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理论及其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兼论效率优先与公平兼顾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公平理论及其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兼论效率优先与公平兼顾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公平理论及其研究中的若干问题——兼论效率优先、兼顾平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平等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平,作为人们据以指导自己行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历来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收入差距的扩大,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理论研究领域,人们对公平问题的讨论都达到了空前热烈的程度。然而,在人们广泛讨论这一问题的同时,人们对它的理解也存在着广泛的分歧,特别是在理论界,研究者们对于公平的一些基本问题至今仍在争论不休。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将公平问题提出来研究,无论对于发展理论还是对于规范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的任务有三:(1)对以往理论界在公平问题研究中的一些主要观点的得失进行评析;(2)在此基础上对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相当流行的观点进行修正;(3)在阐述我的公平观的基础上提出适合当今中国需要的公平观念。

效率至上论的片面性

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时期,人们对公平的具体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注重的是公平的平等(主要是结果平等)的内容,就是说,人们希望各人的收入分配能够均等,不要出现差距,即使出现也不应该过大,而对公平中的效率方面的内容则完全忽视了。这种注重平等而忽视效率的公平观虽然在一段时间内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但却妨碍了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的提高,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经济体制发生变化以后,它遭到批判是理所当然的。

据笔者所知,当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当我国决策层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任务以后,我国理论界率先对上述公平观进行批判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是韩志国发表于1987年12月14日《光明日报》上的文章《论商品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观》(以下简称韩文)。该文指出,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和劳动者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主体地位被否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却成了社会经济运行的主体,与此同时,驱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动力不是经济利益而是道德观念。这种以行政和道德的力量支配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的长期延续,既“导致了经济运行的僵化而无效率”,同时也使“结果的平等(收入的无差别或差别的缩小)构成了这种体制下的公平观”。韩文在批判计划经济体制下结果平等的公平观的同时,提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机会均等的公平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机会的平等观就必须取代结果的平等观而成为社会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方针”;而由于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态度是不同的,机会的平等必然带来结果的不平等,但在韩文看来,正是由于结果的不平等才带来效率,因此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观应该尽量鼓励人们利用机会,创造效率,而不必顾及结果如何不平等。“如果我们把公平理解为机会的平等,那么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就不是孰先孰后的问题,它们的实现是互为条件的。”这就是韩文对于商品(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观的基本观点。如果我们把那种强调结果和平等的公平观称之为平等至上论,那么,我们则可以把这种强调机会和效率的公平观称之为效率至上论。

效率至上论相对于平等至上论有着明显的优点,因为它鼓励进取,强调竞争,实行优胜劣汰,有利于激发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人们的公平观真正能够实现从平等至上到效率至上的转变,那么在人们的观念变革上不失为一种历史性的进步。但是,我们对效率至上论的肯定是有条件的,即仅仅是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参照系的,若是超出这个范围,比如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参照系,那么效率至上论就出现其缺陷和片面性了。

效率至上的公平观强调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而竞争必然带来双重效应:一方面是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是不平等的加剧。这后一方面的结果韩文也认识到了,不过是将它忽略不计了,但从整个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对于这一点是万万不能视而不见的。在公平的竞争中,虽然人们利用市场机制、价值规律的机会是均等的,但如韩文所说,由于人们主观条件(竞争能力和努力程度)的不同,竞争的结果却是不平等的,有的人胜利了,有的人失败了。这些胜利者和失败者开始只是表现为收入和经济状况上的差别,继而则表现为贫富程度的加深,最后则表现为严重的两极分化,一边是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的富翁,一边是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穷汉。这里我们还没有考虑那些既无竞争能力又无亲属依靠的老弱病残者,如果把这些人也考虑在内,贫富悬殊的情况会显得更加严重。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为人们的道德良心所不忍,也为社会的治理和社会的发展所不容。因为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势必会引起严重贫穷者为争取起码生存条件的抗争,这种抗争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效率至上论的公平观由于将效率强调到极端而产生的片面性。

平等至上论的公平观是片面的(这一点韩文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证),效率至上论的公平观也是片面的。那么,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全面的正确的公平观是什么呢?或者说它有没有至上的东西呢?答案是:有。全面的正确的公平观就是公平至上,或者正义之上。美国学者穆蒂莫·艾德勒指出:“在自由(即人们追求机会均等的自由,是效率的同义语,下同--引者)、平等与正义这三者之中,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一个人,对自由与平等要求的过多,会使自己不能与同事很好相处,而且这样也超越我们所拥有的自由和平等的权限。而正义则不然,没有一个社会能称得起是过于公正的;也没有一个人的行为能说成是,由于过分公正,反而对自己或同事不好的。”①我们认为,艾德勒对公平(正义)问题的见解是正确的。公平应该包括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机会平等讲的是效率问题,结果平等讲的是通常意义上的平等问题。公平的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还被艾德勒概括为两条原则:“正义的第一原则是,把根据自然权利属于大家的东西还给他们自己。所有人都有一种自然权利去得到过好日子所需要的经济物资,使他们不因某种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贫困潦倒。”这一条原则实际上就是平等原则。“对正义的第二项原则的运用我们可以先这样说:把每个人生产的财富归还他本人”,或者更准确地说,“按照每个人对大家协同生产创造财富所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即按劳分配。这一条原则实际上讲的就是效率原则。②我们要认识到,这两个原则都很重要,不能偏废,但“都不是第一位的”,要认识到“两者都是好事,但不是无限制的”,“只有在正义的支配下,两者才能和谐地扩展到最大限度”。③

所以,平等至上的公平观是我们所不取的,效率至上的公平观也是我们所不取的。历史唯物主义所主张的公平观应该是公平至上或正义之上。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的内在矛盾

其实,在我国理论界,对于效率至上论的公平观早已有人提出了批评,这个人就是国内知名学者王锐生。王锐生近年来在公平理论方面发表了一系列很有影响的文章,在这些文章中,一方面对效率至上论的公平观进行了批评,另一方面阐述了他自己的公平理论,并且率先在理论界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④。王锐生的这样一些思想是很值得重视的:“市场经济的效率来源于竞争,而竞争的前提在于一切参与者必须从同一起跑线上出发。有了同一的竞争条件,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因此平等竞争成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观”;“但是社会所需要的‘公平’不能仅仅归结为作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前提的平等竞争”⑤。“除了把公平理解为保证平等竞争的机会均等外,我们是否还应当有超出机会均等的即不是仅仅为了保证效率、追求效率的公平?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人们需要这样一种社会公平,它是保证人人安居乐业、保证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必要条件。为了实现这种社会公平,有时就要适当约束一下追求效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兼顾效率与公平。”⑥。王文在这里实际上是把公平的两个原则即效率原则和平等原则都考虑到了,因此它的基本思想是正确的,对我们深入进行公平理论的研究是富有启发的。

但是,我们注意到理论界的一个现象,王锐生对于公平问题的研究是从批评效率至上论开始的,但当他发表了一系列批评效率至上论的文章以后,不仅效率至上的公平观没有得到纠正,反而连他自己的观点也受到责难,并且是来自效率至上论的责难。比如,刘润葵的文章《也谈效率与公平的关系》⑦就是从这个角度对王文的公平观提出批评的。刘文针对王文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诘问道:“效率与公平是同时兼顾、不分孰轻孰重好呢,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好?”显然,在刘文看来,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应该是效率与公平同时兼顾,不分孰轻孰重。

怎样评价刘文对王文的诘问和批评?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考察一下刘文的观点本身。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刘文所说的效率与公平究竟是什么意思。对效率的理解是没有什么分歧的,关键又在于公平。通观刘文全篇,我们发现,刘文所讲的公平实际上就是效率,与效率是一回事。比如,刘文在论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前进的前提条件时指出:“物质生产系统彻底实施效率原则:公平竞争,机会均等,优胜劣汰,是最大的公平”;在非物质生产领域内,“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是指,非物质生产内部的每个单位和个人,其物质利益只能同他们的工作绩效相联系,而不应由于地区或行业的不同而拉开差距”。不难看出,这里前者讲的是效率原则,后者讲的仍然是效率原则。所以,在刘文的公平观中,实际上只有一个原则即效率原则,一般的公平观所理解的效率原则以外的另一个原则即平等原则是不包含在刘文的公平观之内的。尽管刘文也提到对于竞争淘汰下来的单位和个人要安排好生活和重新就业,“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不能把效率原则推向极端”,但它同时又认为,“这属于管理决策如何综合配套的问题”,而不应该在公平观所考虑的范围之内。由于刘文的公平观只有一个原则即效率原则,由于刘文的公平观将效率与公平看成是一回事,并且不分孰轻孰重,应该同时兼顾,我们把这种公平观称之为效率至上论当不为过。从这一点来看,我们说刘文对王文的批评是从效率至上论的角度发出的批评,这种看法也是应该能够成立的。

现在的问题是,王文为什么从批评效率至上论开始反而自己又受效率至上论的诘难?王文的公平观为什么虽然包含着正确的道理却又受到别人的批评?问题就出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提法本身。“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一个存在内在矛盾的提法。这一提法使人们得出一个逻辑的结论:“效率优先”是不公平的,因此才需要“兼顾公平”一语来补充;如果“效率优先”本身就包含了公平,那么“兼顾公平”一语则成了多余的废话。

那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为什么会出现内在矛盾呢?客观的原因在于“公平”一词的多义性。首先,公平一词的涵义有一般和特殊之分。就一般而言,如前所说,公平或正义具有平等和效率两条原则。与此相适应,“公平一般”的概念也兼有平等与效率的双重涵义。其次,就特殊而言,公平具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涵义。当一个人穷困潦倒,疾病缠身,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时,他会发出呼喊:“苍天啊!为什么对我如此不公平?”这里人们是在要求平等的意义上使用公平一词的;当上司给下属分配工作时,有的人十分努力并超额完成任务,有的人耍滑偷懒没有完成任务,假如上司给下属同样的报酬,这时多干的人就会叫喊:“这不公平!”这里人们是在强调多劳多得即效率的意义上使用公平一词的。由于公平一词具有一般与特殊之间、特殊与特殊之间的区别,假如对它理解或使用不当就会造成同一论者自身的内在矛盾或不同论者之间的分歧。从前者来说,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中,“效率优先”中的“效率”讲的是公平(一般)的一种特殊涵义即效率,从逻辑对称的要求来讲,“兼顾公平”中的“公平”应该指公平(一般)的另一种特殊涵义即平等,但是,上述口号在讲效率时用了“效率”这一特殊概念来表达,在讲平等时却用了“公平”这个一般概念来表达。由于在同一命题中将概念的一般和概念的特殊相混用,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自身的内在矛盾,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留下了被别人批评的把柄。从后者来说,刘文与王文的基本分歧就是基于对公平的两种特殊涵义的不同理解和使用而造成的。在理解方面的分歧前面已经说过,王文的公平观是全面的,刘文的公平观是片面的,但这里已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分歧。在使用上,亦如前云,王文在上述口号中讲的“公平”完全是在“平等”的意义上使用的,刘文在“效率与公平同时兼顾”中讲的“公平”完全是在“效率”的意义上使用的。由于两个口号各执公平(一般)的两种特殊涵义之一端,这里的分歧就更加不可避免了。据此我们认为,王文和刘文的这场争论,如果仅就对公平的理解而言,王文是正确的;但现在的问题是不仅有理解方面的分歧,而且有字面使用上的分歧。就后一方面而言,刘文虽然也是执了公平的特殊涵义之一端(效率),但是同它的公平思想(效率至上论)则是一致的;王文不仅执了公平的特殊涵义之一端(平等),而且同它的公平思想(公平或正义至上论)是相矛盾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王文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提法的内在矛盾才引发了自它之后的关于公平问题的这场争论和讨论。

还必须指出的一点是,王锐生在对刘文批评的答辩文章《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历史观审视》中说:迄今为止,有两种反对“效率优先”的观点:“第一种是认为,公平纯粹是为了保证眼前的效率,也就是说,只把公平理解为机会均等,再无其他”。“另一种反对‘效率优先’的观点就是‘刘文’所说的‘同时兼顾、不分孰轻孰重’。”⑧我们认为,王文的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所谓的反对效率优先的观点根本没有两种,实际上只有一种。王文所说的第一种观点其实就是本文在前面所提及的韩文的观点,韩文是强调机会均等的,刘文也是强调机会均等的;韩文说公平与效率之间“不是孰先孰后的问题”,刘文说公平与效率之间“应该同时兼顾、不分孰轻孰重”;韩文说“公平与效率的实现互为条件”,刘文说“公平与效率互为条件,互为因果”。所谓的两种意见不仅观点相同,而且所用的语言也几乎完全一样,二者都是效率至上论。如果一定要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的话,有一点倒是存在的,即韩文的效率至上论是在批评实际存在的平等至上论中走向极端的,而刘文的效率至上论不仅是在批评实际在存在的平等至上论中而且是在批评虚假存在的平等至上论中走向极端的。所谓虚假存在的平等至上论就是王文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中存在的虽非王文本意但却逻辑地包含的将效率排斥在公平之外的结论。既然所谓的反对“效率优先”的观点(实为效率至上的观点)并没有两种而只有一种,而且这同一种观点既出现在王文之前,又出现在王文之后(刘文发表以后,王锐生虽然又发表文章答辩,但基本上没有超过他的以前文章的内容),说明王文由于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存在内部矛盾的命题,不仅使它对效率至上论的批评显得软弱无力,而且还造成了不少理论上的混乱。

我国目前需要的公平观:效率优先,兼顾平等

对效率至上论的批评,特别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的内在矛盾的揭示,逻辑地要求我们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命题进行修正,取而代之的适合我国目前需要的公平观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当然,这里的平等主要是指结果的平等。

把效率与平等作为并列的一对范畴,使它们统摄于公平或正义这一范畴之下,是国外理论家们的惯常理解。前面论及的美国著名哲学家艾德勒就是按照这种理解来建立自己的学说的,因此他认为,效率(自由)和平等都是好事,但不能无限制地扩展,“只有在正义(公平--引者)的支配下,两者才能和谐地扩展到最大限度。”⑨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阿瑟·奥肯也是这样理解的。他著有著名的《平等与效率》一书,他在这本书中所要探讨的是一个比通货膨胀和失业之间的权衡“更加棘手、影响也更加广泛的权衡--平等与效率。在我看来,这是我们最大的社会经济权衡”⑩。其实,奥肯在这里讲的“最大的社会经济权衡”就是社会公平问题。因此,我们把效率和平等理解为公平的两个方面,把处理效率和平等的关系作为公平观的内容,不仅可以避免国内理论界的混乱,也便于同国际理论界对话。

在讲“效率优先”的同时之所以要求“兼顾平等”,是因为效率与平等往往不容易同时兼顾。在一般情况下,效率与平等是相互矛盾的。要提高效率,就必须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行按劳分配,而市场机制作用和按劳分配的结果是人们收入差距和贫富程度的扩大,甚至会出现两极分化。这种收入差距和贫富程度的扩大以及两极分化,就是一种不平等。为了消除或者减轻这种不平等,就必须通过国家对人们的收入进行调节,使贫富差别不至过分悬殊,而国家对人们收入的调节,就是对市场条件下效率及其结果的某种程度的约束和抵消。当然,效率和平等也并不是始终都处在这种此消彼长的状态之下,有时也会相互统一。比如,当对富者课税太重足以破坏其投资积极性的时候,就会影响到贫者就业的数量和质量,使效率和平等两败俱伤;又如,那些既有助于提高生产力又有助于非熟练工人增加收入的技术,则可使社会在效率和平等两方面齐头并进。但总的说来,效率和平等是处在相互矛盾和彼此冲突之中的。社会的任务就是在这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或者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而获得更多的平等,或者以放弃一定的平等为前提而谋得更高的效率。这是一种两难的抉择。开明和高明的社会领导者只不过是能够作出符合当时实际需要的抉择,并且在牺牲某一方面时,必须使另一方面能够有所增益,或者能够获得别的有价值的社会目的。

在效率和平等的关系中,以何者为基础与以何者优先,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般说来,基础只能是平等,因为平等,特别是经济领域内的平等,是人们为保持生存获得起码物质条件的问题,这是人们的自然权利。如果社会不平等到连人们的生存都不能保证,还有什么效率可言呢?正是基于这种理解,艾德勒在谈到公平的两个原则的关系时指出:“对于贡献不同的人,要按其不同的贡献给予不同的报酬。这项正义原则必须附属于按每个人最低限度需要进行平均分配的正义原则。”(11)“优先”则是另一个问题。以何者优先,并不是固定的。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可以以效率优先,也可以以平等优先。假如一个社会以放弃一定的平等为前提而谋得更高的效率,那么它就是以效率优先;假如一个社会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而获得更多的平等,那么它就是以平等优先。但不管效率优先还是平等优先,都是建立在起码的平等这一基础之上的。

在这个问题上,有一种观点值得商榷。这种观点认为:“在效率与公平(实为平等,下同--引者)的统一中,效率是基础,应当占有优先地位。”“不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没有效率,就没有解决公平问题的物质基础。”(12)这种观点不仅主张应该以效率为基础,而且主张应该从“以效率为基础”来理解效率优先,并且认为“这就是正确理解的效率优先”。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它起码不能回答如下两个问题。第一,它所主张的以效率为基础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没有效率,就没有解决公平问题的物质基础吗?”不对。平等的物质基础是相对的。按照持该论点的文章给我们提供的资料,人类在石器时代技术进步的速度平均每一万年提高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可见效率之低了,但是,在那个时代,社会就没有解决平等的物质基础吗?在那个时代,社会的平等问题就没有解决吗?第二,它所主张的应该从“以效率为基”来理解效率优先的观点不能成立。众所周知,当效率与平等发生冲突时,解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平等服从效率,即效率优先,一种是效率服从平等,即平等优先。如果说从“以效率为基础”来理解效率优先,就是正确理解的效率优先,那么,在以效率为基础的情况下,不知还会不会出现平等优先的情况:如果会出现,岂不是在“以效率为基础”之上来理解平等优先吗?这种平等优先是不是正确理解的平等优先呢?如果不会出现,那么又如何解释中外历史上都曾出现过的平等优先的情况?由此可见,在效率与平等的关系中,效率是不能也不应作为基础的,基础只能是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出现平等优先或效率优先都是可能的。

当前我国在效率和平等的权衡中,之所以要强调效率优先,这不仅因为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在根本上缺乏平等优先的物质基础,而且因为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之下,这种体制一方面使人们观念上的平均主义还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使实际生活中结果均等而机会不均等或者结果和机会都不均等的情况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强调效率,强调对效率产生积极作用的机会均等、按劳分配和市场机制,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并为更高水平的平等提供物质条件。我们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推行金融体制、投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就是在做促进效率方面的工作。在强调效率优先的同时,我们应该兼顾平等。平等不是平均,只是让生活困难者也能得到维持生存所必须的起码的物质资料。兼顾平等是维持社会的稳定的秩序所必须的,兼顾了平等才能为持久的效率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我们对高收入者课征累进所得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在做促进平等方面的工作。

当前,要使效率优先、兼顾平等这一公平观念得以贯彻,需要对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这一口号进行科学的解释。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实际上也是一种公平观,这一口号可以看成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平等这一公平观的通俗表述。但是,人们在对它的理解上与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公平观所要求的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口号中,人们的着眼点毫无疑问在前者,即强调效率;而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和共同富裕的口号中,人们的着眼点往往在后者,即强调共同富裕。这种理解显然是不符合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这一口号的本意的。那么,这一口号的科学内涵究竟是什么呢?首先,关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里的“允许”所包含的绝不仅仅是允许的意思,还应该包括支持和鼓励。因为在体制完善的情况下,人们通过正常途径从社会获取的财富的多少同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是成正比的,所以我们应该象鼓励效率一样,鼓励和支持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如果对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犯什么“红眼病”,那就是对创造效率犯“红眼病”。没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不可能有目前人们所理解的那种共同富裕,只能共同贫穷。其次,关于共同富裕。这里的主要问题是人们对“富裕”一词的期望值过高。富裕和贫穷都是相对的概念。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公平观的要求,这里的共同富裕只能理解为在一部分人先富的同时,使后富者(亦可说贫穷者)得到基本生活所需,并且在原来的基础上逐步有所提高,而绝不是大家同时富裕,同步富裕。只有这样理解才能使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这一口号的涵义与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公平观相一致,才能使这一通俗表述的公平观在生活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①②③⑨(11) 〔美〕穆蒂萝·艾德勒:《六大观念》,三联书店,1991年8月版,第143页,第182、183页,第144页,第144页,第185页。

④⑤ 王锐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载《光明日报》1993年3月8日。

⑥ 《市场·效率·公平》,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3年第2期。

⑦ 刘润葵:《也谈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哲学研究》1993年第7期。

⑧(12) 王锐生:《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历史观审视》,载《哲学研究》1993年第9期。

⑩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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