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微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组织新模式论文_陈兴菊1,郑洪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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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南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四川凉山 615100 2.通安镇综合为民服务中心 四川凉山 615100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家庭农场+合作社”概念及特征,论述了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合作的新模式,并探讨了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机制。

关键词:合作社;家庭农场;新模式

“家庭农场+合作社”是坚持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以家庭农场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合作社为依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创新。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非均衡,即专业化分工及农业技术变革诱发的制度需求与传统农业家庭经营制度间的不匹配,是“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产生的根源。

一、“家庭农场+合作社”概念

“家庭农场+合作社”是坚持将家庭经营作为基础性地位,通过以家庭农场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经营作为基础,合作社作为载体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的一种创新。它创立在家庭农场自愿自主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基础上,将合作社作为载体实现有限资源的共享,而且合作社通过对社员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提高家庭农场的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

二、“家庭农场+合作社”的特征

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是在我国承包联产经营的制度下孕育而生,融入了当代人的生产理念和技术,是制度上的一种创新,完全符合了现代农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1、“家庭农场+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主体仍是家庭农场,具有标准化、信息化、机械化的生产特点。

2、“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使家庭农场实现了专业化生产,不再局限于生产粮食,通过有效利用各种资源提高专业化的生产程度。

3、“家庭农场+合作社”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在发展规模上秉承着适度的原则,既要考虑自身抗风险能力和经营能力以便有效控制生产规模,又要达到一定的规模以便进行现代化的生产经营,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规模过大带来的经营风险。

4、“家庭农场+合作社”的模式在销售领域有了重大突破,实现了企业化管理,提高了盈利,同时形成了一条较为合理的产业链,从而产品的产出和销售有一定的保障,农民也因此能获得更多利润。

三、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合作模式

1、“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模式。该模式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由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三方作为利益共同体,共同产销经营的运作形式。公司会依照市场实际需求及企业发展规划与合作社签订合同,合作社按公司所需的产品规格、数量、品种等要求安排家庭农场统一进行生产,产品成熟后再由合作社进行验收,最后将验收合格的农产品交由公司进行加工销售。此环节中家庭农场担任农产品生产的角色,合作社负责与公司对接、组织生产。这种方式下家庭农场将合作社作为依托,在两者合作的基础上再和公司进行合作,不仅使家庭农场在公司中的地位上升,同时也规范了公司的投机行为,对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做出了保障。公司方面,因是直接对合作社进行监督和农产品收购,能对加工生产各个环节做到心中有数,从而确保质量安全问题。

2、“家庭农场+合作社+超市”模式。此模式中三个主体分工明确,家庭农场主要供应加工前的农产品,合作社对原始的农产品进行包装,建立品牌机制,和农产品的可追溯机制,超市货架负责展示优质农产品,解决下游销售链问题。这种形式把现代管理经营和订单农业相结合,缩减了从田地到饭桌的时间,直供直销的方式也减少了成本,同时保障了食品的新鲜度。这种模式能直观迅速的促进增收,适合发展蔬果类农产品。家庭农场在其中的作用依旧是生产者的角色,对合作社的功能性要求增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合作社不仅要组织家庭农场进行农产品的生产活动,还要为家庭农场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生产标准、建立品牌机制,使传统的农产品具备市场价值和竞争力。超市货架上经过品牌认证的农产品价格要比普通农产品多出几倍,正是因有了合作社对家庭农场生产农产品的品质进行把关,构建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体系,超市卖得放心、市民吃得安心。

3、“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此模式下,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农产品,或由合作社与学校和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直销展会签订供货合同。这种模式改变了“收购商-经销大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层层盘剥的传统销售模式,缩短了“田头”到“柜台”的距离,缓解了市民“买菜难”和农民“卖菜难”的问题。

4、“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模式。家庭农场联合合作社,发展壮大后自办加工企业来销售、加工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这种模式以合作社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对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是四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中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合作社内部的科层管理机构替代了产品交易市场,组织稳定性和合作性增强,内部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各主体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家庭农场不仅能分享出售初级农产品的收益,还能直接分享纵向农业产业一体化后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这种模式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是,合作社必须治理机制规范、经济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

四、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机制

1、在基本方向与主要内容方面,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生产合作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必须在土地共同所有基础上实现农民的联合劳动与合作生产,构建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而且我国人多地少,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市场抗风险能力弱,农民需要根据在生产及流通的广泛领域全面进行合作经营,建立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综合性合作经营体制。

2、在目标模式与实现形式方面,应适应我国实际国情,广泛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农场。根据我国实际与发展要求,要在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构建以土地股份制为基础、以劳动合作制为核心、以农场制度为载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土地股份制是鼓励与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现农民以土地产权为主的资本联合,创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劳动合作制是以农民的合作劳动取代其分散的个体劳动,创造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崭新形式。农场制度是在农民产权联合与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从总体上说,我国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变革的目标模式就是构建股份制、合作制与农场制三位一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农民股份合作农场。这既能体现土地公有、联合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又适应社会化、规模化与市场化的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

3、在实现途径与对策措施方面,应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实行国家帮助。首先,应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构建股份合作的土地产权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应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使农民拥有明晰的股权和收益权。在物质形态上,改变土地分散占有的格局,实行合作社共同占有,构建农民“联合所有-共同占有”的双层土地产权模式;其次,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将目前行政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社区性或股份化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农民集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于一身的“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民合作经营的组织机构;最后,国家应对农业合作社给予大力帮助与有效支持,在法律、财政、金融、税收与政策方面给予农业合作社大力支持。

五、结语

“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是一种以合作社为依托,联合农业生产类型相同或相近的家庭农场组成利益共同体,开展农业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是现行分散家庭经营制度和传统产业化经营模式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曹林奎.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合作社+家庭农场”[J].上海农村经济,2013(04):32-34.

[2]顾群.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组织新模式[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5):68-70.

论文作者:陈兴菊1,郑洪婧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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