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与冲突:鸦片战争时期中英矛盾的文化探讨_鸦片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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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839年到1840年之间中国与英国的战争,中国学者称之为“鸦片战争”,而一些西方学者,包括马克思则称之为“商业战争”或者“贸易战争”。两种不同的称谓,将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以及由差异而引发的冲突鲜明地凸现了出来。所以,中英两国之间的贸易纠纷最终酿成一场战争,其深层的历史原因必须要从这两个国家根深蒂固的文化差异中去寻找。

(一)

商业精神与帝国主义似乎都不足以涵盖英国政府在鸦片战争前后对华贸易政策的全部内容。从客观的立场出发,对商业精神与帝国主义的混合体要做一番准确的概括似乎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一方面,英国政府的对华政策中确实有着反对种族岐视、争取平等贸易、寻求现代外交权益的合理因素;但同时,这些因素又都能从历史的遗迹中发见足以证明英国政府其实是同样在实行对黄种人的种族歧视政策、争取特殊的贸易地位和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的图谋。帝国主义精神在英国对华贸易政策中十分强烈地蕴藉着,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事实。通过对史实的研究,我们也会同样意识到,要说明英国政府对华贸易政策,只要紧紧扣住商业精神和帝国主义这样两个共生共存的历史因素,问题也就变得比较容易把握了。就英国政府的贸易政策而言,商业精神与帝国主义的逻辑关系是十分明晰的。在1840年4月,英国议会辩论对华战争时, 执政的辉格党阁员托马斯·巴宾顿·马可黎在回答反对党托利党人的质询时的答词,非常精确地表述了这种逻辑关系:“(那些被困在广州的英国人)属于一个不习惯于接受失败、屈服或耻辱的国家;他们属于一个必须强迫虐待其子民者交付数量令人震惊的赔款的国家;他们属于能使阿尔及利亚的贝依在其受辱的领事面前赔礼道歉的国家;他们属于为普拉塞原野军牢的受害者报了仇的国家;他们属于自从伟大的护国公发誓要使英国人享有从前罗马公民享有的同样声誉以来一直没有衰败过的国家。他们知道,他们虽然被敌人包围,被汪洋大海和大陆隔绝而孤立无援,但谁也不能损害他们的一根毫毛而逍遥法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P212,费正清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孟德斯鸠曾说过,海上霸权常常给那些握有这种霸权的民族以一种自然的骄傲;因为他们觉得他们能够到处凌辱人。他们以为他们的权力就和海洋一样地广大无边。英国人的帝国主义精神恐怕与这个原因有关。英国政府将鸦片贸易当成平衡对华贸易的一种必然手段,既表现出了极其强烈的商业精神,更无遗地泄露了帝国主义的一以贯之的以强凌弱的本能。《澳门日报》第九卷三期上曾刊登过一位英商的文章,就直言不讳地道出了英国政府的良苦用心:“印度英国政府,虽然明知中国当局禁止鸦片贸易,但还声名狼藉地用尽各种手段,鼓励鸦片贸易,以致发展到今天如此庞大的规模;……输出鸦片是促进商务的,就是把那个人口最多、资源丰富的中华帝国的财富吸收过来,而用鸦片来换白银,则使英属大片土地喜气洋洋,人丁兴旺;也使英国的工业品对印度斯坦输出大为扩张,更使得这方面的海上航行与一般商务大为兴盛,并且还给英属印度国库带来一笔收入,其数额超过整个孟买的田赋总额。”(《鸦片战争史料选译》 P195—196,中华书局)

一位英国商人在《澳门月报》上著文对从事鸦片贸易进行辩护,他的主要论点是:一、从事鸦片贸易“不见得就是做了邪恶的事,因为我若不拿这些赢利,其他厚脸皮的人就会拿去了”;二、英国政府支持进行鸦片贸易,是为了避免出现鸦片贸易“将会落在亡命之徒、海盗和劫掠者手中,而不是一个资本家团体”;三、鸦片不过是“一种奢华的用以款待客人的合理的社交用品”。这位英国人观点的荒谬及逻辑的混乱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中所内涵着的商业精神也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位英国商人的论点在当时却没有遭到过任何一个中国知识分子、官员和士绅的批判,倒是一位英国商人站出来驳斥了他的同胞:“我们假设,如果中国海船运进英伦一些砒素或升汞,初则仅作为时髦的奢侈品,但几年之后却变成一股败坏的风尚,因后果恶劣而被禁止使用。……如果中国人又改变贸易方式继续输入,则最后必激起维护道德的公众起来抗议。……那么,盛装而有‘教养’的中国商人必然有这样的言论:‘唉呀,我的朋友,你看不见我丝织服饰和帽上的水晶球吗?你不知道我已读过和能够引用孔孟和所有的五经的书吗?你看不见夷人热切爱好砒素,为了得到它宁愿高价付款。你能够知道,如果我不把它带进来,而留待没有权势手段的鄙夫们来提供这些相当缺乏的东西,那情况不就更坏得多吗?”(同上,P103)

对这场战争本身所具有的商业目的,当时一些目光敏锐的中国人已经深刻地意识到了。魏源在《海国图志》中明白无误地说到:英国是“不务行教而专行贾,假行贾以行兵,兵贾相资,遂雄岛夷。”徐继畲在《瀛环志略》中也曾谈及:“欧罗巴诸国,皆善权子母,以商贾为本计”。他在致友人的一封信中说得更加直截了当:“逆夷以商贩为生,以利为命,并无攻城掠地割据疆土之意,所欲得者中国著名之码头,以便售卖其货物耳。”这种认识应该说是对鸦片战争的性质比较符合实际的看法。

然而,当我们同样试图用一两个概念来总括清政府的对英贸易政策的时候,却会强烈地感到实在是太困难了。这种困难并不在于对史料的掌握,而来自对史实与史实间的逻辑关系的寻求。

清政府在其鼎盛的康雍乾时期就已经有了对外歧视性贸易政策的雏形,经过嘉庆、道光两朝的完善,到英国人悟到应该向清政府寻个说法的时候,已经臻于十分的体系化了。蒋廷黻先生60余年前曾有过一段精彩的阐述:“第一次英人来华是在明崇桢十年,西历1637年,离鸦片战争爆发已二百多年。第一次的中英见面就是不甚客气了。历17世纪的后半期及18世纪的前半期,英人在中国想尽了法子:勾通郑成功哪,行贿哪,北走宁波、福州、厦门,南走广州、澳门哪。有了这种前进的精神,用了这种杂七杂八的试验的法子,英国在华的商业步步的超过其他各国的商业的总和。在18世纪的后半期渐渐养成了一种通商制度。因为此时英国是海上的霸主,又因她在华的贸易居它国之上,所以巩固对这种通商制度特别地注意,急切图求改良。乾隆末年,英国遂派公使到北京来交涉;嘉庆年间又派了一个公使。二次的交涉均归失败。中国把那种通商制度看作天经地义,丝毫不可更改,这是鸦片战争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近代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P2)这种歧视性贸易政策是由诸种周密而完备的子政策或子子政策组成的。

把外国的贸易代表或外交代表始终置于行商或粤海关总监的控制管理之下是一种最具代表性的歧视政策。在清光绪以前的历代中国政府都是不设外交部的。在中国政府与外国人交往的记录中,最常见的是“贡使”、“藩臣”、“夷邦”这样一些带有侮辱性的词语。在历代中国统治者看来,与外邦交往,就是一种恩赐,是显示上天大国的宽厚仁义的泱泱气度而已。平等地互设外交代表,对中国历代统治者们来说,简直就是一件所思匪夷的怪事。

1793年,急于进行海上扩张的英王派出以乔治·马戛尔尼为特使的庞大代表团到了北京。就现有的史料看,从乾隆皇帝到以和坤为首的各级官吏们虽无预谋,但却凭借着中国传统政治结构和政治思想的强大导向,齐心地策划了一场将曾任驻彼得堡公使、加勒比地区总督的马氏贬为朝贺之使的历史闹剧。然而,恰是这场闹剧,使马氏满载着老大帝国已经不堪一击的信息和情报返回了英吉利。更为致命的是随团而来的一些军事专家搜集了各种情报;马戛尔尼最后判定:“只要我们派两三艘小型战舰,不消两个月工夫,就可以把中国沿海的海军全部摧毁。”(《英使谒见乾隆纪实》P263)当时间仅仅过了近半个世纪,马氏的预言都惊人的实现了。

马氏来华问题近几十年来成为国际清史研究的热门话题。中国学者与西方学者在这个话题上的分歧是显而易见的。许多中国学者认为,马氏的傲慢是帝国主义本性的充分体现,他出使的失败完全是咎由自取,乾隆皇帝将其驱逐出境是无可厚非的。过分一点的人甚至将乾隆皇帝的举措与爱国主义风马牛不相及地联系了起来。而西方学者则一般的认定,中英的冲突,实质上是先进文化与落后文化的冲突,中国的失败是从一开始就注定了的。的确,在文化较量的这一个回合中,中国是惨败了,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文化的落后肯定是最致命的。但马氏所表现出欧洲中心主义的傲慢与骄狂,对两种文化的沟通所产生的阻隔作用同样是显然的。假如说历史曾经赋与马戛尔尼使团以某些文化交流的使命的话,由这样一些人来完成这个使命,也是注定要流产的。如果讲人类文化的主流最终只会认可相互融通,而不承认一种文化具有吞并或消灭另一种文化的权力,甚至也不承认有这种可能的话,那么,在中西文化开始实质性交流的时候,马戛尔尼所起的作用也不能说是建设性的。

法国著名的汉学家佩雷菲特先生由衷地感叹:“如果那个比其他国家早几个世纪发明了印刷术和造纸、指南针和舵的国家同那个刚刚驯服了蒸汽,并即将制服电力的国家把各自的发明融合起来,中国人和欧洲人之间的信息和技术必将使双方的进步源源不断,这将是一场什么样的文化革命啊!”(《停滞的帝国》P19,三联书店出版)站在17 世纪与18世纪之交的中国与英国各自的国家哲学的立场上,乾隆皇帝与马戛尔尼大概都没有错,但站在历史哲学的立场上,他们又都应为破坏了这次“文化革命”而承担责任。佩雷菲特先生带着历史的深沉的忧怨和咏叹写到:“这是历史赋与远东和远西的机会。但是聋子——地球上最强大的聋子——之间的对话使这个机会付诸东流。两个傲慢者互相顶撞,双方都以为是世界的中心,把对方推到野蛮人的一边。”(同上)“聋子的对话”,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是一个非常熨贴的比喻。

(二)

对外商实行歧视性的贸易政策,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形成的。肖一山先生对自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李侍尧奏请实行防夷五事以来的对外贸易政策归纳为12大类,(《清代通史》第一卷,P836—837 ,商务印书馆出版)从中可见,有的属于主权国家必不可少的正当权益,但更多的则是一个对国际外交与贸易规则既无所知,却又梁强颟顸的武人集团的非分要求。当然,对一个处于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来说,如何处理好国家主权与遵守国际外交一贸易规则的关系,应该有不同的要求。一般讲,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较强的国家,既有更严格地遵守国际外交一贸易规则的要求,也有这样的义务;而经济发展与综合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则一般不会主动地去寻求不利自己的条约约束,也不愿主动去承担对自己并无多少实利的义务。具有历史自觉意识的弱国领导人,通常会通过对国际外交—贸易规则的实用主义选择性执行来寻求本民族尽可能的最大权益。问题在于,清政府所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背后,从来缺少一种理性的支持,他们既昧于外情,又对自己采取这种政策想要达到的目的时而清醒,时而糊涂,并且糊涂的时间大大的多于清醒。当然,支持清政府采取这种基本方略的主要还是中国文化的深重背景和因袭。冲突虽然是以商业战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实质上是两种文化的深刻矛盾所致。这种矛盾很难用孰是孰非来加以评价,因为其中所蕴藉的民族矛盾,已经不允许我们对其作纯理性的分析和评判。我们现在只需要深入品味到确实就存在着这种尖锐对立的冲突就行了。下面所论及的,就是中英贸易中所凸现出的文化、经济、法律三个方面的冲突。

(三)

严禁外国妇女来广州的禁令大约最早颁发于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其后为历代所遵循。道光皇帝在道光十年(1830年)对军机大臣的上谕中说到:“向例番妇不准来省居住,夷商不准坐轿进馆”(《东华续录》)。两广总督卢坤在《防范夷人章程八条》明确规定“夷人偷运枪炮,及私带番妇梢人等至省,应责成行商一体稽查也。”(《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P16)在这种政策的支配下, 清政府对“夷妇”采取过许多“断然”措施。王之春在他的“夷事”大事记中讲到:“先是,洋商在粤通市,定制不得携家属。自大班公司既设,出入自便,是秋遂有大班挈一洋妇来粤城。时东裕洋行司事谢治安为置肩舆出入,久之侈然自大,翻不许行中人乘轿入馆。大吏闻之,立拿究,治安死狱中。大班辄架大炮洋馆外,设兵自卫,大吏恐激变,乃遣通事谕令撤兵炮,速遣洋妇回国。于是洋行具禀,讬以大班患病,需人乳为引,请俟稍愈遣之。”(《清朝柔远记》,P180)到头来,夷人不得不将自己的夫人伪装成奶妈,以避“激变”。1831年,因为有三个“夷妇”到澳门参观英国商馆,清政府即以停止贸易相威胁,限令其即刻退出。这样的事情只要来个“换位思考”,就不难理解那些以“女士优先”为“女性文化”要旨的“夷人”们的心境了。近年,一些学者在论及此事时还认为:“英商‘埋怨我们自己所经常蒙混欺骗的人对我们不公平’,涉及到管理条例。其中被今人耻笑的一条是禁止外商把外国妇女带到广州去。”(《中国近代经济史》上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近代经济史组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P11—12)一百多年后的学者仍然持这样的观点,只能表明,当年两种截然对立的“女性文化”发生激烈的冲突,的确是不可避免的。

商欠问题也同样能够说明清政府是如何缺乏识时务的对外贸易政策的。洋人来华经商,由于不能与清政府及其官员直接发生联系,只好借助于行商。因此,洋商与行商之间发生一些自然的经济上的贷欠关系应该说是很正常的。商欠大致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洋人向行商放高利贷;二是实际商业运作过程中的赊欠,严格讲来,既有行商欠洋商的,也有洋商欠行商的。可见,“商欠”问题,本来就是一个纯商业性质的问题,应该而且也只能用经济立法或经济的手段来解决。然而,清政府却恰恰采取了与此相反的政策。清政府从已经变得十分迂腐的儒教陈规出发,把“商欠”当作一种有违道德的行为加以禁止。从清政府的角度看,严禁“商欠”既是为了保证“夷商”的利益,减少贸易磨擦,又是显示天朝潢潢风度的机会。处理“商欠”简直成了一种与经济活动毫不相涉的施恩普泽的意识形态手段了。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英属东印度公司属员洪任辉自宁波赴天津,向清政府控告所谓“粤关陋弊”,内容之一就是指控广东的“资元行”商人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本银五万元。乾隆皇帝朱批到“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当即命福州将军赴粤,按验苛勒有状。他到广州后,又查得行商汪圣仪领取英商本银10380两。黎光华的家产被查抄, 按股匀还;汪圣仪按接交外国例治罪。一位名刘亚匾的行商,还因“欲借资本谋私利,甘为作词唆讼”而被判处死刑。事后,两广总督李侍尧上奏了《防范外夷规条》,规定:“禁借外夷资本”。李侍尧等还在一份奏折中称:“嗣后内地居民,概不许与夷商领本经营,往来借贷。尚敢故违,将领借之人照交结外国借贷诓骗财物例问罪,所借之银查追入官。”(《鸦片战争》第一卷,P35,神州国光社出版)其后, 清政府还于1779年处置过裕源行商人张天球、泰和行商人颜时瑛借港脚商人高利贷380万之事件。为了杜绝“商欠”, 清政府竟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重新建立了“公行制度”,规定对主要进出口货物每银一两抽收“行用”三分,作为公行基金。不管后来“公行基金”如何演变成陋规,清政府的初衷的确是为了保证行商能够偿还对“夷商”的“商欠”。1835年1月25日,卢坤、祁、 彭年联合奏请禁止“商欠”,使之成为定例。

清政府处理商欠,最为下策的是当行商无力偿还外商的“欠贷款”时,竟令地方官吏或粤海关垫付。把纯属商人与商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变为个人与政府间的纠纷,使得政府自失法律仲裁人的地位,这完全是清政府昧于事理所致。清政府主持过几次大的清理积欠的工作,总是欠了清,清了欠。每次清欠的受害者,都是与洋商做买卖的中国商人。在清政府还沉醉于“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的酣梦之中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干着丧权辱国的事情了。这一现象是很值得注意的。一个没有现代自觉意识的政府,一个昧于世界大势的集团,主动丧权与被动丧权,主动寻辱与被动受辱之间,实在没有多少质的差别。主权并不是一个空洞的字眼;丧权辱国也并不仅仅只有签定“澶渊之盟”这一种形式。

(四)

林维喜案件是最能够说明中英两国的法律差异如何引发政治冲突的。林案发生后,林则徐坚决要求当时在华的英国商务监督义律交出凶手,而义律则自行悬赏调查殴毙林维喜的凶犯,并在英船上开庭审理此案。

林维喜案件矛盾的焦点在于领事裁判权,其次则是定罪量刑所依据的法律精神。《清史稿》曾认为:“考领事裁判,行诸上海会审公堂,其原肇自咸丰朝,与英、法等国缔结通商条约,约载中外商民交涉词讼,各赴被告所属之国官员处控告,各按本国律例审断。嗣遇他国缔约,俱援利益均沾之说,群相效仿。”(《清史稿·刑法志》卷144)这个结论应该说是不准确的,领事裁判权在中国其实最早就是由道光年间的林维喜案件而引发的。因为,插手此案的义律,是正式具有领事身份的英国官方代表;义律是在中国领海上自行设立了一个“具有刑事海上管辖权的法庭”,并审讯了林维喜案的五名黑人水手。

早在1833年,英国外相巴麦尊就曾向国会下院三次提出法案,要在中国设立一个民刑法院,一个海军法院。原因在于所谓“每年有三千英人去中国,在澳门、黄浦、伶汀、广州居住,不受本国法律的束缚。每事每时都与世界上最嫉妒的民族发生直接接触。”(《英国蓝皮书》,引自《鸦片战争》第二卷,P642)这种领事裁判权要求,是其帝国主义精神最为突出的泄露。

国际法学史的研究表明,在以封建宗主国利益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国际关系中,国际法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溶于宗主国的民法之中的,也就是溶入宗主国所建立的私法之中的。当西洋诸国与中国发生法律关系之时,双方实际上都有一种把对方置于自己国家的私法之中的强烈企图。英国人的企图在他们强烈要求建立并非互惠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中已经一泄无余,而中国政府在处理外国人在华犯罪问题时所适用的法律,也让外国人明显地感到要他们接受的是一种根本无法容忍的“私法”。对于处于法律制度冲突的中英双方来说,各执一端是有充分理由的。但正是由于他们各执一端,才使我们更能看出冲突的本质所在。

林维喜案中英双方分歧主要有二,一为当依何罪审判,二为当依何律管辖。在第一个分歧中,英方认为是“五人酗酒乱作,皆无凶杀之罪(《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P688,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是集体的过失罪。中方坚持要英方交出“正凶”,依杀人抵命之例惩办。林则徐、邓廷祯在一份奏折中说:“臣等谕知义律,以所拘五人之中,如不能审定正凶,何妨送请天朝官员代为审明,只当办一应抵之人,其余仍皆发回,断不连累。”(同上,P701)在第二个分歧中,义律提出:“俾得天朝法例及本国章程各得相全,则以后每遇似此案,即可循照定例办理,而得永远承平,极为善妥也。”(同上,P689)这是以中国法律尚不完备为口实,否定其具有管辖效力。林则徐、邓廷祯在奏折中谈到坚持要依律处置此案的原因在于:“谕令义律交出凶夷,照例办理,将及两月,延不肯交,臣等给与谕函,亦竟始终不接。窃思人命至重,若因英夷而废法律,则不但无以驭他国, 更何以治华民。 ”(同上,P671)林、邓二公所述,完全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是光明正大,无可厚非的,此其一;其二,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长期实行“凡外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的制度。林维喜案件发生以前,清朝对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基本上依照中国的司法制度予以处置,而且清朝是以遵从祖制相标榜的。故而林公在林案中坚持要义律交出“正凶”,亦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中国法律制度本身的落后,不能不说是引起双方冲突的原因之一。

(五)

1834年的律劳卑事件终于把各种早已存在的冲突集中化、公开化了。早在1831年,英国政府就废除了东印度公司长达200 多年的对华贸易垄断权,对华贸易得以成为私营的活动,体现了一种强烈的商业主义精神。这一事实表明,以行商(中方)一东印度公司(英方)这种官方垄断为特征的贸易体系正在开始解体。这一事件是具有历史意义的。然而,此时的清朝政府不仅难以顺时而动,而且由于情报的失误,采取了一系列的错误方略。

1830年,两广总督李鸿宾得悉东印度公司行将解散的消息后,便托英商带信到英国,要求英政府派遣商务代表。于是,英国政府派遣律劳卑为首任驻华商务代表,并明示律劳卑来华主要是要建立一种和平的贸易关系:“律劳卑临行时,英王手敕诰诫,以亲睦中国为言,谓凡英人与华人及其他外人有争议时,当妥为调处,务使两者和平解决。若与中国官员有争议,宜持温和态度,万匆大言恐吓,或遂有军事行动,至于服从中国之法律与习惯,尤为切要。……而英外务大臣巴马斯统且以特别训令,告律劳卑二事:(一)司法裁判之权,非有极重之事由,不得使。(二)中国有内河禁止航行之规定,英国军舰万不可驶入虎门。”(《清代通史》肖一山著,中华书局,第二卷,P827)

这里出现了两种误会。一种是英国政府的误会,即认为律劳卑可以成为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具有外交代表性质的商务监督,这从巴麦尊给律劳卑的“阁下到广州后应立即以公函通知总督”(《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文版,P139)的训令中略窥一豹。另一种则是中国政府产生的误会,认为来自英国的外交与商务代表依然是过去来自安南、高丽那样的入贡使臣。即使承认律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商务代表的身份,也只承认他的使命仅仅是来讨还行商所欠债务。两广总督卢坤就曾认定:“本年英吉利夷目律劳卑等不遵法度,将兵船闯入内河,夷情狡猾,惟利是图,未必不因粤商多方婪索,心有不甘,遂尔狡焉思逞。”(《近代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P13)一场实质上是外交冲突, 但中国政府及其后相当一段时间的中国学者都不愿承认为外交冲突的冲突爆发了。而此事的原委在律劳卑于7月25 日到达广州后直接向两广总督衙门发出了一封公函。卢坤在向道光皇帝秉报此事时态度坚决地表明了自己对此事的是非判断:“六月内有英吉利兵船载送夷目律劳卑一名来粤,称系查理贸易事务。携带女眷幼孩共五口,寄住澳门。……饬洋商伍敦元等查询,该夷目因何事来省,如因公司散局,另定贸易章程,即告知该商等转禀,以凭具奏,恭候奉到谕旨饬遵。讵该夷目不肯接见洋商。旋赴城外递臣卢坤书信,函封面系平信款式,且混写大英国等字样。查中外之防,首重体制。该夷目律劳卑有无官职,无从查其底里。即使实系该国官员,亦不能与天朝疆吏书信平行。事关国体,未便稍涉迁就,致令轻视。”(同上)其后所发生的历史事件,许多史书已经准确地描述了,律劳卑最后病疫于澳门。

这场由于中英两国对对方的基本贸易政策相互隔膜而产生的外交纠纷,产生了两种截然对立的国家政策。清政府从对律劳卑的所谓胜利中滋生了一种更加忘乎所以的天朝傲慢。以道光和卢坤为代表的中国君臣愈发坚信,在中夷发生贸易冲突的时候,只要将夷人的商馆封锁,将其作为人质,这些野蛮人就会俯首听耳。从1839年中国与若干外国先后发生外交纠纷以来,总是习惯性地首先将冲突国的外交和贸易代表扣作人质的,希冀通过此举迫使冲突国让步的做法,就是源于此役。而在华英商与英国政府则从律劳卑事件中得出结论:“直到现在才使我们认识到过去与中国政府或其官吏打交道最失策的就是采取甘受屈辱及不公平待遇采取逆来顺受的态度。这样不独使国家的尊严受到损害,而且会引起对我们威力的怀疑。”(同上,P33)著名汉学家佩雷菲特先生在他不久前完成的新著《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冲突》中比较深刻地剖析到:“面对总是以强国其实它已没有强盛的国力自居且态度傲慢的中央帝国,英国越来越不耐烦。英国人的活力无法发挥,中国十分虚弱还要毫不妥协,双方都被激怒了。所有的战争总是通过寻找属于先验范围的正当理由来合法化的。对于中国人来说,已经达到的完美是一个正当理由;对英国人来说,可臻完善的进步才是正当理由。两者并不属于同一个思想领域。他们越来往,互相越不能容忍。在这两种伤害对方的不理解状态中,两种文明互相撞击,每一方都认为自己是世界第一。”(三联书店,1993年版,P590)

总而言之,清政府贸易政策与英国政府贸易政策的冲突,实质上是沿于“讲利”与“讲义”的两种文化的冲突。只是到了清王朝手中,中国传统的“讲义”哲学已经变得完全没有了孔子在阐发这一学说时的那种清扬激发的情调,而更多一些迂腐冥顽的德性。帝国主义总是运用武力来达到一切国家目的的,而帝国主义赖以生存的基础性条件就是弱肉强食,就是国与国之间综合国力的较量。对于帝国主义,一味示弱和盲目排斥都是不足取的。可惜,清王朝在处理帝国主义问题时,总是在盲目排外与委曲求全两个极端上徘徊,始终未能走上一条富有理性和弹性、切合时势的正确道路。应该承认,中英两国起初都有通过律劳卑之来华解决冲突的愿望,但令人遗憾的是,事件的主导权却被中英两国政府中的极端派所掌握,律劳卑的帝国主义精神与卢坤的天朝“虚荣心”发生冲突,把鸦片战争推到了绝对不能避免的地步。中国顽固地拒绝开放自己的门户,而英国人为了开拓海外市场动辄就诉诸武力,根本不考虑对方愿意与否。中英两国在冲突中的所有对话,都成了“对牛弹琴”。双方都把对方视作尚未开化的野蛮人,正是这种念头横隔在胸,除战争以外的一切“零点方案”都一一被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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