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就业维权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论文_刘桢

浅谈大学生就业维权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论文_刘桢

(武汉商学院,湖北省 武汉市 430056)

摘要:近些年来,中国大学生的就业率是越来越高了,就业的方向和渠道也越来越多,除了以往的市场人才招聘、校园招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线上的招聘也越来越多。而伴随着高就业率、丰富的就业渠道而来的是,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上当受骗、缺乏法律维权意识、误入传销和诈骗集团的案例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就是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行之有效及时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及大学法律课程的缺少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因此,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情况,大学生当务之急就是要努力提升就业维权和法律意识,自觉学习法律常识,特别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常识,使自己在求职的过程中能够谨防上当受骗,用法律的武器好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培养

一、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高校毕业的大学生越来越多,加上之前没有就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我国市场上有近1000万的高学历人才在找工作。虽然国家给予的就业政策很好,但大量的毕业生出现在人才市场,之前没有经历过工作的洗礼,或多或少在求职方面都会缺乏经验,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问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通过合同规避责任

用人单位在同刚毕业的大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通过格式条款或霸王合同,来规避《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关规定。例如:延长毕业生的试用期或实习期;试用期内毕业生辞职需要赔偿违约金;试用期内给予毕业生的工资低于正式工资的80%;只同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而长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等等。这实际上是欺骗了毕业生,利用大学生刚毕业,法律维护意识淡薄,损害了其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损害了大学生合法的权益。刚毕业的大学生在职场上属于新人,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无故延长试用期、劳动时间,减少劳动报酬和少交或不缴纳五险一金等保障。这些方式都是典型的用人单位通过合同来规避自己的责任,这既伤害了毕业生的心,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和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就业歧视的存在

在就业过程中,大学毕业生往往会遇到一些就业歧视,比如对性别、地域、学历、年龄、户口、工作经验等方面的歧视。在实际求职中,男生往往更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录用,女生则因为特殊原因(单位担忧生育问题),往往不被用人单位青睐;大多数的用人单位不愿意招聘河南的大学毕业生;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歧视专科生,本科生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录用211或985等名校毕业的学生,或者只考虑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等毕业生;不少单位歧视年龄过大的毕业生,大于30岁或35岁以上的毕业生,单位不愿意接纳;歧视农村户口或外地户口等毕业生;还有的用人单位歧视毫无工作经验的大学毕业生。这些歧视的存在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给刚毕业的大学生以极大伤害。

(三)法律救济不及时或难度大

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在现今的法律体制下,当大学毕业生遇到劳动纠纷或法律问题时,很难及时寻求到法律救济或得到维权,或者说维权的难度很大。一方面原因是法律救济的成本比较高,例如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仲裁是前置条件,劳动仲裁行不通,才进入法院审判的环节,这就极大地浪费了法律救济的资源,使法律救济不能及时;另一方面我国缺乏专门帮助特殊群体,特别是大学生维权的公益组织或法律机构,当大学毕业生遇到劳动纠纷或法律问题时,他们往往不知道如何维权或者如何寻求救济,因此在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也会遭遇很多阻力,例如部分行政执法的机构或人员素质或水平低,都极容易造成法律救济的难度加大。在实际中,往往会发现一些大学毕业生误入传销或诈骗集团,他们受到了一些非人的待遇,加上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和一刀切,往往会伤害这些大学生的心,制造他们仇恨政府或社会的心。以上情况的出现,都会造成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得到解决。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很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有许多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究其主要的法律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大学生自身就业维权和法律意识淡薄

这一点原因是最主要的,也是当今中国大学毕业生遭受就业权益侵害的最主要原因,换句最通俗易懂的话就是大学生不懂法、不学法、不知如何用法。当今中国的大学毕业生中,除了法学科班出生的学生外,相当一部分大学毕业生都是法盲。这些人在日常生活中极少有人有意识地去学习法律知识,在大学课堂上也很难接触或学习到一部法学课程,在这些大学毕业生的脑海里,遇到问题,第一步肯定不是先求助法律,而是通过其他途径,他们从思想上就没有维权和法律意识。在现实生活中,大学毕业生往往在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会认真去看合同,分析合同的利弊,而是草草地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当自己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又不知道该如何去救济或寻求帮助。这一方面是大学生本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另一方面造成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之一就是高校的法律类课程太少或者不是必修课程,大学生普遍不重视法学课程的学习。

(二)大学生就业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对于大学生就业,不可谓不重视,应该是高度关注,但主要停留在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出台,而忽视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例如:我国法律关于就业歧视方面的规定极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相关的《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也只是做了笼统性地概述,提了一些原则性的话语,并没有将相关问题和职责进行细化,导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钻法律的空子,而执法机关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导致当遇到相关大学生就业投诉的问题,则互相推诿,没有机构愿意主动来承担相关职责。并且现今的法律,规定的层级较低,相关处罚几乎没有或很低,遇到问题缺乏可操作性,这都导致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地方寻求帮忙,也没有机构愿意主动帮助。

(三)就业权益受侵害后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

我国许多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不能得到救济,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后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一方面,我国高校本身缺乏一个专门为大学毕业生维权的法律机构,大学生遇到就业权益受损第一步想到的肯定是老师或父母,但我们的高校没有一个正规的专门从事这一方面的组织或机构,能够帮助大学生进行维权;另一方面,大学毕业生已经毕业,就跟学校的关系不大了,学校也没有义务帮助大学毕业生进行维权了,这就是救济途径中缺乏专门的高校就业救济维权机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我国劳动纠纷的就业救济,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律制度,大学生在到法院进行起诉前,必须先通过调解、仲裁,然后才进入法院程序,这里面会浪费和耽误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往往就成为了大学生不愿意寻求法律救济的原因,因为如此拖沓复杂的救济途径,不仅不能够保证救济途径的畅通,还把整个救济途径弄的十分麻烦和闹心,十分浪费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自己的时间和精力、金钱。并且,在实际中,我们往往发现,在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往往是优势方,大量的证据资料掌握保管在用人单位,而当事人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缺乏,这就导致了法律救济过程中“举证难”的问题了。诸如以上原因,就导致了我国大学毕业生在遭遇就业权益损害时,不能够也不愿意第一时间寻求法律救济。

三、大学生就业维权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针对大学生的就业现状和导致现状的原因,我们认为应该加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特别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我们国家应当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加强大学生就业维权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加强国家层面立法,完善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保障体系

这一条是国家层面需要做的,也是必须要做到的一条。正所谓,上行下效,国家首先从立法层面重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社会和公司以及个人才能真正地重视大学生就业维权和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从国家层面,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完善《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促进法》法中有关就业权益维护的细则,特别是明确大学生就业权益应当如何维护,同时相关立法机关还应当从特别法和实施细则方面入手,制定并颁布相关的大学生就业权益实施细则,进一步保护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就业方面的权益,在法律和实施细则中明确哪些行政机关是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体,有义务帮助大学生进行相关维权。同时,国家立法机关还应当出台相应的大学生就业权益救济程序和体制,利用专门的就业权益救济程序,帮助大学生更快更好地完成就业权益的维护。并且,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成立专门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机构,成立专班或办公室,解决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和诉求。其次,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明确法律权责,对于危害大学生法律权益的行为要严格执法,依法进行严厉惩罚,不能出现互相推诿或互不管辖的情况出现。国家机关在选聘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时一定要公平公正,选拔合格的尽职尽责的公务员或工作人员,千万不要出现“临时工”或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再次,国家可以通过加大对于电视、网络、报纸、杂志、媒体等的法律教育宣传,特别是大学生就业权益相关法律的宣传,做一些公益性质的广告,这样从国家层面开始可以树立起重视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印象,社会和公司及个人,也愿意开始重视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二)加强学校层面的教育,特别在加强法律素养的培养上下功夫

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前,大学是其接触最多的,也是得到教育最多的地方。我们的大学毕业生,在进入公司和社会前,应当首先在大学学好法学课程,培育起最基本的法律素养。一个连最基本法律素养都不具备的大学生,在社会上不被骗是不可能的。因此,加强大学生的高校法律素养的培养,势在必行。首先,应当加强高校教育中的法学课程。我们发现,在高校中除了法学科班出生的大学生,大量接触法律外,其它专业基本只会涉及到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门课,而这门课讲解法律常识的部分少之又少,浅之又浅,甚至好多思政教师把涉及法律的章节跳过去,这就导致了我们的大学生在大学课堂上,几乎从未涉及过法学课程,甚至连公选课都没有接触过。所以,高校应当加强在法学课程的设置,加入一些必修课程,比如《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让我们的大学生初步接触一下这些有关未来就业的法律课程,提升大学生学习这些法律的兴趣。同时,在课外开设一下法学选修课程,例如《法学素养的培养》和《法律小常识》等课程,作为法学的入门课,启发我们的大学生去尝试学习法学类的课程,培养起对法律最基本的认识,做好启蒙教育。其次,我们的高校就业部门,可以在毕业生毕业前,专门开设就业权益讲座,给毕业生做好就业指导,把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宣讲,让每一个大学生做好警惕,这一方面的法律素质的培养必不可少。再次,我们的高校可以成立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和救济专门的机构,类似于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一样,义务帮助我们的毕业生进行维权,这既是帮助大学生毕业生,也是帮助我们的高校维护声誉,提升名气,相信一个真正为毕业生维护权益的高校,自身的发展也不会差,口碑一定好。

(三)加强自身层面的学习,努力增加大学生自己的法律知识

说一千,道一万,不如大学生自己心领神会。我们的大学生,应当树立起,学到老,活到老的心态,时刻学习。除了在大学里要掌握专业课的知识外,应当在课余加强自己各方面综合素养的培养,特别是加强自己在法律素养的培养。我们常说的法律知识,都是在日常生活中一点一滴地学习到的。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加强法条的学习,自己买一本7元钱的法条,学习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有明确的细则规定,即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不超过1年的(包含12个月)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超过1年,不超过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超过3年,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并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0%,用人单人在第二个月还没有和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开始计算双倍的工资,到第12个月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法律知识,都可以从我们的法条上,一点一滴地去学习,并且这些知识往往通俗易懂。除了法条,我们的大学生还可以通过网络、杂志、报纸和电视等媒介去学习法律,熟悉法律,特别是中央12套的社会与法节目很好,可以通过收看普法栏目剧等节目,去在日常中积累法律常识,使自己在潜移默化中慢慢成长起来。在平常的各类考试中,我国也会涉及到不少法学的考试题目,例如法律从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都会涉及许多法律方面的题目,我们可以通过平时多做题去学习法律知识,也可报一个法学的兴趣班,去培养自己的法学爱好和素养,让自己真正成为当今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法律素养,真心要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一点一滴地培养兴趣和爱好,努力增强大学生自己的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赵咏梅.大学毕业生就业维权与法律保障[J].劳动保障世界,2018.5

[2]张文碧.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服务现状与问题研究_以全国大学生的社会调研为中心[J].安徽文学,2018年第2期

[3]于敏.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育探研[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4]李波.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及其法律救济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5

[5]李峰.大学生就业权益侵害及法律保护[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6]李志艳.浅谈大学生就业维权法制化困境及对策[J].课程教育研究,2018年第2期

[7]张娜.浅析对大学生就业维权意识的培养[J].法制博览,2018年06月

[8]李志艳.试论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J].课程教育研究,2017年第43期

[9]郑赛男.新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培育探析[J].现代交际,2018年19 期

论文作者:刘桢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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