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兼论信息商品的经济特征_公共物品论文

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兼谈信息商品的经济特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论文,信息论文,特性论文,价格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信息学界许多学者对信息商品的经济特性及其价值、价格等重要经济变量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讨。其中对于商品的决定性外生经济变量——价格更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其形成机理及实际中定价问题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总览这些观点,笔者认为几乎所有的观点都有其合理内核,但是由于信息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差别及信息工作者长期养成的习惯角度,对于信息商品价格形成机理的分析或偏于从信息测度出发,或偏于不够精确的价值分析,从而对其经济特性及其引起的外生经济运作没有表现其作为商品共性的一面。因此,笔者拟从信息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借鉴主流经济学中的均衡分析,定量地探讨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机理。

1 对现有信息商品价格形成机理的评价

对于信息商品的价格问题,可分为理论上的价格形成机理及实际中的定价方法。对于实际中的定价方法有大量的文献可查,这里不多赘述。并不是说实际中的定价方法不重要,而是因为实际中的定价方法已客观存在并广泛应用,它们对于经济个体而言是可取的,相对理论上的价格形成是确定的;且理论上的价格形成机理对我们而言也相对重要,理论从实践中来,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因此我们重点讨论理论上信息商品价格形成机理,同时也考虑到信息商品的现实形态。

总的来说,关于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机理,我国信息学界主要有3种观点:价值决定论、效用决定论及市场决定论。现分别简述如下。

1.1 价值决定论

价值决定论的观点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信息商品与一般商品一样,由于生产的劳动二重性,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信息商品作为人的劳动产品,一旦取得商品的形式,生产它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取得了价值的形式,而信息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具体劳动的差异使它们产生了不同的使用价值。与普通商品不同的是,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在统一性表现在: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其价值的承担者,承担的实体是信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信息内容和信息量,而不是其物质外壳[1]。信息商品的价值量与普通商品并无本质区别,是凝结其中的生产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信息商品的价值通过其形成中的劳动过程分析来测算,可表示为[2]:

W=C+V+M

其中C、V、M分别为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及剩余价值。在价值确定的前提下,信息商品价值货币表现形式为价格。

1.2 效用决定论

效用决定论是指信息商品价格是由信息商品使用后可能产生或实际产生的效用来确定。信息商品生产的目的是有效配置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其社会总效用;信息商品消费的目标是最大限度获得其使用价值,满足消费者的效用需求。信息商品生产往往具有探索性、创新性、一次性与非重复性,而其消费过程中价值的实现不可避免地取决于消费者本身的物质条件、技术条件和智力条件。因此信息商品的价值不能作为比较的统一尺度和共同标准,信息商品的效用也就成为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基础[3,4]。

1.3 市场决定论

市场决定论是从供求规律角度来看信息商品的价格,认为信息商品的价格不仅是表现信息商品的货币形式,而且是改变商品双方利益分配的现实手段,它符合一般商品的价值规律。此外,还有人提出了“垄断价格论”,指出信息商品是典型的垄断价格,垄断价格的形成取决于卖者的垄断性,买者的需求程度和支付能力[5]。或引入微观经济中供需弹性,来分析局部均衡中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6]。

1.4 对以上3种观点的评价

“价值决定论”至少存在两个障碍使得价值不能充分决定价格。首先,从理论上说,信息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内含价值量是确定的。但是,考虑到脑力劳动在信息商品生产中的主体性及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换算的困难,在实践中无论是进行十分繁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准核算[7]或是确定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折算比例[8],一般来说缺乏可行性。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商品生产者在顾及社会总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以最大生产利润为目的,其定价过程不可避免地受到信息商品在流通消费过程中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的影响,阿罗认为信息价值是有信息与没有信息所产生的经济决策后果的比较,正是基于此点的认识[9]。上面提到的信息商品价值量公式W=C+V+M,其中的剩余价值M是指信息生产贡献给社会的巨大效益和价值。既然考虑到信息商品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和价值,就已涉及到了信息商品消费者的效用,离开消费者的效用信息商品的社会经济效益就无从谈起。文献〔8〕也认为:信息商品必须进入流通领域,经过无数次的交换和不断竞争,才能确定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比例。所以说,仅用价值标准来决定信息商品的价格是不充分的。

对应于一定的价值量,信息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是可变的,进而可以导致其价格的波动,这一点为我国信息学界大多数学者所承认,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也容易看到,信息商品的效用计量不会比生产它所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容易多少。信息商品使用价值的可塑性、多维性和累积性导致了其效用的模糊性、偶然性、散射性和不可控性[10]。更为重要的是,信息商品消费或作为生产要素再投入时,消费者往往需要投入复杂劳动,这样一来,就涉及到了信息商品其本身价值量与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带来的后生价值量孰大孰小问题。对一般商品,商品本身价值量居王体地位,后生价值量一般忽略不计;而由于信息商品有别于一般商品,针对不同形态的信息商品,两种价值量的比较结果是不一样的。因而把效用作为度量信息商品价格的唯一标准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效用是信息商品价格形成中不可忽略的影响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对于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价值决定论”及“效用决定论”都多多少少遇到了困难。而实际上,双方在强调某一点为信息商品价格形成决定因素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考虑到了另一点带来的影响。笔者认为,信息商品的价值与效用是互相区别、互相联系、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信息商品的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决定的,是物化劳动及生产者复杂劳动投入的产物,它一经形成,就不会再变动。所谓的信息商品的无形消耗,是指随时间推移信息商品对消费者可能带来效用的下降,而非其价值量的下降。而信息商品的效用却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由于信息商品区别于一般商品,其效用常常是逐渐、多次、间接的体现出来。信息商品的价值与效用是紧密联系的。在信息商品生产中,生产者必须以消费者可能产生效用大小为标准,进行有选择的、加工深度适合的、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信息商品生产,这样才能做到有效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不致于造成人力财力物力浪费;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其预算约束下,最大化其效用,一般也选择高质量的信息商品来使用消费。从信息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看,价值是体现经济关系的前提,效用是体现经济关系的目的。从信息商品的交换过程来看,没有效用,商品价值失去投射对象,信息商品不进入流通领域发生交换其价格毫无意义;没有价值,有效用也不可能导致价格形成,甚至这种“自然物品”性质的信息(如口头信息)不能称之为商品。正是在信息商品价值通过其承担者——使用价值给消费者带来效用的同时,其价格得以形成,这个过程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可用一近似公式来描述信息商品价值与效用的关系及它们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影响:

信息商品的价格在市场上得以形成,要清晰描述其价格如何形成,首先得明确信息市场在信息商品交换流通层次上的形态。应该说,现实中的信息市场是以垄断竞争为主兼有少量自由竞争成分的混合型市场。以美国为例,几家最大的数据库公司垄断了近一半的市场份额(见表1)[11]。我国的信息市场是在原科技情报服务体系上发展建立起来的,由于从科技情报机构到信息服务部门的转变起步较晚,信息市场发育不够完善,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受国家信息政策宏观调控的地方还比较多,所以在现阶段,我国信息市场中计划的成分占主流,垄断者占去大部分市场份额。在此情况下,小型信息商品生产个体如各种信息咨询公司发挥地域优势,利用其成本相对低廉、服务相对方便、竞争相对灵活的特点,给信息市场加入了自由竞争成份。在明确信息市场形态的前提下,还应明确,垄断竞争时,对于单个子市场一方为价格制定者一方为价格接受者,供需双方不可能“讨价还价”;但是在多种信息商品、多个垄断者、多个子市场上,需求方可通过需求对象、数量的选择及商品之间的替代互补来影响垄断者定价,这个过程可以看成是一种间接的“讨价还价”。对于已有的“市场决定论”,笔者认为它们除了对以上两个问题没有论述很清楚之外,其作为价格形成的规范理论也失之粗泛。因此笔者试引入主流经济学中的均衡分析,来描述垄断竞争的多个子市场中信息商品价格形成机理。

表1 美国几家最大的数据库公司的市场份额

2 市场上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机理

在引入均衡分析方法前,有必要先明确信息商品的含义,讨论信息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异性与共性,分析信息商品的特殊性给均衡分析带来的影响,只有以此为前提引入均衡分析才是合理的。

2.1 信息商品及其经济特征

我国信息学界对信息商品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性有着比较统一的认识,其特性主要有:①非物质性与信息性,非物质性不是指信息商品脱离物质载体,而是指信息商品是信息的有序结合,可以依附于不同的物质载性而不改变其本身;②唯一性与生产无重复性;③消费无损耗性;④共享性或分享性,即信息商品的消费在数量上可能存在着1=1+1+…的情况;⑤失效性,即信息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少;⑥累积性与再生性。

任何商品就其形态而言,可以看成是用于交换的由一定功能和能够负载该功能的功能场复合而成的组合体[12]。商品的功能是指其满足人们需要的能力,功能场则可以是任何物质场。任何商品都有物质性与信息性。商品的物质性与信息性可理解为物质和信息对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的重要程度以及由重要程度决定的满足效用的功能形式。信息商品对于普通商品而言,只是功能的形态不同,而功能场则可以部分复合(当然不可能完全复合)。比如说,一辆新型跑车平时主要体现了物质性功能,而在汽车博览会上则基本上体现信息性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功能与功能场的复合性(功能必须有一功能场来负载)可以看成是信息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信息商品特性之一的非物质性与信息性与其说强调了信息商品功能与功能场的非一一对应关系,不如说强调了信息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功能形态。这一点对我们的分析并不产生影响,信息商品的一种确定功能无论如何总对应着一个功能场,否则失去物质载体交换不可能发生。信息商品某一功能可对应多种功能场的情形类似于普通商品功能相似而功能场不同(即商品之间互补,如日光灯与台灯)。

信息商品生产的唯一性是由于其消费无损耗性带来的共享性,这一点曾被作为信息商品与普通商品的不同之处着重指出。但是实际上,在现实世界中信息商品是不能做到充分共享的,其消费也是有损耗的,这导致了信息商品的重复性生产。阿罗指出:一个竞争的世界将会在研究和开发信息方面投资不足,……,因为获得的信息将变成通用的知识,而不能成为资助研究项目的企业独占使用[13]。而在实际上,信息商品生产规模日益扩大,以世界商用数据库为例,其电子信息服务这几年发展很快[14](见表2、3)。造成理论上的可能与实际中情况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虽然在理论上每个经济个体都可能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但在现实世界中信息商品的供给者相对消费者而言数目少很多。规模经济的存在不仅给信息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带来了成本的相对低廉,减少了交易摩擦,更重要的是产生了一定规模的垄断。因此信息市场中大量的个体消费者一般来说不可能同时又是信息商品的提供者,他们的信息商品交换是单向的,信息商品在此意义上呈现出普通商品一样的可损耗性,减少了信息商品消费共享与生产无重复的可能。其次,可以观察到信息商品很大程度上的稀缺性与竞争性。这一点对于经济型与技术型信息商品尤为明显,技术型信息商品受法律保护,交换中有着明显的稀缺特性;而经济型信息商品如金融信息服务、房地产信息服务、职业介绍所信息服务等都存在着潜在的稀缺性,此种信息对不确定性的减少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某经济信息若人人都得到了,那么它显然失去了经济价值,信息商品消费者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造成了信息商品的潜在稀缺性。既然信息商品有一定程度的稀缺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是消费无损耗的。信息商品特性之一的消费无损耗性是从价值实体角度说的,而从消费者角度信息商品与普通商品类似,消费是有损耗的。随着信息产品商品化程度加深,信息市场的进一步繁荣,信息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比重的上升,信息商品将越来越显现其作为商品的共性。

表2 5大信息国的据库联机服务市场

国别1991年(亿美元)1996年(亿美元)年增长率

美国 74.2156.2 16%

英国 10.316.19%

日本

8.924.1

22%

法国

6.612.3

13%

德国

6.314.3

18%

表3 亚洲四小龙的数据库联机服务市场

地区1991年(亿美元)1996年(亿美元) 年增长率

韩国

0.8

3.1532%

新加坡 0.5

1.3 20%

台湾

0.3

0.8 22%

香港

0.14 0.3419%

至于说信息商品的失效性、累积性与再生性。这两点都强调了信息商品交换中的时间因素。一方面,信息商品在多次交换使用中对消费者的效用可能逐渐降低;另一方面,信息商品作为生产要素在多次投入中可产生新的信息商品。信息商品的失效类似于固定资本的折旧,信息商品再生性对普通商品也存在,其积累性对描述短期均衡并无影响。

2.2 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均衡分析

信息商品在极大程度上体现了与一般商品一致的经济特性,在此共性基础上可以合理引入均衡分析。为简单起见,这里未涉及均衡的动态调整,我们假定均衡系统是稳定的,均衡状态是存在的。考虑到现阶段的信息市场是以垄断竞争为主体的竞争市场,在下面的分析中,笔者先给出固定价格下的均衡(非瓦尔拉斯均衡),然后引入垄断竞争情况下的均衡[15]。均衡考虑到了溢出效应,即一个行为人由于受到配额限制,在一个市场上的实现交换小于他愿意的交换,而调整他在其它市场上的需求与供给。

上面提到的均衡都是短期(或叫单周期)均衡,根据标准的动态规划技巧,人们可以把多周期问题简化为单周期问题,其中所有存量(以及与众不同的货币)的估价依赖于未来预期,进而通过预期设想依赖于现在的和过去的价格数量信号。这样我们又回到了上面所用的单周期构成方法,唯一的区别是,现在与过去的数量信号必须加进估价函数。

2.3 对具有“公共物品”性质信息商品的价格分析

在现实中,存在着既有价值主体又可产生消费者效用却无市场交换价格的信息商品,如部门内部的专用数据库服务,公共图书馆查询服务等,可称此类的信息商品为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信息商品。以上给出的均衡分析是对于私人物品性质的信息商品而言的,对于公共物品,主流经济学把其理论作为福利经济学的延伸,中心问题是如何表述存在公共物品的经济体系中资源的最优配置,涉及到了公共物品的分配机制与扭曲性税收问题。笔者在这里不讨论公共物品的实证问题,只是简单地从规范角度描述一下公共物品的林达尔(Lindahl)均衡,详细的实证问题可参考文献[16]。

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性质是通过表明个人消费和总消费关系的方程来体现的。对私人物品来说,其总消费量等于所有个人消费额的总和,因此

乍一看来,林达尔均衡的概念似乎与私人物品的竞争性市场相类似,但存在一个有趣的差别,即这个人与那个人所付价格不同,这取决于其边际支付欲望。这与税收理论也是有联系的,根据税收理论,税负可视为对公共物品的支付,它是和每个人所获利益相一致的。

在我国信息产业由以往的科技情报无偿服务到市场经济下信息商品的有偿服务的转变过程中,既要考虑到竞争机制给信息产业发展带来的激励效应,又要考虑到资源的有效配置、社会总福利的提高,因此在对私人物品性质的信息商品进行深入理论研究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公共物品以及混合物品性质信息商品的研究,才能更有效地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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