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及港台敦煌寺院经济研究述评_佛教论文

国外及港台敦煌寺院经济研究述评_佛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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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E[文章编号]1000-422x(2013)02-0103-06

20世纪初期,敦煌莫高窟出土了大约5万卷文书,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敦煌寺院经济文书,这些文书记载了唐五代时期敦煌寺院丰富的经济信息。近百年来,国内外学者利用寺院经济文书对当时的敦煌寺院经济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出现了大量的成果。笔者曾对中国大陆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过总结,①但就目前掌握的材料看,还无人总结过国外和港台地区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本文对这些成果进行了述评,以期学界对它们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敦煌寺院的财产研究

(一)敦煌寺院财产管理机构

日本学者竺沙雅章认为,敦煌归义军时期的第一任节度使张义潮在推翻吐蕃统治后宣布对各寺院的常住百姓(贱民)和寺院的财产,不得凭借任何权势进行侵夺、损毁。在宣布保护寺院的同时,重新组建敦煌的佛教教团机构,以使唐朝的各种制度得以恢复。②他认为敦煌教团的最高机构被称为都司,都司管辖教团内的一切财产。都司有都司仓、儭司等下属机构,拥有直接经营的牧地和田园。都司的最高僧官都僧统(都教授)对经济活动非常重视,负责批复出借种子年粮、分配布施物、接受各寺的年度会计报告、批准各寺的年终决算等事务。③土肥义和在竺氏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寺院经济文书进一步研究了敦煌教团的其它财产管理机构。他认为,这个时期的都僧统所辖的教团都司下设儭司、行像司、灯司、方等道场司、经司、功司、功德司、堂斋司、修造司、招提司、仓司、西仓司、常住仓司、公廨司、羊司和经司等机构。通过考证他指出方等道场司和招提司等机构似乎并非各寺都常设。④

(二)敦煌寺院及寺院财产研究

香港学者何培斌(Ho Puaypeng)认为,6世纪至10世纪的中国拥有三种型制的佛寺,即国家佛寺、国家认可的佛寺以及私立的兰若、精舍和佛堂。由于传世文献的缺乏,我们难以获知后两种佛寺建造的有关情况,敦煌寺院经济文书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丰富的信息。他指出,S·3873号写本是施主索淇署名在唐显通年间布施财产重建报恩寺的状本,此件文书清楚地显示了在唐代“国家所认可的佛寺”兴建的有关情况。通过敦煌写本还可看出,当时敦煌地区私立的兰若、精舍和佛堂大多由民户的宅院改建而成。⑤

法国学者侯锦郎(Hou Ching-lang)在《敦煌龙兴寺的器物历》一文中对P.3423号文书中的佛像和供养具部分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认为这件文书基本反映了敦煌莫高窟第17洞窟中收藏物的内容。⑥这些为我们认识中世纪的西域作出颇有意义的贡献。虽然作者对该文书的性质和作用理解还不准确,但他尝试对文书记载的器物做历史考察却具有启发意义。法国学者童丕(Eric Trombert)仔细考察了数件敦煌寺院经济文书,研究了文书中“红蓝”和“红花”这两种寺院的物品,认为它们都是在张骞通西域后的汉末晋初传到中国的植物红蓝花的产品。他认为“红蓝”是红蓝花的种子,“红花”是指胭脂。⑦美国学者胡素馨(Sarah E.Fraser)认为通过敦煌寺院的日常进出账可以了解当时寺院经济,以及从中反映出来的敦煌佛教美术制作的报酬和组织方式。文书显示,寺院仓库的粮食被酿成酒,作为薪水支付给雇佣来的画家。这一流通形式改变了寺院储藏物品原有的宗教价值,这种变精神为物质的寺院经济,及寺院储藏物品的收取与消费,成为中世纪宗教领域的一个特征。⑧

法国学者热拉—贝扎尔(Robert Jera-Bezard)和莫尼克·玛雅尔(Monique Maillard)合著的《敦煌幡幢的原形和装潢》一文考察了敦煌寺院的幡幢图案,并且将其和西亚、印度和中国内地的幡幢进行了比较,认为敦煌的幡幢装潢技术不是由外国传播而来的,而是受中国内地佛教的影响。这一点对于研究敦煌佛教的地位相当重要。⑨加拿大学者盛余韵(Angela Sheng)通过研究在敦煌石窟发现的一些表现佛教神像的刺绣残片,试图揭示5世纪以后尤其是唐朝时的中国,佛教对于刺绣品的推广起了较大的作用,并且考证了当时织造装饰性纺织品的四种方法,其中的刺绣法在晚唐时期风行一时的积福之举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还认为,唐朝时佛教的传播促进了精致佛绣的产生。⑩

二、敦煌寺院的收入研究

(一)敦煌寺院的高利贷收入

在当时的敦煌寺院,出贷谷物收取利息是其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许多学者都对它进行过研究。法国学者谢和耐(Jacques Gernet)认为,当时敦煌寺院高利贷的利率一般为50%,借贷的往往是农民,这种借贷一般要用“贷”字来表示。敦煌寺院还有不收取利息的借贷,一般用“便”字来表示。寺院的农奴和僧尼享有无息借贷的优惠。(11)童丕的《敦煌的借贷契——中世纪中国的物质生活与社会》(12)一著以敦煌寺院借贷文书为主要史料,用大量的篇幅描述借贷契约所展示的敦煌社会,并试图揭示整个中古时代中国的社会生活和物质文化的某些重要层面。作者的《十世纪敦煌的借贷人》一文是对该书的重要补充,他力图跳出经济史研究的藩篱,将便物历所反映的经济与社会变迁及其与社会等级升降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置于社会史的广阔视野中加以考察。(13)

敦煌地区百姓的贫困化是随着高利贷的发展而加剧的。高利贷的最大受益者是佛教寺院。俄国学者丘古耶夫斯基(Leonid Cuguevskii)认为大额借贷利息的获取是寺院经济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同时也使农民的经济地位进一步恶化。(14)日本学者堀敏一指出在净土寺,高利贷收入占了寺院整个年收入的主要部分,几乎和粮食加工业的碾硙收入相等。(15)北原薰分析了在敦煌寺院借贷中存在的一些管理弊端。他认为僧人借贷寺院斛斗并未支付利息。这种借贷实际上将常住斛斗的利息让给了僧人。(16)这个观点和谢和耐的看法不谋而合。

台湾学者罗彤华利用敦煌寺院的借贷文书,并充分结合传世文献的相关材料,对唐五代时期的民间借贷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当时民间借贷有信用借贷、质押借贷和各种特殊形态的借贷等多种类型。他分析了唐代民间借贷的期限、数量、利率和债务不履行的处理方法,并分析了唐代民间借贷有提供融资渠道、剥削榨取和败坏吏治等影响。(17)依笔者看来,这是研究敦煌寺院借贷文书的集大成之作,他把敦煌寺院借贷文书放在唐五代时期民间借贷的大背景下,把出土文书和传世文献有机结合,进一步彰显了这些文书的价值。

(二)敦煌寺院其它收入

除了收入高利贷的利息外,敦煌寺院还有其他多种收入项目。美国学者杨联陞(Yang Liensheng)对敦煌寺院的“出唱”即拍卖收入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敦煌寺院经济文书中的“唱”字就是“唱衣”,即拍卖的简写。(18)谢和耐结合佛教内律和部分敦煌文书也对敦煌寺院的出唱活动进行了探讨,认为这种拍卖所形成的大型庙会在中国佛教团体的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敦煌寺院的“唱衣”是一项集体活动,敦煌地区的所有寺院都要参加,当时的拍卖品包括寺院进行宗教服务而获得的作为报酬的衣物和织物。(19)日本学者堀敏一认为当时敦煌寺院的经济实力雄厚,占有数量较多的土地并出租以获取地租,租种寺院土地者包括当时在敦煌地区社会地位较高的僧侣和政府官员等各个阶层。寺院还雇佣“园子”等人在寺院自营的菜园和果园中劳动。(20)

敦煌寺院收入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信众的布施,谢和耐认为这项收入约占寺院每年总收入的四分之一左右。供物绝大部分是在每年盛大节日时收入的,在固定时间内有一系列供物几乎都是在集体或官方的大型宗教仪式中,由普通世俗百姓和地方官吏们所奉献的(21)。北原薰指出施舍疏中的“施入大众”是由敦煌教团接受,但由于没有经过论证,所以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22)出租进行粮食加工的碾硙和油料加工的油梁是敦煌寺院又一大经济来源。谢和耐认为,净土寺的碾硙设施每年可赚回六十石左右的利润,但也要缴税。(23)谢和耐关于拥有碾硙的敦煌寺院要向政府交税的观点是错误的。其错误的根源是没有正确理解“硙课”一词的含义。硙课实际上是指碾硙的经营者硙户向客户收取的加工费。

三、敦煌寺院支出及同外界经济交往的研究

(一)节日支出

童丕梳理了多份敦煌寺院经济文书,研究了这些文书中记载的敦煌寺院在二月八日佛诞节前后支出的情况,还原了当时敦煌地区二月八佛诞节庆的详细过程,并从更深层的角度分析了社会各阶层都重视行像活动的原因,它有深刻的农业内涵,即庆祝大自然的复苏,且在播种的决定性时刻不误农时。此外,恶劣的生产生活状况使人们求助于宗教或巫术活动以自我抚慰。(24)法国学者王微(Francois Wang Toutain)联系敦煌寺院支出账簿中的关于二月八节日的记载,重点阐述了敦煌二月八节日的概况,并指出二月八日的庆祝活动和春天来临之间有某种很明确的联系。(25)这实际上和童丕先生的研究殊途同归,即行像节从世俗生活的角度来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预祝新的一年有好的农业收成,表达了人们对万物复苏的一种喜悦。

(二)寺院酒的支出和享用

童丕在研读大量的敦煌寺院账簿后发现,尽管佛教传统是禁酒的,但敦煌僧尼们用于酒的支出是非常大的,以群体聚饮的形式在各种场合消费。除了节庆支出外,酒还是一种支付手段。童丕发现,寺院用酒主要来源于自酿,也有少量从外面购买。由于敦煌寺院和世俗社会处于共生互利的状态,所以僧尼们接受了违背佛教准则的活动。此外,童丕还讨论了敦煌酒的原料成分。(26)和童丕探讨敦煌寺院二月八节日一样,王微也对敦煌僧尼的酒类支出进行过研究,只不过其探讨换了一个新的角度。王微通过敦煌僧尼享用酒肉的事实,说明禁酒戒肉的戒律不是被所有的佛教流派所奉行。她以此为契入点,研究了佛教戒律在中国演变的情况,并利用敦煌出土文书和大藏经中的相关佛教文献,详细地考察了它们和印度佛教戒律对罪恶的不同定义,细致地勾勒出中国僧人如何通过编撰新经典来推行这两条戒律的历史过程(27)。

(三)迎送支出

罗彤华认为,在寺院破用历中,除了宗教节庆、饮食支出等几项大宗外,还有一项不大引人注意却蕴意深长的迎送支出值得研究。敦煌正当丝路要道,是中西交通的中介点,九世纪、十世纪的归义军政权适逢唐朝、吐蕃势力相继退出西域和河西、各少数民族四处流窜、新兴政权纷纷出现的时代,复杂的政治环境与特殊的地理形势,使素来受统治者节制的敦煌寺院,更难成为超脱尘世羁绊的清修地。罗彤华通过敦煌寺院的入破历和算会牒等经济文书考察了敦煌寺院的迎送支出,认为其迎送的对象包括使客、敦煌当地的统治阶层、教团的僧官等。敦煌寺院的迎往送来有以下一些作用:发挥政治外交功能,间接促进商贸流通;与周边民族或政权进行宗教文化交流;稳定人心,有助于与统治者建立良好的政教关系。敦煌寺院社交意味浓厚显示了寺院走向世间、迎合流俗的特色。敦煌寺院与来自各方的信众结下善缘,它铺陈的这张人际关系网络跨越阶层和地域的界限,寺院已经成为当地最具复合性的一种社交场所。(28)罗彤华独辟蹊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寺院送往迎来在政治外交、宗教文化交流、政教关系与社会生活上的重要意义。

(四)寺院与佛教社的关系

谢和耐认为,在敦煌地区的民间结社有两种,其中一种是佛教社,所从事的完全是佛教活动。其主要任务是把社成员紧密地联系起来。这种佛教社有双重目的,一方面确保完成集体宗教活动,另一方面是家庭宗教信仰得以继续。敦煌的佛教社邑每月要举行六次小斋,每年又要举行三次大斋,其最大的两次局席(春座局席和秋座局席)与每一年的农业进度有关。这些社的特点是把财富交付共同使用,完全相当于布施的一种更为规范和更为正常的形式。其个人的份额是由社条规定的,这就使社内的各位成员都会心甘情愿地承担自己的义务,不再是半自发性的了。(29)

那波利贞估计,在晚唐五代时期,敦煌地区通常有十至十五个民间的结社附属于一个寺院,而每个结社的会员数目不下二十五至四十人,这样的结社根本没有僧尼会员,而且在性质上也不再具有宗教意味。社成员聚会大都在寺院中举行,这说明这些社和寺院之间关系密切。他认为这些社大都是从纯宗教性的结社中衍生出来的。关于春秋座局席的活动内容,那波利贞也有推论。他认为“春座”、“秋座”中的“座”是指寺院讲经的高座,故春座是指春天的俗讲,秋座是指秋天的俗讲。(30)那波利贞的推论虽有一定道理,但缺乏实证,有些牵强附会。

四、敦煌寺院的阶级关系研究

(一)僧官制度

竺沙雅章充分利用英藏敦煌文献中的资料,对敦煌僧官制度做了开创性的研究。他认为在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教团废弃了吐蕃占领时期的僧官制度,恢复了以都僧统为最高僧官的唐制。(31)他还认为,与都僧政相当的僧官,还有都僧录一职,其位置有时在都僧政之前,有时在都僧政之后。都司有时还设有副僧统。在吐蕃管辖敦煌时期,主要僧官称教授,又有都教授、副教授等名目。(32)台湾学者苏莹辉对竺沙雅章等将《吴僧统碑》中之吴僧统与敦煌文书中的洪辩、吴和尚比定为一人提出异议,并试图证明他们是三个人。他关于吴和尚为另一人的证据比较充分,再经上山大峻等进一步论证后已得到公认;但否定吴僧统与洪辩为一人却未举出过硬的证据,受到多数研究者的反对(33)。

(二)敦煌的寺户

关于“寺户”的内涵。寺户是由哪些人组成的,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寺户既包括吐蕃统治时期依附于僧侣地主和寺院的平民,还包括归义军时期的常住百姓,这种观点以堀敏一和仁井田陞为代表。如堀敏一认为,寺户和归义军时期的常住百姓、梁户、硙户、酒户和牧羊人一样,都是既隶属于寺院又隶属于官府的依附阶层。(34)第二种观点认为,“寺户”是专指吐蕃统治敦煌时期从属于寺院的依附农民,而不包括归义军时期的硙户、梁户等常住百姓,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第一种观点错误的根源在于没有分清归义军时期常住百姓的性质,没有认识到常住百姓是一种事实上的自由人。

关于寺户的性质。多数学者认为敦煌的寺户既不是奴隶,也不是自由的受雇人,其地位相当于农奴。例如仁井田陞认为,寺户在经济上成了一个独立的户,寺户的农业经营也摆脱了地主及寺院的直接经营方式。唐末五代是古代农奴制向中世纪农奴制转折的时期,敦煌的寺户应属古代农奴制。其向寺院借贷谷物种子的行为成了寺户的农业经营方式已经摆脱地主直接经营的一个标志。敦煌寺户所在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桥梁。(36)谢和耐指出,敦煌教团禁止作为寺院常住组成部分的寺户家庭自由结婚,寺户家庭世世代代依附于寺院。所有这一切都足以说明这里指的是一个农奴阶级。这些农奴家庭在向本寺借贷谷物种子时,不需要支付利息。这些家庭的农奴地位是不稳固的,他们有时会沦为奴隶。(36)

和以上相比,法国学者杜希德(Denis Twitchett)有不同的观点,他把寺户看作是一种附着于寺院地产的佃农,与庄客、庄户同类。他在分析初唐以后租佃关系发展的同时,又指出在寺院土地特殊所有制的情况下,通常由隶属人户(寺户)来耕作。(37)此外,有学者对寺户的来源进行了分析。土肥义和认为S.0542v(7)《沙州诸寺寺户妻女名簿》中的“奴菊花”和“奴见相”在登入寺户女人名簿之前,大致是一般的“私奴婢”。(38)

(三)普通僧尼的研究

藤枝晃考证了各个时期敦煌僧尼的人数,以敦煌文书证实了当时的敦煌是非常特殊的佛教都市。敦煌在吐蕃管辖之初,有出家僧尼310人;到了公元800年前后,有出家僧尼406人;到张氏归义军统治时期,即公元895年,有出家僧尼1140人;曹氏归义军时期,即公元936年,有出家女性969人。张义潮编制了教团下辖的十六所大寺、三所禅窟的常住杂物(寺院财产)的明细册以及有别于一般民户籍的分别按寺院登记的僧尼簿籍。(39)

五、敦煌寺院僧侣的个体经济研究

(一)赋税负担

唐前期寺院僧尼作为国家均田制的受田户,要承担相应的世俗差科负担。唐五代时期的敦煌仍保留了这一制度。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探索。英国学者托马斯研读了伦敦印度事务部图书馆藏敦煌藏文文书,认为其中一件被称为《原籍表》的文书,就保存了吐蕃时期僧人承担兵役的资料。(40)

(二)土地的经营

谢和耐认为敦煌寺院和僧尼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土地。寺庙购买农民的土地,僧侣们死亡前后其部分地产通过赠送或遗赠的方式最终会成为寺院的公共财产。在当时的敦煌,僧尼个人大都拥有自己的耕地,但这些耕地常常是分散和孤立的。出家人的这种私人财产是受皇家法律正式承认的,合法僧侣有权以终身的名义和农民一样获得在大面积耕作土地上的一份土地,这一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限制教会拥有土地的数量。敦煌寺院的土地多数租给农民耕种,每年的地租收入大概占到寺院总收入的一半左右。此外,敦煌的多数僧尼们在经济上也较为富有。(41)

(三)遗产处置

根据佛教内律的规定,僧尼亡故后个人遗产的处置有两种依据:一是僧人生前的遗嘱;二是遗物的来源。寺院不允许死者的家庭收回僧尼们在其宗教生涯的过程中所获财产,但死者的家庭对那些来自家庭祖产中的财物则拥有权利。谢和耐结合佛教内律的规定和敦煌文书的记载,对敦煌僧尼个人遗产的去向做了说明。他认为,敦煌僧尼的世俗家庭能否拥有僧尼的遗产与出家人临死前所采取的措施有密切关系,其家庭被允许继承僧尼的一部分财产,但僧尼在写遗嘱时还必须有家庭的代表在场。此外,敦煌的僧尼还有权继承自己亲属的财产,并且可以自由支配使用。(42)谢和耐还指出,敦煌寺院将僧尼亡故后由寺院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在寺院内部的庙会上进行拍卖,这种行为是把僧物看做是出家人共同财产这一原则令人信服的证明。这种拍卖活动不是由单个寺院进行的,而是整个敦煌教团的集体行为,当地所有寺院都要参加。在拍卖活动中用于付款和在僧侣们之间进行分配的完全是布匹,因为在当时的敦煌地区缺乏金属的货币,这些布匹是作为交换货币而使用的。(43)

综上所述,70多年来国外和港台地区的学者利用敦煌出土文书研究敦煌寺院经济,在敦煌寺院的财产和收入、敦煌寺院支出及同外界经济交往、敦煌寺院的阶级关系、敦煌僧侣的个体经济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成果。虽然有的观点有可商榷之处,但这些成果为深化敦煌寺院经济研究奠定了基础。

①明成满:《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大陆地区的敦煌寺院经济研究》,《文史哲》2007年第3期,第141—145页。

②[日]竺沙雅章:《敦煌の寺户について》,《史林》第44卷第5期,1961年,第40—73页。

③(31)[日]竺沙雅章:《敦煌の僧官制度》,《东方学报》(京都),第31册,1961年,第44—51页,117—198页。

④[日]土肥义和:《归义军时期(晚唐、五代、宋)的敦煌》(续),李永宁译,《敦煌研究》1987年第1期,第90—98页。

⑤何培斌:《营造寄托:中国六至十世纪造寺功德的探讨》,载胡素馨主编:《佛教物质文化:寺院财富与世俗供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书画出版社2003年版,第97—108页。

⑥Hou Ching-lang,Trésors du monastère Long-hing à Touen-houang:Une étude sur le manuscrit P.3432,dans M.Soymié(dir.),Nouvelles contributions aux études de Touen-houang,ed.M.Soymie,Genève:Droz,1981,pp.149—168.

⑦[法]童丕:《据敦煌写本谈红蓝花——植物的使用》,载《佛教物质文化:寺院财富与世俗供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61—269页。

⑧[美]胡素馨:《艺术制作、寺院储备与物资流动——敦煌佛教美术中的几个问题》,《文化遗产研究集刊》(第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166页。

⑨[法]谢和耐等著,耿昇译:《法国学者敦煌学论文选粹》,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95—614页。

⑩[加]盛余韵:《纺织艺术、技术与佛教积福》,《佛教物质文化:寺院财富与世俗供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64—79页。

(11)(19)(21)(23)(29)(36)(41)(42)(43)[法]谢和耐著,耿昇译:《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16—239,114—120,246—257,175—188,313—330,133—142,161—171,108—110、114—118页。

(12)[法]童丕著,余欣译:《敦煌的借贷——中世纪中国的物质生活与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

(13)Eric Trombert,"Pêteurs et Emprunteurs de Dunhuang au Xe siècle",T'oung Pao,vol.80,fas.4—5,Leiden:E.J.Brill,1994,pp.298—356.

(14)[俄]丘古耶夫斯基著,王克孝译:《敦煌汉文文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162页。

(15)(20)(34)[日]堀敏一著,林世田译:《唐代后期敦煌社会经济之变化》,《敦煌学辑刊》1991年第1期,第94—103页。

(16)(22)[日]北原薰:《晚唐五代の敦煌寺院经济》,载《讲座敦煌3·敦煌社の会》,大东出版社1980年版,第393—395页,384页。

(17)罗彤华:《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2005年。

(18)Yang Liensheng,Buddhist Monasteries and Four Money-Raising Institution in Chinese History.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13,1950,pp.174—191.

(24)Eric Trombert,De Dunhuang au Japon,Etudes chinoises et bouddhiques offertes àMichel Soymié,Jean–Pierer Drège,éd.,Paris,Droz,1996,pp.25—72.

(25)Francois Wang Toutain,De Dunhuang au Japon,Etudes chinoises et bouddhiques offertes à Michel Soymié,Jean-Pierer Drège,éd.,Paris,Droz,1996,pp.73—92.

(26)Francois Wang Toutain,"Bière et bouddhisme:La consummation de boissons alcoolisées dans les monastères de Dunhuang aux Ⅶe–Xe",Cahiers d' Extrême-Asie,Vol.11:Nouwelles etudes de Dunhuang,Jean-Pierre Drège éd.,2000,pp.129—181.

(27)Pas d'alcool,Pas de viande:Une particularité du bouddhisme chinois,in Cahiers d' Extrême-Asie,11,2000,pp.91—128.

(28)罗彤华:《归义军期敦煌寺院的迎送支出》,《汉学研究》第21卷第1期,2003年,第193—224页。

(30)[日]那波利贞:《唐代の社邑に就きて》,《史林》23卷2、3、4期,1938年,第223—265、495—534、729—795页;那波利贞:《佛教信仰に基きて組織せられたる中晚唐五代時の社邑に就きて》,《史林》24卷3、4期,1939年,第491—562、743—784页。

(32)[日]竺沙雅章:《敦煌吐蕃期の僧官制度》,载《东アジアの法と社会》,汲古书院,1990年,第305—327页。

(33)苏莹辉:《论敦煌资料中的三位河西都僧统》,《幼狮学志》5卷1期,1966年,第1—11页;苏莹辉:《从敦煌吴僧统碑和三卷敦煌写本论吴法成并非续芝子亦非洪辩和尚》,《大陆杂志》48卷3期,1974年,第11—15页。

(35)[日]仁井田陞:《唐末五代的敦煌寺院佃户关系文书——关于限制佃户人格自由的规定》,《敦煌学译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18—870页。

(37)D.C.Twitchett,"Monasteries and China's Economy in Medieval Times",BSOAS,vol.XIX,Part 3,1957,pp.50—52.

(38)[日]土肥义和:《归义军(唐后期五代宋初)时代》,载《讲座敦煌2·敦煌の历史》,大东出版社1980年版,第233—296页。

(39)[日]藤枝晃:《敦煌の僧尼籍》,《东方学报》(京都),第29册,1959年,第285—337页。

(40)F.W.Thomas,Tibetan Literary Texts and Documents Concerning Chinese Turkestan.Part II Document,1951,pp.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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