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涉烟信息监测预警论文_周大庆

浅谈互联网涉烟信息监测预警论文_周大庆

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 山东 潍坊 261500

摘要:建立互联网涉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可以有效地对互联网涉烟信息实时监测、分析、预警。系统以信息处理技术为基础,融合最新的智能信息采集、检索、文本挖掘的研究成果,具备对互联网海量信息进行智能采集、检索、分析处理的能力。通过该系统的运用,可以补充当前侦办互联网案件方面信息获取方面的不足,提高打击的准确度和针对性。

关键词:互联网;涉烟犯罪;信息;预警

目前,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种新型方式,大有迅速蔓延之势,给正常卷烟市场带来严重冲击。从国内很多地方查处的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犯罪的案例来看,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互联网发布制售假烟的非法信息吸引买家,采用网上交易结算方式,通过伪装物流手段实现暗中倾销。由于其信息传播速度快,广告效应明显,违法成本低廉,加之不易被查处,使得涉烟犯罪团伙在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暴利驱使下铤而走险趋之若鹜。

一,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犯罪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从目前来看,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犯罪主要有如下四个特征:利用QQ群、论坛等渠道发布假烟信息广告,违法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售卖假烟的目的,利用网络上的QQ群、贴吧、论坛等等发布广告信息,借此来招揽生意,寻找买家或者吸引从事地下网络团伙的合作对象,为其制售假烟开辟灰色通道;利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非法交易,有的自建假烟销售网站,有的利用淘宝、旺旺等商务平台设立网上商城,或者打着销售茶叶等其他普通商品的幌子,假销售普通商品之名,行售卖假冒伪劣卷烟之实;卷烟运输方式通常采用邮政递寄、物流托运;利用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货币结算平台进行资金交付结算,其资金结算通常采用支付宝等电子货币形式交易。

二,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经营行为违法的政策法律依据

从国家的政策法律层面而言,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假冒伪劣卷烟的生产销售活动,其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很明显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

1,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政策。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实行专卖专营,对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及适法行为都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烟草专卖品适法经营行为,尤其强调,卷烟经营必须要取得行政许可,卷烟零售经营许可的办证条件之一是“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打击涉烟犯罪司法解释,对涉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有明确界定。2010年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伪劣卷烟构成犯罪的种类也做了更加系统的阐述。利用互联网售卖卷烟的行为,其背后的贩烟团伙主犯,由于作案次数多,涉及数额大,被查处时大部分都达到追刑标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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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击互联网涉烟犯罪存在的难点

由于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活动是一种新型涉烟犯罪手段,根据目前表现形式和犯罪手段,结合在查处和打击过程中所面临实际,从打击与治理层面上来讲,面临着“四难一高”:

1,综合协调难。由于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犯罪案件涉及的执法管理部门多,且执法权限并不相对集中,在对信息网络后面的地下贩烟团伙进行深挖时,往往需要多部门配合,如果哪个环节出现薄弱环节,那么案件侦办过程中随时可能停滞,甚至因此而不了了之。

2,调查取证难。由于信息网络地下贩烟网络团伙使用的是高科技手段,隐蔽性强;其次人员作案地点并不相对集中,作案方式十分狡猾,加之作案人员常常使用假证件、网名或者代号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虽有分工但并不十分熟悉,加之网络IP地点不停变换,有些使用的网站服务器为租用第三方服务器,或者通过境外服务器中转链接,常常使目标对象很难锁定,证据很难搜集到位,因而给执法部门跟踪调查带来很大难度。

3,追踪破网难。由于这类犯罪团伙利用信息网络相互勾结,联系渠道多,方式隐蔽,上下线之间联系时间和地点不确定,通常是主网下面还有支网,支网与支网又相互牵连,有时打掉一个网络,可能只是涉及冰山一角,真正的主网并不容易一网打尽,稍有放松又可能死灰复燃。

4,抓人判刑难。地下制售假烟团伙隐藏较深,人员分布较散,一旦某一个人员被查处,马上就容易走漏风声,或者一旦被执法部门立案追查,稍有风吹草动网络团伙就会相互通风报信,逃之夭夭;另一方面,即便抓到其中一两个骨干成员,也难以将其一一处理到位。

5,打击成本高。由于查处这类涉烟违法犯罪,涉及的人员杂、环节多、地域广,执法人员在查处时要弄清楚非法信息的来源、网络之间的脉络关系,往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与地下贩烟团伙在网上轻而易举的违法成本相比,好比是“骑着自行车追宝马”,有时尽管费尽周折,也未必收得到应有的效果。

四,建立互联网涉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的优势

在日常监管中建立互联网涉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有助于加强对涉烟互联网信息的搜集与排查力度,强化证据的捕捉与固定。具体有以下优势:

1,便于搜集证据信息。通过互联网涉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可以收集互联网上涉烟违法分子的资金交易信息、联系人信息等线索。在确定嫌疑人的经营线索后,对照嫌疑人的资金交易等信息,可获取物流环节的交易时间、收发货地址、收发件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跟踪快递运输信息,及时落实每批卷烟的数量、品种、金额、流向,并将该类信息固定成相关证据。

2,可以及时固定证据。该系统以截图等形式将互联网涉烟信息予以整理保存,及时将该信息所在网页内容和系统环境信息一并下载封存,对有证明意义的文字、数据、图片类电子证据,在备份后采取打印输出的方式,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固定,通过分类汇总,形成监管台账,为今后的案件经营固定证据。

3,利于加强部门协作。通过与公安网警、通信部门、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公安人员提前介入侦查、固定嫌疑人网络IP地址、身份资料、通讯工具等信息,并将该类信息汇总整理,固定为证据,为今后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提供证据支持。此外,对于嫌疑人的通话、短信信息以及银行取现、转账等信息,可及时与通信、银行部门协作,调取相关记录加以固定保存。

总之,互联网涉烟案件对于烟草专卖管理来说是一项紧迫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涉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可促使专卖执法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有关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规定,深入了解网络交易的基本知识,掌握互联网涉烟案件的证据固定要求,有利于加强对涉烟案件信息的搜集与分析。同时,有利于建立与公安、通信等部门的联动和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完善的互联网涉烟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2001-02-5]

2.《“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2010-2-4]

论文作者:周大庆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8年第10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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