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诉讼之适格原告论文_郭蕾,王瑞,刘英

论第三人撤销诉讼之适格原告论文_郭蕾,王瑞,刘英

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摘要:为了进一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使第三人享有充足的机会去参加诉讼并行使权利,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条的形式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明确规定下来。《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就是对于因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的第三人,提供一种事后救济的机会和权利。笔者将从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现行规定及其意义出发,探讨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中关于适格原告的概念、适格原告的分类、适格原告的法理基础等方面对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且对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诉讼;原告适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引言

为了遏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更好地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到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且该诉讼的裁判结果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第三人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如果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则可以申请或者依法院的通知而参加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是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诉讼制度,对于平衡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关系的问题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原告适格的一般规定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是指对原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实体上的请求权,并且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认为原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参加到原诉讼中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主张自己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实体上的请求权,而原诉讼当事人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实体上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指的是第三人与原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实体上的请求权,但是第三人与原诉讼的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通过申请或者经过法院依职权通知的方式来参加诉讼的人。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能够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的内容部分或者全部错误,侵害其民事权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要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证明生效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的内容有错误;二是要证明错误的裁判或者调解书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新《民事诉讼法》作如此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诉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原告和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是指未能参加原案件的诉讼活动,并非出于自身的主观过错,而是由于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客观事由,比如第三人不知道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活动,且法院也没有通知其参与诉讼。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格原告的范围与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范围做相同的规定,就是为了加强对第三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并且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提起撤销诉讼的形式赋予第三人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的途径,从而形成对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三、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原告适格的理论基础当事人适格

①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原告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针对某一具体诉讼能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所应该具备的资格,包括原告适格和被告适格。在当事人适格理论中,诉的利益对原告资格的界定具有重要影响。

②程序权保障对于案外第三人及时参加诉讼,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程序权保障也赋予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己方观点的权利,并且这也要求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新增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而且,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之所以被认为是一种事后程序保障,是因为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案外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

③第三人撤销诉讼中的“诉的利益”,是指生效裁判的主文或裁判理由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换言之,第三人撤销诉讼中的“诉的利益”是指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主文的侵害,或者是受到裁判理由的侵害。因此,设置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在原诉讼中行使权利,并且原诉讼的生效裁判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提供一种特殊的救济途径。

④结语伴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纠纷主体的多元化,进而导致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经常发生。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某一生效裁判可能会对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了更好地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由此诞生。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是对于第三人程序参与权的一种事后保障,同时,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应以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为前提,平衡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利害关系,而不能单纯地依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进行事后救济随意地撤销或改变生效裁判的效力。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注释

①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1).

②王锴:《论宪法上的程序权》[J].比较法学研究,2009(3).

③许可:《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J].当代法学,2013(1).

④肖建华、李美燕:《论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原告适格》[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2).

参考文献

[1]宋春龙、苏恋艳:《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3(5).

[2]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1).

[3]张进德、潘牧天:《新编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4]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王锴:《论宪法上的程序权》[J].比较法学研究,2009(3).[6]邱联恭:《口述民事诉讼法讲义(三)》[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

论文作者:郭蕾,王瑞,刘英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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