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建行和国开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是信任而不是SPV?_spv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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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上,通常根据资产证券化特别目的载体(SPV)设立方式的不同,分为信托型(SPT )和公司型(SPC)两类。

然而这次建设银行和国开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却没有SPV的身影。而且即将公布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提到采用SPV的方式,从 文中看,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短期内还是采用信托模式。

信托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这种形式的关键是在信托关系的法律构造下, 原始权益人将其基础资产信托给SPT后,这一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原始权益人的债 权人就不能再对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 益人的破产隔离。

公司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C),这种形式的核心是真实销售。即资产转移是通 过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SPC实现,真实销售旨在保证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 ,出售给SPC的资产不会被列为破产财产,从而实现破产隔离。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表示,目前两家银行采用信托模式的主要原因是相比SPC,信托模式 在技术上比较简单,容易实现。SPV公司则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主要是《公司法》的限 制。

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有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同时还 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而SPC是一个“空壳公司”,不符合《公司法 》的要求。

其次,《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公司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包括“公司在最后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等条件,而SPV很难达到《公司法》关于发行证券的要求,因此SPV的证券发行资格也 存在着疑问。

他表示,修改《公司法》来满足SPC成立的条件目前来说时机还不成熟,短时间内不会 有修改。

此前,业内一直有意见认为,可以为SPC公司专门制定相关法律。现在从实际来看,央 行选择了信托模式。

但是通过信托方式发行也有为难之处。上述人士表示,最大的难题是,根据银监会相 关规定,信托产品属私募性质,发行的合约份数不得超过200份。

“如果不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话,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将大大受到影响,也就失 去了产品本来的意义。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就是把长期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债券产品,从而 提高流动性,改善资产结构”。

他告知《财经时报》,尽管业内一直希望信托产品能取消200份的合约限制,但目前没 有任何这方面的迹象,不会因为这次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而有任何改变。

在他看来,今后可能的思路是,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产品来处理,从而 摆脱合约份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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