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主体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及其防范_保险合同论文

论保险合同主体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及其防范_保险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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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主体信息互不对称

保险合同主体信息不对称是指合同一方拥有影响双方决策的信息而另一方却不知晓。根据保险双方在信息中所处的优劣地位不同,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保险合同主体信息不对称的种种表现。

(一)投保方与保险方分别处于信息优劣地位

保险合同签订之前,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了解要远比保险人多,保险人被置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位置。比如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人很清楚投保车辆的车况、以前出险的次数及损失程度、司机驾驶水平、工作作风等信息;健康保险的投保人非常清楚自己的既往病史、家族遗传病史、最近身体状况、生活以及饮食习惯等和其健康密切相关的信息。也就是说,许多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信息,都属于投保人的私人信息,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那么在保险信息流动性很差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无从知晓或者要付出很大成本才能得到这些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在信息经济学中被称为“隐藏知识”。

保险合同签订以后,投保人履行合同的过程又将保险人置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位置。比如,财产保险合同签订以后,投保人可能一如既往重视对投保财产的管理,以减少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也可能采取截然相反的行动。对于投保人的所有行动,保险人都不容易甚至根本观察不到。这类信息不对称在信息经济学中被称为“隐藏行动”。

(二)保险方与投保方分别处于信息优劣地位

社会分工使得不同行业之间产生极大的信息差异,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在不同的领域里处于不同的信息优劣地位。

就保险产品而言,则会出现与上述截然相反的情形:保险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保险业是个非常复杂的行业,保险人生产的是一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要求强、涉及多方面要素的特殊商品。保险合同条款及其蕴含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不具备专业素质的投保人很难理解有关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费率的厘定、不同险种之间的差异等具体信息,更不用说准确把握了。而保险人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对保险产品的了解和认知程度远远高于投保方,明显处于信息优势地位。

再从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方面看,保险方拥有的信息也明显优于投保方。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情况直接关系到其日后能否顺利履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投保人选择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必须要掌握的信息。可是实际上,投保人很难获取并准确分析这些信息。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由于保险人经营透明度比较低,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投保人无法获取必要信息资料来评判保险人的财务状况;二是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保险人的财务报表与其他行业区别很大,缺乏保险专业知识的投保人即使获取了这些资料也很难真正看懂,自然也就无法判断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但是,对于长期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而言,其对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实际偿付能力非常清楚,明显处于信息优势地位。

二、保险合同主体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分析

保险对风险信息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信息博弈,保险人和投保人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信息披露战略来实现各自效用的最大化。双方在从各自的角度做出最优决策选择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使另一方难以获得足够信息而导致信息不对称。这种状况被任何一方所利用,都会给保险业带来运行风险,降低保险市场效率。

(一)保险人对投保人私人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分析

投保人拥有但是保险人不知而且难以验证的信息在信息经济学中被称为私人信息。私人信息的不对称削弱了保险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使得保险合同主体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博弈双方,给保险经营活动带来不确定性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是指在交易双方达成交易之前,直接影响到合同签约与否的信息的不对称情况就已存在,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掌握了一些另一方不清楚而且可能对对方不利的信息。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故意隐瞒某种真实信息,使得对方所作出的选择并非最优。平常人们说的“选择”,都趋向于好的方面,上述所选出来的是比较差的一群,所以这种选择叫做“逆向选择”。私有信息的存在给人们提供了签约前说谎的机会,因此逆向选择是一种“事前机会主义”。

在保险市场中,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是投保人的私人信息,投保人非常清楚其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保险人虽然也清楚不同保险标的之间的风险水平各不相同,但由于其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无从获知和观察到哪些是高风险的,哪些是低风险的。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保险人能够做出的理性决策只能是按照平均风险水平来收取保险费。逆向选择模型表明,这样运作的保险人,只能使低于平均风险水平的潜在投保人远离保险,而那些高于平均风险的投保人自觉有利可图,便积极购买保险。结果,签约保险标的的总体风险水平远远高于潜在投保标的整体的平均风险水平,按照平均风险水平收取保险费的保险人其经营结果则可想而知。保险人为了尽量减少亏损,惟一的选择就是提高保险费水平。结果导致保险人在下一次签约时选择的则是具有更高风险的投保人,致使保险人的赔付率进一步攀升,保险价格进一步提高。和乔治。阿克洛夫(George.Akerlof)的“柠檬市场”模型一样,逆向选择的结果在保险市场上同样引发了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即高风险客户将低风险客户驱逐出保险市场。如此循环发展下去,投保群体逐渐缩小,保险市场逐渐萎缩,最终导致保险市场瘫痪。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怀有不轨企图等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所引致的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换句话说,就是一方当事人的不道德行为给对方带来的损失。由于这种风险明显和人的道德有关,因此被称为“道德风险”。行为的不可观察或不可证实性给人们提供签约后不遵守诺言或行骗的机会,因此道德风险是一种“事后机会主义”。

道德风险在保险市场上的具体表现是:投保人购买了保险之后,认为其财产损失风险已经转嫁到保险人,出现损失后由保险人负责全额买单,于是就不自觉或故意地放松了对保险财产的管理,在财产出险时也不采取施救措施,任其损失程度加大,甚至更严重的是投保人会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由于投保人行为的不可观测性,即使保险人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人力也不一定能够弄清事情真相,而且比较成本和收益并不一定划算。投保人的“败德”行为增加了保险人承担的盗窃、火灾和其他损失发生的概率以及被骗赔的可能性,提高了保险人的赔付率,降低了保险经营的效率。

(二)投保人对保险人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分析在对保险产品、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等信息获取不足的情况下,投保人很难对保险交易活动做出正确的评判,将直接导致不良后果。

1.降低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且致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信息是影响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因素,信息不对称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收益结构失衡,降低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由于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缺乏必需的了解,对保险人缺乏足够的信任,于是压抑自己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持观望、等待甚至排斥的态度。其结果,势必降低潜在客户现实化的可能性,从而影响保险业务的开展,最终导致保险市场交易量明显低于应有的交易量水平、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市场“稀薄”现象。

2.保险理赔纠纷给保险人带来无形资产损失

投保人对保险人信息不对称,除了导致一些投保人放弃购买保险产品进而导致保险有效需求不足以外,还由此导致保险理赔纠纷频繁发生,无情地侵蚀保险人的无形资产。一些投保人虽然顺利地和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是实际上并未充分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确切含义,直到保险标的出险提出索赔申请而遭到保险人拒赔之时,才发现自己对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的理解和保险人的解释相去甚远,自己认为该赔的却被告知不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之内,自己认为该足额赔偿的却仅得到部分赔偿。这些投保人已经花钱购买了保险但最终却未能得到保险保障(或不能得到足额保障),自然认为是保险人欺骗了他们(当然其中确实存在有些保险人不信守合同承诺、不讲理赔诚信的情况),保险双方因此而走上法庭。姑且不论哪一方胜诉,单就这些行为本身而言,就对保险人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理赔纠纷频繁发生所产生的“晕轮效应”(是指对某人某物的某一特征的好或不好的印象会扩大到其他方面)会使潜在的投保人对该保险人退避三舍,现实的投保人纷纷退保,保险人的信誉和市场形象等无形资产风险由此产生,给保险人甚至整个保险行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3.增加交易成本而降低保险人的经营利润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即交易双方进行实质性交易之前需要了解交易对手的情况,或自己亲自调查,或委派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包括人力、时间和经济代价)。毫无疑问,信息不对称越严重,获取信息的成本越高。当获取的信息量达到均衡状态,即当边际信息成本等于边际信息收益时,交易者就会放弃对信息的继续搜索。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信息获取不足导致的错误(或低效率)决策,最终导致交易者的经济风险出现。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交易双方都很清楚,要想获取有关对方的足够信息都将付出高昂的成本。原因很简单,准确把握和了解保险人的信息需要足够的专业知识,这对投保人而言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掌握的,需长时间的积累和付出;而投保人为了达到以最少保费支出获取最大风险保障的目的,会尽量隐瞒和回避有关保险标地的实际风险情况,这无疑将增加保险人获取信息的费用。可见,保险合同主体获取信息的难度都很大,信息获取成本较高。如果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得不到改善,加上机会成本以及信息获取不足导致的低效决策带来的经营风险,将直接降低保险人的经营利润。

三、保险合同主体不对称风险的防范

信息不对称在保险市场上的存在是客观的,我们无法彻底消除其给保险市场带来的风险,但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将其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以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提高保险合同条款设计的技术含量

首先,设计具有风险共担机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之所以隐瞒知识或隐藏行动,无非是想让保险人承担全部风险损失,以达到自己收益最大化的目标。目前来看,应对此类风险的最佳对策是有效运用免赔条款和共保条款。免赔条款的内容是当投保人损失额在约定免赔的限度内(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500元免赔额)或保险标的在约定期限内(如健康险中的6个月免责期)出险时,由投保人自行负担,保险人只负责此部分损失以外的、约定最高赔付金额以下的损失。共保条款要求由投保人自己承担总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如20-30%),损失额基数越大,投保人自行负担损失的金额越高。风险共担机制虽然使投保人不能获得全额保险,但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其次,设计细分风险档次的保险合同。保险市场之所以存在严重的逆选择现象,主要是由于在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各不相同的前提下,保险人没有提供严格细分风险档次的保险单,而这又归结于保险人现有资料的缺乏。因此,保险人应在增大信息获取量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历史统计资料,深入研究不同保险标的实际风险状况,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并对其进行进一步细分,使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对不同的保险人更具针对性。当保险费率更接近保险标的的实际风险状况,即个体保险费和个体保险标的的风险相匹配时,逆选择现象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控制。

再次,设计与“声誉机制”挂钩的保险合同。近几年的医疗保险市场上出现了根据投保人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支出确定下一年应缴保费的医疗保险定价方法,业内称其为“经验定位”。亦即如果投保人出险次数少、索赔金额低甚至没有申请索赔,那么在来年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会考虑投保人“声誉好”这一事实,从而给予费率或条款上的优待;投保人为了长期享受“声誉”带来的实惠,会主动采取一些安全防范措施来维持自己的好“声誉”,尽量避免“败德”事件的发生。“声誉”机制的引入充分调动了投保人防灾防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保险运行进入一种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实施品牌战略

对同一种商品,消费者的认同度可能会有天壤之别。这种差异的存在,不仅仅取决于商品的品质,更体现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因此,品牌就像消费者心目中的“导购灯”,指引其购买决策。如同《圣经》中“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中所言:“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品牌战略的目的在于建立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和联想,而后充分利用品牌自增强的“马太效应”,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消费者的认知和联想,最终使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的迷恋效果。

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上,品牌的“马太效应”会更加显著。但品牌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保险人多年优质服务的累积,包括保险人在展业、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的“零距离”快捷服务;保险产品充分反映市场需求;保险费率厘定的准确合理;保险人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性;保险人主动进行信用评级,公布评级结果并保持较高的级别等等。一旦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品牌形成认同和联想,就会因“马太效应”使品牌资产成几何级数增长,即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依然能吸引到更多的投保人。

(三)健全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

作为保险合同主体即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联系纽带,保险中介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信息的掌握更为系统和全面。如果保险中介人能够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准确、全面、及时地向社会披露保险人的信息,同时将有关投保人的风险情况如实传递给保险人,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状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因此,从理论上讲,引入保险中介制度,对于优化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等具有积极的作用。

健全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是通过保险中介减少保险合同主体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所在。首先,国家应从政策法规上对保险中介市场建设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增加保险中介主体,满足保险交易双方对中介的需求;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减少保险中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再次,保险中介机构应尽力提高自己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信息的搜集和处理能力,建立相关信息库,以利于保险双方的查询等。

(四)加强保险监管

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顺畅运行和健康、快速发展。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保险监管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投保人利益,同时促进保险产品开发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部门针对信息不对称的监管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规范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保险人将其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经营状况等定期、如实向社会披露,以便投保人随时查阅;(2)对从事保险信用评级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使评级机构做到独立、客观、公正;(3)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同时严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关,提高保险中介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4)采取措施强化保险经营的最大诚信原则,加大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的惩罚力度,发挥其“示范效应”以引导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创建诚信的市场环境,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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