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平与效率_公共文化服务论文

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平与效率_公共文化服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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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5)01-0019-07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乃是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文化服务。从中国特殊语境考察,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着重解决两大问题:(1)均等化问题;(2)生产与供给效率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公平”与“效率”这两大人类社会价值目标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正如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所说,“社会公平就如同效率、经济、生产率以及其他标准的使用一样也会成为公共行政的效率标准。”①实践表明,由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文化事业”发展模式,既是低效率的,也无助于有效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解决这两个问题都与创新文化投入方式、公共文化设施与服务的运作和管理机制,构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新模式有关。

      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意味着无论地域、收入、民族、性别以及其他身份差别,全体公众都能获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由政府和公共文化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机会和结果大致均等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是一定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中最基础部分的均等化,是紧密联系文化民生、与公众切身文化利益密切相关部分的均等化,而不是所有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

      其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和标准是动态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的提高,均等化的范围和内容会不断变化和扩展,标准会不断调整,水平也会不断提高。因此,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意味着政府必须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动态地制定或调整服务范围和标准(设施标准、设备标准、日常运行费用标准、人员配备标准等),保证政府、公共文化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存在特殊门槛、社会歧视和偏见前提下,使每个社会成员不分地区、城乡、身份,而能够有机会和权利接近法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过程。

      再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核心,是社会公众享受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机会和效果均等,而不是简单的无差异化或简单的平均化。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在不同空间和区域、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具体内涵和具体实现形式,是机会和效果的大体均等,而不是内容的完全均一。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是消除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和个人天赋差别而对社会成员享有基本文化权利和权益的影响和制约,而不是彻底抹杀社会差异。当然,均等化也要求政府尽可能地将公共文化服务的差距控制在人们可接受的范围,并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需求。

      最后,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内容和范围,是政府职能的“底线”,由政府负最终责任。均等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大包大揽”地提供所有文化服务,也不意味着所有的人都只能且必须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仅仅提供一般化、保障性、基本性、标准化的各种文化服务项目,特殊化、较高层次的文化服务只能通过市场机制、文化产业机构或其他途径获得。个人如果有足够的购买力,也可以不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而是自己通过文化市场来选择、购买更为合适的文化服务。

      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既是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内在要求,也是公正平等价值理念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内涵,尽管众说纷纭,但都离不开“公共”、“公共文化”、“文化权利”、“文化权益”等关键词。“公共”(Public)一词意味着“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古希腊人把政治共同体即城邦视为“公共”,政治共同体的目的,在于设立并支持、宣传和实施通行的标准和惯例,使之有利于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或“公共性”),则是建立在社会“公”与“私”二元对立基础之上的独特概念。公共文化(Public culture,也可以称为公益性文化),就是“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文化,属于精神生产的公共范畴。“公共文化服务”意味着“公共文化利益”,意味着每个人拥有平等享受文化资源的机会和权利。保障公民依法公平地享有参与文化创造、享受文化成果、表达文化主张、其文化创造成果得到应有保护等方面的权利,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公民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一样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正平等是现代文明社会最重要的价值理念之一。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公平’意指公正和正当的精神和习惯以及分配谁将会调控人与人交往的权利——亦即所有的人对待他人的行为规则;或者说,如同加斯汀尼安(Justinian)所表达的那样,‘诚实地生活,不伤害任何人,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因此,它是自然权利或正义的同义语。但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平的义务与其说是法律的,倒不如说是伦理的,关于公平问题的讨论属于道德的范围。它根基于意识的箴言而非成文法的制裁。”②罗尔斯则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③奥肯虽然不同意罗尔斯把“优先权交给平等”观点,也不同意弗里德曼“把优先权交给效率”的观点,但也认为,在社会和政治权利领域中,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法律权利、生存权利等基本权利的分配是平等和无偿的,而且,权利平等与经济效率并无矛盾和冲突,“源于机会不均等的经济不平等,比机会均等时出现的经济不平等更令人不能忍受(同时,也更可以补救)。”④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正平等既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也体现在文化领域尤其是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公平是一个包括一系列价值偏好、组织设计偏好以及管理风格的短语。社会公平强调政府服务的平等,强调公共管理者决策和项目执行的责任,强调公共管理的变革,强调对公民需求而非公共组织需求的回应”⑤。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意味着不存在任何歧视和偏见,无论城市、发达地区,还是农村、欠发达或边远落后地区社会公众,都有权利享有水平大致相当、质量稳定、程序公平的、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既是缩小区域、城乡、群体间公共服务差距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社会公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从理论上分析,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主要体现为服务对象的全体性或者说服务必须惠及全民,即全体居民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有机会、有权利、有能力享有与公民基本权利有关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其因收入差距无机会支付或付不起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使用费的情形大体上得以消除,无论对象为何人,均有权享受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从现实需求分析,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点对象是困难社会群体或弱势社会群体。这些社会群体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状况,既是衡量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福利整体水平的重要标尺,也是衡量全社会公平正义和权益保障程度的重要尺度。然而,遵循产品和服务跟随货币选票原则的市场机制,却往往倾向于漠视无货币支付能力的弱势社会群体的文化需求。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均等化”的途径加以弥补。实践表明,即使是完善的,有效率的市场机制也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自由放任或竞争的市场体系不一定就意味着把钱分配给那些被宗教的或道德的观察家认为是最值得、最应受到或最需要的人们。”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富人家的猫也能够喝到牛奶,而一个穷人可能连窝窝头也吃不到,一个富家子弟在一张高档音乐会门票上支付的货币,可能是一个穷孩子一年的学费。这并非市场经济的供给和需求机制方面出了问题,市场经济所做的,正是人们要它去做或希望它去做的,即遵循等价交换原则,把物品交给那些出价最高的人的手中。然而,从人类基本价值角度判断,这种不平等的结果却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如果一个国家花费在宠物食物上的支出高于花费在给穷人以及高等教育上的支出……这样一种结果可能在政治上和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社会没有必要把市场竞争的结果——能生存的人才能生存——当做神圣的权利接受下来。看不见的手可以引导我们到达生产可能性边缘的外围极限,但是它并不是以可接受的方式来分配那些产品的。当一个民主的社会不喜欢放任的市场机制下用货币选票进行的分配时,它可以通过分配政策,采取适当措施来改变其结果。”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以及人们进入市场条件的巨大差别,即使在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前提下,客观上也会导致人们悬殊的收入差别,这难免造成高收入者有更多机会、更容易接近物质和精神生活服务项目,而低收入群体则可能与此无缘的局面。“在不了解具体情况时,他们不知道自己将会属于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于是,智慧告诉人们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必须改进最弱势一方的状况,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很容易沦为那个弱者。”⑧因此,有必要通过采用税收、捐助等多种形式,将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通过均等化机制,改变物质产品和服务项目和精神产品和服务项目上的分配不公平现象,满足全体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因此,虽然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主要体现为服务对象的全体性或者说服务必须惠及全民,但重点对象不是高收入群体,而是城乡、区域弱势或困难社会群体,重点关注弱势或困难群体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和基本文化需求的满足。这就意味着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重心必须下移,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文化服务的薄弱领域,不断加大对重点支出项目的保障力度,向农村和落后地区倾斜,向困难地区、困难基层、困难群众倾斜,不断改善弱势或困难群体的文化生活条件,最终满足全体人民的公共文化需求,让全体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先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这段话表述了现阶段5项全国性范围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内容:一是看电视,二是听广播,三是读书看报,四是进行公共文化欣赏,五是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相应地,要求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工程等。由此可见,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全国性范围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内容,并不是所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均等化,而是基于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保障性和普遍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均等化。它意味着居民有机会、有能力享有与公民基本权利有关、与我国当前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因收入差距无机会支付或付不起这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使用费的情形将大体上得到消除。

      当然,“基本性、普遍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

      其一,全国性层面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内容。由国家一级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全国性层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保证全国人口中的每一个人都有机会享受基本的、符合全国最低统一标准和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

      其二,省一级层面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内容。在保证落实全国性层面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基础上,发达省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高于全国性层面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在全省性范围内实施,保证全省人口中的每一个人都有机会享受基本而有保障、符合全省性范围内最低统一标准和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

      其三,县(市)一级层面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内容。在保证落实全国性、省一级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基础上,发达县(市)根据辖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高于国家和省一级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标准。在县(市)范围内实施,保证县(市)内每一个人都有机会享用基本的、符合县(市)范围最低统一标准和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

      从三个层面确定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具体内容,比较符合国情。一方面,我国人均财力水平较低,保证最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水平,这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同时,也为拓展全国层面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内容、提高全国层面公共文化服务最低标准留下了政策空间。另一方面,则为弥补和解决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上的差异和矛盾,提供了可行的途径和方案。从三个层面确定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内容,既保证了欠发达地区公众有机会获得必要的公共文化服务,又不妨碍发达地区向公众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公共文化服务。

      当前,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在内的中国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在公共服务投入、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并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公正与和谐的焦点问题之一。不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之间文化投入存在差距,即使在同一省域内部也存在着差距。2012年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均文化经费达125元,而温州的瑞安、乐清、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人均文化事业费则分别只有11.92、17.05、19.95、11.29、23.98、27.67、22.08,不仅与鄞州不可同日而语,而且也远远低于全省均值44.08。区域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空间布局不均衡。近年以来我国城市重大文化设施布局较多,居住小区文化设施也得到较大改善,而乡镇街道级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全国市(地)一级城区和县市间、城乡间公共文化设施布局不均衡;在县(市)内大型文化体育场馆主要集中在县城(市区),县市级大型文化节庆活动等集中城区,城区范围外乡镇居民参与和享受城区文化节庆活动,也必须付出更高的成本;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逐步完善,而艺术馆、文化馆等设施建设相对落后。从总体上看,与城市相比,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滞后,活动总量少、质量低、可及性差;从不同人群情况看,城乡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基本文化权益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活动总量和质量上的这些不均衡现象,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公平性、均等性、便利性和可及性原则的落实。

      实践证明,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文化事业”发展模式,难以有效地破解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基础文化设施落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主体总量不足,产品和服务种类单一,供给面窄,结构不合理,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以及弱势社会群体缺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问题十分突出。而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传统的财政投入方式以及管理和运作机制等密切相关。在我国许多地方存在着文化投入不合理的问题:缺乏公众文化需求偏好显示机制以及科学合理的论证机制,文化投入往往由长官意志决定;各种类型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投入结构和比例不合理;财政投入的顺序有时发生错位或颠倒,往往偏向于大型文化设施建设,而普遍性、保障性、基本性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则投入过少;偏向于城市或中心发达地区,对农村、边远地区和弱势群体等的文化需求关注度不够,投入不足,存在较严重的城乡、区域不平衡现象;政府行政成本过高,公务财政支出过大等;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一投入方式以及管理僵化、机制不活、投入效率低下等。这些都严重地制约了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进程。

      上述表明,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必须通过创新公共文化发展方式、提高生产和供给效率的途径来实现。一定意义上,“均等化”与“效率”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正如奥肯所说,“对平等是好的事物对效率可能也是好的”⑨,“更大的机会均等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平等……机会的不均等肯定增加收入的不均等。”⑩“不平等的机会、不平等的收入和非效率。”(11)公共文化服务的“普惠”性质,决定了如果其不能有效地实现均等化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无效率”。这也意味着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均等化本身就是衡量效率的一种标准。另一方面,公平必须以效率为前提,必须“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中增进平等”(12)。抛开效率的所谓均等化,不仅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实现,只有在不断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品种、数量和方式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在这一意义上,也可以说,增进生产和供给效率,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前提。

      在计划经济时期,文化产品和服务曾经全部或几乎全部被纳入到传统“文化事业”模式之中,以政府“大包大揽”的方式提供,文化服务职能主要由“文化事业”单位来实现,不区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文化领域完全由各级财政支持,由政府文化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部门在不放弃政策制定责任、不放弃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前提下,把政府权威与市场优势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从传统的单中心提供模式向多中心、多层次、协同合作的提供模式转变,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作的能力和效率。

      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行政改革实践,如何重构公共服务发展模式,促进公共服务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已经成为持续关注的焦点。“‘公域’曾作为‘有效的’服务提供者,然而其显而易见的局限使世界各国的政府逐渐将具体的服务管理责任委托出去,学校、医院、大学及其他服务机构不断地被要求以独立的、非利润分配团体的形式进行运作,而不是在公共服务的支配下运作。这些团体渐渐地发现他们之间必须为争取资金和服务对象竞争,并不得不使他们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以争得政府对他们最高的拨款。”(13)公共选择理论主张在加强政府财政责任的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通过采取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分权的形式,以克服公共文化机构弊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政府责任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即不应当直接承担提供服务的责任,而应当尽可能地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实施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治理理论主张把政府、社会和市场都作为对等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来看待,建立国家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政府与市场之间多元合作、相互依赖的新型公共文化服务治理体系和供给模式。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政府应当通过民主行政和市民社会构建具有完整性和回应性的公共机构,把公民权利、社会资本、公共对话三个维度作为检验公共文化行政发展的标准,通过“掌舵而非划桨”向“服务而非掌舵”转型而重新确立政府与社会、公务员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构建政府与公民平等对话、沟通协商与互动合作的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在国内,市场化取向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民间力量的兴起,对传统的由政府“大包大揽”的文化服务模式产生了巨大冲击,从而引起公共文化发展模式的重构。在这一大背景下,如何突破传统模式的堡垒,创新公共文化发展模式、提高发展效率,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焦点。

      其一,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如何在加大公共文化投入的同时优化投入结构,逐步实现公共文化财政政策的转型,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文化服务的薄弱领域,提高公共文化投入效率,是摆在政府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现实和紧迫的课题。诚然,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最主要来源是财政税收,但单一的融资模式也容易产生两种弊端:一方面是有限的政府投资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另一方面是政府财政的投入效率和效果往往难以监控。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文化投入方式已经发生了不少的变化。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公共文化服务多方投入体制,投资主体单一,缺乏稳定、多元、规范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缺乏激励民间力量参与包括公共文化事业在内的公益性事业建设法律体系和税收体系;政府“办文化”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公众还没有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共建共享的观念。因此,投入资金的短缺和低效率,仍然是影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难题。为了弥补政府单一投入的缺陷,有必要创新投入方式,尝试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多元投入体系,以较少的财政投入,引导和刺激民间投资者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从而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筹措更多、更充足的资金。

      其二,免费或低收费是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公益性”的重要体现,但如何筹措支撑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可持续运作的资金,却是一个难以回避、必须破解的难题。投资兴建公共文化设施后,还要化大笔钱用在日常的运转、维护和工作人员的开支上,即使在有经济实力的地方,筹措维持公共文化设施能够正常运转和维护的后续资金也是一个巨大的压力,而经济实力弱的地方,运转和维护就更加困难了。在我国,有不少地方走进了“建设一座设施,背一个包袱”的怪圈。即使像上海这样的发达城市,也面临着“运转费用”的问题。如有学者所说,“目前,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普遍存在重短期投入、忽视长期保障、重视设施建设、轻视内容建设和机制创新问题。在管理体制上,目前上海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仍有不少还在沿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总的来说,是日常运转维修经费不足,普遍陷入因怕增加使用、维修开支而‘怯用’‘惜用’以及‘建得起、用不起’的矛盾,无法充分发挥其公共文化服务功能。”(14)经济发达地区尚且如此,更遑论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了。显然,破解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自我造血功能这个难题,需要探索新的建设运营管理新模式,尤其是要引入被实践证明灵验的市场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运作和管理模式。实践表明,在确定政府主导的前提下,把民营企业、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手段和市场激励机制引入公共文化设施的营运和管理中,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企业冠名、市场营销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非营利组织等介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使其根据公众需求决定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规模和结构,这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更有利于提高设施和服务运作效率和质量,使公众获得更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从基本脉络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文化领域经历了从传统的、由公共财政“大包大揽”的“文化事业”发展模式,到不加区分地把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机构在内的所有文化机构推向市场、在市场化压力下通过“以文助文”、“多业助文”等方式被动地开展“生产自救”,再到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从大包大揽的传统“文化事业”中剥离出来,实行分类对待、分类指导、分类发展的原则,进而逐步实现了从传统“文化事业”到新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转变。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各地不仅普遍地加大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投入,而且一些文化管理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在优化公共文化服务治理结构,尤其是在借助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多元合作、互动互补等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不少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转换职能要求的转变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投入方式、创新公共文化事业管理和运作机制的经验。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还从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完善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机制、增加服务手段、丰富活动形式等方面入手,积极尝试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建立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优质高效、普遍均等的新型城乡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形成“超市式”供给、“菜单化”服务的模式,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这些做法和经验,预示了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方向,对于探索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律,形成更优的公共文化服务治理结构和更优公共文化发展模式,提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给效率,更有效地实现文化惠民,具有重要的示范、参考和借鉴价值。实践表明:

      第一,文化发展总是在一定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下进行的,不同的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会给文化发展打上不同的烙印。当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经济制度时,不仅经营性文化产业必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得以发展并围绕市场经济的优势和缺陷发挥自身的功能,而且公益性公共文化事业也必须借助市场经济手段以提高自身的效率并围绕市场经济的优势和缺陷发挥自身的功能。与此同时,伴随着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政府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继续统包统揽公共文化发展事务,公共文化事业也必须围绕政府的优势和缺陷发挥自身的功能。

      第二,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全新理念和方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是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质以及保障人民基本权益这一根本宗旨,而是要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优化公共文化服务的微观主体,弥补政府与市场的不足或功能缺陷,把政府权威与市场优势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从传统的单中心提供模式向多中心、多层次、协同合作的提供模式转变,以解决政府在公共文化领域投入不足、管理不善、资源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形成更优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加快发展步伐,从而更有效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历史已经表明,过去那种由政府“大包统揽”的文化事业发展方式,不仅缺乏活力和效率,而且也未能有效地实现政府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的责任。在新的模式和机制下,公共文化服务并不必然由政府垄断或包揽,民营部门、社会组织等都可以参与;政府的责任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是遵循和利用市场经济规律、按照转变自身职能的要求来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传统模式中因“统得过死”而缺乏效率的问题,而且也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公共文化领域的管理,从而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职能。

      ①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新公共行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

      ②转引自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新公共行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③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④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⑤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新公共行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⑥[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下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8页。

      ⑦[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上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83-84页。

      ⑧转引自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新公共行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⑨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⑩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11)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12)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13)转引自《国外公共服务理论与实践》,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

      (14)蒯大申:《重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基础——上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观察》,载《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报告(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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