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版权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附属论文,版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何谓附属版权
出版社的利润来源最基本的是纸质图书的销售,除此之外,我国的出版领域目前还存在一个尚显薄弱但潜力巨大的领域——附属版权的营销。
所谓附属版权,是指伴随着出版物的“出版”这一主权利而衍生的潜在的若干附属性的版权。而“主权利”一般指作者授予出版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附属版权指的是出版者同时取得的可能影响图书出版和销售,并可通过对作品其他不同使用方式的操作来获得一定利益的其他权利。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种与出版活动密切相关的附属性、潜在性的版权定义。由于它的附属性和潜在性,其内涵并不确定,外延也通常会随着作品使用方式的变化而不断扩展。因此,它既不等同于法定的邻接权概念,又不限于作品演绎权的范围,而是涵括了作品除出版权以外的其他的使用方式。
具体来说,附属版权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与出版物有直接联系的附属权利,如报刊连载权、翻译权,以及袖珍版、普及版、影印版、学生版、图书俱乐部版、简体字版本、繁体字版本、平装书重印权或缩印本的出版权和多媒体版权,如电子复制权(电子版、网络版)、机械复制权(幻灯片、录音带、唱片)。这类权利一般都与出版活动相关,衍生性、附属性较强,如果由第三方行使,很可能会对出版商的出版利益构成损害,直接影响到图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出版商往往要求作者在出版合同中将其连同作品出版的主权利一同授予自己。
另外一类是与出版物并非直接有关联而需要通过对原作品进行加工和改编后才取得的附属权利,如将作品改编为舞台剧、拍摄成电影、制作成电视剧、改编成广播剧等,以及对作品中的角色或形象的商业化使用权。通常,作者都会保留这类权利,出版商需要与作者专门协商,才能将其作为附属权利在出版合同中约定。但是,有不少图书出版商认为,由于他们出版了作品,促成了作品得到其他方式的使用,因而他们也应当相应的取得这类与作品的图书出版没有直接关联的附属版权。
一般来说,不同类别的选题项目,往往会有不同的权利组合。如学术专著类作品更侧重于第一类附属权利,可以出版翻译本、平装版、影印版、图书俱乐部版等甚至袖珍版、电子版等。文学类作品可以说是附属权利中被许可和利用概率最大的,几乎可以穷尽各类附属权利,比如可以在报刊上连载,可以出版翻译本、缩印本、网络版,而且还可以改编成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广播剧,以及其他最大程度的商业化的使用途径。
随着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变化和发展,附属版权的外延也得到不断地扩展,附属版权的种类也会越来越多。因此,一个具体的选题可以开发利用的附属权利究竟有哪些,取决于双方对市场的把握和对选题项目的判断,而且,出版商要有对附属版权的敏锐意识、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和专业化的运作机制。否则,往往会因一步之差,而陷于被动。比如说,出版商在引进《哈利·波特》版权时,就应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小说中的角色所蕴涵的资源,购买明信片、画报、立体画册、填色书、玩具等纸介质的小说人物形象使用权,这将有利于出版商全面、立体地开发相关资源。
国外的出版商在与作者签订出版授权合同时,通常都会约定其所出版的作品的附属版权的具体种类、使用方式、授权期限以及利益分成等具体内容。一般来说,作者还要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出版商在一定期限(一般为1年)内不行使附属权利,作者有权转授他人。这样的规定,从作者的角度来看可以尽量地避免自己作品所具有的附属权利被束之高阁的风险,并能促使出版商尽快地实现作品附属权利所具有的价值。此外,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作者所授予的附属权利不一定全部都由出版商亲自实施,出版商将所取得的出版物的附属权利再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也是被允许的,最终所获得的收益由作者和出版商通过授权合同约定按比例分成。此种通过第三方来开发出版物附属版权的运作方式对双方都很有益处:作者通过作品的附属权利获得作品出版以外的版权收益,而出版商尽力挖掘和利用所获得的附属版权资源,通过直接利用或许可第三方利用作品的其他使用方式来也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而且还可以减轻成本和风险。
在以英美等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版权(包括附属版权)的交易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最初是传统的出版权、翻译权等寥寥几种权利,然后逐渐向平装书版权、影视改编权、报刊连载权、多媒体版权等附属权利扩大,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真正走向繁荣。可以说,附属版权的开发和实施,是版权产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随着图书出版品种的日益增多,出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出版商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仅靠图书销售本身已难以回笼资金和支付高额版税,出版商自然地把目光投向了市场潜力巨大的版权贸易;另一方面,随着作品使用方式的丰富,出版物的附属版权交易获利也颇为客观,并已逐渐成为书业经营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获利途径。因此,出版商在购买作者作品的出版权的同时购买其附属权利的经济意义已越来越重要,而且,随着附属权利开发的价值日益增加,某些作品是否具有附属权利开发意义也往往对出版商在选题项目取舍上起到关键作用。
目前,一些出版商甚至主要通过开展附属版权经营来获取利益,如国际著名的出版机构贝塔斯曼集团,该集团在世界各地开办的图书俱乐部,主要靠经营所出版图书的图书俱乐部版本来获利。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版权贸易”,其实就是基于图书的翻译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而产生的。据估计,英国每年通过版权贸易在全球获得的收益为700亿美元。如美国的时代华纳公司将其在影视作品中塑造的风靡全球的超人、蝙蝠侠、兔八哥、汤姆猫和杰利鼠等几十个人物和卡通形象的使用权授予其他出版公司,用于所出版的图书或软件,甚至玩具和T恤衫以及其他儿童用品等,每年仅此一项授权,时代华纳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版税收入就高达上千亿美元,几乎相当于中国文化产业一年收入的总额。由此我们不难理解,美国的版权产业何以能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因之一,这主要是因为“1994年美国出版商协会的统计数据(现有最新的经营数据)显示,成功的出版商的平均税后利润是9%到14%……附属版权的收入,有时也叫做其他出版收入,在5%到7%之间——超过了纯利润的50%。换句话说,你可以说出版商出版图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销售附属版权。”
相比之下,我国出版业的版权资源的经营和开发意识却亟待加强。通常,我们一谈到经营,尽管考虑的都是以出版主业为主,开展多种经营,但对于作为主业的书业经营却并不够深入,尤其对出版物的附属版权经营不够重视,既不甚了解,更谈不上开发。单就目前国内红红火火的版权贸易来说,大部分出版社还仅仅限于中文简体字的图书形式的翻译出版权,而对出版物其他附属版权的开发则比较少,这一方面是囿于国外作者授权的限制,另一方面,即使作者在合同中授予了相关的附属权利,出版社也往往会忽略,或者不解其义,无从开发。在学习国际先进的版权贸易经验时,大家也大多着眼于营销策略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学习,而忽略了对作为产业链源头的版权资源的经营理念和经验的学习。上述这些情况都反映了我国出版业在版权包括附属版权经营意识方面的薄弱。
其实,版权资源可以说是所有出版资源中最直接、最重要的资源,对出版活动起决定作用,出版机构经营的资源主要就是版权,出版业的竞争也是建立在出版权资源的占有和使用上的。没有版权,出版活动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地认识版权资源的重要性,在做好常规的版权贸易的同时,也重视附属版权的开发经营和有效利用。(见附表)
由此表可见,对于大众图书出版业,出售附属版权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如果没有这些收入,利润就将实实在在地降低。
二、附属版权的营销
销售附属版权是一种或然性的收入,因为并非每一本具有附属版权开发价值的书都能实现其全部或部分的潜在价值,但附属版权营销的成本比正常的图书发行要低得多,它更多地体现在对图书内容的开发上。所以,出版社如果放弃了这一低成本的收益来源,着实可惜。
我国出版业的内外环境与欧美国家不同,报刊辛迪加无从谈起,影视业也并不十分发达,加之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附属版权的营销方面肯定会大打折扣。但初步估计,如果实施得体,其收入应该可以占到出版社总收入的15%左右,也就是说,如果开展这一业务,出版社的利润可以在图书发行所得的基础上增长15%。
当前,销售出版物的连载权、大众市场版权、图书俱乐部版权、外国版权、有声读物版权、影视剧版权、缩写本版权、精装重印书版权、电子版权、形象使用权等均是欧美出版商从事附属版权贸易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能实施的有:销售连载权、外国版权、有声读物版权、影视剧版权、电子版权和形象使用权6种。
笔者在此之所以没有提及选集、全集版权和戏剧改编权,是因为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销售选集、全集版权和戏剧改编权都是出版社被动接受购买者请求的结果,而非出版社的主动营销行为。关于它们,在出版合同中载明收益分配原则即可。
上述所提到的6种附属版权各有其具体的经营特点,但从总体上看,出版社完全可以成立专门的版权合作部门来开展销售附属版权的工作,由该部门定期从新出版的及已出版的图书中选取具有附属版权潜在价值的作品,并对这些作品的附属版权进行策划、营销。
笔者在此以销售外国版权为例,大致地说明一下附属版权销售的实施办法。首先,我们要让国外出版商知道你的存在,并让他们知道本社目前书目上有哪些书以及将要出版的书有哪些。有两种方法可以实现此目的:
1.寻找出书类型与本社相似的那些外国出版商。多与这些出版商联系,邮寄资料并附上书目以及版权目录,及时与对方沟通了解他们是否对某类图书感兴趣。
2.参加一个或多个国际书展。
其实,与其他版权交易一样,附属版权销售的实质也是要寻找对自己所出版的图书感兴趣的出版商,或者其他有可能会对这一行业有兴趣的开发商,双方洽谈可达成共识的条款,签订包含这些条款以及其他保证各条款实施的相应款项的合同。在找到出版商后,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也许是对方愿意支付多少预付款和多高的版税税率来购买这本书的出版权,或者是该出版商愿意加印多少册,愿意直接购买多少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