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双重对象”_双宾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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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

很多语言里都有一个动词联系三个论元的“双宾语结构”,而且,多数语言中的“双宾语结构”都以“给予”为基本语义。不同的是,有些语言的双宾语结构只表示“给予”意义以及由它引申出的一些意义,如英语;有些语言的双宾语结构则既可以表示“给予”意义又可以表示跟它相对立的“索取”意义,如西班牙语。汉语曾被很多学者认为是属于后一种情况的。以往的汉语语法研究对“给予”类双宾语句的句法论证比较充分,对“索取”类处理为双宾语句的理由语焉不详,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多是从词义角度着眼的,如李临定(1986)就说:“从‘送’型和‘拿’型对比来看,‘送’型的‘卖、输’等和‘拿’型的‘买、赢’等是相对应的反义词,它们构成的句式也应该是相同的。”反义动词是否具有相同的论元结构,恐怕很少有人相信其间的必然性。

在相当多的学者着眼于形式为的“索取”类句里之间无一例外存在领属关系的事实,而倾向于把处理成的定语(沈阳1994,李宇明1996,杨成凯1996)之后,的论元身份问题得到了充分的论证,这方面有代表性的工作是陆俭明(1997,2002),Zhang(1998),徐杰(1999,2004),张国宪(2001)等,分别给出强有力的句法证据以证明在格式中确是V的论元成分。

张伯江(1999)曾经用“句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的方法得出现代汉语双及物结构式(ditransitive construction)的句式语义为“施事者有意地把受事转移给接受者”,并论述了句式语义的引申途径。其中关于“索取”语义的引申解释并不成功,对此,有些学者提出的批评(如古川裕2000,石毓智2003)是有道理的。有些学者(如古川裕2000,张国宪2001)试图对汉语的双宾语句式做出一种可以涵盖“给予”和“索取”两种意义的句义概括,如张国宪(2001,2003)表述为“施动者有意识地使事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样的概括仍然存在问题。我们认为,理想的句式语义概括,应该为“论元关系→语法关系”提供良好的基础,至少应该避免统一的句义映射为不同的语法关系。诚如张国宪(2001:§4.1)所述,“给予”句的适合于处理为直接宾语,而“索取”句的适合于处理为直接宾语,这样,两种语法关系概括在“施动者有意识地使事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个统一表述下就不那么合适了,因为该表述中的“事物”在不同的句子中有时是直接宾语,有时不是。

本文认同所有上述学者对相关语法事实的描写,同时,维持张伯江(1999)对现代汉语“给予”义格式的语义概括,主要的工作,是重新审视“索取”义格式的语法性质。这样做,从理论体系的意义上说,是为了解决现代汉语双及物结构式的句法—语义—致关系问题;从语言事实描写的意义上说,是为了发现前人未曾注意到的另外一些语言事实。前人关于“索取”句的争论总的来看是集中在把看成间接宾语还是看成的定语问题上,似乎只要确认了的论元身份,就可以确认为双宾语式了。我们觉得,问题也许并不这么简单。从逻辑上说,这样的词语序列里,其中的语法关系不仅有“双宾语”和“述语·定语·中心语”两种可能,理论上的可能性总共应该有四种:

一 第一种可能:不是论元

1.0类词和量词

如果有可能不是V的论元的话,问题可能就出在前常常伴有的数量词上。我们有必要先对汉语数量词的功能作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般认为,汉语中修饰名词的数量词有使被修饰名词“个体化”的作用(大河内康宪1985,陈平1987a),而个体化的名词是最具有篇章上的“可操纵性”的(Hopper & Thompson 1984),换句话说,就是最容易充当句中主要名词的论元的(注:目前语法学家们给“名词”“动词”这样的基本范畴下定义的方法一般有这么几个角度:形态的、句法的、语义的和篇章的。这四个不同的角度恰成一个序列:靠前的清晰可辨,但不具普遍意义;靠后的是普遍规律,但缺乏明确的可把握的标志。因此我们觉得,对语法范畴应尽量从根本的篇章—语义根源去理解,然后寻找相应的有形表现。

从篇章角度认识汉语名词,最重要的是看其“个体性”特点。Hopper & Thompson(1984)提出篇章中的“可操作性”是名词的来源。具备可操作性的事物在篇章中反复出现时,形式可能不总是一样,但语义上所指的事物必须始终是相同的,也就是所谓“同指(coreference)”的。具有同指关系的一定是有很强个体性的。但个体性强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单个的,也常常可以是多个的,重要的是相同。假如说班上新来了赵、钱、王三个同学,下次提到这三个同学的时候,不管你是直接称他们的名字,还是用人称代词指代(我们班新来的那三个同学),总之还是这三个人;如果说“我们班的三个同学”就不一定指李、周、吴三人;如果体检的时候说“每次进来三个同学,三个同学检查完了,三个同学再进来”这样的话的时候,其中的“三个同学”就不是同指的。这就是“个体性”与“非个体性”的实质。)。

但汉语的数量词并不是一种充分语法化了的单纯的个体性形式标志,细究起来,至少可以说有侧重于表“分类”和侧重于表“数量”两种主要功能。Li & Thompson(1981)区分了分类词(classifier)和量度词(measure word),二者都有计量作用。前者往往是规定性的,如“蛇”论“条”,“羊”论“只”,“桌子”论“张”……多与个体事物的形状类型有关;后者则往往是计量单位,如“五尺布”“三斤盐”等,同样的事物可以用不同单位来计量,也就可以有不同的计量词,如既可以说“一块羊肉”,也可以说“三斤羊肉”“三盘羊肉”等等。计量还可以再分为名量词和动量词。

汉语分类词的作用就是指别,也就是体现个体化作用的。用了分类词,名词可以是定指的也可以是不定指的。定指的时候,说“这个人”或“这几个人”就不能是其他的人;不定指的时候,说“前边来了一个人”或“听说新调来三个人”,虽然说话人没有或者根本无法指明他所提到的人的身份,但说话人和听话人在理解上都已锁定目标,不可能由其他的任何人替代。

量度词一般说来没有指别作用。“一斤牛奶”是从多于一斤的牛奶中根据重量标准分离出来的,而不是根据质量标准;“这笔钱够买三台电脑的”并不规定是商店里排放的从左边数第一、二、三台电脑,如果那里有十台完全一样的,则其中任意三台都行。这说明,量度词是不具备个体性的(要使量度词有个体性,还要加其他限定条件,如“这三台电脑”“最先下生产线的三台电脑”)。

现代汉语双宾语式里的常常是需要数量词的,如果我们能辨清其中的数量词是分类性的还是量度性的,将会对我们识别的论元身份有所帮助。

1.1计量性特点

以往有些学者为了证明是独立的论元(即,不是的定语)做了很好的工作,而这些证明工作又不约而同是借助跟之间的数量成分有关的句法证据来展开的。如李临定(1986)指出,之间可以插入动量词(“你已经收过我两回钱了,怎么又来了!”),说明是受事而不是领有者;陆俭明(1997)指出,副词“只、总共”等语义指向宾语中的数量词时,宾语前边照例是不能加限制性的定语的(总共吃了三个苹果:*总共吃了他的/红的三个苹果),从而证明“吃了他三个苹果”中的“他”不可能是定语。

我们的论证也是以数量成分为切入点的。不同在于,陆俭明(1997)提供的句法证据在我们看来不仅是论元身份的证据,也恰恰是“索取”句式中“非论元”的证明,因为在他的论证过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前边除了数量成分以外,不能加任何足以表明个体性身份的修饰成分——领属性定语和限制性定语(吃了三个他的苹果/*总共吃了三个红的苹果)。这就使我们很容易推断出,其中的数量词只能是“计量词”而不可能是“分类词”。

陆文同时指出,“只吃了他三个苹果”跟典型的双宾语式“只给了他三个苹果”完全是平行的。事实上,这两种情况下的“苹果”性质不完全相同:

(1)只吃了他三个苹果

——吃了三个他的苹果

*总共吃了三个红的苹果

(2)只给了他三个苹果

——只给了他我的三个苹果

总共给了他我买的三个苹果

只给了他三个我的苹果

总共给了他三个我买的苹果

这表明,例(1)中的“苹果”是非个体的(non-individuated),例(2)里的则是个体性的(individuated)。李艳惠、陆丙甫(2002)提出,汉语的“三个人”或“两个孩子”这类数量表达实际是歧义结构,“在理解成指称性的名词短语时,其中名词是核心。在强调‘多少’这个数量意义时,可以看作以数量词为核心的‘数量短语’。”李、陆观察问题的出发点以及概括的方式与本文虽然不同,但可以说与本文看到了同样的问题实质,那就是,“数·量·名”短语并不总是以其中的名词为核心的,有的时候整个短语仅仅是强调数量。李、陆文描写了重点表数量的“数量短语”出现的几种句法位置,并没有谈到格式,我们认为,“索取”义的格式也是“数量短语”的一个典型句法环境。

再看之间可以插入动量词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动量词后边的同样是非个体性的,因为不能说:

(3)*你已经收过我两回这顿饭钱了

(4)*我买过他两次7月1号的晚报只能说:

(3')你已经收过我两回钱了

(4')我买过他两次晚报

张伯江(1999)观察到,“给予”义的双宾语式有排斥动量词的倾向:

(5)老王买过我一次旧椅子 *老王卖过我一次旧椅子

(6)李师傅拿了我两次钳子 师傅给了我两次钳子

(7)他偷了东家一回牛 *他送了东家一回牛

并指出:当句式着重于表达交易行为时,“数·量·名”短语就只有计量意义而没有实体意义了。在以下例子里,名词往往可以省掉不说,就是一个证明:

(8)罚了他二百块[钱]

(9)赢了他们两个[球]

(10)赢了我两盘[棋]

(11)他该我一顿[饭]

(12)我欠他两笔[债]

(13)赚了三毛[钱]

从这个角度看,表示价值量的名量词的作用跟动量词有近似之处,就是说,“赚了三毛钱”跟“跑了两趟”一样是从数量上表示动作实现的程度的。(参看Li & Thompson 1981)

1.2弱启后性特点

我们还有其他方面的句法证据可以表明是非个体性的。个体性强的“数量名”具有较强的被回指能力,而非个体性的则不易被回指。在这方面,“给予”义的和“索取”义的也有明显对立:

(14)一个兵送我一根,我用将鞋和脚扎住,使不脱落。(丰子恺《“艺术的逃难”》)

(15)她开动了车床,不一会,递给他旋好的铜部。“给,这是电门开关里的导电柱。怎么样?别看这零小,千家万户都用得着呢!”他抚摸着光滑小巧的铜部,心里想……(航鹰《明姑娘》)

(16)我每年要买他一盏蛤蟆灯,接连买了好几年。(汪曾祺《故里三陈》)

(17)后来干脆偷了八舅爷一大笔款子随那发女戏子云游他乡去……(张胜利《八舅》)

前两个例子(14、15)是“给予”义的,作为的“数量名”(“[一根]绳”、“铜部件”)都在下文中被回指了;后两个例子是“索取”义的,下文没有出现回指形式。例(16),几乎无法想象有可能被回指(注:例(16)若要回指,会是上一句的“他”,如“我每年要买他一盏蛤蟆灯,接连买了他好几年。”可见这种句式中重要论元是而不是。这里的论述说明,分类和计量不是词汇性差异,而是句法功能性差异。):

(16')*我每年要买他一盏蛤蟆灯,接连好几年买这盏灯。

例(17)在下文语境中“一大笔钱”再也没有被提起过。下面这个例子好像是回指现象:

(18)二位请坐,听我说。吴胖子支使王喜跳墙偷了金府两盒再造金丹。现在金丹和证据都在我手里。我的律师正在跟他们谈判呢……

例(18)需要作进一步的讨论。我们说,“被回指”这一现象的本质在于该名词的“启后性(persistence)”,即作为本句的焦点成分,被下文反复提及。“新的信息成分……启后性最为强烈”(陈平1987b),已知信息则以承前性为主要特征。例(18)所处的语言环境是,金府金丹失窃是个人所共知的事实,所以“偷了金府两盒再造金丹”和“现在金丹在我手里”这两句虽然相邻,却不宜简单地把第二句中的“金丹”看成前一小句中“金丹”的回指形式,而是应该把二者共同看成语篇中前文先行词“金丹”的回指形式。

从句义也可以看出,例(14)(15)里的数量词并不着重于表数量,而是起到相当于冠词的指别功能,可以回答“他送你的是什么?”“她递给他的是什么?”一样的问题;例(16)(17)里的数量词却是实实在在表数量的,可以回答“你每年买他几盏灯?”“他偷了八舅爷多少款子”这样的问题。

1.3不可关系化特点

另外,如果是个体性的,他就应该能够实现“关系小句化”:

(19)我用[那个兵送我的那根绳]将鞋和脚扎住

(20)他抚摸着[她递给他的铜部件]

(21)*我喜欢[我买他的那盏蛤蟆灯]→我喜欢我从他那儿买的那盏蛤蟆灯

(22)*他用光了[他偷八舅爷的那笔款子]→他用光了他从八舅爷那儿偷的那笔款子

通过以上三方面的句法验证,我们观察到一种明显的倾向:在表“索取”义的形式中,当前面有数量词时,是语义上受V影响的成分,应看作V的主要论元(张国宪2001),只是“数量短语”中的一个附属成分(李艳惠、陆丙甫2002),不是V的论元成分。整个格式只是普通的单宾句,主要语法关系实现在V和之间,“数·量·”作为的补语,表示动作遂行的程度。

二 第二种可能:不是论元

一般由指人名词,尤其是人称代词充任,如果它不是V的论元,就只能是的从属成分。这样看,有些论者把说成的定语,不仅有语义上的依据(之间存在领属关系),句法上也存在这种可能。问题是,这种可能性究竟在多大范围内是真正的现实?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汉语里具有领属关系的两个相邻名词,当其中不出现“的”字时,常常有其他的句法处理:处于句首的(如“象鼻子长”)可以认为是大主语和小主语的关系;处于句尾的(如“买他衣裳”)可以认为是间接宾语和直接宾语的关系。还有学者指出,可让渡性的(alienable)领属关系中“的”字不能省略是汉语里一条强制性的规律(Zhang 1998),因此“买他衣裳”不可能是领属结构。我们的讨论也就从这里开始。

汉语里具有领属关系的两个相邻名词之间用不用“的”字确实跟“可让渡性”相关(Chappell & Thompson 1992,Chappell 1995),但这也不是绝对的,请看如下实例:

(23)我还能怎么着,只好赶紧溜吧!他倒还客气没把也卷走。(王朔《玩儿的就是心跳》)

(24)马锐把泡在一盆水里,又给他找出件干净衬衣。(王朔《我是你爸爸》)

(25)把都摔丢了!我找了羊,又找帽子。(汪曾祺《羊舍一夕》)

(26)这是里最难看的。我正想把它扔了。(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

(27)她脱下太阳眼镜,合上对着出神的书,小心翼翼地握住小孩子的手腕,免得在上乱擦……(钱钟书《围城》)

(28)颐谷那天晚上做了好几个颠倒混沌的梦,梦见不小心把茶泼在上,窘得无地自容,只好逃出了梦。(钱钟书《猫》)

(29)种田的打铁的以为我们知识分子谋生不需血汗,其实文人写稿子买米下锅,艺术家拿去换面包,教书匠长年吃粉笔灰,长年绞脑汁读参考书编讲义……(苏雪林《当我老了的时候》)

以上例子中下画线的部分都是领属结构,这应该是没有疑义的例(23)-(25)是“把”字式,“把”是不可能带双宾语的;例(26)-(28)是在方位结构里,也为双宾式所不允许;例(29)则由语境和句义清楚显示了领属关系,其间的领属关系也都是可让渡性的,句中的“卷走、泡在水里、摔丢了、把它扔了、拿去换面包”等词语已经清楚显示了可让渡性。这些事实似乎说明,有没有“的”字不足以成为判定是否领属结构的标准。

但是,我们并不想用例(23)-(29)作为反例来推翻现代汉语领属结构中“的”字隐现与可让渡性相关的总体倾向性规律,因为我们注意到,可让渡性领属结构不用“的”字是有条件的,仔细观察(23)-(29)各例就可以看出,这些领属结构的实例都是处于其他结构的包孕位置的(多数是在介词结构里)。我们认为,这种结构的挤压因素就是可让渡性领属结构可以不用“的”字的实现条件。

从这个角度看“索取”句,也可以发现类似的事实:

(30)那不是地震那一年你给判了吗?(电视剧《编辑部的故事·捕风捉影》)

(31)后来有一天,我舅舅在派出所里遇上了那个的贼:他们俩并排蹲在墙下。(王小波《2015》)

(32)的子弹是他从警卫班借的手枪射出的。(陈放《都市危情》)

(33)对了小肖,我能用用么?(王朔《无人喝彩》)

(34)这才说她住时隐瞒了真情。(邓友梅《那五》)

(35)早知道我的书很少有人来买的,不瞒老板说。要的人,都被我转送了他一本之故。按书店出书必见惠二十册,他以后恕不送,我也难得再去买。(俞平伯《古槐梦遇》)这几个例子都可以解释为为定语,是唯一论元,定语后的“的”字因结构的内嵌而省略。我们认为,这些句子里的“公家油毡、他东西、他命、你缝纫机、云奶奶房”等都应该确认为领属结构,当它们不是处在内嵌的句子结构中的时候,会是用“的”字清楚显示出其间的领属关系的:

你偷了公家的油毡/那个贼偷了他的东西

那子弹要了他的命/她租了云奶奶的房

例(35)则句中本身就有“我的书很少有人来买”作为证明。

总之,本文对“索取”句里之间存在领属关系的事实持谨慎的认同态度,即,承认1)当前没有数量成分的时候,2)“”处于内嵌结构的条件下,之间实现的是V和之间的单及物关系,的定语(注:本文无意为定语的说法全面辩护,但是,以往否认二者之间“定—中”关系的某些论证也值得讨论。zhang(1998)指出,处于领位的成分不能实现被动化,她举的例子是:

*老王的被他看见了(一本)字典

但以下变换则可以说明,领有成分的被动化是不需要“的”字的:

老李把我(的)钱包偷走了→我被老李偷走了钱包

把老王(的)把柄抓住了→老王被抓住了把柄

这说明,在汉语里处于领位的名词常常是可以实现被动化的,同时,被动化也不是测试论元成分的有效手段。再如,徐杰(1999)提出“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中“他四个杯子”不能像典型“定中”结构那样可以整个移至句首主语位置,但我们也可以举出一些例外来:

公家油毡你也敢偷?

你缝纫机我能借用么?

云奶奶房她租着住呢。)。

三 第三种可能:都不是论元

格式中,一般是由指人名词和人称代词充任,不是指人的名词,也往往是机构名词等,可以看作是转喻人物。这样的名词,除作有性定语外,不可能回避论元身份,在“直接宾语>间接宾语>旁语”这个序列中,至少会选择一种身份。

如果的定语,则便由此实现了个体性,必然会成为V的论元成分。所以二者都不是V的论元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四 第四种可能:都是论元

以上两节的讨论说明当动词表示索取意义时,完全有可能是单宾语式:(a)当为唯一论元时,可以分析为补语;(b)当为唯一论元时,可以分析为定语。那么,有没有都是动词的论元,即所谓双宾语式的可能存在呢?

句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认为,一个句式的形式和意义是不可以从其他已有句式或它的组成部分推导出来的,如果按上述(a)(b)两种分析,则“取”类式至少跟汉语里两种已有结构存在同构(isomorphism)关系:跟(a)同构的是“名词短语补语句”(如:溅了他一身水,羞了他个满脸通红。参看李临定(1989));跟(b)同构的是“动宾结构”(如:偷了邻居的斧头)。这样,就不是一个有独特语义的句式(construction),而只是普通的结构(structure)现象。

语法分析并没有绝对真理,对这样的词语序列究竟应该采取什么分析方案,取决于分析者选用哪一种理论框架,只要在所选用的理论框架内不出现系统性矛盾,就无可指摘。本文持“句式语法”的理论框架,经过如上论证,发现“索取”句无法处理为双及物式。但是如果离开这个理论框架,比如说按照汉语语法学界比较熟悉的把所有的格式都分析为“动宾+宾”,那么,“送他一本书”分析为“送他+一本书”,“偷他三块钱”分析为“偷他+三块钱”亦无不可(因为“三块钱”即便看作以数量词为核心的数量短语也不妨定性为“准宾语”),这样做的缺点,在于掩盖了张国宪(2001)所指出的“‘索取’义双宾结构中的近宾比‘给予’义双宾结构中的近宾更有资格充当宾语”的语法关系事实,而直接宾语的认定是语法分析中至关重要的任务。在我们看来,把“送他一本书”和“偷他三块钱”作平行分析的依据或许并不在语法关系上,而在于韵律方面的原因。冯胜利(2000)第三章关于动词后成分的“尾大不掉”现象的讨论,对这种现象的观察有直接的启发意义。也就是说,不论句内的句法关系如何,句子的韵律结构同样是:

送|他‖一本|书和偷|他‖三块|钱

本文对“索取”义的分析为双宾语式,仍然持否定态度。

五 结语

李艳惠、陆丙甫(2002)关于“数目短语”的论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应用他们的理论,得出一个重要推论就是,在许多强调数量的场合,“数·量·名”短语中由于数量成分是真正的核心,因此整个结构也就不再是以“名”为核心的名词短语,也就失去了作为直接宾语或间接宾语这样的重要句法成分的资格。近年来许多学者(前文已提及)对“索取”句中论元身份的论证无疑是成功的,但都没有怀疑过的论元身份,甚至在指出更有资格作直接宾语之后仍然试图把“索取”义的与“给予”义的双及物结构式概括在一起,不仅忽略了的相关重要语法事实,也造成了理论上的不和谐。

现代汉语中“V+N+NumP”这个结构所代表的事实是相当广泛的,陆俭明(2002)例(29)就举出了104个可以进入这一格式的动词,并归纳出六个主要的语义类别,并不是“索取”或“取得”的语义可以完全概括的。应该说,这是汉语中表示动作行为实现程度(数量)的一个常见格式,具有较强的能产性。与此同时,表示“给予”的“双及物式”只是其中比较有个性的一个特殊格式,有其无法从其他结构推导出的独特句法和语义。“句式语法”关心的只是语言中这些熟语性的句式现象,并不否认普通的可推导的语法结构,因此,表示给予的式在汉语的历史上和方言中并不是无标记的形式(张国宪2003,刘丹青2001),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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