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控股公司和大型集团战略的思考_企业经济论文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和大型集团战略的思考_企业经济论文

对国家控股公司和大集团战略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论文,集团论文,国家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在我国经济改革中提出了大集团发展战略,与此紧密相联的是建立国家控股公司问题。实施大集团发展战略和建立国有控股公司,究竟应该从何着手呢?是以中央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性总公司、地方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性总公司为组建与发展大集团的基础,还是主要依靠中央与地方现有的大型企业集团,这是我们必须加以认真思考的。

一、中央专业经济部门或行业性总公司的改革与组建大集团战略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过程中,有的专业经济部门和全国性行业总公司已经提出方案,准备改组为经济实体,成为具有行业垄断性的国家控股公司。对这种方案,应当慎重决定。因为,具有行业垄断性的国家控股公司有许多弊端,一是行业性垄断会严重地窒息竞争,不利于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极大地阻碍技术进步;二是行业性垄断会严重地扼杀行业中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积极性。成立国家控股公司,无疑将加强对行业中相关企业的控制,使企业已经得到的某些权利事实上再度转移到上一级公司,对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三是组建行业性国家腔股公司,事实上加剧了原来全国性行业总公司的政企不分的现象,是一种变相的更为严重的政企不分,这种国家控股公司事实上是在强化原全国性行业总公司各种职能的基础上,又进一步从产权关系上强化了行政机关对企业的干预;四是建立行业性国家控股公司,其母子公司关系并不是真正依靠投资而建立的产权纽带关系,而是在行政关系纽带的基础上依靠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而形成的,这种做法是与我国组建真正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本意相矛盾的。最后,应当指出的是,认为组建行业性的国家控股公司,就能够形成强大的国际竞争实力,跻身于强手如林的大型跨国公司之列,是一种误解,因为在行业垄断的情况下,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始终是被压抑的,其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也同样会受到极大的削弱,因而这种控股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是很难与国际上的大公司争雄称霸的。

因此,要坚决反对和防止全国性的行业性总公司改建为具有垄断性的国有控股公司。在一些带有竞争性的产业中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今后,除少数垄断性很强,一时也难以放松政府管制的行业外,要严防在其它行业中形成新的垄断。支柱产业、基础产业、军事工业和先导产业中都不得搞全行业的垄断。

根据当前国家“抓大放小”以及组建大公司、大集团的战略方针,为了防止全国性的行业性总公司在改建国有控股公司的过程中形成全行业的垄断,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办法:一是使大型企业集团游离于控股公司之外,在同一行业内形成几支实力相当的竞争力量;二是按照同一生产过程的不同生产阶段,或按照产品,将原有的行业性总公司划分成为若干家国有控股公司;三是以同行业的若干家大型企业集团为龙头,将行业性总公司内的全部企业分别纳入这几家大型企业集团的管辖范围,对它们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使之成为既从事资产经营,又从事生产经营的混合型控股公司。

改革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性总公司,必须从组建和发展我国的大型企业集团入手。要以大型企业集团为依托,大力发展混合型的国有控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我国目前已经确定了56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这些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除试行股份制的外,一般都是国有独资企业,其中有一些已经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其余的大多也在争取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这些集团公司多数已经与集团紧密层的成员企业之间建立起母子公司关系,进行了比较规范的公司化改造,它们具有经济实力强、管理基础扎实、技术力量雄厚、员工素质高、产品与服务在国内市场上覆盖面宽、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等多方面的优势,而且这些集团公司不仅在从事生产和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方面业绩突出,在资本运作方面也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因此,在当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待完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缺位的情况下,由国家对大型企业集团授权,使它们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成为市场的主体,是一个非常现实可行的选择。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将授权大型企业集团经营国有资产作为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重点。

二、地方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与发展大集团战略

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在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过程中,纷纷开始将原有的专业经济部门改组成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这些机构在名称上有所不同,有的称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的称为控股公司,还有称为集团公司、总公司的。有的地方进展较快,已将十多个工业局或行业性总公司撤销,并在原有的基础上改建为以行业为主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的地方计划在3年内将全部以行业管理为主的行政性公司, 通过授权经营使之成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计划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相互参股控股、竞争兼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重组,形成更大规模的跨行业、跨产业、跨地区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地方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步子迈得过快,将会遇到许多阻力和困难,上述作法和打算的预期目标是难以真正实现的,而且,地方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作法一旦出现偏差,就会对我国组建大集团的发展战略产生不良的影响。

从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从而也就难以确定由谁来担任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这是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所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在这个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即使由政府的专业经济部门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真正作为投资主体进行资本的经营、动作,难度也是相当大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产权关系仍然没有理顺,产权代表形同虚设,来自各个方面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会继续延续,最终会使意向中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变为事实上的“翻牌公司”。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不论是国家独资的无限责任公司,还是国家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很少有办得比较成功的经验,因此,我国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时应当把“口子”收紧,否则的话,一旦“口子”放松,在规模和数量上失控,其结果不但会延误改革的进程,还会劳民伤财,导致一次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清理整顿。

因此,地方的行业性总公司改建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应当慎重进行,特别是在数量上和规模上应当加以严格的限制,防止出现“一窝蜂”现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行业性总公司先行试点,试点的数量宜少不宜多,规模宜大不宜小,要在组织机构、领导体制改革、以及母子公司关系的确立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将原行业性总公司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分离出去,由政府的有关职能机构承担。

地方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抓大放小”以及组建大公司、大集团的战略方针。应在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时,将已经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办成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而决不能将它们办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子公司。否则的话,这些大型企业集团就有可能失去自我发展的条件,无法进行资本运作,难以发展壮大。据了解,在国家确定重点发展的1000家大型企业中,地方企业占了三分之二,这些企业中除少数情况比较特殊的以外,绝大多数都是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乃至上十亿元、上百亿元的大型企业,它们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企业。对于这些在地方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大公司、大集团,应采取能放就放的策略,使它们游离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外,给它们以进行发展和扩张的充分活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主要进行大量中小企业的资本运作,在盘活资产存量和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上下功夫。

三、组建大集团战略的基本对策

第一,少数关键的国有大企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也是我国大集团的生长点。据统计,全国500家最大的工业企业, 其数量虽然不多,但资产却占国有工业企业总资产的37%,销售收入占46%,实现利润占63%。因此,可以看出,只要抓紧、抓好关键的500~1000 家国有大企业,就可以把握住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抓住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特别是通过推动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可以带动起一批处于困境之中的中小企业,给国有经济的发展带来活力。国家应及时根据产业政策调整的需要,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国防工业和尖端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国有大企业进行排队,列出中长期内国家支持的重点;企业集团的试点也应进一步增加,由目前的56家扩大到100家。

第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集团的内部建设,壮大企业集团的经济实力。我国的企业集团试点,要尽快强化产权联结纽带,在集团公司和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建立起产权关系。一是要在对企业集团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及核定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由国家进行授权,对企业集团内部的产权关系加以明确;二是要依据《公司法》和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具体情况,逐部分期分批地对它们进行公司化改造,按照产权关系和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建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体制;集团公司即母公司可以改造为国家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它成员企业可以在母公司的指导下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大力推进对各个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收购、兼并,壮大企业集团的经济实力。我国现有的大型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资金、设备、技术、人才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利用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根据企业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收购、兼并一批有技术经济联系的国有企业。具体操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采取行政划转的办法,也可以是集团投资入股,还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的办法,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迅速扩大企业集团规模,增强企业集团实力的有效途径。

第四,增强企业集团的筹资、融资功能,为企业集团的规模扩张创造条件。充足的资金来源,是企业集团实现规模扩张的一个重要前提。从集团自身来说,要充分运用股票、债券、增资、合资等多种筹融资方式,广泛地吸纳社会各方面的资本,以企业集团较少量的国有资本,来调动和控制比集团自身资本大得多的资本。从国家来说,要适当扩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如允许其与银行开展正常的资金拆借、允许其开展外汇和商业票据等中间业务,还应对企业集团开办专项基金、租赁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适当放松管制,形成企业集团的扩张机制。

第五,对基础工业、支柱产业等竞争性产业中的企业集团,要在保证维护行业内部有序竞争的基础上,鼓励国有大企业之间进行联合、控股、兼并、以迅速地扩充企业集团的竞争实力,迎接来自国际上的大企业的挑战。

第六,要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配套法规和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管理办法。为了使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有法可依,应责成一位国务院副总理亲自出面,负责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之间进行协调,抓紧制定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控股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独资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成长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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