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中国法治话语的演变_法律论文

建国以来中国法治话语的演变_法律论文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法治话语之演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法治论文,新中国成立论文,话语论文,年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09)05-0076-06

法治是法学理论界持续关注的一个核心范畴。20多年来,甚至百年以降,中国法学界有关法治问题的论著堪称汗牛充栋。但是,这些论著基本上都是法学家针对法治的学理问题而展开的。从学术史的立场上考察法治理论的变迁,也受到了当代学者的关注。然而,有关法治的表达不仅仅是一种学术话语,不仅仅存在于学者们的学术论著中,它同时也构成了政治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一种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话语传统。因此,在学者们习以为常的学术立场之外,还有必要从政治意识形态的立场上,研究法治话语的变迁过程。本文选择的观察平台是《人民日报》。因为,自从《人民日报》1946年创刊以来,在这份报纸上刊登的文字,可以说是中国政治意识形态最集中的体现。

一、革命的法治精神与法治观念:1949年前后的法治话语

人们也许会认为,主流意识形态接受法治观念,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晚近之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1949年前后,在《人民日报》所刊文章的标题中,已经三次提出,要树立法治观念,养成法治精神。其中,最早的记载见于1948年。当时,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正式宣告成立,但在东北地区,已经建立了新的政权。当时的《东北日报》曾经发表文章,号召树立法治精神。

在1948年至1951年的数年间,《人民日报》针对三个方面的问题:管理人员刑讯逼供①、司法机构组织条例②、奸商诈骗国家财产③,分别发表(或转载)了专门的文章,要求树立革命的法治精神。这几篇文章,代表了1949年前后政治意识形态领域内的主流法治话语。由于当时正值新政权初建,一种新的政治秩序亟待建立,各个方面的社会生活秩序亟待恢复,这样的历史条件,塑造了这个时期相对独特的法治话语,其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法治的性质来看,这个时期的法治,主要是指“革命的法治”。“革命”一词,既是对法治的修饰,也是法治的内在品质。更具体地说,革命的法治主要是指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这种全新的法治,既不同于“六法全书”所代表的法治,更不同于超现实的西方法治教条。相反,正在建设的法治制度、正在树立的法治精神,都必须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毛泽东思想为基础。譬如,不能过早地强调司法独立,不能要求建立一套脱离实际的所谓正式制度。

其次,从法治的实施过程来看,推行法治的基本方式是整顿纪律,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的状态,反对官僚主义的作风以及惩罚奸商的不法活动,保护国家财产,等等。大致说来,有关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大多数内容,都可以归属于法治的范围。显然,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甚至是泛化的法治概念。

再次,从法治的价值目标来看,在这个时期的法治话语中,树立法治观念将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后果。譬如,它有利于促进管理人员与工人之间的政治平等;有助于巩固良好的革命秩序;有助于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有助于保护国家财产;有助于促进党的事业,等等。这些方面,就是法治的价值。

二、批判打引号的美式“法治”:1962年的法治话语

从1952年至1961年,整整十年间,尽管制定了“五四宪法”以及其他一些单行法律,但是,查阅这个时段的《人民日报》,没有找到以法治为主题的文章或相关报道。直至1962年,《人民日报》才再次发表了两篇以“法治”为主题的文章。其中一篇题为《肯尼迪“法治”的标准》④。另一篇文章的标题是:《腊斯克鼓吹美国的全球扩张“战略”,妄图推行美国式的“法治”和建立由美国独霸的世界“大家庭”》⑤。在这两篇文章的标题中,都出现了“法治”一词。但是,这里的“法治”,加上了中国人都能理解的引号。《人民日报》通过这样的方式,表达了1962年意识形态中的法治话语。对于此种法治话语,可以解读如下。

首先,这里的“法治”特指美国当权者鼓吹的“法治”。从本质上看,这样的“法治”不是一种真正的法治,而是一种虚伪的“法治”;它徒具法治的外壳,不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实质。

其次,美式“法治”的虚假性表现在,它把美国共产党当作一个营利企业,征收了50多万美元的所得税;如果美国共产党拒绝缴纳这笔税款,就要被依法治罪。这种美国式“法治”,只不过是美国当权者迫害美国共产党的一种手段而已。

再次,美国当权者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美国式“法治”,其实质是称霸世界。美式“法治”,不过是美国当权者实现这个野心的一个工具而已。

从内容上看,这两篇文章批判了美式“法治”,认为美国当权者宣传的、推行的“法治”,背离了法治的应有标准,不具有真实性、正当性。但是,这两篇文章并没有正面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真正的法治到底应当是什么。事实上,《人民日报》刊发这两篇文章,并不在于号召一种法治的精神或观念,而是在于批判美式“法治”背后的政治。换言之,《人民日报》表达的这种法治话语,不在于建构,而在于批判,它的一个基本背景是1962年,那时候,正值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之间处于冷战的状态。在冷战的背景下,批判美式“法治”,成为《人民日报》上的主流法治话语。

三、作为礼治对立面的法治:“文革”末期的法治话语

“文革”末期,又出现了一种新的法治观念。所谓“轴心时期”的法家学说被推向前台,成为1975年流行一时的法治话语。

1975年,《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分析了法家学派代表人物慎到的法治思想。依照这篇文章,慎到的法治思想被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强调一切依法办事,“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他要求“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这显然是对儒家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的那一套“礼治”的批判,是对“非礼勿视,勿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有礼则安,无礼则危”以及任人唯亲的分封、世袭制的否定。(2)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君主所立之“法”,必须“立公”“弃私”。其矛头所指,首先是那些奴隶主贵族特权阶层,是奴隶主贵族那一套世袭的等级制度。他是为整个新兴地主阶级的“天下”和“国”而考虑立法的,因此,他反对君主和各级官吏只顾一己之私而不顾整个地主阶级之“公”,使“法”不“公正”,得不到“公信”,以至有损于法令的统一。(3)提倡“势”,强调权力集中。也就是要求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集中掌握大权。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君主要想改革政治并使国家富强,首先要夺取在分封制下由没落奴隶主贵族们用世袭的办法掌握着的权势。在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掌握大权之后,还要力求避免权力的分散和削弱。(4)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还需要把众臣的能力集于自身。只要有能力为加强新兴地主阶级的专政服务的人,君主全可任用;尽量地兼收并蓄,不拘一格地使用人才,也就等于增加了君主自身的本领和威势。“总之,慎到认为,有统一的法令,有集中的权力,又有努力执行这样的法令、维护这样的权力的有各种能力的人组成的法家领导集团,新兴地主阶级专政就强而有力了。”⑥

在1975年前后的《人民日报》上,这是我所找到的唯一的一篇直接正面宣传法治的文章。这篇文章以历史上法家人物的法治思想作为载体,表达了1975年的法治话语,这种法治话语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法治是与儒家的礼治相对立的思想观念。儒家强调“礼”,特别向往“周礼”,坚持保守立场,有强烈的复古倾向。法家则强调法的重要性,主张“事断于法”,与儒家的礼治主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篇文章提倡法家的法治,反对儒家的礼治。

其次,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的对立,本质上是两个阶级之间的对立:儒家代表的是腐朽、没落的奴隶主阶级,而法家代表的则是新兴的地主阶段。按照这篇文章的观点,在法家兴起的那个时代,地主阶级代表了一种进步的力量。以地主阶级的法治思想批判奴隶主阶级的礼治思想,不仅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而且还具有革命的性质。“在当时的法家人物身上,集中地体现了这种生气勃勃的革命性。他们顺应历史的潮流,提出了一条战胜奴隶制、发展封建制的革命路线。”⑦

再次,法家的法治要求“立公弃私”,意味着法治的要素之一是“大公无私”。这就是说,法治重在维护公共利益,特别是某个阶级的公共利益;法治反对任何私人利益。

最后,实现法治的基本方式是夺权——夺取奴隶主阶级的政权。因为法治依赖于“势”,新兴的地主阶级要拥有支配地位,必须拥有权势。同时,还要任用有才能的人为地主阶级的专政服务,以加强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

这样的法治话语包含了几个关键词:阶级斗争、大公无私、夺取政权、儒法斗争。这些概念,都是“文革”时期特别是“文革”末期流行的政治话语。这篇文章阐述的法家人物的法治思想,其实就是“文革”末期流行政治话语的另一种表达。特别是儒法斗争,在“文革”的末期,与其说是一个理论话语,还不如说是一个政治话语,它带有极其强烈的政治针对性。

四、作为人治对立面的法治:1980年前后的法治话语

1980年前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法治话语不再讨论法治与礼治的对立,转而开始讨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这个时期的法治话语,主要是把法治作为人治的对立面来讨论的。

1979年,《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人治与法治》的文章,其中说道:“‘四人帮’讲了不少儒法斗争,大讲儒家是反动的,法家是进步的。但是,他们对于先秦儒家和法家之间的一个根本的分歧,却是讳莫如深,这就是:法家之所以称为法家,因为他们是主张法治的,而儒家则是主张人治的,认为要治理好国家,不在法律的有无和好坏,而在君王的贤明。‘四人帮’不敢讲这一点,因为讲出这一点,既不利于他们自己肆意践踏法制的行为,也会暴露他们自己才是真正继承了儒家的反动的东西”⑧。在这篇文章之后,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讨论很快热闹起来。检索发现,在1980年一年中,《人民日报》连续发表或摘编了多篇文章,讨论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在讨论的过程中,还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观点,它认为,与其把法治与人治的问题作为一个历史上的理论问题来谈,不如把它作为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实际问题来谈,更有现实意义。在这个问题上,“四人帮”发展了法律虚无主义,发展了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主张,他们真正是无法无天,践踏一切法律,并且取消和砸烂了所有执法机关。因此,现在谈论“人治”与“法治”的问题,首先就应当澄清“四人帮”制造的混乱,肃清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流毒。所谓“人治”,就是可以随心所欲地修改法律规定或者另作解释,随时可以以权压法,不以法为准绳,而以权为准绳,以言为准绳。“四人帮”在这方面就是最猖獗的典型。所谓法治,就是依法办事,以法治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这四句话连起来,就是党中央强调要实行的法治的含义⑨。

《人民日报》发表的这一系列文章,表达了1980年前后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法治话语。这套法治话语体系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家是法治的表达者,儒家是人治的代言人。在1980年的法治话语中,法家依然比儒家进步,但是,法家比儒家高明的地方,并不在于法家的法治高于儒家的礼治,而在于法家的法治高于儒家的人治。换言之,儒家存在的问题,并不在于他们提倡礼治,而是因为他们主张人治。如果拒绝法治,坚持儒家的人治,就会“人亡政息”。

其次,按照1980年前后的法治话语,“四人帮”是人治的实践者。因为“四人帮”肆意践踏了法制,真正继承了儒家的反动东西。他们实行儒家的人治,是法治的破坏者。可见,这个时期的法治话语高扬法治,批判人治,具实也就是在否定和批判推行人治的“林彪和‘四人帮’”。

再次,尽管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看法不一,但最后的结论是,法治比人治好,应当从“无法无天的人治”走向“法治”。

1980年前后出现的法治话语,有一个基本的背景,那就是刚刚结束的“文化大革命”:天翻地覆,“革命”与“夺权”成为政治生活的常态,相对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所剩无几。那种混乱的情形,被归咎于“四人帮”践踏法制的行为,而这些践踏法制行为产生的思想根源,又被归因于儒家的人治思想。换言之,给国家和民众造成巨大灾难的“文革”动乱,就是人治的产物。因此,要实现拨乱反正,就必须告别文革时期甚至更早时期的人治,坚定地走向法治。

五、作为优越于法制的法治:1999年的法治话语

1999年,《人民日报》上的法治话语再次转向。20年前的那一场关于法治与人治关系问题的讨论已经尘埃落定,代之而起的法治话语换成了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法治被重新理解为对法制的超越。“从法制到法治”,成了一个响亮的口号,也成了这个时期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法治话语。

1999年3月,《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法治”与“法制”》的文章,比较了法治与法制的不同,回答了这样一个核心问题:法治为什么优于法制。

这篇极富代表性的文章认为,“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而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现代法治的概念包括: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法律对人权的保障,等等一系列的原则和要求;然而,法制并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原则与要求。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就意味着有法制,但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

这篇文章还认为,法治表达了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立场。强调依法治国以及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是法治概念具有的鲜明的本质特征。法治强调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反对个人的专横独裁或者少数人的恣意妄为;它强调法律治国的必要性和稳定性,着眼国家的长治久安,着眼于通过法律,防止“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悲剧的发生;它坚持法律的至高权威,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然而,法制却不具备这些特性,它非但不能表明与人治的必然对立,而且还可能出现“人治底下的法制”。此外,法治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法制则既可以建立在各类经济基础之上,又可以与各种政治体制为伴。所以,有法制的国家就可称为“法制国家”,但它并不必然地成为法治国家。

文章的结论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又将此写入宪法。“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了重大突破。这是全党对邓小平民主和法制思想认识上的深化,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完善,也表明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信心和决心。

“法治”的提出,主要是因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和法制建设尚不完善,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和人治习惯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及人们的思想中还有一定的影响,法律权威至上还没有稳固地树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等问题时有发生,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及司法不公的现象,人民群众反映还较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突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更明确,要求更高,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⑩。

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6年以后的法治话语

2006年以后,《人民日报》的话语体系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那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根据《人民日报》的报道,在2006年4月11日至13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在北京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出席并讲话。罗干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罗干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11)。

以罗干的这次讲话作为起点,在报刊杂志上,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题的论著频繁出现(12)。法治的主要内容,演变成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五种基本要求(1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最突出的特征是“社会主义”对于“法治”的修饰。它不是对法治的一般特征的论述,也不在于揭示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它所强调的是一种特定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法治应当是什么样的法治?对此,《人民日报》的报道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这个答案表明,中国既要坚持法治的道路,更要坚持社会主义的道路。

七、结论

六十年间不断变换的六种法治话语,展示了法治意识形态的演进历程。在六种法治话语依次出场的背后,是中国政治的变迁:1950年前后,政治的焦点是建立全新的秩序。对“法治”的提倡,就是为了秩序;对“革命的法治”的强调,是指这种新的秩序绝不同于旧的秩序。“新秩序”既是“新的”,更是“革命的”。在这里,“新的革命的秩序”,就意味着“正当的秩序”。1962年,政治的焦点是冷战。对美式“法治”的批判,是冷战的需要,更是冷战的产物。1975年,政治的焦点是两种路线的斗争。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礼治,正是两种政治路线的投射。1980年,政治的焦点是拨乱反正。人治代表了文革时期的政治“乱”象,法治代表了“反正”、“整顿”、“秩序”等相关的政治目标。1999年,政治的焦点是民主政治建设。法治代表了政治文明的新高度。2006年,政治的焦点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旨在强调中国法治的特殊性;强调中国的法治应当在社会主义的框架下展开,应当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一言以蔽之,六种法治话语,记载了中国政治在六十年间的变迁轨迹,是中国政治变迁的一面镜子。

注释:

①《东北造船所监理韩友三违法打人被判徒刑,东北日报号召树立法治精神》,《人民日报》1948年8月15日。

②③《加强和巩固人民革命的法治》,《人民日报》1951年9月5日。

④《肯尼迪“法治”的标准》,《人民日报》1962年3月24日。

⑤《腊斯克鼓吹美国的全球扩张“战略”,妄图推行美国式的“法治”和建立由美国独霸的世界“大家庭”》,《人民日报》1962年5月28日。

⑥李青:《慎到以“势”为核心的法治思想》,《人民日报》1975年2月4日。

⑦编辑小组:《历代法学著作选注》(上·前言),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页。

⑧王礼明:《人治和法治》,《人民日报》1979年1月26日。

⑨陶希晋:《谈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日报》1980年9月23日。

⑩谭家康:《“法制”与“法治”》,《人民日报》1999年3月24日。

(11)吴兢:《罗干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强调,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人民日报》2006年4月14日。

(12)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上,还发表了谢鹏程的一篇长文《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3)这样的要求,与法学理论界数年前关于法治的讨论形成了意味深长的对照。参见,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训诫和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这篇论文指出,法治的训诫包括10项:有普遍的法律、法律为公众所知晓、法律可预期、法律明确、法律无内在矛盾、法律可以为人所遵循、法律稳定、法律高于政府、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标签:;  ;  ;  ;  ;  ;  ;  ;  ;  ;  

建国以来中国法治话语的演变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