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_金融论文

台湾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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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052(2001)01—0027—04

一、台湾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现状及趋势

(一)台湾合作金融改革背景

1、外部生存环境恶化。随着台湾当局推动民营银行信托、 投资公司及信用合作改制等政策,台湾银行家数持续成长,1999年底台湾银行家数计52家,岛内总分行机构合计2628家,较上年同期增加176家;近6年来增加六成,平均年增率10.18%。 (注:引自《台湾银行概况》台“财政部”新闻稿2000,4,18)金融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再加上台湾当局长期忽略基层金融的经营,如降低银行营业税等,合作金融机构无法分沾,经营更加困难。

2、业务发展受限。根据台湾目前的《信用合作社法》, 虽然信用合作社免征营业税,但除存、放款外,业务项目无法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业务范围仅限于本地,而且放款对象也只限于资本额6000万以下的中小企业,限制了信用合作社放款业务的发展,造成了多数信用合作社规模增长远远落后于其他银行业者。

3、合作金融机构本身在发展中出现许多问题。(1)管理混乱,监管不力。1995年7月底,台湾彰化四信爆发挤兑事件, 之后又爆发了一连串的金融机构挤兑风潮。(注:(台)黄达业《掌握台湾金融脉动》,金钱文化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999年3月4日台湾丰原农会因总干事林隆登提出辞职而出现了异常挤提。(注:苏美祥,《台湾金融再造工程分析》,《亚太经济》2000年第一期)这些事件暴露了台湾合作金融机构在管理上的混乱,以及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不力。(2 )逾期放款比例上升,资产质量恶化。台湾银行业的经营环境日趋激烈,基层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由于金融自由化以后市场竞争过于激烈而有所下降。金融危机以后,岛内企业投资萎缩,民间消费下降,银行收入出现大幅度倒退,1999年7月以来,受到失业率攀升等因素影响, 消费性放款造成的坏帐也开始逐渐浮现,导致逾放比例不断攀升。2000年3月, 基层金融机构逾放金额为1929.2934亿新台币。其中在全岛287家农会信用机构方面,逾放比超过10%,占整体家数80.8%,整体平均逾放比为16.3%,总额为1300亿元新台币;岛内50家信用合作社方面,整体平均逾放比为8%,总金额为200至300亿新台币, (注:《台湾金融机构逾放不降反升〉》台《中国时报》1999,6,7,9)有70%台湾基层金融机构,包括农会、信用合作社、渔会,可能随时引爆财务危机。(3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地方势力对合作金融的不良影响。地方合作金融机构的理事由社员代表间接选举产行,极易出现少数人或派系长期掌握经营权的情况。这种情况造成关系人放款比例偏高,如每到台湾选举期间,地方政治人物为了自身利益,通过基层金融机构发放高风险贷款,增加了未来出现呆坏帐的机率。也造成了任人唯亲的情况。同时,地方势力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造成了阻力。地方合作金融机构的合并重组通常会产生权利争夺,一方面阻碍合并重组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地方安定。

(二)台湾合作金融改革的动态及趋势

1、合作金融机构总数减少, 信用合作社走向消失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农渔会信用部仍有其生存的基础,但也面临改革问题

(1)在以上问题的困扰下,传统信用合作社的生存空间缩小, 自身经营品质下降,因而台湾金融当局积极辅导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国民银行”,并大幅放宽其营业限制,信用合作社明显减少。

1993年底,信用合作社总社有74家(分社482家), (注:(台)黄天麟,《金融市场》第43页,三民书局,1996年版)到1999年底,信用合作社总社变为50家(分社有416家), (注:《金融机构家数及县市别概况统计》(台)“中央”银行新闻稿2000,03,21)相比较减少了24家(分社减少66家)。其消失的主要原因有被合并、经营不善被关闭及改制为银行,2000年7月1日,由台中六信与屏东一信合并改制的联信商业银行,挂牌营业,成为台湾金融发展史上首例信用合作社合并改制为商业银行案例。由于双方都是体质优良的信用合作社,所以这次合并,对于其它信用合作社健全经营有很大的启发作用,(注:(台)《联信银行於七月一日开始挂牌营业》台湾“中央”银行新闻稿(2000,07,01))并成为信用合作社未来发展的一种模式。信用合作社改组成规范的商业银行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

(2)农渔会信用部相对微增,基本不变。1993年底, 农会信用部共有285家(分部委88家),渔会信用部共有27家(分部34家);(注:何杰《海峡两岸金融与证券市场》第28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1999年底,农会信用部有287家(分部971家),渔会信用部27家(分部49家)。(注:《金融机构家数及县市别概况统计》(台)“中央”银行新闻稿2000,03,21)可以看出,由于地方农业发展的需要,仍有其深厚的自下而上基础;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农渔会信用部由于地方利益和地方派系的干预,改革的阻力很大。

由于农渔部信用部特殊地方背景,消极的“直接合并”会给地方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台湾金融当局应加紧协调,把各农渔会信用部先独立出来,然后再进行合并,并辅导组成建专业的股份制农业银行,以提高其经营效率,这将是改革和规范农渔信用部的有效途径。

2、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努力提升资产品质

台金融当局加强了诸如存款保险制度等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积极鼓励合作金融部门加入存款保险制度,以提高其资历信誉;同时加快了金融监管一元化的进程,撤消台湾金融公司监管基层金融机构的职能,由“中央”存保公司负责监管已参加存款保险计划的基层金融机构,没有参加存保的基层信用社,则由地方监管。辅导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强防范金融风险,定期检讨加强管理;对逾放比例偏高的金融机构则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注:《迎接金融机构合并与跨业经营新纪元及台湾金融监管应有新动向》,台“财政部”新闻稿2000,2,15)

为提高信用合作社资产品质及加速呆帐转销,2000年4 月台湾“财政部”发函规定信用合作社处理承受担保品之溢价收益,于减除应税负后,除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累积资本公积外,可以用以转销呆帐。(注:《提升信用社资产品质及加速呆帐转销相关规定》台湾“财政部”新闻稿2000,4,18)

3、改革台湾合作金库的职能, 使之成为专门的合作金融业务指导部门

2000年2月, 台湾“财政部”撤消了台湾合作金库监管基层金融机构的职能,这一方面是适应金融监管一元化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规范合作金融发展的需要,使台湾合作金库真正成为台湾合作金融事业的业务中枢机构,充分发挥其调剂资金余缺,进行指导业务发展的作用。

二、几点启示

(一)祖国大陆合作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祖国大陆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当前也面临许多问题:

(1)生存环境恶化,业务发展受限。信用社的经营业务, 目前仍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领域,新兴业务几乎没有,而存贷款业务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性。国有商业银行以其多年形成的网点优势,难以超越的结算网络占据了部分的市场份额,信用社在拓展传统市场方面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即使是已形成明显小商业银行特征的信用社也不例外。

(2)资产品质下降。主要原因,一是存在高比例的不良贷款; 二是城市信用社拆出资金比例过高,1997年6月底, 全国城市信用社拆出资金710亿元,占其资产的25.8%, 拆出资金除一部分用于银行间结算外,相当一部分被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用于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有的农村信用社的帐面资本与贷款等资产的比例仅1%—2%,有的甚至在“无本经营”。1995年,全国农村信用社挂帐195亿元, 当年亏损达84亿元,而且近几年亏损面扩大,亏损额继续上升。(注:周再清《略论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及防范》、《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第 104期)

(3)信用社设立本身存在较大的体制缺陷。整个80年代, 包括90年代初期,设立城市信用社的主体差异很大,而且设立城市信用社的目标各不相同,而将这些目标作为城市信用社设立的主要目标,就是对城市信用社本身功能的重大篡改,这也是导致城市信用社风险的重要原因。尽管城市信用社也是以股份制性质组建的,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是虚置的。其最终的控制权在经营者手中,而这些经营者却没有承担资产经营损失的能力和责任。导致的结果是资产质量和财务成果的保证流于形式,结果随意性不可避免,从地方政府来看,出于追求地方经济增长的动机,对资金投向、投量横加干预,把贷款回收的风险扔给了城市信用社。

(4)对信用社的监管存在严重缺陷。实践证明, 在合作金融发展的特定阶段,采取央行对信用社实行全面的直接监管这种管理方式是必要的。但是,这种直接监管的体制是难以长期保持下去的。面对分散的信用社实施直接监管,监管成本十分高昂,也不会是最有成效的。从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实际总结出监管缺陷主要有:没有一个可操作的管理规则,监管部门的监管只能局限于对事件或对问题的监管,而不能进行事前的监管。因而违规经营、拆借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台湾信用合作社发展趋势的启示

1、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推进城市信用社向商业银行的转变

(1 )适应发达地区城市信用社向商业银行改制的大趋势和国际银行业合并重组的潮流,继续推进城市合作银行向规范的城市商业银行改制的工作。对发展业绩优良、已形成小商业银行机制的,应予以积极扶持。在加快金融企业产权改革、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法规配套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在市场和商业原则下的金融机构收购合作和兼并机制,以减少极少数城市信用社由于强制性市场退出引起的金融动荡,同时还可以促进城市信用社向地方小型商业银行接轨转变。

(2)对目前的城市信用社采取分级管理的制度。近几年, 在县级城市中仍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信用社。对于这部分信用社,政府主管应指定一套赏罚分明的制度,提供多重具有弹性的改革方案,引导这部分信用社的改制。

(3)对于经营业绩不良的信用社,在其走向破产之前, 如何防止其进一步恶化,减少合作金融体系的风险,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公司化是一个有效途径,对该类信用社进行公司化改造,把股金转换为股权,可以有效的抑制金融风险。对于高亏损、高风险城市信用社则要坚决的清理或关闭。

要避免信用社改造中“一刀切”的做法,近年来,在信用社改造中,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城市信用社只能走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一条路,县级及县以下城市的城市信用社只能按合作金融机构模式接受规范改造,而在一些经济较不发达地区,即便是地市级以上城市,一些城市信用社虽采用商业银行模式,也由于缺乏环境条件而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忽视了我国中小企业、小经济实体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性。正在我国城乡地区大量出现的小经济实体,由于地区发展的极不均衡,决定了它们对金融机构服务特点的不同选择。很多情况表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更习惯商业银行服务方式,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小经济实体则盼望同合作金融机构发生往来关系。因而在改革中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组织模式。

2、重视农村信用社的作用,扶持和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创办以来在积聚农村闲散资金,支持和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扶植乡镇企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等方面都作出了卓著的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其实力和经济规模相当于我国的一个专业银行。2000年到8 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已在达3594亿元,比年初增加567 亿元,同期比多增128亿元,占农村信用社全部新增贷款的55.5%, 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增加额的91%。(注:新华社北京9月12 日电(记者孙杰)http://www.propledaily.com.cn )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力量。

(1)要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的性质, 端正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合作金融是按合作制原则组建起来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合作制是劳动群众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困难,获得某种服务,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形式。其本质特征可以概括为:由社员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形成了一套实际上误解了合作金融基本特征和内涵的所谓合作金融理论和政策,形成了合作金融被扭曲的基本体制和经营管理机制。当前,要加大合作制规范改造力度,促进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转换,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特别是要以对现有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的调整为切入点,提高社员入股额度,大力开展增股扩股,建立社员与信用社之间紧密的经济利益联结关系,增强社员自觉参与信用社民主管理的意识,恢复农村信用社的“民办”性质同时,通过增股扩股,充实信用社资金,增强其经营实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是农民。其存款资金必须贷到农村而不能流入城市,不能贷给乡镇工业建设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营业部的储蓄存款也要回流到农村,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户种植结构调整对资金的借贷需要。

(2)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为合作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伴随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许多城镇和广大农村地区都在加速完善各项制度和办法,创建有利合作金融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合作金融规范化、法制化,纠正对信用社的滥干预、滥罚款和加重信用社负担的现象。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增加必要的再贷款,包括农村邮政储金的回流,增强农村信用社为农民和农业服务的能力;同时,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的监督。

3、加强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

要尽快制定出台信用合作法或信用合作管理条例,依法保护信用社的权益,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要重点加强对信用社资产质量、盈亏状况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信用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要针对信用社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和风险程度的大小、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监控,重点对高风险信用社进行跟踪监控,综合治理。

要切实加强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敦促信用社稳健经营。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要求,审慎实施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大机构调整力度,对有问题的信用社要给予及时救助,救助无望的,实施撤并。要结合信用社监管特点,充实监管力量,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要加大对信用社现场检查的力度,扩大现场检查范围,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并严格依法实施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建立全国性的信用社系统的联行体系,建立自我约束机构

建立联行体系,行使对信用社的领导、协调、管理、指导、监督等职能,是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作为信用联社,在规范以后,应真正办成基层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和经营服务中心,充分发挥联社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联社还要抓住规范这一契机,合理网点布局,对一些业务量过小、亏损严重、经营困难的信用社、分社、采取撤、并办法予以解决。

联社在监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联社是人行对信用社开展金融监管的重要依托,人行要把加强联社建设与落实监管责任人相结合,对联社派驻专职监管员,落实监管责任制,引导联社正确行使行业管理职能。联社的过度商业化倾向会给信用社造成经营风险的教训很多,并且影响范围较大。所以我们既要发挥联社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又要加强对联社的监督。

5、完善贷款抵押、质押、担保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要抓紧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和贷款担保制度,完善信用社存款和贷款保障机制,保障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信用社是独立的法人,资产规模小,各自为政,在全国没有大的机构网络,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后,自救能力较差,极易陷入破产,酿成局部风波,有必要组建存款保险公司,确保信用社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清盘时,给予存款人一定的存款清偿保证,从而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可由地方政府出面协调建立区域性信用社系统存款保险机构,这样有助于改变当信用社出现支付危机时,地方政府推诿、扯皮,使风险越演越烈的局面,以达到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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