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事保险与国民经济稳定增长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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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长期实施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体系都是由若干具有共同社会目标,即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稳定的部分所构成。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退伍军人补助、老人医疗服务、教育、住房六个部分组成。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社会救助(低收入户、贫穷老人、失业者)、保健服务、社会服务五个部分组成。瑞典社会保障体系也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义务教育、家庭福利、职业培训五个部分构成。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则由社会保险、国家救助、社会福利、义务教育四个部分构成。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1982年期间正式采用的规范化的社会保障框架的各种要素或组成部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国家财政收入资助的福利补贴、家庭补助,以及储蓄基金、为雇主规定的补充条款和围绕社会保障而发展的各种补充条款。

借鉴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的设计经验,结合我国几十年来社会保障的实践,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它由四部分组成: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后仍能享有基本生活;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社会保障;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如保障社会上备受尊敬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

可见,在各种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中,社会保险始终是处在第一位的,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部分,居于核心地位。因为它覆盖了人口群体中最重要的部分即劳动者群体。劳动者群体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即国家公务员,工商业工人,农业工人(包括渔业),个体劳动者。其中军人属国家公务员行列。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必须建立健全的军人保险体系,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着特殊的兵役制度,军人保险制度更应成为社会保险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建立科学、规范的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对维护国家、社会和军队的稳定,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军队的凝聚力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军人保险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军人保险的内涵

广义上的保险,是由多数成员在合理分摊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用于对少数遭遇危险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成员进行经济补偿,以保证社会生产正常进行和社会成员生活安定,最终实现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稳定的一种互助互济型的社会经济形式。社会保险是广义保险中的一部分,军人保险又是社会保险中的一部分。军人作为从事特定职业的劳动者,在训练、作战或执行其他任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危险和困难,以致献出宝贵的生命,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军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稳定,并间接影响到部队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军人保险正是针对此种情况所采取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通过国家拨款、军人个人缴费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特定的保险基金,以保障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军人安心服役,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从实质上来看,这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再分配形式,军人保险项目的设置体现了军队和军人职业的特点,适应了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可以认为,军人保险首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政策,是为达到特定社会目标而服务的。同时,军人保险制度又是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是军人作为劳动者的一种权利体现,是由国家法律保证实施的,在履行缴纳保险基金义务之后,每一个军人或其家属都有权享有与保险项目相适应的各种待遇。军人保险也成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手段,通过所有军人的互助互济实现对少数遇险军人或其家属的损失补偿。从这个角度看,军人保险是由国家根据全体军人劳动者的共同需求,采取保险的形式对军人个人收入实行调节,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军人个人消费品的再分配手段。

军人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伤亡保险,即军人因战、因公伤亡时,给予本人或其家属的经济补偿;第二,退役养老保险,即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三,退役医疗保险,即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军人保险的运行方式

军人保险的运行方式,即军人保险实现对军人生活保障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具体包括:第一,将劳动危险造成的经济收入损失在全体军人中实行合理分担。就个人而言,原来的很大数额的损失(如军人伤亡可能造成家庭全部收入来源的终断)如果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每个人分担的数额是很少的,所有军人的平均损失代替了个别遇险军人的实际损失。虽然军人保险是强制实施的,但是由于每一个军人劳动者都有遇到相同性质的危险事故及其损失的可能性,一旦发生危险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基金不管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己”还是“取之于己,用之于人”,都使风险和损失得到了有效分担,所以这种分担方式是被普遍接受的。第二,通过劳动危险损失分担而实现军人保险基金的积聚和积累。军人保险金要实现对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为实施保障的手段。为此,除国家财政按年度拨付一定的保险基金外,军人个人还必须每月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上交适量的保险费。通过积聚方式,军人个人在平时按规定上缴固定的、相对较小数额的保险费,众多个人的保险费则积聚成为数额巨大的准备基金,形成雄厚的物质保障手段,这是一种从自我保障转向社会保障的质的变化,具有典型的乘数效应,无数小额资金积聚之后,其功效会几倍、几十倍地相当于其简单相加之和。这种基金积聚,在支付军人保险补偿之后,其剩余可逐期形成一定的积累,不断增强军人保险的保障功能。第三,对遭受劳动危险损失的军人给予经济损失补偿。军人因战、因公伤亡时,军人保险即对本人或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偿,或者是在退出现役后按保险规定享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取之于己,用之于己”。有了这种补偿形式,在军人保险准备基金的保障下,军人或其家属就可以化解因遭受危险损失而带来的困难,提高抗风险能力。这种用积聚积累起来的资金所进行的保险补偿虽然只是对少数遇险军人的给予,但由于每一个军人都具有享受这种补偿的同等权利,因此这种方式是公平合理的。

由此可见,军人保险的基本运行方式是通过全体军人对可能的危险损失的合理分担,形成一定的补偿保障基金,实现对少数遇险军人的损失补偿,最终达到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提高部队凝聚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本目标。合理分担是军人保险所有行为的基本前提,基金积聚是实现分担的具体手段,而对军人实施损失补偿,则是军人保险的目的。三者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保证军人保险在国民经济中诸多作用的发挥。

3.军人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第一,军人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稳定器功能。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军人保险的开设,在宏观上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由利益格局调整而带来的矛盾和困难比较突出,而军人保险的开设在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相应维护了军人家庭的合法权益,全体军人对风险损失的分担,可以解决一部分军人及其家庭因改革所带来的暂时困难。从远期来看,军人保险的开设,解决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军人更加安心于部队工作。这不仅有利于部队的全面建设,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二,军人保险制度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经济增长取决于劳动力素质和资本积累数量这两大因素。就前者而言,军人保险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一是军人医疗保健的加强,生活服务设施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使军人劳动者的劳动年限得到延长,从而相对增加劳动总量。二是军人患病有医疗,生活有保证,使劳动力的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资本积累来看,军人保险基金通过储蓄和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积累,增加经济建设的资金来源。

第三,军人保险具有提高经济素质的功能。经济发展既有量的增加又有质的提高,军人保险有助于提高社会经济素质,主要表现在:一是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有利推动整个社会的消费和投资,从而带动经济素质的整体提高。二是军人保险的设置,使军人复员转业或退休后的医疗养老保障有了物质基础,提高了社会的整体保障水平,为社会经济的增长增添了后劲。三是提高了整个社会应付突发事件的自我调节能力。四是有利于培养集体主义精神,提高军队和民族的凝聚力。

三、正确处理军人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1.军人保险应坚持从国民经济的实际出发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发展不平衡。根据有关专家的预测,我国将比较快地进入老龄化社会。据统计,目前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接近7.4%,到2030年, 我国退休人员将达高峰期,届时退休人员将相当于在职人员的40%以上(1992年为17.6%),养老费将相当于在职职工总额的44%(1992年全国平均支出费率为17.6%),远远超过了国际普遍认定的20%—25%的警戒线。同时,我国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东南沿海和中西部内陆地区之间的差距较大。由于这些特点,我们在建立军人保险制度时,既要考虑规范化和政策的统一性,又要考虑政策的灵活性、适应性,既要照顾到军人的近期利益,又要考虑到军人的长远利益。

2.军人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生产力是第一位的任务。建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过低的保障水平会损害军人的积极性,无所不包的“大福利”脱离国情。战后,西方国家社会福利逐步攀升,财政负担越来越重,由此引发许多社会、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过去宣扬的“普遍福利”政策现在已难以为继。据统计,1960—1990年,OECD成员国的社会保障开支占GDP的比重从7%上升到15.4%;医疗保险开支的比重也翻了一番,从3.9%上升到7.8%;政府的公共开支的增量中,有25%左右用于支付养老基金,社会保障费用负担过重,形成了庞大的预算赤字。现在西方国家的一些经济学家也认识到,社会保障福利化的趋向,不仅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滋长了社会惰性。“福利国家”使再分配的份额越来越高,必然导致劳动生产率的相对下降,并使社会保障的经济源头逐渐枯竭。因此,军人社会保障只能从基本国情出发,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3.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个人缴纳较少,国家和企业已不堪重负,也使劳动者缺乏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责任。我国1993年社会保障福利费支出约1859亿元,住房支出1300多亿元,两项合计占职工工资总额的67.8%,占GNP的10%, 其中职工自我负担比例很小,养老保险费只占2%,住房福利只占6%。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相称,不对等。

就军人保险制度而言,国家按年度拨付的财政款项,作为军人保险的一部分立项基金,仍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范畴,对于军人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说,这是国家赋予的一项特殊权利。此外,每个军人应按期交纳保险金,以充实军人保险基金总额,提高军人保险的保障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这些资金的营运,也要严格管理营运所得的收益,即必须全部纳入军人保障基金,严格审计监督,专项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切实维护军人在军人保险中的合法权益,使之在国民经济和部队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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