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中国法学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1995年中国法学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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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是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稳步发展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中,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传统法律文化及比较法律文化、台湾法等研究领域,均在以前研究基础上有所精进,在某些局部领域,还取得了较为明显和突出的成果。现就过去一年中中国法律史领域的学术活动及研究成果作一简要回顾与总结。

一、1995年中国法律史学界的主要学术会议与学术活动

在过去一年中,我国法律史学界的学术活动亦较为频繁。其中,以中国法律史研究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主要有以下三次:

1.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五届年会暨学术讨论会

中国法律史学会是中国法律史学界的全国性民间学术组织。1995年8月,“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五届年会暨学术讨论会”在南京召开。 此届年会除顺利完成学会组织机构调整,逐渐实现年轻化等目标外,还围绕“新形势下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趋势与前景”这一主题进行了讨论。与会近五十名代表对近年来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发展进行了认真回顾,对学科面临的共同问题及各领域中一些特殊情况充分交换了意见,并就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力量配置、教学改革以及发展方向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

2.儒学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会第三届年会

1995年8月, 中国法律史学会“儒学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会”在安徽黄山召开了该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来自全国各地及台湾地区、日本的四十余位学者围绕“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这一极有价值的题目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会学者提交的数十篇学术论文即将结集出版。

3.《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讨论会

95年4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编辑部约请部分中青年学者就《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书举行座谈会。与会学者围绕如何看待和借鉴美国学者研究中国法律史的方法、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文化、如何更好地翻译介绍西方对我国传统法文化的研究成果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除上述学术会议外,在1995年中国法律史学界还进行了一系列学科调查与总结的活动。95年春,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宪义教授主持进行了关于法律史学科研究发展情况的调查项目。其调查报告(载《法学家》95年第6期)共分八个部分, 全面总结了1978年以来我国法律史学及各分支学科的研究、发展状况,并分析了其发展趋势。此外,俞荣根教授亦发表《大陆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概述》(载《现代法学》95年第4期)一文,简要回顾了1949 年以来国内中国法律史研究与学科建设的历程和成就,并对其未来发展做了展望。

二、中国法制史研究

中国法制史研究历来是中国法律史学的主要领域。在95年所发表的法律史学成果中,法制史仍占最大比例,并显现出某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而从其成果的分布情况看,一方面是“遍地开花”,论著几乎涉及中国法制史的所有历史阶段和部门领域,从而表明我国法制史研究之成熟,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一些重点领域,反映出该年度法史学界独特的聚焦点,其中较突出者如下:

1.先秦法制研究

先秦法制向来是法史研究的难点,但在95年,该领域的研究论文不仅数量较多,并且显露出一种新的视角,即学者们大多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史籍和论题,而是从过去常常忽略的史料典籍和论题入手进行分析,从而给法制史研究带来了新气象。比如李力《东周盟书与春秋战国法制的变化》一文以“盟书”切入主题,先考察东周以前之盟书,再分析东周盟书的史实与性质,进而阐明东周盟书与当时法制变化之关系,颇具新意。其他如李明德的《黄帝李法辨》、徐忠明《皋陶与“法”考论》、田有成《民族禁忌与中国早期法律》、朱方枫《从〈易·讼〉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建设的初始阶段》、马军胜《论〈易经〉与周代法制》等等,均以视角新颖、论题独特而引人注目。

2.唐代法制研究

唐代一直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点,该领域的研究在95年又迈上新台阶。比如刘俊文出版专著《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95年7 月版),对唐律做了全面解释和剖析,提高了我国的唐律研究水准;张中秋的论文《唐代专卖法律研究》详细分析了唐代专卖法律的产生、内容及推行,提出专卖法律的颁行意味着官商开始紧密联系,而其规范又限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钱大群的《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则对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认为就性质而言,唐代的“令”均非刑法,“格”之大部亦非刑法,“式”基本上不是刑法,而唐“律”全部是刑法,决非“诸法合体”。

3.元代法制研究

元代法制历来是我国法史研究的薄弱环节,而在95年却成为研究的重点,这是十分可喜的;但从总体上看,相关成果偏重于司法制度,故还略显单调。这方面较重要的论文有李明德的《元代司法制度述略》,赵文坦、孙成状的《元代司法制度的特点》,它们分别从不同角度较为详尽地分析了元代司法制度的内容与特征;而舒炳麟《试析〈元典章〉的特色》也着重分析了元代之民刑分诉与诉状画一。

4.明清法制研究

作为我国法史学界研究水平较高的一个领域,明清法制的研究在95年继续保持着某种优势,这不仅仅在于相关论文的数量较多,而且更在于其研究方法和立论角度富有新意。这方面的代表性论文是高春平的《从李福达案看明中期的法制状况》(载《史学月刊》95年第1期), 该文从具体案例着手描述和分析一个时期的法制实际状况,虽然其结论不无可争议处,但这种个案分析方法的运用无疑为我国法史研究增添了活力。郑秦的《康熙〈现行则例〉:从判例法到法典法的回归》在立意角度上同样值得称道,该文从判例法与成文法在中国古代的历史冲突出发分析《现行则例》的内容、特征,从而得出结论,认为这是一部独具特色的“法典”化的判例法。

5.清末法制改革研究

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古代法的解体与现代法的开端,因而历来为人们所特别关注。但在95年里,学者们不再停留于一般性的正面研究,而是侧重于探求这场改革的现代意义。公丕祥的《清末法制改革与中国法制现代化》一文运用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工具着力分析了清末法制改革与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内在联系,认为这场改革运动既开始了法律结构的创新性过程,又表现了法律精神的某种价值转型,从而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发端。该年度其它论述沈家本伍廷芳及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论文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了类似的主题。

6.部门法制史研究

部门法史是95年法制史研究的热点,其中尤以民商经济法史为最。张中秋著《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第一卷)(南京大学出版社,95年4 月版)从现代法律学与经济学的角度阐释并分析了先秦至隋唐的土地、赋役、工商、专卖、货币以及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进而从一个侧面透视了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文化特点。其他更多的论文则集中于古代民事法的研究,而所探讨的问题也日趋专门化。如陈涛、高在敏的《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例论要》论述了中国古代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并分析了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历史特点与局限性。怀效锋《中国古代民法未能法典化的原因》一文认为古代中国没有形式上的民法典,但有实质上的民法条文,并从经济、政治、礼、宗法族规、研究队伍等方面探讨了中国古代民法未能法典化的原因。

7.专题研究

在过去一年中,一些法律史学者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中,选择一些有价值的专题进行了较为扎实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律史学科的内容。其中较为突出的专题研究有:

①关于律学研究。中国古代律学也是近年来颇为法律史学界关注的课题。何敏在《传统注释律学发展成因探析》一文中指出,高度抽象的法条客观上孕育了注释律学的产生,注释的原则符合王权政治的需求又使之得以存在和发展,同时,在文化禁锢主义之下也只能是注释律学得到发展,而行政兼司法及科举不试法又刺激了它的发展,重术轻学的功利观和学术传统更是强化了注释律学的发展。张晋藩在其长文《清代律学及其转型》(载《中国法学》95年第3~4期)中分析了中国传统律学的基本特点和价值,并重点考察了清代律学的兴起、成就与局限、晚清律学转型的历史必然性及主要表现。

②关于古代司法判决研究。中国古代独具风格的司法判决自九十年代初以来再次受到重视。汪世荣的《中国古代判词研究》(载《法律科学》95年第3期)考察了古代判词的基本概况、发展沿革、 主要内容、制作方法及其作用和成就。李辉则在《论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道德特征》一文中指出,我国古代司法判决的最高准则是宗法伦理,所追求的目标是道德精神的实现,其形式与内容均充满着道德色彩;他还分析了这种道德特性产生的根基。

③关于古代习惯法研究。由于传统治学方法与思维习惯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包括法史学界)以往多专注于国家制定法的研究,而忽略了民间社会活生生的习惯法。这种偏差近年来开始得到纠正。高其才的《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95年4 月版)一书详细考察了中国古代的宗族习惯法、村落习惯法、行会习惯法、行业习惯法、宗教寺院习惯法、秘密社会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及其现代表现形态。梁治平则专门对“清代习惯法”做了深入研究。

三、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

在1995年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中有关儒家法思想的探讨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的大力推动下显得格外活跃;此外,关于汉魏与近代法思想的研究亦是该年度法律思想史界的聚集点。

1.儒家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研究

作为93年“《论语》与现代法文化”研讨会的成果,由陈鹏生教授主编的《〈论语〉的现代法文化价值》于95年初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该书收录了中外学者研究儒家法思想(尤其是《论语》)的37篇论文,在总体上显示了该领域当前学界的学术水准。95年8 月的“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讨论会则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对义利观内涵的界定、儒家具有怎样的义利观、对儒家义利观的历史评价、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之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利用和改造儒家义利观。

2.汉魏两晋时期法律思想研究

汉至两晋是95年法律思想史研究者用力较多的领域。魏春艳、华友根、刘冀民、李金河等人分别撰文探讨了董仲舒、郑玄、诸葛亮的法律思想。杨方泉则着力分析了“魏晋玄学在中国封建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他认为,魏晋玄学是继黄老学派之后的又一思想桥梁,它以哲学的语言论证了名教与自然的关系,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玄学与律学分别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出发,相互结合、互为补充,为正统法律思想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穆宇的《张斐法律思想述评》则考察了张斐的法理学思想、刑法理论和司法审判理论,并对其做了评析。

3.近现代革命家法律思想研究

对近现代革命家法律思想的研究仍是95年法史学的热点。高格、文立人、吴卓强、姚红建、蔡秀云等各从不同侧面分析了毛泽东、周恩来的法律思想,且大多注重探究其思想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导意义,尤其高格《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载《吉林大学社科学报》95 年第1、3两期)一文从贯穿于毛泽东刑罚观、制刑、 量刑与行刑方面的思想主线出发详细阐述了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及其现实价值。此外,陈光中、张华腾等人分别考察了孙中山、宋教仁的法律思想;陈开琦、陈荣文、高积顺则各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李大钊的法律思想。

四、关于传统法律文化与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1995年国内关于传统法律文化及比较法文化研究具有这样两个特征,一是研究成果相对集中于中西比较、西方两大法系比较、以及东西方比较等领域;二是比较研究已广泛深入部门法领域,并成为各部门法学的重要分支。此外,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编辑出版了论文集《架起法系间的桥梁》(苏州大学95年3月版)。现将主要成果归纳如下:

1.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评价

李交发在《求索》、《湘潭大学学报》、《法学专刊》等杂志连续发表三篇长文,分别论述了中国法律文化自古至今所发生的三次重大转型。他认为第一次转型发生在西周、春秋战国之际,完成了由“重神”到“重人”的法文化转型;第二次始于清末法制改革,完成了样式上的近代法文化转型,但终究未成正果;第三次转型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1930年前后,至今仍在进行中。他特别指出,每通过一次转型,法律文化都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推动中国法文化不断演进和发展。武树臣则撰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做了“劣性遗产”、“良性遗产”、“中性遗产”的划分和剖析,并提出了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所应取的态度。

2.中西法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比较是95年比较法文化研究的重点,而从比较中思考中国法制的现代化问题则是学者们共同的主题;但对相同主题的思考又采取了不同的出发点。曾尔恕的论文《论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中的夫权》对比分析了古代中国法和早期罗马法中的夫权,认为它们均表现了古代法律的家庭本位主义特征,但这种特征在古中国是以法典形式日益强化,而在古罗马却在法典中逐渐消失,并最终代之以个人本位主义。郝铁川、傅鼎生也在其论文中比较了中西法制现代化完全不同的历史进程,并认为这种历史背景决定了立法超前与观念滞后将是贯穿整个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难题。如果说这些学者是从比较中西不同的历史传统入手进行探讨,那么另一些学者则从近现代中西法文化的冲突入手进行思考。比如陶广峰《近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概况》一文认为,中西法文化冲突的实质在于先进的工业文明与落后的农业文明的相撞,其根源在于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价值对立,这就决定了现代中国法文化的转型也必须建构在市场经济的深厚基础上。

3.关于东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从宏观角度对东西方法律文化做比较研究是95年新出现的热点问题。该领域有代表性的成果是汤唯的《三大宗教法特征及其理论透视》(载《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95年第2期), 该文从宗教法的神权性、神圣性及与其他社会规范的相融性,宗教法的“属人主义”与精神强制性,宗教法与世俗法的关系及其社会实践基础等三个大的方面详细比较、分析了东方之佛教法、伊斯兰法与西方之教会法在特征上的共通性与差异性。此外,王立民《古代东方民法探略》一文从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三个方面考察了古东方民法,并将其分古西方民法加以比较,认为从时间的先后看,东方民法率先发展,独领风骚;西方民法则后来居上,赶超东方,界线在六世纪前后;因此,古代东西方民法各有其全盛时期,它们平分世界古代民法之秋色。

五、关于台湾法及两岸交往中法律问题之研究

近年来,台湾法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研究人员之众、论著数量之多,均十分可观。1995年的台湾法研究继续保持了这种良好的发展势头,并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从研究主体来看,一方面,部门法学者仍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往往立足本专业,运用其专业知识,就台湾相关部门法进行分析或与大陆作比较;另一方面,法史学者,特别是台湾法的专职研究人员,虽然其论著数量略少,但大都份量较重,其成果更具深度。这两方面的研究人员相互配合,形成互补,共同将台湾法研究的水准推向了新的高度。第二,从研究领域来看,与往年相同的是,既有对各部门法的探讨,又有对台湾法的总体性考察;既涉及法律内容,又涉及法律实施。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在95年又进一步开拓新的学术领域,诸如台湾法的法源、台湾民间合会、台湾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以及福建地方涉台立法,等等,从而使台湾法研究较之以往,更加全面和深入。第三,从研究方法来看,学者们对于分析、比较以及历史解释等研究方法的运用比以往更加娴熟。许多文章不是就法论法、就制度比较制度,而是着力分析制度形成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以及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文化意义。

据初步统计,1995年大陆学者发表的有关台湾法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学术论文大体上与往年持平。根据文章主题重心的异同,我们将这些研究成果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研究

介绍和研究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是台湾法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涉及台湾法的总体考察、某些制度的定性与评价等问题,是这一方面研究的难点。胡大展在《台湾法的性质和历史渊源》(《台湾法研究学刊》95年第1期)一文中对台湾地区现行“法律”的性质、 地位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盛健、党朝胜的《试论台湾“宪政”的法律作用》(《台湾研究》95年第1期)一文从法律角度评析了台湾九十年代三次“修宪”对台湾政局和前途产生的深远影响。其他如朱天顺对台湾地方自治制度、胡大展对台湾民法的特点、翁重德对台湾的反倾销制度等等也作出了具体的分析与评价。另外,台湾地区的立法动态历年来都是大陆学者关注的焦点。95年,罗世椿及刘中法、杨军玲分别撰文介绍了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宋锡祥介绍并评析了台湾的港澳关系条例草案。

(二)两岸法律比较研究

对两岸相关的法律制度,求同辨异,比较优劣,历来就是台湾法研究的重点内容。95年该领域的研究论文占全部台湾法成果的1/3强。张帆在《试论台湾法源中的习惯——兼与大陆比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95年第3 期)一文中详细分析了台湾民法中“习惯”的含义,并比较了两岸“习惯”在法源地位上的差异,提出大陆应借鉴台湾立法对“习惯”的规定,将比较的触角伸出部门法之外。不过,大部分学者仍然致力于对各具体部门法制度的比较。这方面比较突出的有《架起法系间的桥梁》(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编辑,全书有相当篇幅为两岸法律比较研究论文)中的一些论文,如杨海坤《行政复议与诉愿:两岸之比较》、王克稳《国家赔偿制度:今日中国两种传统之比较》、范忠信《中国文化传统与海峡两岸律师的角色》等。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较为重要的文章还有:姜明安、胡锦光《海峡两岸行政法比较》、周友苏《海峡两岸公司法比较略论》、朱晓勤、张荣鼎《海峡两岸专利法国际化之比较》、宋锡祥《两岸新〈专利法〉对专利权保护之比较》、刘培峰《两岸消费者保护法之比较研究》、卢炯星《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陈立虎、朱建珍《台湾〈对外贸易法〉与大陆〈对外贸易法〉的比较分析》,等等。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是:联系了一定的历史、社会背景,比较中肯地分析和评价了两岸相关制度的利弊得失,既有学术深度,又有现实意义。

(三)两岸交往中法律问题研究

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既有关系国家统一大业的原则问题,又有民间纠纷涉及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既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敏感的政治问题。对这些问题及其对策的研讨,是台湾法研究者的重要任务。1995年3 月出版的《台湾一九九四》一书中收录了郑定撰《1994年海峡两岸交往中法律述评》一文。文章对1994年两岸交往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如台商投资保护问题、海协会与海基会事务性商谈涉及的法律问题、1994年两岸交往中发生的突发性法律事件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评述,并对1995年两岸交往中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展望。殷啸虎在《关于台湾现行“宪法”的定性与定位》(《法学》95年第9 期)一文中,根据“一国两制”原则,联系中国宪政史上两次提出的省宪主张,对台湾地区现行“宪法”的定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李启欣《仲裁解决海峡两岸当事人商事纠纷之法史学思考》(《法商研究》95 年第3期)一文则从法史学的角度、 从当今世界发展的格局和中国必将成为全球经济大国的趋势,对商事仲裁解决海峡两岸当事人商事纠纷的必要性,作了有益的探讨。其他论文,则广泛涉及以下几个主要领域:司法协助与法律合作问题,如董顺康、俞水清、宋茂荣、黎宏、赵炳寿、刘全胜、徐冬根等的论文;司法管辖问题,如柯葛壮的论文;法律冲突与沟通问题,如应式文、芦琦、洪涛的文章;台商投资的法律保护,如陈安、詹孝俊、黄来纪等的文章;台湾海峡海上纠纷与台湾当局的对策,如谢钰军的文章;涉台立法,如徐平的文章;等等。

五、结语:中国法律史学发展之展望

正如我们从1995年中国法律史研究之回顾中所看到的那样,在过去一年中,中国法律史研究在比较困难的条件下,仍取得了较明显的进展。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史学其特有的价值不但不会被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所淹没,而且还会为越来越多的社会科学研究者所真正领悟。不过,要真正担当起法律史学本身的使命,我们必须有一支高素质且勤奋努力的研究队伍。基于此,中国法律史学将会有如下几方面的发展趋向:

第一,法律史学者将有更强的现实感和使命感;以当今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为立足点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比较法律文化,这仍将是今后法史学的重点。

第二,法文化研究的观念和方法将进一步为广大法律史学者所接受和运用,这必将导致传统的学科划分进一步被打破。

第三,法文化研究与区域比较研究将进一步同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结合起来,从而使双方的研究均大受其益。

第四,法史研究将逐渐注重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沟通与交流,并努力使其研究成果具有更大的普遍意义。

第五,法史研究的方法将不断更新。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文化人类学以及经济学、文献学等等方法的运用将大大推动法史研究走向深入。

第六,某些以往被忽略的领域(比如中国古代的民事习惯法等等)和史料学将会逐渐受到重视并产生出重要的研究成果。

注释:

*本文为曾宪义、胡旭晟、赵晓耕、陈传法等分工撰写, 胡旭晟初步整理,由曾宪义最后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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