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概念和词汇项目的选择_形式逻辑论文

论概念和词汇项目的选择_形式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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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数理逻辑从一开始就抛弃了“概念(Concept)”, 而是用“词项”(terms)去充当;而恰恰相反地, 辩证逻辑或其它认识论、本体论哲学逻辑(如康德的先验逻辑、黑格尔的逻辑等)却把“概念”奉为至圣的法宝。对此,人们已习以为常,也毫无疑问。在我国逻辑领域近年来出现的悬而未决的一个问题是,从亚里士多德逻辑发展起来的传统形式逻辑及其发展的当代形式逻辑体系是否还有“概念”的位置,是否它应被“词项”所取代。我们不能主观武断地下结论,请看下文的陈述。

关于形式逻辑中“概念”的定义问题,从50年代以来,一直是我国逻辑学界讨论的热点,但时至今日,却还是众说纷纭、理解各异,没有达成权威性的共识,何况这种讨论是否有助于促进形式逻辑的现代发展和推动我国逻辑学与世界逻辑的衔接,值得怀疑。因为事实上,如果我们的逻辑学仅仅围绕概念去讨论的话,长此以往只会让人把形式逻辑学误解为认识论的东西或者玩弄语言游戏一类的东西,而没有真正涉及到“形式”或“逻辑”的内涵。

为什么我国逻辑学界一直没有达成“概念”之定义的共识呢?

尽管论述“概念的定义”的文章很多,但就其论述的实质而言,不外乎是围绕这三个方面在开展:一是概念反映什么,二是概念反映什么的什么,三是概念是什么。

对第一个问题有四种回答:客观事物、事物、客观对象和对象。如果这四者都是指现实世界中客观存在的实实在在的东西,这四者并没有区别,也不存在分歧。可是根据不同的哲学观或站在不同的认识论立场上,有的说概念只能是客观事物(事物)的反映是物质的,有的说概念是对象(包括意识,思维)的反映,既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如果脱离了哲学的立场,不以一定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为出发点为工具,就很难说清概念要反映的东西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既然如此,也大可不必去兴师动众刨根问底。另一方面,如果我们需要的是内容上的概念,比如辩证逻辑就需要内容的概念,那么这样的讨论是必要的,可事实上我们的形式逻辑,需要形式上的概念而不需要内容上的概念,因为形式逻辑的东西是不管内容或内容的意义的,要不然就不叫“形式逻辑”了。如果“对象”或“事物”在汉语中易引起误解的话,那么,形式逻辑中的“概念”反映的就是目标(target或aim)。

至于对“概念反映什么的什么”这一问题的讨论,如果我们抛弃哲学,抛弃认识论,而单从逻辑上去着想,单从思维需要或思维形式去着想,是本质属性、特有属性、固有属性也好,是分子、对象、确定性也好,是本质联系、隐含性也好,都毫无意义,因为一个概念到底反映的是对象(target或object)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或偶然属性,或其它,这本身已超过逻辑学的范畴,要回答一个概念反映的是对象,这需要科学的认识和经受历史的时间的考验,也许现在认为某个概念是对某个对象的“素质属性”的反映,可随着科学的发展或随着认识的深入,时间的推移,发现后来所谓的“素质属性”只是一个“偶然属性”甚至是毫无关联的东西,那么我们如果硬要说概念是反映什么的本质属性,就自然不能自圆其说了。

至于概念是什么,回答是一致性的,即思维形式,但也有例外,如《简明哲学小词典》中就把逻辑学的“概念”定义为“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理性认识形式”(注:周琳等编:《简明哲学小词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2页。),这里的“理性认识形式”显然受到哲学认识论的影响。

因此,一方面,关于概念的定义的问题讨论及其最终的解决,不可避免地要把哲学、科学纳进来,并最终走进了哲学或科学的内容中去,这违背逻辑学的根本任务,最终使这样的讨论毫无逻辑的味道,因此这一概念存在于形式逻辑中已暴露出无可克服的矛盾;另一方面,即使我们搞清了概念的定义,达成共识,对逻辑学的发展和前进也于事无补,因为逻辑最终还是“形而上的”,是探究“思维形式”的,把什么东西都可以视为对象(object)或目标(target),不需要知道或考虑这个对象目标的内容是什么是怎么样的,何况,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样的共识是很难达成的。因此,“概念”存在于形式逻辑中在当代逻辑学中已无必要性。

应该承认,哲学认识论及辩证逻辑中的“概念”与形式逻辑学的“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被奉为认识的起点,后者被当作判断的构成要素;前者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证统一,后者却可以忽视其客观性,因为形式逻辑对内容本质上是视而不见的;前者是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确定与不确定,静止与运动等的对立对一,并最终必须用流动的范畴去把握,而后者以稳定性为前提而不论及流动性,是在相对静止或确定中被运用。总之在形式逻辑中,如果A是一个概念,A就是A, 既不管A是什么,也不管A的内涵或内容或意义是什么,那么A 就只是一个符号,一个代表,一个形式。

但这样的认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许多人把哲学中的“概念”与形式逻辑学或普通逻辑学中的“概念”同等起来,把二者混为一谈,使“概念”问题讨论复杂而没有层次或区别;一些有关概念定义问题的文章,至始至终就把这二者混淆起来,或者没有注意这二者的区别,一谈到“概念”,就认为是一回事,没有考虑到语言中“概念”一词在不同的学术范畴是有不同内涵或意义的。

显然,为了把形式逻辑中的“概念”与其它学术范畴中的“概念”区分开来,有必要去找一个与形式逻辑中的“概念”相重合的语词去替换它。结合以上两段的分析,要表达形式逻辑中的“概念”的意义的语词最好就是“词项”了。在国外的现代逻辑学体系(注:(波兰)维·马奇舍夫斯基主编、张兆梅等译:《现代逻辑词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7页。)中早已把“概念”除名, 用“词项”去取代了它的功能和位置,即使有提到“概念”(Concept)的时候, 不过也是把“概念”(Concept)看作“词项”的语言意义,或谓词、 通名的内涵或涵义而已。

词项,就是“项”(term),就是“名称”或“指称”(name)。它的优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词项不但能完全有效地取代形式逻辑中“概念”的位置,而且更能表达出形式逻辑要求的“概念”的涵义:形式上的“概念”——一个符号,一个指称,而丝毫不涉及概念所反映对象的内容和涵义。

“词项”的定义,比起“概念”的定义而言,不但更直接、更容易用语言去阐述,让人容易理解,而且更具科学性,不会产生歧义、使人误解。词项就是表示(或指称或代表)思维对象及属性的语词,它通常被看做是一个个体的指称,或者普通个体的表达式,即是说,它或者是指一个个体常元,或者是指一个个体变元,或者是指用个体常元和个体变元构成的表达式。因此词项可以定义为:通过有限次运用以下规则所得到的语词表达,这样的“语词表达”可能就是一个语词、也可能是语句、也可能是一个符合或数字表达式。定义规则是:(1 )任何一个个体常元(个体常项)和任何一个个变元(个体常项)都是一个项:(2)如果f是一个n元运算符号,而且t[,1],t[,2],……,t[,n]都是一个个体意义上的项,那么f(t[,1]t[,2],……,t[,n])也是一个项。

词项是与语词紧密联系在一起,它总是要运用语词指号,通过语词的音、形、义的中介去指称某个或某些对象的。说“天”、“蓝”、“水”、“秀”、“山”、“青”、“X”、“A”、“look”、“book”是十个概念,也许有人会有理由提出异议,但如果说这是十个词项时,恐怕就找不出理由来反对的。而且,如果有人说“x+y=0”、 “二加二等于四”是两个概念,恐怕没有人赞成,但把“x+y=0”、 “二加二等于四”说成是两个词项,也许还有相当的理由。因为任何有差别的语词和任一个有任何差别的语言表达都可以看成一个词项。这充分说明概念具有不可感知的性质,而词项可以感知,可以亲近,更具具体性和生动性。

时明德、田心军二人曾撰文指出(注:时明德、田心军:《概念·语词·词项》,信阳师院学报(哲社版),1993.3.第63—65页。),把“概念”作为逻辑学的基本范畴,对构建逻辑学的理论体系根本不具有必要性和适用性。作者赞成他们的观点。从总的方面讲,很明显,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属于认识论的范畴,属于哲学的范畴;语词是语言的最小单位,属于语言学的范畴;词项则只是构成逻辑形式的基本要素,属于逻辑学的范畴。

从逻辑学的引进方面分析,我国逻辑学深受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把内容与形式硬拉扯在一起,似乎讲逻辑形式也非联系到思维内容不可,把逻辑学的根本任务与语言学、哲学的某些工作任务混为一谈,例如关于概念的许多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并非逻辑学的任务,也并非逻辑学所能解决的问题,其中尤其以概念的本质、演变及其语词、虚概念等问题更为突出,因为这些问题根本没有一点逻辑的味道。正是由于我国沿袭前苏联模式,把逻辑学、哲学、语言学混为一谈,把“概念”之类不属于逻辑学范畴的东西加了进来,并且这些问题至今也未得到充分的注意和刻意的修正,致使现在还有人(包括一部分在大专院校教授逻辑学课程的教师)仍然把逻辑学与思维内容纠缠起来,如果长此以往,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逻辑学难以在中国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科学体系。

从历史的角度去看,概念并非中外古今皆用的逻辑术语。亚里士多德是讲“词项”的,卢卡西维茨曾说(注:卢卡西维茨著,李真、李先昆译,《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商务印务馆,1981年版,第11页。)“每一个亚里士多德式的三段论包含有三个叫前提的命题。一个前提是一个肯定或否定某物为某物的语句。在这个意义上,结论也是一个前提,……一个前提中所包含的两个元素就是它的主项和谓项。亚里士多德把它叫做“词项”,他把词项定义为前提分解于其中的那个东西”。中国古代逻辑体系是以“名”起家的,荀子的《正名》、墨家的《墨经》都是讲“名”的,尽管中国古逻辑中“名”含有“概念”的成份,但从本质上讲中国古名家们是注意了“名”的逻辑学含义的:形式上的而非语义上的。而且在前苏联社会科学学术模式引进之前,即解放前,我国许多逻辑学学者也是以“词项”作为形式逻辑学的出发点的,比如金岳霖先生、冯契先生等。至于近二十年来,随着与西方社会科学的接触机会增多,随着我国当代逻辑学的发展,更多人认识到:逻辑学中再不需要“概念”了,而转用起词项来,如宋文金、刘壮虎、周北海、马佩、苏天辅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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