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宪法理论(日文版)述评--兼论中日宪法学者各自研究的方法和特点_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近代中国宪法理论(日文版)述评--兼论中日宪法学者各自研究的方法和特点_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现代中国宪法论》(日文版)评介——兼论中日宪法学家各自研究的方法与特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法论文,中国论文,中日论文,日文版论文,学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第一部由中日两国法学家合著的宪法学专著的诞生

1994年6月在日本出版的《现代中国宪法论》(日文版), 是第一部由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合著的、有关中国宪法学的理论专著。它是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共同智慧的重要结晶,也是近年以来中日两国法学家在进行学术交流过程中的一项丰硕成果。

该书中国方面的著者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当代中国宪法学正统理论的代表人之一王叔文教授,日本方面的著者有:立命馆大学的畑中和夫教授和山下健次教授以及大阪大学的中国宪法专家西村幸次郎教授。本书是日本的法律文化社近年来推出的一套“现代中国法律丛书(共五卷)”其中的一卷,其总监修人是已故的中国最高法学权威张友渔教授以及日本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天野和夫教授。由于该书著者阵容与层次之可观,加上乃定稿于1993年中国修改现行宪法之后,而又问世于今年秋季四年一度的国际宪法学协会第四届世界大会在日本召开之前,所以它一经问世,即受到日本的宪法学界、比较法学界,尤其是中国法律专家们的瞩目,一些大学还采用它作为讲授中国法律研讨课的教材。

因为笔者作为一名在日留学人员,曾有幸地承担了本书王叔文教授中文原稿的部分日文翻译工作,所以对该书进行了比较认真的研读。笔者认为:作为中日两国宪法学家第一次风云际会的产物,本书通过一种特定的学术性质,既反映了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各自在中国宪法理论研究上的成果和动向,同时也展示了彼此迥然不同而又相得益彰的研究方法和学术特色,从中,我们必定可以得到比“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更为有益的借鉴作用。基于这种认识,同时也考虑到国内尚无出版和发行该书的中文版本,现仅借本刊一角之栏,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然后再对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本书中所体现的各自不同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特色进行对照比较,以飨国内学者。

二、本书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学术上的突破

本书在结构上主要由一篇《序论》和五章相对独立的专论组成。王叔文教授撰写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社会主义人权》(第三章)以及《1993年宪法修改的基本精神》(第四章),而《序论》、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比较宪法学的探讨》和第五章《中国宪法的当今的问题》,则分别由山下健次教授、畑中和夫教授以及西村幸次郎教授执笔。

王叔文教授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章中,简明地论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沿革和发展、作用和意义,并对人大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选举制度作出介绍,从而基本上维护了当今中国正统的宪法理论架构。

在《社会主义人权》一章中,王叔文教授论述了社会主义人权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国宪法中有关人权规定的特征、内容以及中国的人权立法现状。

在《1993年宪法修改的基本精神》一章中,王叔文教授主要阐明了1993年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以及这次宪法修改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等问题。

看得出王叔文教授想通过有限的纸面,尽量详细地介绍现行中国宪法的基本问题。他所撰写的这三章,内容丰富、论点充实、结构严谨,以至一些日本读者认为:他把人权论作为单独的一章加以处理,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论述平分秋色,这不但展示了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界逐渐重视人权理论研究的新动向,同时也可视为中国宪法学家在努力重新整合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突破。当然,导致他们产生这种观感的原因之一是日本的宪法学理论的总体架构基本上就是由统治形态论和人权论这两个并驾齐驱的主体部分构成的。

畑中教授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比较宪法学的探讨》一章中,从比较宪法学的理论高度上纵横捭阖,深入探索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世界立宪主义历史座标中的位置以及其主要理念、运作原理的结构和特征。其宏观的视角、绵密的论证以及精辟的观点,显示了这位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的大家风范。值得注意的是,他通过严谨的论述,推断出:作为一种采取“会议制” ( gouvernementconventionnel)的统治形态, 中国人大制度虽然直接继承于旧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但其源流最终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巴黎公社”之前的、“雅各宾宪法”(法国1989年宪法)体系中的“国民公会”的原形上,为此,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的政治制度的中国宪法,其实与西方立宪主义传统也具有特定的沿承关系。这种独到的见解,确实使人有醍醐灌顶之感。

西村教授在《中国宪法的当今的问题》一章中,直接涉及并论述了围绕1989年天安门事件时的戒严令的宪法问题、当今中国的人权理论和现状以及近年中国修宪论和1993年宪法修改的要点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其笔触犀利,然而持论平稳,体现了日本法学家娴熟地驾驭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风格。

此外,山下教授执笔的《序论》也非常重要。他在《序论》中概括地表述了1949年以来中国宪法的历史轨迹,阐明了中国的宪法理论与国际宪法学界通常的理论之间所存在的重要分支,并诚恳地指出:作为外国学者,在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应一味拘泥于彼此相异之处,而必须明确“中国的宪法现象”的历史位置,并同时把它作为面临着共同课题的当代国家的宪法现象之一加以探讨。

三、对中日两国学者各自研究特色的比较

根据以上的介绍,我们也不难看出:《现代中国宪法论》虽然是中日两国宪法学家近年以来在进行学术交流过程中的一个结晶,但这块“结晶”并没有把两国学者的学术见解不加区别地熔为一炉,而是本着文责自负的原则,同时呈现了彼此泾渭分明的学术观点和研究特色。可以说,该书是比较集中地体现和折射出中日两国的宪法学家乃至不同领域的法学家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不同风格。因此,一册在手,便可一叶知秋。以下,让我们透过《现代中国宪法论》这本论著,比较一下中日两国法学家的研究方法与特色,以供读者参考和借鉴。

1.中国宪法学家比较重视论证现行宪法制度的合理性,这种研究特点的最高体现,就是他们侧重于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是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出版的、主要面对国外读者的一部研究有关中国宪法的理论专著。基于这种特定的学术性质,可以看出,作为一位当代中国宪法学正统理论的代表人,王叔文教授的立场是非常鲜明的,所以他的论述部分,充分地体现了这个特征。

与中国学者的这种研究基调相反,日本的宪法学家的问题意识中,往往存在着“对权力的怀疑”的那种深刻的法哲学层次的理念,所以他们比较擅长于揭示既成宪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重视从法学理论上最终解决这些问题。但即使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往往力图回避作出是非、优劣的价值判断,排除自己的主观倾向,特别在对于外国法和比较法的研究当中,他们更是达到毫无“感情色彩的境界”。

2.中国宪法学家比较重视直接提出结论,其论点集约、稠密而又明确。与此相反,一般来说,日本的学者与其说重视提出论点,倒不如更重视论证过程,他们往往通过充分的论述和展开,最终严谨地揭示某个法律理论。当然,这也与中国宪法学家比较喜欢应用演绎法,而日本学者则比较擅长归纳法的逻辑思维方式有关。作为一部由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合著的法学理论专著,《现代中国宪法论》也非常鲜明地展示出这两种不同的研究风格。

3.中国学者偏向独立研究,重视个人观点,而日本学者则重视吸收其他学者甚至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使他们的研究具有累积性。有趣地体现了中日两国法学家在这方面上不同特点的是:中国学者在撰写学术论文或论著时,除了引用马列经典之外,一般不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而日本学者的论文或论著之后,则往往附有大量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的注释。如在本书中,王叔文教授的三章论文之后没有一项注释,而仅仅分别只撰写一章,畑中和夫教授的那章就有六项重要的注释,西村幸次郎教授的那章,则达到四十项。

也许国内有些人会认为:大量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表明日本学者缺少个人的独立见解,这是一种误解。通过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日本学者比较容易在他人的研究成果上,进一步取得更高的突破。而注释,往往是他们论文或论著中不可或缺和分割的一部分。与上述的第二个特点相关,从有些日本学者的论文或论著中很难看出他们个人的结论,因为有时他们的观点就隐藏在对他人学术观点引述的取舍和处理之中。

当然,这个特点不只是日本的宪法学家所独有的,而是绝大部分的日本法学家以及其他学科的日本学者所共有的。这与日本学者重视实证主义以及文献学研究方法又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如果说重视吸收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是体现了日本人的那种集团主义的精神,那在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时加以注释,则完全体现了个人负责的精神。因为引述其他学者的学术观点自然表明了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而被引述的一方,也必须首先对自己的研究结论和观点负责。

四、结语

尽管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呈现了彼此泾渭分明的学术观点和研究特色,然而,正如山下健次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不应该一味地拘泥于中外宪法体制之间所存在的相异之处,而必须重视探讨彼此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关于这一点,作为第一部由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合著的理论专著,本书意味着中外宪法学家在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过程中,已经作出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并收到了令人可喜的成果。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山下健次教授的这种观点,其实就一语道破了日本学者在本书中的一种委婉的倾向,它显示出三位日本宪法学家在探讨彼此所面临的共同课题上的诚恳、主动的态度。

笔者认为:作为第一部由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合著的、有关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专著,《现代中国宪法论》日文版的问世,对日本法学界改变迄今为止把中国宪法视为“异质物”,从而排斥或忽视对它进行研究的学术状况,对我们中国学者改变宪法理论研究中长期以来存在的、那种过度拘泥于意识形态界限的学术偏向,以促进中日两国法学家在今后的学术交流过程中真正做到取长补短、兼取并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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