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发展现况与比较——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论文_吴尚儒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519088

摘要: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领域的变革和进步,AI的逐步应用和推广标志着人类科技水平的提高。本文基于此背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探讨了AI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对比分析了国内外AI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状以及具体实践性策略,为我国AI未来发展路径指明方向且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伴随着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各个领域和范围内,对各行各业生产和服务效率、产业变革等发挥着重要性作用。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创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为该领域文字撰写、数据处理以及程序翻译等提供了技术支撑,探讨AI发展现状且与国外发达国家进行比较,能够挖掘应用和发展现存问题以及为指明未来发展之路有重要意义。

一、AI内涵阐析

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简称AI,该概念由计算机科学之父图灵(A.M.Turing)提出于20世纪中期,随后受到广大研究者的广泛关注,逐步被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之中。但学术界对人工智能的界定并未达成一致,在界定和理解方面存在一些争议,按照研究时间的先后,人工智能概念理解主要分为三个学派,符号主义、行为主义和联结主义。具体见表1所示。

表1 人工智能内涵的发展和演变

二、AI发展现状分析

虽然我国AI起步和发展时间较晚,但近几年来在我国政府大力支持下,AI发展速度加快,现如今已列出强国行列。2016年5月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和出台了一系列关于AI发展性政策,如《“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将其纳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为未来发展提供了政策性指导和依据,而且为人工智能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方向。纵观现阶段我国AI发展成就来看,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科技巨头在AI发展中已取得较大成就,推出人工智能软件的同时注重在多领域的共同发展,如音乐、艺术等。我国AI已取得的突破性成就为未来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和推广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三、AI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

为了能够更为深入性地分析AI发展的现况,本次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对国外各国与我国情况做出对比和探讨。

(一)英美法系国家

本文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选取了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作为代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措施和具体发展情况。

1.英国

围绕AI知识产权保护,英国自1973年以来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包括有《关于智力成果所有权和技术革新的报告书》、《版权、设计和专利法》和相关报告,如《人工智能:未来决策制定的机遇与影响》,从著作权、人格权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即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在人为操作下生成的作品,重要操作人员可视为作品的作者;凡是不受人为操作控制,由计算机设备自动创作的作品均不享有署名权。保护期限确定为创作完毕之日起五十年时间内。随后JukeDeck人工智能公司针对法律条款的不足提出相关条约,主要对乐曲和音乐方面服务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即凡是在本公司网站生成和下载的音乐等,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AI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英国持有相同立场和态度,对立法和法律保护尤为重视。1993年6月颁布的法律条款有《著作权法上》、《版权法》等,规定了凡是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生成、创作的创作物,作品均为操作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之一。随着澳大利亚AI发展速度加快,且在著作、创作等领域的广泛应用,2002年该国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条款的内容,本次修订针对“谁为创作物的作者”加以细化,即凡是全面控制计算机程序的操作者才能被视之为作者。虽然该国注重法律条款的完善和修订,但现如今仍存在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3.美国

与英国和澳大利亚相比,美国在AI发展方面做出的法律立法并不多。但针对相关问题却做出具体的探讨,如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国家委员会就AI创作物作者做出如下规定,即凡是参与创作且发挥重要作用的创作人视为作品的作者。但随后国会技术评价局便提出反驳性观点,随后学术界诸多学者纷纷加入问题的探讨,最终形成一致性观点,即将计算机实际操作和程序使用者视作为创作物的作者。

(二)大陆法系国家

1.日本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对AI发展以及相关问题探讨相对较少。但日本尤为重视AI知识产权的保护,颁布了《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6》等法律法规,构建了新型的知识产权系统,同时针对新型技术水平的创作品属于人类作品还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提出明确建议,即凡是没有相关确切和具体说明的均确定为人类作品;同时,具体了规定了作品所属范围,表现为创作性思想或者感情和艺术等相关范围之内的创作品。近几年来,随着日本AI在各个领域应用范围的扩大,在AI创作物的版权和权利归属方面不断完善立法内容,使得法律体系加大完善化和体系化。

2.韩国

韩国软件政策研究所针对AI发展过程中创作物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具体说明,即凡是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和问题的,必须明确说明创作物的作者。韩国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在立法方面付诸努力相对较少,仅针对创作物的版权保护提出相关意见。

四、我国AI发展建议与启示

(一)AI发展路径的选择

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做法对比分析来看,我国未来AI发展路径选择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必须高度重视AI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对有价值的创作物给予保护,同时结合国家法律性质构建新型保护模式,确保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权威性保护;二是构建针对AI方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结合我国AI发展领域来看,由于涉及行业和领域范围的扩大化,为了避免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引起其他纠纷,必须构建出新型保护模式,起到对AI创作物等的保护作用;三是启动合同法保护模式。在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利用合同的规范性和规制性对AI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着良好作用和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合同无法规范新型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必须构建新型合同法,极大程度保护知识产权,限制第三方“搭便车”形成的出现。

(二)AI发展立法建议

结合如上分析和论述,对于我国而言,AI知识未来发展之路上要加大立法的重视程度,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分为几方面,一是《版权法》中要明确保护对象,即对辅助工具的人工智能版权归属和内容做出保护,在保护期间限制方面可借鉴英国的做法,即从创作完毕之日起50年;二是明确创作物的版权归属,如创作物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情况,如作为版权的归属者并不能垄断所有权利,财产权应由AI创作物使用者享有;三是引入转化性使用原则,该原则针对使用者的对原作品的使用情况,若增加了新内涵和理解方式,该作品将被转化性使用。该原则的使用解决了过去僵化性地解决AI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能够为AI未来发展提供创作动力和机会。

总而言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人类各领域发展带来动力的同时,也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人工智能无疑对传统创作物的著作权、创作权等法律条款和制度形成冲击。国外发达国家人工智能发展速度快,总结发展路径和取得的成功经验,能够为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性问题作出重新认识,提供合理、科学性的解决思路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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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姓名:吴尚儒,男,1976/8/9,台湾,博士,科技法律,助理教授,

论文作者:吴尚儒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研究》2018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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