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及其启示_国企论文

巴西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及其启示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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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巴西虽然属发展中国家,但国有企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发展中国家中经济相对发达、国有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目前,巴西全国100多万家企业分别属于国有资本、 国内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形成了“三脚架经济结构”,其中国家资本的实力最强,它主要控制那些有关国计民生的重点部门和基础行业。其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对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重建,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巴西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制特征:有计划的市场经济

巴西的经济体制是在发展中国家实行开放型的有计划市场经济的典型。它的特色是:(1)混合式的所有制结构,这种结构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2)政府在决策协调中起极为重要的作用。 政府的决策以“发展民族经济”为宗旨,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战略主导,政府协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由一系列持续稳定的政策来保证。(3 )注重国际经济信息和智力、科技的开发。(4)具有较高的自我调整能力并富于务实的色彩。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描述。

首先,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巴西的所有制结构由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构成。从总体看,在60年代初,投入巴西工业部门的资本有一半以上由外国财团掌握和控制。到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巴西国家资本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这一时期,新建国有企业210个,占国有企业的60%。同时,这个时期合营企业的发展也较快,几乎遍及了所有经济部门,到了70年代,巴西所有制结构有了实质性的变化,据1970年对巴西1069个大企业的调查,94个国有企业占纯资产总额的47.5%,669个本国私人企业占27.7%,306个外资企业占24.8%。这表明巴西的国家资本已成为实力雄厚的、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这种所有制结构较有利于加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作用和调动国内外私人资本的积极性。

其次,从决策结构来看。决策权的分配属于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类型,即分散决策是基本的、大量的,中央政府集中掌握少量重要的经济决策权。在决策权的性质、来源和影响及其变化等方面,它却显示出一些特点。

巴西政府的决策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者和推动者,把发展战略、增长速度、经济政策、重大比例关系等重大决策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它又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通过选派董事会成员掌握控制国有企业的重要的经营决策。这两种决策的结果主要以计划指导、公共和基础部门投资和国有企业管理经营等方式来体现,因而决策对当事人的影响和推动程度是随政府的计划能力、投资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加强而增大的。

再次,从资源配置来看。巴西的资源配置是用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来达到目的的。政府通过各级职能部门制定和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建立和增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并辅之以恰当的政策和其他手段,引导国内外私人投资以及调节供求关系,形成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

巴西通过经济计划来实现资源的配置。巴西的国家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策性计划;另一种是指示性计划,规定有一些计划指标,但这些指标也是指导性的。国家没有指令性的实物生产计划,也没有物资分配计划,市场是开放性的。从计划的性质来看,计划的目的是在平衡各部门的发展,而不是让哪一个实力最强的经济部门拔尖;较公正地分配国民收入,以扩大国内市场;立足于本国,做到能源长期自给自足。

伴随着计划的实施,巴西政府进一步运用政策手段对经济作出一些重要调整,即通过税收、物价、信贷等政策进行调整,其目标是针对本国的经济薄弱环节和世界性经济、能源危机的新形式而提出的。

总之,由于巴西的市场是开放性的,国家主要通过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必要的价格管理来调节市场的供求,促使计划的实现,使经济得以发展。

(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巴西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有:巴西政府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计划部、国有企业控制特别秘书处以及财政部和中央银行等各自行使着不同的管理职能。

1.各主管部门

巴西政府各主管部门在管理国有企业方面的职能主要是:(1 )负责制定有关国有企业的方针和政策,以指导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进程;(2)维持和发展国有企业高质量的董事会;(3)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决策,并保证国有企业不受政府的过多干预;(4 )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实绩进行审核和评估;(5)控制外部国有资源向国有企业的流动, 这包括业务津贴、资本追加额、来自国家发展银行的低息贷款等资源;(6)控制国有企业预算(包括企业的薪金、设备购买和进口等);(7)如果国有企业的经营不符合国家的利益,主管部门有权制裁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如对企业经理进行降级、调动或罚款等处理。

虽然,1979年国有企业控制特别秘书处的建立,取代了主管部门的一些职能,但主管部门仍然是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主要机构。

2.国家计划部和国有企业控制特别秘书处。

国家计划部是巴西政府管理国家资产的综合部门。在计划部成立国有企业控制特别秘书处之前,计划部主要通过计划来确定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重点,指导国有企业向那些需要优先发展的项目、部门或地区发展。

1979年,迫于日益增长的通货膨胀和国际收支失衡的压力,巴西政府在计划部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和管理国家资产的机构——国有企业控制特别秘书处。作为计划部的下属机构对主要的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的控制,该秘书处的主要职能是:(1)掌管调拨国有企业资金的权力, 审批和监督382家国有企业和自治机构的预算, 特别是联邦国有企业的预算,然后汇总成总的年度预算,报总统批准;(2 )审批国有企业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3)提出增加国有企业股本、 建立和接管新机构以及出卖和推销旧机构、国有企业利润的股息分配等的建议,所有建议都及时上报总统以取得和政府决策层的及时的经济联系;(4 )规定国有企业主要收支项目、外债、进口和能源消耗的上限和下限。

除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部外,财政部、中央银行等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也拥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财政部负责国有企业在财政方面的政策制定和收支平衡等方面的管理,而中央银行则负责监督国有企业执行信贷政策的情况;国家货币委员会指导中央银行和巴西银行控制和管理国有企业的信贷活动、证券交易和外汇交易;国家价格委员会负责制定一些重要经济部门的国有企业的商品价格,如钢铁、石油化工、汽车等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商品价格,一般由国家价格委员会制订,等等。

以上介绍的是巴西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总的来讲,巴西政府管理国有企业所依据的是《公司法》。巴西的《公司法》对任何一个企业的创立、资本、股权、组织领导机构、财务准则、合并、控股、收益分配及破产、解散等,都作了详细的、明确的规定。

巴西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使国有企业成为稳定经济发展的平衡器。在税收上,政府一方面通过税收政策促进新兴产业的成长,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扶植落后地区的发展。在价格上,政府为了稳定经济发展,控制通货膨胀,对国有企业产品的价格采取了严格管制的政策。在外贸上,政府采取了奖出限入的政策,以减轻巴西的外债负担。此外,政府还对企业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规定了国产化的具体时间,以促进企业尽快消化外国的先进技术,生产出进口替代产品。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合理化和规范化,巴西政府还建立了健全的审计监督系统。在巴西,有一套完整的监督检查系统,政府各部有自己的审计机构,企业内部设有财务监督委员会,国会也设有审计法院。这些机构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二、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

巴西国有企业主要采用国营公司、国营股份公司和混合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其中以国营股份公司这种形式最为普遍。

巴西的国营公司是具有独立的资产和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国营公司的资产不分成股票或股份,而是全部由国家所有,所以它不具备股份公司的特征。就履行的职能而言,国营公司不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还执行一定的经济调节的管理职能,因此,它具有国有企业的性质,又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国营公司一般隶属于政府某一部门并由该部门直接管理,政府任命公司的董事长和其他董事会成员,并通过它控制的董事会来履行监督和管理国营公司的职能。

国营股份公司是具有股份企业结构的国有企业,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拥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企业职工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从民法和商法规范及公司章程。国营股份公司既有政府股东,也有私人股东,但政府占有股份的多数,政府凭借所拥有的股份,对它行使所有权和控制权。巴西石油公司、巴西银行、巴西全国钢铁公司等国有企业,都采用国营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

巴西的混合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一般奉行私营企业的经营原则,在混合公司中,政府只拥有少数股份,并以股东身份参与经营活动的管理。一般来讲,混合公司比国营公司、国营股份公司拥有更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巴西的国有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一般来讲,国营公司的董事会基本上由政府直接控制,并代表政府对企业行使所有权和控制权;国营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既受政府的控制,又受股东大会的控制,二者控制董事会的程度因企业而异,没有统一的标准;混合公司中的董事会基本上服从股东大会的控制。与国营公司和国营股份公司相比,混合公司董事会拥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权,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由私人股东组成,而国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基本上由政府官员组成。

三、国有企业产权管理体制的改革

为了减少国有企业的亏损,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减轻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压力,近年来,巴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措施。

1.出售了一批国有企业,即将国家所有或国家管理的企业出卖或转让给私人投资者和经营管理人员。1981年,巴西政府宣布了出卖564 家国有公司中大约100家公司的计划, 并成立了一个国有资产处理委员会,负责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工作。到1982年,巴西已出售了10家国有企业,另有36家国有企业正处于出售过程,10家国有企业通过法律予以解散。到1985年,巴西已出售了19家国有企业。1988年8月, 巴西又成立了非国有化联邦委员会,并于8月16日举行了第一次会议, 通过了一项对16家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的方案。这16家国有企业涉及能源、钢铁、石油、造纸、纤维生产和交通运输服务部门,按照规定,这些企业在30至240天内交给私人经营。

2.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机构——国有企业控制署。1979年,巴西政府在计划部下面设立了国有企业控制署,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特别是联邦一级大型国有企业预算的控制和管理。该署成立以来,在不卷入国有企业日常业务条件下改善了国有企业的责任制,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缓和了国有企业大量举借外债和严重亏损的状况。

3.通过打破国有企业对某些行业的垄断,允许私人企业进入这些原来禁止它们涉足的领域并同国有企业进行竞争,迫使国有企业致力于经营管理的改善和技术设备的改造,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总之,巴西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不改变财产关系的条件下通过改善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通过财产权的私有化,即出售一批国有企业,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亏损的补贴。总的来看,私有化的企业大多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目前国有经济部门在巴西经济发展中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四、两点启示

(一) 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基础

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除基本经济制度同巴西不同之外,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同巴西的市场经济有许多共通之处,在借鉴巴西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我认为,我国的经济体制应具有以下特点。

我国所有制结构应该是:以国有制为主导,以公有制为主体、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相互并存相互渗透的混合型所有制结构。这种所有制结构有两点需要说明:(1)国有制的主导地位是指国有经济必须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从事特殊产品生产的特殊行业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产业控制在国家手中,一些其他经济成分不愿承办而又是社会所必需的社会福利和非盈利目的的企事业,也由国家来承办。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起着导向的作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指国有经济和其他公有制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要地位和优势地位,至于国有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多大比重合适,那要看是否做到“三个有利于”,“三个有利于”是衡量国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究竟应占多大比重的唯一标准。(2 )这里所讲的多种经济形式可以相互渗透是有范围界限的,非公有制经济就不能渗透到应由国家垄断经营的特殊部门,只能渗透到一般竞争性行业。

2.我国的决策结构应该是:中央政府的集中决策和分散决策相结合的决策结构。中央政府的集中决策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中央政府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者和推动者,把发展战略、增长速度、经济政策和重大比例关系等宏观决策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另一层是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对于那些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由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对于那些非国家垄断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国家通过选派董事会成员控制国有企业,当然这种控制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而是控制决策权。分散决策也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因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不可能全部由中央政府来决策,而是要分散到各级地方政府进行决策。另一层是除了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每个企业的决策都由企业自主作出,企业是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我国资源配置的方式应该是:以市场为基础,以企业为中心,以国家计划为导向,辅之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产业政策等经济政策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如果市场发生扭曲,造成资源配置无效或低效时,国家还应采取措施引导和传播市场信息弥补市场不足,完善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消除垄断,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

(二)关于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其管理体制改革

巴西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由各主管部门、国家计划部、财政部、中央银行等政府部门共同实施的。这种管理体制在目前我国政企尚未完全分开,政府职能还未转换的条件下移植到我国来是不适宜的,但巴西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实施管理职能、国有企业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及其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值得我们参考的。据此,并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我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其管理作如下设想:

1.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

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可以分为三大类:(1)国有国营企业。 这类企业包括五个大的部门:一是基础设施,二是从事特殊产品生产的特殊行业,三是公用事业,四是社会福利和非盈利目的的企事业单位,五是金融保险业。这类企业在整个国有企业中是极少数。(2)国家所有,企业经营, 但政府也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有些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部分是一般产品,但都属于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它们处于改革中或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过程中,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这类企业在国有企业中也是少数,还不到1%。 (3)国家所有,经营形式多样的小型国有企业,其经营范围十分广泛, 这类企业也正处于改革过程中,它在国有企业中占的比例达99%左右。以上三类国有企业共有200多万个,国民生产总值占40%, 经营范围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数量过多,比重过大,经营范围过宽,产权过于单一,国家无法管,无能管,也管不好等问题。如政府对国有企业要实施有效管理,必须缩小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宜国有企业经营或国有企业经营不好的领域统统让给其他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经济去经营。

2.国有企业的管理及其改革

根据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政府应分门别类进行管理或改革。对上述的第一类企业仍主要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但要改善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第二类企业可采取不同的产权形式和经营形式。对其中大型国有企业,按《公司法》的要求,部分企业将组建集团公司,部分企业同其他企业合并或被兼并,少数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破产。对其中的中型国有企业,大部分改造成为国有大型企业控股的子公司,其余部分可采用合并、兼并、破产、包、租、卖等多种形式对国有企业产权进行重组,在重组中优化结构。对这类企业政府只有抓极少数大型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抓“子公司”和“孙公司”。通过层层把关,一级抓一级,把大型国有企业牢牢控制在国家手里,当然政府抓集团公司不是用行政手段,集团公司也非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而是按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的新型政企关系。集团公司同子公司的关系也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对第三类小型国有企业采取合并、兼并、租赁、出卖、破产等形式逐步让给其他经济形式去经营,国家不宜再办小型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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