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发展中的相关立法探讨论文_刘畅

无人机发展中的相关立法探讨论文_刘畅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摘要:科技的进步,无人机的飞速发展愈发广泛的应用使无人机的立法势在必行,可制定像《民用航空法》一样的完整全面的法律,有效规制无人机的同时促进无人机的发展。

关键词:应用现状;法律隐患;国外经验;立法探讨

1.前言

无人机体积小、灵活机动、无需专门的场所即可升空飞行,操作简单,成本相对较低,容易获得。这些特点使无人机能够应用于非常多的领域。科技的迅速发展使无人机的应用愈发普遍,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2.无人机的应用现状

2.1在航拍方面的应用

航拍无人机是民用消费级无人机中非常流行的应用领域,国内无人机尚有很大比例都是从事航拍无人机生产的。

通过搭载高清摄像头,无人机可以制作极速运动航拍、风景宣传片,摄像爱好者越来越喜欢在旅行中用无人机拍摄。早在2015年9月,日本response网站就报道过开发出利用无人机航拍制作三维图纸的系统,大大减少了三维图纸的制作时间。

2.2在农业方面的应用

2008年汶川地震,震后中科院由低空无人机飞象一号进行拍摄,了解地震灾区的房屋和道路的破坏程度和空间分布、以及滑坡、崩塌、堰塞湖等地震灾害的分布和动态变化。为抢险救灾、地震灾害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

2.3在其他方面的应用

无人机能深入险峻的环境,进行环境监测,对各种信息及时反馈,对于灾前预防和灾后救治有很大作用。而大型自然灾害都有明显的征兆,无人机对这些征兆能及时捕捉[1]。

无人机还在物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2015年起阿里巴巴旗下淘宝网、京东集团等快递业也开始用无人机送货,不受地形、地面阻塞等的影响,还可以送到偏远地区。

3.无人机应用产生的法律隐患

3.1无人机干扰民航事件

2017年4月26日下午6时左右,成都双流机场发生“无人机扰航”事件。造成22架航班备降。2017年5月1日16时许,昆明长水机场北段受无人机影响,导致至少8个航班备降。无人机黑飞急需完备的法律为基础,加强监管,在监管的同时健康促进无人机事件的发展。

3.2景区无人机管理

比起机场上空与城市密集区无人机的安全隐患,人们对景区无人机不够重视。但在2015年发生过游客在禁飞无人机的景区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放飞无人机,但无人机却因操作不慎掉在黄鹤楼附近,虽未造成伤人事件,但仍值得我们思考。景区内无规则的放飞无人机,可能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也有掉落砸伤的危险。

3.3无人机涉及隐私问题

无人机的性质和特点,使其可能对人不动声色的监视而不得人知或无人机飞行时可能不经意间拍摄的画面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更有甚至出现过利用无人机在女生宿舍外飞行借机拍摄女生宿舍的事件。

3.4无人机黑飞可能影响国家安全

外国无人机在未经同意飞越国边境时侵犯了我国领土的自主权,若无人机携带爆炸物或爆炸性武器则可能造成更大危险。我国还发生过如下事件,某公司私自利用无人机对我国广西北海地区边境地形进行测绘,其中有很多涉及军事秘密的航拍测绘,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又由于航拍测绘十分精确,若落入敌方之手会对我国进行精确打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4.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无人机立法进行探讨

现在国外关于无人机的立法情况比我国相对较好,但大都也是关于无人机的行政立法或专门立法方面,关于无人机的民事立法相对较少,还处在不成熟的阶段。

德国《航空法管理法》规定,带有照相、录像等拍摄功能的飞机,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允许拍摄个人或其私人领域,如房屋、建筑、宅基地等。也是从专门法的角度对无人机进行规制;王卫国(2006年)翻译的《荷兰民法典》中,规定高度危险物责任、污染物损害责任、矿物外溢损害责任都可以因第三人的故意行为而免责。按照这些国家的规定,如果是第三人行为导致的侵权,则无人机操控者可因此免责;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即FAA对消费级无人机的立法进行了探索,2015年为了研究更好的将消费级无人机纳入国内航空系统时,美国选定了试点进行研究,尽管关于隐私方面的政策,不属于FAA的研究范围,但由于FAA要求各个试点拟定各地区消费级无人机运营期间的隐私法规,对消费级无人机隐私方面的保护提供了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而美国对隐私保护的某些政策性法规也值得在我国消费级无人机的民事立法中予以借鉴。

美国虽然没有关于无人机专门的民事侵权法,但是在此之前美国的侵权行为法也可以作为无人机侵权后的参考。在美国的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利用法律赋予他的诉讼权利主张赔偿,因为陪审团通常更多的基于可以理解的人性考虑,如购买大公司瑕疵产品而受到伤害往往能获得陪审团的同情理解,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无人机侵权后,除无人机拥有者使用者的责任,当事人可向知名无人机公司请求更多的赔偿;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的无人机立法组于2018年撰写了一份立法草案,这份草案将成为欧盟未来的无人机基本法规。关于消费级无人机侵权责任主体,已经为我们找侵权责任主体提供了新思路,即新的草案明确要求无人机必须安装具有防火功能的铭牌,并在铭牌上登出相关的注册信息,无人机事故发生后即使机身损毁,也可以据此判断责任主体[2]。

随着无人机作为新兴航空器的兴起,理论上无人机属于《民用航空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实际上无人机即无人驾驶航空器,与传统意义上的航空器有显著的区别,如造价成本低,易购买,体积相对普通飞机较小等使无人机其实并不适用传统的法律。我国近些年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出台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一些临时性文件,如民用航空局2009年发布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2016年又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然而我国距今为止尚未拥有专门规制无人机的法律。

对于我国而言可以相对借鉴国外经验,如:坚持问题为导向,以轻型、微型无人机为重点,对不同安全风险的无人机分类分级别管理;规定具体禁飞区域,即禁飞区域以外都可以无人机飞行,这有利于用法律保障无人机的发展,但如此是否遗漏很多弊端,如景区无人机问题,就此问题,不提倡完全在景区内禁飞,可效仿宁夏的沙湖生态旅游区,在每年的一定时期内,向空管部门申请长期空域,允许无人机玩家在景区内自由飞行;在无人机应用于各个行业,如物流业,统一的利用侵权责任法解决法律责任问题空洞而无具体可操作性,在面对将来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问题时,法律责任分配不清,受害者如果得不到充分补偿而聚众闹事,可能阻碍无人机的发展和增加各个行业使用无人机时的犹豫;立法强制无人机投保制度,有效转移无人机风险。

5.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来,不管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还是之前的政府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对无人机的管理基本上是以一种碎片化社会管理的方式实现的[3],对于无人机管理的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没有形成进行系统完整的规范体系。而科技的进步,无人机的飞速发展愈发广泛的应用使无人机的立法势在必行,可制定像《民用航空法》一样的完整全面的法律,将无人机从生产、销售、备案、不同型号性能的区别对待、具体应用领域、执行部门、惩罚机制等方面具体化法律化[4],有效规制无人机的同时促进无人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平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处理好的三对关系[J].财经法学.2018(06).

[2]程啸.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结构及总则部分的完善[J].财经法学.2018(06).

[3]潘晓菲,刘琪.消费级无人机飞行规则创设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25).

[4]刘强,马欢军.人工智能专利侵权问题研究[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8(08).

作者简介:刘畅(1995.10—),女,河北省定州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刘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标签:;  ;  ;  ;  ;  ;  ;  ;  

无人机发展中的相关立法探讨论文_刘畅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