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线地下检查井内死亡案件现场重建分析1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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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线地下检查井内死亡案件现场重建分析1例

闫昌禄1,沈忱2

(1.沈阳铁路公安处,辽宁 沈阳 110001;2.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鞍山 114000)

关键词: 法医学;成伤机制;损伤特点;现场重建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某年12月,在某单位停车场通道中部一供水管线地下检查井内发现一男子,消防人员将其救上地面后,经“120”确认已死亡。委托人委托本中心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

1.2 现场勘验

该地下检查井位于一停车场南北走向的通道中央。在井口北缘27.0 cm处有一深蓝色线帽,帽口边缘内侧有片状血迹(图1)。通道井深2.4m,井下空间南北长3.0m,东西宽2.0m,井口位于通道西北角,直径0.7 m,边缘为金属,较锋利。井口下方西、北侧皆为井壁,北侧井壁上有3个固定的梯蹬(图2)。井下地面距南侧井壁0.9m有一90.0cm×55.0cm血泊。

图1 事发现场(绳索为消防部门救援遗留)

图2 井口及井口下方北侧井壁

通过观看该通道处监控视频,发现在死者井下作业期间,一辆白色轿车由南向北驶过该窨井口,且车身通过时有明显颠簸。于是对该车底盘进行勘验,在车底盘前部、尾部发现有擦蹭痕迹、毛线纤维及毛发3根,毛发检出DNA,经与死者比对认定同一。

1.3 尸体检验

衣着检验:死者上身穿红蓝灰三色相间棉布衬衫,前襟处有纵向的擦蹭痕迹,上有铁锈、泥土和血迹附着。下身穿蓝色裤子,左大腿前侧有大片由上至下的流注样血迹(图3)。

图3 死者衣着检验

尸表检验:尸长170.0 cm,左额部有一弧形长12.5 cm创口,创缘不整,左侧创缘向左下方撕裂,形成10.5cm×2.0cm的游离皮瓣。掀开皮瓣,可见颅骨粉碎性骨折,并有一3.3cm×0.8cm的缺损,颅骨表面有黑色污物附着(图4)。上颌骨在左中切牙和侧切牙之间骨折。项部正中可见一横行“」”形创口,大小为16.2 cm×2.5 cm。当创缘闭合时创口横行部分呈水平方向,长9.2 cm,左侧纵行部分向左上方斜行,长3.8 cm,创缘大部分较整齐,右侧创角钝并伴有挫伤带,左侧创角略锐,创腔深达肌层(图5)。颈椎未触及骨擦音。全身其余未见明显损伤。

鉴定意见:经尸表检验,死者头面部、颈项部未见明显损伤,颈、胸廓、四肢部均未触及骨擦感,分析为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及颈项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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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头部损伤主要集中在头面部左侧,创口形态特征表现为创缘不整,有游离皮瓣,颅骨骨折的自然曲面整体稍凹陷呈近似平面,分析致伤物为一定质量的平面钝性物体,根据皮瓣形成方向确定作用方向为右上至左下方,结合衬衫前襟处有纵向的擦蹭痕迹,初步考虑本例系由井口向井底坠落形成。随着尸体检验和现场勘验的进一步深入,发现对坠井的分析结论依据不够充分:(1)井深2.4 m,井底为质地较软的沙土地。(2)颅骨表面黑色污物分析为颅骨骨折发生时嵌入骨板中,但在井底未发现有此类污物。现场井口旁地面可见一线帽,帽子内侧有血迹,说明损伤发生时死者佩戴此帽,如为坠井,帽子不应出现在井上。(3)死者四肢均未见有本能姿势反射保护性损伤。(4)井口下方未见血迹,井下血泊距南井壁0.9m,结合死者面部血迹流注情况,血泊考虑为头部损伤后滴落流注形成,而非坠井后头部撞击地面形成。死者裤子上血迹有流注痕迹,也与坠井推断相悖。(5)死者外裤无擦蹭痕迹,井壁及梯蹬等处也均未见有明显痕迹及与人体相关物证。(6)尸体全身损伤不符合高坠伤的特点[1]

图4 头面部损伤情况

图5 项部损伤情况

1.4 现场重建

案发窨井内唯一上下的通道梯蹬固定于北侧井壁,井下人员必须要面向北方,沿井壁攀爬出井。在死者出井时,肇事车辆自南向北驶来,死者背对车辆,听到声音后从自己的左侧向后转头,此时肇事车辆的底盘前部撞击到死者头部,并迫使死者项部衬垫于井口北缘上,在车辆行驶作用下,井口边缘被动地对项部进行了切割作用,形成了项部损伤。肇事车辆继续前进,将死者上半身拖带出井口,其胸部在井口北侧地面上摩擦,形成上衣前襟处的擦蹭痕迹和锈迹泥土附着。头部创口血迹沾染到线帽内侧,肇事车辆底盘将线帽刮带脱落于井口北侧,并在底盘尾部留下了死者毛发。车辆驶过后,死者掉落回井下,头南脚北,在井下南侧地面形成血泊。

2 讨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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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例项部损伤表现为一定特点,创口形状较特殊,右侧创缘不整伴有挫伤带,创口向左侧延伸过程中创缘逐渐变整齐,至左侧创角略锐。现场勘验发现井口边缘为金属质地,呈略小于90°的锐角,较为锋利,结合井口北侧带血迹的线帽及周围分布的血迹,考虑头项部损伤为井口边缘切割形成。

通过损伤分析,在对造成死者损伤的作用力无法解释时,及时借助视频监控发现存在肇事车辆参与的线索,并在车辆底盘发现关键性物证。本例死者出井时肇事车辆的底盘前部刚好撞击到死者额部正中,形成额部损伤挫伤带。随着车辆继续前进,底盘的黑色污物被压迫嵌入颅骨表面,并迫使死者形成躯体朝向北方,头面部向后转继而面朝上、向后仰头的姿态。在这个姿态下,右项部衬垫于井口边缘,并在车辆行驶作用下被井缘被动切割,随着车辆继续前进迫使死者向后仰头角度的变化,形成项部“」”形创口左斜上部分。由于井口边缘呈锐角较锋利,故左侧创角较锐,不表现为典型的钝器伤特点。将人体头部简化为球体,项部损伤与额部损伤方向正位于球体球截面相对的两个切线方向,同时由于井沿的衬垫,形成一个与车辆作用相对的反作用力,在两者共同作用下,头部被挤压,造成颅骨的骨折和变形。所以本例中,颅骨骨折并不是车辆直接撞击所形成,这也与视频监控中肇事车辆行驶速度非常缓慢得到了相互印证。

参考文献:

[1]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89-296.

中图分类号: DF795.4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12116/j.issn.1004-5619.2019.05.023

文章编号: 1004-5619(2019)05-0627-02

作者简介: 闫昌禄(1990—),男,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及法医临床学鉴定;E-mail:alex19900103@sina.com

(收稿日期: 2018-05-03)

(本文编辑:邹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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