的闹关事件,到与海关协作,在常关的管理和革新上维护双方的利益,无不呈现出这一特征。

从厦门海关的角度而言,它在处理兼管常关问题时遇到了来自以商会为代表的地方社团势力的挑战。在经历1905年双方利益直接冲突而酿成的闹关事件之后,海关与地方社团的关系演化为在照顾地方社团利益的基础上首先获得其承认和支持,进而完全控制地方海关,并且在与商会的日常事务交往上逐渐采取强硬的态度,双方在此过程中都以维护自己利益为重,既妥协又斗争,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呈一种共生共荣的态势。这种海关与地方社团的关系也为以往强调地方团体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斗争的研究所忽视。在地方海关史研究中,它应该被纳入研究者的视野,在区域的框架下作进一步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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