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实施有限合伙制度的探讨_有限合伙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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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实行有限合伙制度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制度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国外特别是美国的成功经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有效途径是通过一 定的制度安排和组织设计,使创业企业得到足够规模的风险投资的支持。风险投资这一新型 的金融衍生工具为高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提供了资金来源,推动了高科技企业由小到大、 由 弱到强,进而带动整个经济的超常规发展。

风险投资是一个系列性的制度组合,包括宏观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以及微观组织方面 的制度安排。其中,有限合伙制度在微观层面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就有限合伙 制度在微观层面上的意义和作用进行重点介绍和分析,以期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管理提出可 资参考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一、有限合伙制度的基本内涵及其基本法律特征

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度设立之初,是为 了 补救公司权益融资及设立申请障碍等困难而产生的,合伙各方期望利用这种方式吸收资本, 消除投资人所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并强化管理人员的经营责任。在市场主体普遍以公司这 一基本组织形式存在的今天,有限合伙成为一种比一般的“股份公司”更为优越、可以用于 广泛筹集资金、吸引力极强的融资工具,且在规模上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分享合伙企业利润,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一般 只 能以现金、财产等实物资产向合伙企业出资。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有限合伙中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处理有关合伙企业的各项 事务。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乃至信誉或劳务等出资。事实上,有限合伙设 立的目的在于集合有限合伙人的资金及普通合伙人的经营管理才能从事合伙事业。

有限合伙必须依法登记设立,且其设立的法定条件较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在普通法系国家 ,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要求其登记设立的目的在于产生公示的效力,即告知交 易第三人,使他们了解有限合伙的身份及法律性质;同时,通过登记机构批准的有限合伙章 程,可以明确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身份、地位及责任。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必须以有限合伙协议的形式对其出资方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约 定。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存在的基础,它主要用来规范合伙的内部关系,包括合伙名称、存 续期限、出资方式及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盈亏分摊、合伙解散等重大事项。为了避 免普通合伙人滥用经营管理权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有限合伙通常在合伙协议中规定有对 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权进行必要限制的条款,如规定对涉及合伙重大利益的事项,普通合伙 人应征得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二、有限合伙之于风险投资的作用和意义

有限合伙的上述特征,恰恰适应了风险投资的要求,使其能够与风险投资这一新兴金融工 具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因此创造了“二战”以来美国最为辉煌的经济奇迹。

1.风险投资的运作模式及其与有限合伙制度的契合。由于风险投资高风险、低流动性及高 收益性的特点,使得普通合伙及有限责任公司均无法适应风险投资的要求。普通合伙(无限 公司)由于其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无法成为一种有效的融资工具。有限责任公司 是现代企业的基本形式,它可以迅速实现资本的联合与集中,但其自身也有无法克服的弊端 。而有限合伙则以其独特的责任体系,成为风险投资企业的必然选择。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 业(风险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向风险投资企业投资, 投资额一般占风险投资资金总额的99%,构成风险投资企业的基本资金来源。

2.风险资本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风险资本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在 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投资的效益和发展速度。尽管世界各国在风险资本的名称、组织形式 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因国情而各异,但归结起来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即合伙人制、信托基金制 、公司制。比较而言,在这三种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 公司制。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的主流制度。在法律上承认有限合伙制的国家,合伙人只缴纳 个人所得税而不承担企业税负,因而对于原始投资者来说,在税负上相当于自己直接进行风 险投资,税负成本较公司制要低得多,管理费用也是可控的。在代理成本方面,合伙制通常 利用出资及债务责任制度、合同期限与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规定、报告制度、合同的特殊规定 等制度来进行控制。在利益共享和激励方面,合伙制一般采用以下特殊制度:一是分配制度 。在投资基金的收益中,通常规定将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二是独 立经营制度。有限合伙的制度一般规定,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参与管理事务,有限合伙人不 得直接干预经营活动。

3.有限合伙符合风险投资家的利益偏好,有助于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家是风 险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他们负责风险投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其投资占风险投资资金总 额的1%,其投入的主要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金融专长。普通合伙人的收入由管理费和附 带 权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组成,管理费一般以占所管理基金资金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 并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一直保持不变,比例从1%~3%不等,大多数风险投资企业收取的费率 为2%~2.5%。附带权益一般固定为风险投资企业净收入的20%。风险投资企业的存续期限通 常是10年,如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长1~2年,但最多只能延长4年。

风险投资企业的这种内在机制,保证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第一,风 险投资要求普通合伙人以融资总额1%的比例注入个人资本,这样,就使得普通合伙人的个人 利益与他们的职责紧密结合起来,并得到有限合伙人的信任。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极高的投 资,没有1%资本注入率的要求,就不可能对普通合伙人轻率的冒险行为进行钳制。第二,因 为合伙企业有限的生命,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投资家为了生存必须不断地筹集新的资金。 事实上,筹资和投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每隔3~5年,风险投资家就必须组成新的合伙企业 。而一个有着失败记录的风险投资家是不可能筹集到大量资金的,往往一个致命的失误就可 能使一个有经验的风险投资家身败名裂,在风险投资业中再无立足之地。因此,当经历本身 也被视为一种资产时,普通合伙人就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及精力去保护他们的声誉。第三,普 通合伙人的收入主要来自附带权益,这就促使其必须谨慎尽责地从事合伙企业的经营。此外 ,有限合伙人常常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设置一些限制条款,用以激励、约束普通合伙人。

三、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如上所述,高新技术产业化有赖于风险投资,而有限合伙制度作为风险投资的主流制度是 风险投资建立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已设立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用以资助高新技术企 业的发展。但由于其没有从体制上解决高科技产业化问题,因此无法从根本上推动和促进我 国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我国尽快建立有限合伙制度。

对于我国风险投资企业而言,有限合伙制度由两个非常有意义的功能:一是减少风险、鼓 励投资的资合功能;二是强化信誉、紧密结构的人合功能。两者的整合,使得有限合伙充满 生机。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制度不仅对于风险投资,而且对于推动中小企业 转换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有限合伙制度的现实意义

1.有限合伙制公司是风险投资中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组织形式。我国《公司 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基本组织形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应该 探 索各种类型的公司制形式。如有限合伙制公司将公司股东分成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在 出资额、责任和收益分配上,适应了风险投资这一特殊的投资类型的需要。

2.有限合伙制度有助于培育中国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是风险投资的灵魂。有限合伙 制的组织形式,解决了风险投资中的两个问题:一是风险投资家的筛选问题。有限合伙人的 分段投资,要求确保资本金安全,给予一般合伙人分享投资收益的安排等规定建立了选择最 好的风险投资家的机制。二是委托代理问题。有限合伙人不直接管理基金,而由风险投资家 委托管理。上述给予风险投资家分享收益、承担损失的安排,也减少了风险投资家作为资金 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的代理人风险。因此,建立有限合伙的公司组织形式,是确保风险投资 家成长的制度条件。

3.推动社会闲散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基金。在美国,养老基金是最大的风险投资资金来源。 由于风险投资需要分段长期投入,只有长期资金才适合进行风险投资。所以,我国的养老社 保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作为一种长期性资金,应允许按一定比例进入风险投资业 。而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客观上有利于保证基金的安全。

(二)我国企业实行有限合伙制度的可行性

1.可通过修订《公司法》的形式,引入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 的“非身份”立法原则,规定了公司的独资、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责任三种法律形态,而未 遵从传统公司法的无限、两合、股份两合、有限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划分,这就为有限合伙在 普通合伙与公司制(有限责任制度)之间保留了修改法律的空间。从立法层面上讲,确立有限 合伙制度可填补我国企业法律形态的断层,有助于我国公司立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引入有限合伙的制度设计。关于有限合伙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 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 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 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 况”。据上述规定,如果投资者作为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设计一套“准风险投资有限合伙”方案:让部分合伙人将其责任 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实质上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另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普通合伙。在合伙企业内部关系上, 因为合伙企业的内部责任是由合伙协议规定的,在合伙协议中规定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风 险投资家为合伙债务超出合伙财产的部分提供担保,从而将作为有限合伙的投资者的有限合 伙人的责任限定在其出资的范围内。限制准风险投资有限合伙的投资行为:不得成为其他组 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人;严禁合伙人负债经营,从而将合伙的债务控制在合伙财产的偿 债规模之内。

总之,基于有限合伙制度自身的特点和其对于创业企业风险投资管理的重要意义,基于对 有 限合伙制度在国外成功的经验和范例,我们应该积极鼓励和大胆实践有限合伙制度。我们有 理由相信,建立有限合伙制度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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