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界产权与法人产权的含义--并请教魏兴华教授_产权理论论文

论新界产权与法人产权的含义--并请教魏兴华教授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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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权理论的研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特别是以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目标的确立而逐步变化的。但是,迄今为止,对于产权和法人产权概念的表述和内涵的界定,仍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共识。笔者谈谈自己的认识,并借此向理论界同仁商榷和请教。

一、产权含义界说:一般产权与具体产权

关于产权的定义,西方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物A·A·艾尔奇安说:“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的选择的权利。”[①]西方产权理论的又一代表人物W·尼科尔森说,“产权是所有权和所有者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安排。”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登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②]

我国的理论界从不同的视角对产权作出许多不同的定义表述:刘诗白教授在他的《产权新论》专著中对产权下了四个定义,“它的第一个定义是,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它的占有权。这是关于产权的简单定义。”第二个定义是“财产权就是主体拥有所有权——由法律规定的最高主体——支配使用权、利得权、处置权,是上述权力的总和、结构。”第三个定义是:“最高主体——法定主体——的所有权结构,和财产的代理人委托人拥有的占有权(经营权)的总和。”第四个定义是:“主体之间或是主体与代理人委托人之间为润滑经济活动,减少营运成本而实现的产权安排,是所有权、支配使用权、利润权、处置权构架的自觉设置。”[③]

丁建中先生认为,“产权,广义地说就是财产权利”,并从产权的状态着眼,将产权表述为“静态产权和动态产权。”[④]还有的同志从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表述,认为“产权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产权是所有权的市场表现”。[⑤]常修泽教授主张从行为权利的角度定义产权,使这个概念的外延更加宽泛。其产权定义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涵:第一,产权体系论。完备的产权总是一种权利或权利体系,即以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的各种行为性权利体系。它包括出资者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财产使用权、财产获益权、财产处置权、财产转让权等。第二,产权价值论。产权是一种价值形态的财产收益,这就意味着产权的客体不再限于生产资源,它可以泛指人们排他性地拥有的一切使自己或他人受到损益的权利,不管这些权利是建立在对财产、资源等有形物品的占有,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以及其它权利。第三,产权可分论。产权是可分的,这种可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诸种权利之间可以分离;二是同一财产的产权可以在量上分割。既然产权“可分”,也就可以重新组合。在不同的权利之间可以重新组合;在同一产权分割成的不同份额之间也可以重新组合。[⑥]

本人认为,产权是一个现代经济学的新概念、新词汇,它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由经济学和法学日益的交叉而产生的新范畴。产权最基本的含义是指财产(资产)的权利,它反映的是法制的经济社会中人与财产的权和利的关系问题。为了将产权含义界说的更为明确,从理解的需要可将产权分为一般产权和具体产权两种含义。所谓一般产权也可称为抽象产权和产权一般,是指撇开具体或特定层次和特定形式的产权抽象。一般产权或抽象产权的基本含义是有法律研究硬化或确认的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的权、责、益关系;所谓具体产权也可称为特定的产权,是指具体层次、具体形式的特定产权,具体层次的产权如股份制经济中的最终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等;具体形式的产权如财产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具体产权的含义同样是用法律确认的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的权益关系。但与一般产权不同的它是独立的产权,有其具体严格的权利边界,具体产权之间不能相互侵权。一般产权实际上只是理论抽象或现代经济学术语,不能独立地存在,它只能在具体产权中得以体现,即一般产权寓具体产权之中,现实生活中的产权只能是具体的产权。也就是说,通常而言的产权都是具体的某个层次或某项形式的产权。可以见得,一般产权与具体产权的区分,将使上述理论界的复杂而又弦妙的产权含义的诠释,变得简捷明快通俗易懂,对于推进产权的理论研究和改革的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人财产权的内涵机理

法人财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它的独立化使国有产权明晰化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那么,法人财产权严格规范的定义应如何表述呢?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在阐述现代企业制的基本特征中,首先启用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⑦]可以见得,《决定》只对法人财产权的权能和权责进行了概要的论述,并没有对法人财产权的定义进行规范性表述。

那么法人财产权的定义究竟应如何表述?笔者谈谈自己的认识:所谓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产权社会化、层次化和结构化运动中分解和分离出来的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利。

法人财产权的内涵机理笔者将其概括为三方面:

第一,以财产组织的科学化、社会化和结构化为前提。法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财产组织社会化、产权结构层次化运动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典型形式,它将分散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的财产汇集在一起,将单个微量财产变成巨型的社会财产,从而将多元化的分散的个人意志变成整体意志,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从而提高资本的规模效益。

第二,以企业的法人化为基础。所谓企业的法人化即通过法律程序规定企业经济组织和团体,具有人格化的性质。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而言的。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和团体,它本来是无生命的社会存在。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实体组织,它要独立进行各自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从而要与其它市场主体发生复杂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了使经济组织从事的经营活动能够独立自主地长期发展和延续,又不受参加企业成员个人的死亡等情况的影响,因而法律赋予这些经济组织以法人地位,使它受到法律保护,享受种种权利并负有相应的责任。企业具有法人身份并选有法人代表,就表现为一个有人格的社会经济实体,从而也就拥有区别于个人意志的共同意志,拥有对企业财产支配全权的独立完整的财产权主体。

第三,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法人财产制度是指具有法人性质的企业经济实体,法律赋予他具有全部资产(包括股本即资本金,加上公积金,再加上未分配的盈利之和),从实物形态看指企业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处置和受益的权利。

法人财产制度有区别于自然人财产制度的三个重要特征:一是财产的直接占有者是一个在法律上具有人格化的团体和机构,而原本的财产总是自然人的财产。二是法人代表董事会对财产的支配拥有全权,而作为最终所有者的股东不管是谁,都丧失了对企业的直接支配权。三是法人财产是一种发达商品经济中转化的财产,即企业虽然没有财产的最终所有权,但拥有财产的实际占有、支配、使用、处置和受益一定层次的所有权。

三、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界分

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是两个在根本性质上不同的产权范畴,但由于法人财产权在某些权能方面与经营权有若干相同之处,导致了人们对二者认识上的混乱。如我国著名的经济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卫兴华教授撰文说:“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本身就是一个具体内涵不明晰的概念,因而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是财产经营权,可多年来讲两权分离,已赋予企业经营权,何必把本来已经明确的企业经营概念置换为不明确的法人财产权呢?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那么它与国家所有权或出资者所有权是什么关系呢?……这种所有权又是具体指什么?”[⑧]如此看来。在理论上对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作进一步界分,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推进以股份制为基本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区分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在权能性质上的区别。经营权是产权层次化结构中的一项权能,就其权能性质而言,是一种财产的运作权或操作管理权,即对财产有目的的支配,并从属自己的意志运作,但不具有所有权。而法人财产权则是产权分解出来的独立的产权,是物质形态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价值形态的占有、支配、使用、处置和受益权。如同厉以宁先生认为:“其实从理论角度,用企业法人所有权更为准确,更能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不过,只要我们把财产权与所有权视为同一,财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也是指财产所有权……全部都是一个意思。”[⑨]

2.在产权主体和实体性质上的区别。经营权作为一项重要权能,可以由一个人,也可以由一个组织来承担,但这个人或组织未必是经营财产的所有人或主体;一个企业拥有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它已经是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因而,经营权主体从性质上看是非实体性的,从而也是非法人化的,财产具有不可交易性质。而法人财产权则是独立的财产所有权,是具有法人化的独立实体,这种法人财产权是可以交易的。法人财产组织是一个商品生产者,从而是市场交易的主体,它与外部组织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真正的商品交换关系。

3.在权能获得的途径和权能边界上的区别。经营权权能的获得是财产所有者的有条件的让渡,是所有者对经营者权利的“授予”或“下放”,如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国家“下放”或“授予”的;在实行股份制企业中,经理们的经营权则是董事会“授予”的,国家或董事会可以对经营权施加各种制约条件,控制和干预甚至收回经营权。因此,经营权与所有权只能是适当分离,经营权的权能带有很大的“弹性”,其权能边界在有些情况下是模糊不清的。

法人财产权的权能是权力的再造,即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财产社会化运动积聚又分解出来的独立的产权,公司法人享有法律确认的全部出资者投资再造(形成)的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是独立的权利,是再造或新生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法律硬化的无“弹性”的,权能界区是清晰的,权利的行使一般是独立自主和不受控制的。

4.在权能结构体系上的区别。具有经营权的个人或组织由于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自然不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实体,他不能享受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经营权的权能结构是不完备的,只包括占有、支配、使用和一定意义上的处置权利,而不具有收益的权利。

法人财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财产组织的核心,也是企业作为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主体的首要前提,企业独立占有和支配全部投入的财产,理所当然享有由此带来的权益,法人财产权的权能结构体系是完备的。

5.在权能状态和体现的关系上的区别。由于经营权是所有权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的有限“授予”,其权能状态也是有限制的。经营权一般体现在动态中人对物的关系上,即体现在财产的经营运作过程中。如人们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过程中,它反映的是人对物的运动关系。法人财产权是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这种权利体现的首先是静态中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其次还体现在运动状态中人与物的关系。法人财产权实质是企业——董事会代表股东的共同利益,对股东进行整体运作的一种权利,进一步讲,它反映的是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财产所有者之间,财产所有者与法人企业之间以及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6.在权能边界划分的条件和标准上的区别。经营权是所有权的“下放”权利,经营权的权能边界与所有权不是完全清晰的,二者之间并没完全分离,经营权也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所谓相对独立是指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而言,经营权只具有一定条件和一定限度的独立性。

而法人财产权不同,它实质是一种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所谓完全独立性是就财产实体而言,相对的是企业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责任,法人实体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注释:

[①]《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文版,第三卷,1992年版,第491页。

[②][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和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6—113页。

[③]刘诗白:《产权新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136页。

[④]丁建中:《产权理论及产权改革目标模式探索》,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⑤]李量:《中国经济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页。

[⑥]常修泽:《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第18页。

[⑦]《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⑧]卫兴华:《党校科研信息》1995年第8期,第17页。

[⑨]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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