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农工负担的途径:改革团场农产品内部收购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团场论文,农工论文,农产品论文,途径论文,负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课题。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三农”问题的焦点所在。近年来,由于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兵团党委的积极努力,减轻农工负担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农工负担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减负是“减而未轻”,甚至是“越减越重”。应当看到,团场是兵团的基础,农工是团场的基础,减轻农工负担是当前兵团“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的重要举措;农工负担过重问题不解决,农工收入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提高,农工生活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农工队伍就不可能稳定,兵团的经济基础就不可能巩固。
以往的观点是,减轻农工负担要从稳定或减少农工土地承包费抓起。但是,农工负担还不完全是由土地承包费用过高造成的。本文指出,造成农工负担过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团场内部农产品(低价)收购——农产品收入分成——政策。团场实行农产品收入分成政策实际上提高了农工土地承包费率,其结果是:(1)作为抗衡,农工自行销售农产品(偷卖或倒卖),作为一种防范措施,团场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布网设卡,巡逻检查,防止农工私售或拒绝交售产品,由此,团场的监督成本大大提高。(2)农工负担居高不下,减负工作不能令人满意,农工负担依然很重,农工生活困难,影响农业再生产进行。农工负担过重,不利于农工形成稳定的预期,激化了干群矛盾,挫伤了农工土地承包的积极性,削弱了农工扩大土地规模经营的能力,影响农工的收入的增长,导致农工素质下降、队伍不稳定甚至流失。因此改革团场内部农产品收购政策势在必行。
二、农工家庭承包费用与收入解析
兵团国有农场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大农场套小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一种植计划、统一技术措施、统一产品收购”是其特征。在产品收购政策上,团场采取的是“低价收购”——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兵团团场的农业租费政策实际上成为一种双重“租费”制(只考虑大项,不考虑“义务工”等):一重是,土地承包定额费制;另一重是,产品收入分成制。“产品收入分成制”是团场在年初与农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产品收购合约,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合约的签订具有强制性,且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产品收入分成制是如何影响农工收入的呢?
设农工承包土地的农产出为q,农工承包土地面积为h,农工在土地上其他投入为x(由于土地承包面积是固定的,故可以认为x是常数),农工收入为I(未扣除x),农工亩上交费率为b,土地承包费总额为rl,则有q=f(h,x)且f(0,x)=0根据边际报酬递减规律,有
团场对农工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有一个差额,这样,在市场价格上,团场与农工在收益上就有一个分割,设团场所占的分割比例为k(0<k<1)。
若团场按市场价收购农产品,则农工的收入为
根据(1)式、(2)式和(3)式可以作图如下
从图中可以看出,产品收入分成制实际上提高了农工的土地承包费率,从而使农工的收入下降。由于农工承包的土地面积实行定额管理,农工的土地承包面积仍然是h,因此,在农工没有实行产品收入分成制的条件下,农工最优土地承包收入是面积ABC(曲线与直线b围成的面积);是在实行产品收入分成的条件下,土地承包费率上升了,由b上升到b/1-k,农工的收入相比下降了,农工实际上土地承包收入不是面积BDE(曲线与直线围成的面积)而是面积BDE减去面积EFC(曲线与线段和EF和CF围成的面积)。当k值越大,产品收入分成制提高的农工土地承包费率越高,农工的负担越重,农工收入下降的越多;当k值越小,农工负担越接近于农工土地承包费率,减负工作就越有成效,农工收入就相对提高。产品收入分成制类似于“暗费”,土地承包费制则是“明费”。现在,在团场中,农工的负担既有“暗费”,也有“明费”,是一种双重费制。问题是“暗费”中,农工所分的那一部分中含生产资料、农工工资、土地承包定额租费等诸项成本,因此,“暗费”的存在对于农工而言,是一笔较重的负担。
三、现行政策的制度效率与改革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知改革农产品收购政策对于减轻农工负担,增加农工收入,提高农工土地承包的积极性是十分重要。改革团场内部农产品收购政策,从表层说,就是降低k的比例,使1-k接近于1。这实际上要求团场在收购农产品时要按市场价收购农工的农产品,只是向农工提取一定的农产品销售费。同时,团场可以从农产品加工中获得附加值和副产品,并实现一定的赢利。但是,从深层讲,农产品统一收购政策的实施还有更根本的原因,即农工为什么要签订这样的合约呢?农产品统一收购政策是在未实行“两费自理”“租赁经营”时,为了防止农工自行处理农产品,采取向团场“挂账”的方式,谋取自身利益,使团场垫支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费用无法收回而采取一种政策。同时,团场有较完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营销服务组织体系,也便于农产品加工、销售,并取得规模收益。但是,在“两费自理”或“租赁经营”的政策框架下团场仍然实行农产品统一收购政策,则表明,这种政策对于团场这个“经济人”是有利可图的。同时也表明,农工在与团场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1)对于那些没有生产资料且没有外出谋生门路的农工,离开了土地就无法生存,只有接受团场的单边合约;(2)农工是团场的一员,享有与国有企业职工类似的待遇,如退休金、医疗保险等,不接受合约就意味着将失去农工身份和相应的待遇;(3)大量的外来民工为团场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后备来源,这对“土地市场”形成较大的需求—需求曲线向右移动—从而使“土地价格”(租费)上升。团场采取这种合约的原因是:(1)团场机构相对庞大,运行费用较高;(2)团场社政开支数额大;(3)现行的干部奖励制度即年终奖金与团场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4)由于团场特殊的“管理控制型”的经济体制,团场实际上成为农工经济要素的决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因而,团场能够推行这种政策。所以从农工方面讲,签订单边合约是由于在“团场—农工”的结构中的弱者地位决定的,不合理的单边合约将导致有办法、有门路的农工不愿意务农,离开农业生产岗位;由于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健全以及非农产业的相对比较效益,团场农工的身份制度越来越缺乏吸引力,使越来越多的农工到农外就业;尽管外来民工增多了,但是,由于民工素质不高,将会影响兵团的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从团场方面讲,团场的体制、制度仍然在较高的成本上维持,而且不适应农工稳定、农工增收,团场增效、团场发展。
因此,改革团场内部农产品收购政策,要从深化团场的管理体制、制度入手:一是要精简机构,压缩非生产人员,严格定编、定岗,纠正“以支定收”转稼团场负担的做法,尽可能地减少行政运行费用;二是要合理社政开支范围和规模,优化公共品供求结构,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杜绝浪费,提高公共设施和资金利用效率;三是建立有效的、对团场领导干部的激励约束机制交农工减负、农工增收作为领导干部薪酬制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防止虚增农工收入,提高个人收入的情形发生。改革团场内部的农产品收购政策,还要改变农工的弱者地位,从制度上保障其经济主体地位,增强其与团场的谈判能力,形成“团场——农工”相对均衡的相互作用结构。为此,在农产品营销节,可以按合作社方式进行运作。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当前的一种较好的选择是,团场按买断方式经营,首先是以市场通行价格收购农产品,年终再将超过经营成本的收益作为“惠顾返还金”,按农工的交易量或交易额进行返还。这样做的好处是,农工和团场的利益更一致,农工利益能够得到很好保障,减负工作将取得明显成效,农工也有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的动力,有利于推进兵团农地规模经营,增强团场的经济实力,促进兵团农业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