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教育的现状与发展_wto论文

加入WTO后我国教育的现状与发展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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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01)03-0008-04

一、WTO的基本宗旨和原则及其对我国经济、政治体制的影响

根据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部长会议由104个政府代表签署的《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缩写为WTO》是以防止贸易保护主义,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自由国际贸易为宗旨的政府间组织,是当今世界贸易体制的法律和组织基础,它有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95%的全球贸易接受其规则的约束,WTO通过规范各成员国政府所应承担的主要契约义务,来规范各国国内贸易立法与规章的制定和实施。

根据WTO的宗旨以及基本原则,我国必须建立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以及为之服务、配套的政治体制。因此,国家的政治、经济职能将全面分化,并有相当一部分转移到社会非政府组织中,通过市场来调节。国家所保留的部分经济、政治职能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即它必须保证国际贸易(从而更是保证国内生产、交易)的自由、透明和稳定。这对于有着悠久集权主义传统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次更大程度上的改革开放。

根据WTO的基本宗旨和原则,我国要加入其中,必须以接受其条约为基础,即必须构建符合WTO基本宗旨和原则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具体来说,即:

1.建立市场经济。

我国加入WTO的最主要障碍是我国没有实行市场经济(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国家),为了国家长远发展利益,我国必须加入WTO,这意味着必须建立市场经济。即国家必须从全能政府的角色转化为制定并保护市场规则的角色上来,生产与流通领域的主要活动都要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因此在体制上,要求改革现行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方式,主要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从而引起经营方式、计划体制、政府机关、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外贸制度等一系列相应的重大改革,最终加速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2.建立公正、稳定、透明的政治体制。

根据WTO的宗旨和原则,政府职能必须转变,政府的职责将是制定、维护市场运行的规则,充当掌舵人和裁判的角色。政府制定的政策、法律、规章必须是透明、稳定的,即它必须能满足公众及法人由于生产、贸易的方便和及时的要求,并且是可预期的,从而保障生产和贸易的稳定性,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原来的全能政府所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经济职能推向社会(市场)[1]。

二、加入WTO后对我国教育产业的影响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三条中有关“教育服务”的条款规定,除政府彻底资助的教育活动外,凡带商业性的教育活动,所有协定签署国都有权参与服务竞争,涉及各级各类的教育与培训活动。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教育将面临着一种全新的态势:

(一)教育服务职能市场化。

1.将教育决策和执行分开,政府只进行高层次的宏观管理。

过去,政府是一种全能性的政府,对国家生活的所有事件都进行全面的管理,这一方面导致政府机构臃肿,另一方面导致政府行政效率低下。在政府办公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对政府机构、职能进行改革。政府将决策和执行分开,只进行高层次的管理,意味着政府将进行宏观上的管理,将具体的执行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或授权的社会组织,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教育决策和执行的分开,意味着扩大参与教育服务供给的主体数量,做到以私补公。政府将进行有关国家教育政策、法令、制度的制定、监督,为教育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将其执行实施环节交付给社会组织,从而在宏观上管理教育,以提高教育行政的效率。

2.教育服务的供给者多元并存,将打破教育产业的垄断,使教育在竞争中发展。

长期以来,教育都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给公众。实际上,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可由政府提供,也可由社会组织(个体或法人)提供,从而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与质量。

3.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有在多元的供给者之间选择的权力和用以选择的自由。

随着人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在多元供给者提供的教育服务之间,人们将有更多的权力和自由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教育产品。目前我国教育的“品种”还是比较单一的,教育是我国目前最大的“买方市场”,人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加入WTO之后,人们将面对一个可选择的、多元的教育产品,可以预测将形成一个教育产品的“卖方市场”,这必将促使教育的质量提高和教育制度的改革。

(二)教育资源的配置市场化。

教育作为服务产业(WTO将教育作为服务行业),也存在一个市场问题,如何提高教育产业的效益,一直是困绕政府与公民的重大问题。加入WTO之后,由于教育市场的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必然引起教育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从而提高教育的效益。

1.国内办学主体的多元化丰富了教育资源。

除了义务教育(其实我国义务教育也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如希望工程基金会所举办的义务教育机构),我国其它各级各类学校实际上都有社会力量参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教育服务的条款,所有WTO签署国都将有权参与商业性的教育服务竞争。这将给我国教育带来极大的冲击,最突出的是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原来教育完全由政府举办,现在看来,这种局面已被打破,社会力量也举办了大量的教育机构。加入WTO之后,可以肯定,国外教育机构、团体将携带优质的教育资源来中国办学,从而使办学的主体多元化。

办学主体的多元化是指除由政府办学校外,还可由国外教育机构、团体、国内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加入WTO之后,主要是国外各种力量将涉入中国教育市场。其办学方式有:

(1)中外合资办学、外资独资办学。上海在高等教育领域已经允许外资独立办学,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允许中外合资办学。美国的一些大学正在探索在华设立目标明确的工商管理硕士班或建立管理培训项目,如,1993-1994年俄亥俄州大学与复旦大学合作,建立了管理培训项目,Rutgers大学与大连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1994年美国商业部与原中国对外经贸部签定了合作培训协议,双方协调了培训应有利于中美双方的经贸关系。中国已有26所大学被授权开办MBA,中国与欧洲在上海合办了管理学院,美国商会在上海、北京定期举办培训尤其是秘书技巧与英语培训[2]。

(2)外资联合办学、培训。主要是跨国公司在国内培训受雇员工。他们通过建立专门培训专家的人才库(有的公司与中国大学合作,建立专家教授网络,开课则请他们授课、做报告,涉及市场、营销、推销、会计等内容)、从海外请专家(根据WTO精神,这是自然人跨国流动)、结合在华贸易项目,建立培训中心,如Motorola在海淀区建立了一个Motorola大学的分部。

(3)通过网络技术进行远程教育。像美国等发达国家,由于具备先进的网络技术以及发达的教育,他们通过国际互联网举办远程教育,很可能吸引大量的中国学子。

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对我国教育来说,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国际上优质的教育资源来中国办学,必然给中国教育带来新的生机,扩大、补充了教育投资的不足,满足更多的教育需求。这也必然会给国内教育以新的刺激和影响,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全面提高教育效益[3]。

2.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导致生源的外流,减少了国内教育市场分额。

由于我国教育投资严重不足(目前我国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不到3%),必然使之不具备足够的竞争力,从而可能丢失原来已经占有的市场分额。

世界上有些国家有着优质的教育资源,国家也将教育看成是扩大收入的重要渠道,如美国在1970年的十大服务中,教育服务的收益仅次于旅游、运输、金融,位于第四。1980年末,英国、澳大利来等国就取消了对海外留学生学费优惠的措施,进行全成本收费。现在美国吸引外国专业技术人才的HIB三年期工作签证,每年11万的名额中国就占1万多,居世界第二位,居首位的印度约占四成。北京地区应届毕业研究生出国率已由百分之七上升至目前的百分之十四。加拿大在14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加拿大教育中心[4];澳洲大学校长委员会制定了对国际学生的大学专业准则,以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5]。到目前为止,已有200多所外国学校与广东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如果放开限制,必将加剧人才外流。从目前看来,加入WTO,迟早要放开限制,因此,提高国内教育机构的竞争力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提高国内教育机构的竞争力,不仅留住本国的学生,还要吸引国外来华留学生,同时也可走向国际教育市场,在国外办学。

(三)经济产业结构的大调整导致人力资源结构性失调及教育结构性失调。

正如前面已经谈到的,我国加入WTO,实际上是参与国际分工,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将进行极大的调整。

1.新的职业、岗位需要大量高素质的人才。加入WTO,将产生大量新的职业,这要求教育能及时培养适应新的岗位、职业的人才,或培养目前我国比较薄弱的产业所急需的人才,如金融、外贸、法律、外语、经济等专业的急需人才。

2.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人才的流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导致人才、劳动力的流动加快,这就需要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为他们转换职业进行岗前培训,从而要求建立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如加入WTO之后,估计有980万农村人口将从农业部门分离出来,进入城市。这部分人口的岗前培训问题、他们子女的教育问题,都给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需要教育对其自身结构进行调整。

三、面对WTO,中国教育的回应

随着加入WTO进程的逼近,我国教育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进行教育改革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这些改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教育权不断分化、转移。

加入WTO之后,教育产业将发生巨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国家教育权必然也会发生深刻的变化。一部分教育权将被剥离,由国家教育权转化为国际组织、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教育权。国家将只保留有关国家教育宏观政策、教育法规、教育质量的制定、监督的权力以及教育司法权,大部分教育行政权将分化转移到地方政府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中去。具体而言,即:

1.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让渡给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社会在经济、教育、文化诸方面的一体化逐步形成,国家主权在自愿基础上部分让渡与共享已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6]。我国加入WTO,在教育领域也将参与国际合作,因而必须接受现行国际组织的各种“游戏规则”,以接受条约为基础,在决定教育事业的发展时,必须与国际接轨,而不再享有充分的自由,这就导致国家教育权的削弱,实际上是把一部分国家教育权转移到跨国性的机构和组织中去。国家教育权的这一部分转移,主要包括教育的监督权、部分教育权,如举办教育机构、选择教育内容、确定教育年限、招生等一系列的权力。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三条中有关“教育服务”的条款规定,除政府彻底资助的教育活动外,凡带商业性的教育活动,所有协定签署国都有权参与服务竞争,涉及各级各类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参与的方式有远程教育,国外机构独资、合资办学,放宽出国留学政策,及专业人才的自由流动。在WTO的143个成员国中,目前只有40个国家签署了该协定,且其中30余个国家也是有限开放本国市场,如以商定、对等方式互认学历、学位,放开成人教育、技术培训领域的外资办学,取消某些领域教育活动的营利限制等等。随着教育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国际组织将更多地参与教育,国家教育权将更多地让渡给国际组织。

2.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将下放给地方政府。市场统一规则要求对宪法中中央和地方关系进行明确甚至重构,中央将下放部分权力到地方,中央机构、地方机构之间将出现一种平行、合作、讨价还价的对等关系,中央政府不得随意对地方政府的活动进行干预,不得随意对地方政府独享的权力进行限制与改变。国家教育权也将逐渐下放,地方政府将拥有更大的权力决定本地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下放的部分教育权包括地方教育立法权、地方教育行政权和地方教育司法权。

3.国家教育行政权将受到限制并部分社会化。加入WTO将使我国市场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由此增长的社会组织与公民的自主自治权力,必将使行政权垄断一切的局面被打破。社会将以各种方式获得国家教育行政权分化后的种种权利。包括(1)社会以参权的形式直接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与实施的活动;(2)国家以委托的形式将教育行政权力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非政府组织行使;(3)国家以授权的形式将某种教育行政权力直接授予合乎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种行政权力并自行承担责任;(4)国家将本属于社会主体的权力(利),在市场经济发展、市民社会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的条件下,国家“放权”即“还权”于社会[7]。

国家教育行政权的社会化可采取几种形式:一般的合同出租、公私合作、一般的用者付费制、凭单制度等。合同出租(承包)的主导思想是使教育这种公共服务非垄断化。政府将原先垄断的教育产品的生产权与提供权向私营公私合作、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进行转让。政府将确定教育服务的数量、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非盈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按合同生产教育服务,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购买承包商生产的服务。订立合同前,教育服务的确定是一个政治/行政过程,政治/行政机制起主导作用;订立合同之后,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承包商将在允许范围内自由地配置教育资源。由此合同管理代替了行政组织的等级控制,生产教育服务的平面网络组织代替了原来的单一的科层制组织[8]。

实际上,上述作法是将竞争机制引入教育领域,通过不同的学校举办者、办学者之间的互相竞争,提高教育质量,使教育资源达到优化配置。如美国的公立学校私营管理、特许学校以及教育券便是极有借鉴意义的例子:公立学校私营管理是由营利性的私营公私管理公立学校及其教育。教育券则是发给学生一定额度的金额,由他们自由选择他们希望去的学校,如私立学校或教会学校。用于教育券的经费并不增加公共教育经费预算,它只是把原先应拨给公立学校的经费转而交给学生直接支付给他们所选择的学校。通过这种手段,鼓励公立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并惩罚其失败[9]。

(二)全面修订、清理教育法规,以保证加入WTO之后依法治教。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三条中有关“教育服务”的条款规定,除政府彻底资助的教育活动外,凡带商业性的教育活动,所有协定签署国都有权参与服务竞争,涉及各级各类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参与的方式有远程教育,国外机构独资、合资办学,放宽出国留学政策,及专业人才的自由流动等。为此,教育立法是必须立即着手进行的首要工作。实际上,我国教育法规、政策相当落后,因此有必要尽快对现行法规进行清理,分清哪些需要坚持,哪些要相对稳定,哪些需要修改。一些有所针对的限制性、引导性法规应先行制订,诸如税项、营利性教育、教育投资法等,以免谈判中缺少自我保护的砝码而处于不利地位。

(三)调整、优化教育结构,建立终身教育体系。

优化人力资源,提高劳动力素质,是我国加入WTO后能高效地参与国际分工的最后保证,当然也是提高我国教育的竞争力的根本保证。

1.调整、优化教育结构,要确定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产业结构,根据经济及产业结构,确定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规模、质量,调整教育纵向(层次)和横向(专业)结构,使之与经济及产业结构相适应,以培养适合新的经济发展所需人才。

2.调整、优化教育结构要放在国际教育环境中予以考察、比较,确定我国教育产业在整个国际教育产业中的优势,着重发展占优势的教育产业(如我国的基础教育),同时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只有10%左右,大部分适龄青年不能接受高等教育,致使一部分学生流向国外,造成教育上的较大损失。

3.调整、优化教育结构是要建立一个衔接紧密、能最大限度满足不同人群对教育的需求的终身教育体系。当前我国教育结构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不能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建立终身教育体系,使各种人群的不同教育需求能及时得到满足。这包括继续教育、在岗培训、补偿教育,也包括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问题等。

(四)确立新的培养目标。

由于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加入WTO之后,这种激烈的竞争实际上已引入国内,不仅如此,国外的技术、专业人才由于可以在WTO签署国之间自由流动,这些对我国的人才市场必然构成较大的威胁,因此,教育要进行改革,根据新的职业、岗位标准确定教育的培养目标。这不仅涉及到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而且涉及到包括整个基础教育在内的所有教育领域的问题。新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和国际接轨的,即我国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应该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一定的优势,不仅能在国内人才市场上和国外的人才竞争,而且能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如何取得竞争优势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培养目标的定位问题,同样也涉及到教育内容。即要精选、优化、整合教育内容,形成优质的课程体系,从而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五)创造灵活、富有弹性的教育模式。

由于办学主体的多元化,要在激烈的教育竞争中获得优胜,一方面要有充足的教育资源(包括办学经费、师资力量、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另一方面也需要优良的教育管理及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我国教育机构、团体还有相当大的潜力可挖,包括利用、开辟新的教育资源、手段,如利用互联网进行远程教育等,也包括开辟个性化教育市场,即针对特殊的个人需求,提供独特的教育服务。

收稿日期:200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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