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产业与金融的结合_产融结合论文

论当前我国产业与金融的结合_产融结合论文

略论当前我国的产融结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当前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产融结合的内在机制

“产融结合”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理解。狭义的“产融结合”是指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在资本、资金、人事等多方面相互交叉、相互融合、同生共长,其中资本的融合是根本。广义的“产融结合”除了包括狭义的概念所提及的全部内容以外,还包括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以业务为纽带而保持的密切联系,其基础为业务纽带。诸如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通过证券公司发行股票等业务上的结合等,也属广义的“产融结合”范畴。本文所探讨的产融结合主要是其狭义方面。

实现产融结合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这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固有特性密切相关。资本的无限逐利性和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得产业资本天生具有扩张的动机,它必然要寻找到一种能够使其得以扩张的机制。而现代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对产业资本在存量上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要求产业资本必须寻找到能够持续、稳定、大量地获得资本和资金的途径。金融部门作为一种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本身就是应产业部门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金融资本所集聚的是一些零散的资金,它必须保证资本和资金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从最简单的借贷关系开始,产业资本就与金融资本紧密联系,再到两者交叉融合、同生共长,产业资本实现了在相对较低的成本上获取资本和资金,并得到了扩张和发展;金融资本则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增殖,扩大了金融资本的支配权,增加了资本来源,保证了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这两种资本的不同特性正是相互融合中得以互补,所以产融结合具有一般的规律性。

二、当前我国产融结合成因分析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间由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促使产业界和金融界掀起了新一轮的产融结合的高潮。

正如上世纪90年代初发生的产融结合高潮得益于股份制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兴起一样,这次出现的新一轮高潮也有其重要成因。

1.中国“入世”是根本导因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业必须按照入世协议书的承诺实行逐步的对外开放。根据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这种开放同样适用于国内企业。因此,政策上对金融行业进入壁垒的放开,成了国内产业界大举进入金融行业的主要导因。

对于国内产业界来,我国“入世”后对工商业的开放程度要求更高,国外的大型跨国公司势必依仗其拥有的产融结合经验,携带着巨额资本和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参与国内竞争,从而使得国际竞争国内化的趋势愈加明显,工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加大,迫使国内企业必须迅速扩大规模,提高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而打通由产业到金融业的通道,形成完整的“资金供给—生产—金融服务”的链条,产生跨行业协同效益,成为国内企业的优选之路,就必须:一方面,产业资本通过并购金融资本进行跨行业经营,取得横向规模的扩大,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而且通过其控制的金融机构,可以很方便地进行产业间的并购、整合,迅速增强企业的产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产业资本通过延长生产的前后金融服务链条,不仅能促进产销的顺利进行,而且能取得金融服务的高额利润,提高了整个企业集团的经济效益。

2.金融业较高的利润率也是吸引产业界的重要原因

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原理,在行业间利润率不均的情况下,必然吸引低利润率行业的资本转移到高利润率行业中去,最终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率。由于我国的金融业长期形成的相对垄断地位,使得金融业一直能获得高于其他行业的丰厚利润。据统计,2001年家用电器类30家上市公司的每股平均收益为-0.129元,而金融类的8家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为0.1665元。可见,资本从产业流向金融业不仅是客观现实,而且是一种趋势。

三、产融结合的效应分析

对当前我国产融结合的效应进行科学分析,有助于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决策。产融结合既可带来正面效应,也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从正效应方面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助于加速形成我国的大型产融一体化的企业集团

目前世界上共有跨国公司4万多家,其分支机构有25万之多,跨国公司的生产总值已占工业国家总产值的40%,控制着世界贸易额的50%以上。纵观世界500强的公司,80%以上的公司均有过成功的产融一体化的经营经验。要与这些“巨型航空母舰”进行竞争,也必须打造出我们自己的“航母”。我国的跨国公司数量少,规模小,部分有实力的企业通过产融一体化,可以得到快速发展的机会。这对于扩大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民经济整体实力,均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打破金融行业的相对垄断地位

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哪个行业的市场结构越不完善,该行业的运行效率越低。我国的金融行业由于长期占据相对垄断地位,效率一直偏低,银行坏账率居高不下,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缓慢。通过有步骤地放开金融业的准入限制,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有利于改善目前金融业经营不佳的现状,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3.有助于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1995年,我国政府确立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继颁布,构筑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从其产生的背景上看,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确立是政府强化金融管制、防范金融风险的现实选择。国外发达国家在混业和分业这个问题上则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历程。美国是在经历了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之后,针对当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开创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先河。此后,英国、日本等国紧步其后尘,建立起了与其相类似的金融体制。但进入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电子化技术飞速发展,现代金融产品极大丰富,金融管理体系日臻完善,这又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也使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废止了分业经营制度,标志着美国金融体制为适应新的国内金融环境做出了关键性的调整。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比较优势及其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发展状况,说明该制度是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的最终选择。但这种混业经营是建立在成熟的金融运行体系和完善的监管体系条件之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实现完全的混业经营的条件尚不成熟。随着我国在“入世”协议中所作逐步放开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经营限制的承诺,国内金融机构将直接与境外混业经营的跨国金融机构展开竞争。然而我国业务经营的范围狭窄,服务的深度不够,从而使利润空间受到制约,这将使国内金融机构陷入不利的境地。面对加入WTO的挑战,我国金融业应为未来向混业经营制度的转变做好充分的准备。这一次产业资本大举进入金融行业的多项业务,呈现出“集团公司混业,子公司分业”的经营局面。这是在当前政策环境下的一种适应性产物。这种混业集团公司可以为我国今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积累运作和监管经验,并使我国的金融机构有机会在短暂的入世过渡期内迅速发展壮大,增强竞争实力。

虽然产融结合能产生多方面的正效应,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潜在风险,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首先,存在进入陌生行业的经营风险。跨行业扩大集团的经营范围固然可以扩大集团规模,分散集团行业风险,增加集团利润来源,但进入陌生行业会带来经营风险,跌入多元化陷阱。

其次,通过产融结合,打通了产业从金融业获取资金的通道,加大了企业的财务杠杆风险。金融行业本身就具有高负债率的特点,而产业部门通过产融结合建立了与金融部门密切的关联关系,使其能便利地获得大量的借贷资金,这会提高产业部门的资产负债率,加大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风险,一旦出现现金流量的梗阻,会放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第三,产融的密切结合会带来两方面的连锁风险。产业部门通过产融结合建立的与金融部门的关联关系加大了产业部门的财务风险,同时也增大了金融部门的经营风险。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了高风险的本性,而且金融业具有同业关系紧密、业务往来频繁的特点。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深、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突发性都大大增强,这也对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四,资本在产业和金融业之间的多次运动增大了信用膨胀风险。根据货币银行理论,货币在银行和客户之间通过无数次的借贷和储蓄,能无限地“创造货币”。同理,资本在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反复转投,也能“创造资本”,引起信用膨胀,加大经济泡沫。当然,由于受到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关于产融之间相互投资的有关限制,这种“资本创造”是被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的,但决不可忽视。

第五,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风险。由于产融结合的集团公司经营业务横跨产业和金融业,甚至经营多项金融业务,从而加大了集团公司内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来约束,没有适当的监管机构来监管,将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投资者受损、国有资产流失,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对促进我国产融结合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从国际上的发展经验来看,产融结合是一个普遍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也表现出了这种趋势,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但由于我们在政策和监管上相对滞后,当前的产融结合存在明显不足。对此提出以下的建议:

(一)加大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力度

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应支持产融结合朝双向结合的模式发展,即产业部门可以向金融行业扩展,金融部门也可以借助各种方式向产业部门进行资本参与或资本渗透,通过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这种双向渗透,最终形成以金融部门为核心的金融资本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这是因为:(1)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双向渗透是现代西方各国产融结合的通行规则,因此,为了在产融结合过程中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我们也应实行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双向渗透的产融结合模式。在坚持工商企业对金融业渗透的同时,允许金融部门以各种方式将资本运营向工商企业领域延伸。(2)双向渗透模式对金融部门的资本运营更为有利。它可以拓宽金融部门资本运营的外部空间,使金融部门获得更加多样化的分散资本经营风险的渠道,开辟更多的增加资本盈利的途径;可以使金融部门达到稳定客户、扩大资本运营规模的目的;可以为金融部门化解不良资产提供可资选择的方案;还可以加强金融部门的竞争地位,使之得以与国内工商企业和跨国金融集团做更为公平、对等的竞争。

(二)加强对产融结合监管的针对性

为控制产融结合带来的风险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产融结合的监管-,促进产融结合的健康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点关注。

首先,完整的监管工作,应包括对集团涉足的金融部门和整个集团公司两方面的监管工作,但监管重点应放在金融方面,并根据产融结合的特殊性将监管范围延伸至集团公司。

其次,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组成,这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架构。为应对当前的“集团公司混业”的现状,可考虑建立一个隶属于三大监管部门的混业监管司来协调和统一对“混业”集团公司的监管。为控制产业部门进入金融业的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必须按照金融机构安全和稳健经营的原则,对产业部门涉足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作重点的监管,并可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环境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对于初次进入金融业的企业应审慎对待。

第三,为控制产融结合的集团公司的财务杠杆风险和行业连锁风险,应将金融监管延伸至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目前对集团公司实施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财政、审计、税收、工商等行政部门,但这种监管具有普遍性,针对性不强。对国有大型企业实行的稽查特派员制度、会计委派制度和监事会委派制度则是重要的补充,它能及时地将稽查情况汇总上报。对于涉足了金融业务的集团公司不仅要求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上交各类报表,对于稽查结果也要求通报,特别应关注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对外投资比例等重要指标。对于股份制公司,要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作用,外部监管部门可采取各种现场的非现场检查(如上交指定报表)方式进行监管。

第四,对于集团公司内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风险,可采取多种措施来监管。一是从法律法规上要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在“市场条件”下进行,即要求交易的条件大体上同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相同;二是对特别重要的关联交易做出严格的限制,如从数量上严格限制集团控股的银行对其他子公司的“关系贷款”和信贷延期,以及对银行从关联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的严格限制,将信用膨胀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三是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要求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开披露,监管部门要监测关联交易的规模和水平,并评估其性质和影响;四是遵守当前“分业经营”的规定,在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严防风险连锁。

第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金融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从微观上对集团公司和其下属的金融机构,宏观上对全国金融系统的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及抵御风险的能力,都要进行监控和评估。具体做法上,可建立一套预警指标及相应的指标权重,计算综合得分以此评定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金融机构处理,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标签:;  ;  ;  ;  ;  ;  ;  

论当前我国产业与金融的结合_产融结合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