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券电子商务为核心的金融门户系统的研究

以证券电子商务为核心的金融门户系统的研究

陈靖[1]2004年在《以证券电子商务为核心的金融门户系统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电子商务(Securities Electronic Commerce,SEC)是以因特网为平台向资本市场提供的一种全新商业服务模式。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加速了全球金融业的巨大变革,证券业由于其非物流的特点决定,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突破口,如今电子商务进一步向金融领域延伸,网上银行,网上外汇买卖,网上保险等一系列新颖的电子商务的形式极大的丰富了证券电子商务的含义,如今的证券电子商务已涵盖了所有网上金融服务的内容。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证券电子商务在我国受到了广泛关注。但是,目前国内对证券电子商务的模式还处在对嘉信、E~*Trade等国外成功案例的简单借鉴、模仿和移植阶段。从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趋势和长远发展要求考虑,从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的角度出发,我们必须寻求一条适合国内金融环境,代表着证券电子商务未来发展方向的道路。 本文从证券电子商务的概念与范畴入手,首先介绍了国内外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通过证券电子商务与传统证券业务的综合比较分析,指出了证券电子商务将是金融服务业的一个必然方向。然后,在研究国外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内容、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证券业发展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优势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并且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提出了中国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的策略,并分析了我国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景。 最后本论文结合一个实际的以证券电子商务为核心的金融门户系统的设计理念,说明了对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法,并提出以金融工程的方法加强网上金融产品的研发力度,不断丰富证券电子商务的内容。本文以一个“购房理财计划”金融产品的实现和实施过程为例,演示了本金融门户系统的结构,说明本人对我国证券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一点建议。此金融门户系统的设计主要是基于国内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介绍了如何在当前金融服务业的框架下,整合证券交易、银行、保险、投资、理财等业务,为金融服务商提供一个综合性网上业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一个一站式金融服务环境。

王伟智[2]2007年在《电子商务下的证券业金融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日益融合,Internet已进入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给传统的交易方式带来了一场革命,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应用越来越广泛,特别是在证券业的应用。我国证券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几乎与中国因特网的发展同步。1996年出现包括金融、证券、理财等内容的财经网站。从1999年开始,闽发证券、港澳上证等券商开始推出网上委托交易业务。经过几年时间,现在全国有上百家券商或证券营业部提供网上委托交易服务。基金行业的发展时间不长,但基金电子商务的发展的步伐同样很快,截至2006年6月,除了当年新成立的两家基金公司,在册的57家基金公司中有55家建立了网站,基金网上交易慢慢成为基金销售的另一个主战场。证券业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子商务下的证券业金融创新也不断涌现。互联网的发展促使证券业必须顺应潮流,积极拓展网上业务,开展与证券业务网络化相适应的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市场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监管创新等一系列创新活动。但证券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我国电子支付体系不完善;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银行业对证券业电子商务的制肘;证券业本身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和推动不足。这些,都在制约证券业的电子商务发展和创新。本文主要对电子商务条件下我国的金融创新特别是证券业的金融创新进行研究,并对证券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创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证券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从完善电子支付体系、加强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合作、证券业内部创新等叁方面,提出电子商务条件下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对策建议。

左峰[3]2003年在《电子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文中指出近半个世纪以来,以计算机、现代通讯和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电子通讯技术,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并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应用。电子交易逐渐取代传统的人工交易,成为现阶段世界各国证券交易的主导性模式。基于这一背景,本文选择电子交易对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影响作为研究的主题。 本文共分为7章,其中: 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是介绍本项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对象、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概念界定与比较、框架安排、研究方法以及主要的创新点。 第二章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证券市场电子交易的发展。从交易技术变迁的角度看,大多数证券市场都经历了从人工交易演变为电子交易的过程;从不同证券市场来看,电子交易在股票市场发展最为深入,但固定收益证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电子交易的发展势头也非常迅猛;从证券交易过程来看,电子交易已渗透至交易信息披露、指令传递与指令执行、清算交割等环节。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互联网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彻底改变了证券交易的传统运作模式,网上证券交易主要包括证券商网上交易服务、网上证券直接公开发行以及另类交易系统等。 第叁章分析电子交易的市场结构效应。在金融学和经济学中,学者们对市场结构的理解是不同的,前者关注的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后者关注的是证券交易行业的产业组织安排。电子交易对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价格的形成机制和交易信息的披露两大方面;电子交易对证券交易行业产业组织安排的影响,表现为随着电子交易的发展(尤其是另类交易系统的迅猛发展),证券经纪商、做市商/专家以及传统的证券交易所开始面临全新的竞争格局。 第四章研究电子交易条件下的市场流动性。流动性反映证券市场的一种能力,即确保投资者能够在证券市场上以合理的价格,便捷、低成本地实现证券与货币资金之间相互转换的能力。衡量流动性的方法主要有价格法、交易量法、价量结合法和时间法。电子交易对证券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提高市场透明度、投资者的积极投资行为以及流动性的自我实现等方面体现出来的。对香港恒生股指期货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电子交易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明显降低买卖价差,但在交易量高度集中或价格剧烈波动的特殊情况下,电子交易下的买卖价差要大于大厅交易下的买卖价差。 第五章研究电子交易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针对“市场效率”一词的含义,人们有着多种多样的理解。就证券市场效率而言,其内涵最终是体现在经济金融资源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所实现的配置效率,外在形式则包括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华东帅范人学博}一学位论文{匕了交易对ill:券市场的彩啊分析和功能效率两种。电子交易对运行效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有足够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当中的投资者可以获得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整个证券交易过程方便、快捷;交易成本低,从而保持高度的流动性。功能效率的核心内容,是证券市场在动员储蓄转化为投资、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的能力与绩效。针对各证券市场权益资本成本和股权溢价的实证研究发现,电子交易取代人工交易之后,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显着降低,这无疑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在动员储蓄转化为投资方面的效率。 第六章关注证券市场电子交易的风险及其监管问题。尽管电子交易有着积极的经济效应,但也会产生各类风险或隐患,它们包括运行风险、安全风险、网上欺诈风险和市场波动风险。在理论层面上,信息丰富和交易成本下降可能会加剧证券市场波动,降低市场效率。电子交易风险监管的核心理念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美国对电子交易风险监管主要采取了开放式监管,监管内容涉及对市场数据、在线论坛、隐私权和门户站点的监管。证券市场电子交易的风险监管需要由一个监管体系来执行,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的监控、证券商的管理以及投资者自身的责任防范等多方面因素的协调与配合。 第七章专门探讨中国证券市场电子交易的发展和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的电子化,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电子化、证券交易所的电子化和证券公司的电子化。其中,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尽管发展迅猛,但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中国证券市场电子交易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交易所的指令执行风险和证券公司的指令传递风险,对这些风险的防范和监管需从系统自身建设、证券公司、交易所、证监会、立法等多方面入手。具体来说,证券交易所应该重视标准化和国际化、重视对跨境交易与“远程会员”的研究;证券公司应该集中交易、重视网上业务、开展以电子交易为手段的业务创新;证券监管机构应该采用更多的电子化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促进竞争、关注对证券行业有重大影响的非金融公司。

关光齐[4]2002年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经纪运营模式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是流通化的资本,而作为商中之商的经纪,特别是证券市场的证券经纪,在流通过程中,其流通中介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叁种运动形式上:价值流、信息流和意识流。价值流体现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化的经纪中介,获取风险小而回报大的投资利润,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信息流则赋予证券经纪以全新的涵义,网络、多媒体以及通讯技术的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证券市场的信息传递方式,证券经纪的中介形式和信息服务、投资顾问服务无论从容量、质量、速度上都产生根本性的飞跃。意识流,对于经纪而言,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效率问题,而更应该是一个管理理念和服务意识的课题,因此,管理的问题、服务的问题是证券经纪制度的立命之本。 网上证券交易是证券经纪中采用互联网技术所提供的一种新的证券交易方式,是新技术与传统领域相结合的产物。网上证券交易的应用对传统证券交易的影响是深远的,对证券经纪商的经营是个极大挑战。 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出现的问题,如重交易轻服务、行业应用过分重复雷同、业务规模普遍偏小、投资效益低下等一直是摆在证券经纪商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国外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数据表明,产生这些根本问题不是网上证券交易技术本身的问题。传统的研究成果,如网上证券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网上证券交易经纪成本与收益比较、以及如何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运行,都无法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网上证券交易经纪经营模式的研究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是解决这一系列相关的问题的核心。本篇论文试图从产业的角度来分析产生这些具有行业性问题的根本原因,利用价值链理论对开展网上证券交易整个流程进行剖析,重点分析我国证券经纪商开展网上证券交易可采用的模式,再从证券经纪商的角度来解决除行业政策因素之外的管理经营战略问题,从单元上避免出现以上一系列问题,为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开展扫清障碍,也为证券经纪商开展网上证券交易提供了理论依据。

梁亮[5]2011年在《证券经纪业务电子商务平台的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是一个快速多变、充满朝气的市场。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证券电子商务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证券市场品种的创新、交易结算的变革,源源不断地为证券电子商务化建设提出新的需求课题;另一方面,证券电子商务化建设又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新提供了系统网络方面的支持,两者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互联网电子商务是国际上最通行最安全最便宜的证券交易方式,带来证券市场革命性的变革。证券电子商务是证券行业以互联网络为媒介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全新商业服务,它是一种信息无偿、交易有偿的网络服务,它是运用最先进的信息与网络技术对证券公司原有业务体系中的各类资源及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使用户与内部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就可开展业务与提供服务,目前我国比较典型的证券电子商务领域集中体现在证券电子商务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拓展和延伸。本文从证券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研究国内外多家证券公司电子商务的应用,分析出其业务模式及成功经验。本论文分析了证券行业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证券电子商务系统应用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对证券电子商务系统战略目标的认识和把握,提出证券集中平台电子商务优化的具体方案和建议。

刘加[6]2003年在《证券公司市场营销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发育不够成熟的市场,尤其表现在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证券公司的不成熟性方面。我国的证券公司是在经济转轨中急速成长的一类企业,它具有转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市场”的二元特征,基本上运作在国家控股、政府干预,受行政力量支配的运作模式中,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市场营销制度还处在研究推广的初始阶段。证券公司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具备构成为企业的所有的制度要件,营销制度是证券公司制度构架中的关键性制度之一。这正是我研讨证券公司营销制度并以此作为论文选题的根本动因。应用经济学科的任何一项研究,最终的落脚点应当是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本项目的研究也不例外。 本文的研究特色:首先,对证券公司市场营销进行系统的研究,迄今为止并不多见,作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力求能够建立起证券公司市场营销的理论框架。其次,将证券公司定位为金融服务性企业,它所经营的是具有无形性特征的服务产品。明确的服务定位,有利于证券公司在开发“服务产品”上下功夫。第叁,界定了证券市场主体、客体、载体的概念和相互关系。明确了证券公司与客户交易的是其所提供的服务产品,而非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证券服务产品的承载物。第四,本文试图将企业流程再造(BPR)理论和客户关系管理(CRM)理论,应用于证券公司营销管理的组织构架之中。 论文共分为九章,第一章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对证券公司与市场营销环境的研究,探讨了证券公司加强市场营销的动因。 第二章主要是对证券公司营销制度创新的相关理论展开研究。本文以制度创新理论和市场营销原理作为理论基础,同时涉及到竞争力理论、博弈论等理论。运用上述理论,探讨了证券公司营销制度创新的必然性。界定了证券公司市场营销的概念。 第叁章重点讨论了证券公司经营的内容以及证券公司营销的服务特性。认为证券公司经营的是服务商品而非金融工具。其理由:首先,证券公司不拥有金融工具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只有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责任;其次,证券公司只拥有其自身服务产品的所有权,他与客户相交换的是证券服务产品。第叁,被交换的金融工具的所有权是属该产品的所有者。本章最后讨论了证券公司市场营销的四大功能。 第四章研究了证券公司营销战略与营销策略组合。本文研究营销战略的特殊意义在于,目前多数证券公司缺乏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意识,更缺乏营销战略的规划,为此,制订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营销战略,是证券公司的当务之急。本章还研究了营销策略组合和差别化策略问题。 第五一第九章是在营销战略和策略组合思想统领下展开研究。其中第五章集中讨论了证券公司产品创新与品牌战略问题。强调了证券服务产品的整体概念, 第六章讨论了证券服务产品定价问题,通过对于定价目标和影响定价若干因素的分析,讨论了证券服务产品价格构成。本章还系统地研究了佣金制度的变迁,并针对浮动佣金制下的证券服务产品定价可能采用的方法进行了探讨。 第七章讨论了证券公司营销渠道的设立和网点布局的原则。比较了传统交易渠道与网上证券交易渠道的利弊。本章还从渠道环节的角度讨论了职业经纪人与做市商的市场地位问题。 第八章文章运用企业流程再造理论(BPR),分析了证券公司应当如何进行自身的流程再造。本章还讨论了证券公司客户关系管理(CRM)问题。在对CRM理论研究基础上,提出了证券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 第九章讨论了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问题,认为,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在竞争中形成的“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是公司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集中体现。文章还通过对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分析,提出了证券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思路。

荣晓艳[7]2008年在《光大证券电子商务集中平台系统规划》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证券企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电子商务对证券业务带来的巨大推进作用,纷纷在证券电子商务领域进行积极探索。光大证券原电子商务系统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分布式管理,存在多套独立的交易系统和分析系统,缺乏管理控制、业务分析和决策支持功能几个方面。因此重新规划光大证券的电子商务平台是非常必要的。首先结合国际证券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光大证券电子商务的现状以及近中期发展战略,然后以目前电子商务在证券行业的应用为前提,结合光大证券未来的业务模式,讨论建设电子商务集中平台的可行性,分析光大证券传统分布式系统目前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运用电子商务模式理论,对光大证券电子商务集中平台进行了系统规划。然后根据企业架构将集中平台规划成集中交易应用系统、数据中心、综合业务平台和支持系统等核心子系统,并对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和目前的实施情况作了讨论,同时对网络和组织管理体系也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了集中平台的集成需求和集成方案。

武俊桥[8]2010年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并改变着证券市场的结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市场迎来了后纸质时代的深刻变革。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具有低成本性、广泛性、迅捷性、开放性等优势,给发行人、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资者等证券市场主体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证券市场面临着诸多监管问题。首要的是信息披露公平性问题,监管机构在是否允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网络向证券市场公开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要充分考量投资者是否具备接入网络和通过网络获取证券信息的能力,是否能够公平的阅读并理解网络披露信息内容,特别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不发达、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要充分考量中小投资者对网络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程度;其次,电子化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着易篡改的特征,增加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也不利于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再次,丰富的网络证券信息给投资者带来了甄别和选择问题,投资者面对的是“浩如烟海”的网上证券信息,投资者如何能够方便的的阅读并汲取作为投资依据的证券信息,给监管机构提出了挑战;最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人也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的匿名性、迅捷性、超链性等特征,大肆进行网络的证券欺诈,如网络黑客等新的行为主体就给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监管带来了挑战。为了充分应对网络给信息披露带来了挑战,我们有必要从监管理念、披露原则、披露方式以及披露制度等方面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做全方位的反思与重构。一、重塑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的理念:从“类推监管”走向“网络导向监管”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挑战时采用了“类推监管”的理念。所谓“类推监管”,即将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类推或者比照现行的证券监管规则来处理,即要求通过网络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人遵守现行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适用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或者对现行纸质时代的信息披露规则做些微改动,并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会以“类推监管”为理念,其原因有叁:监管惯性,坚守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和对电子文档的易篡改性及非权威性的担忧。监管机构的这些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将会随着信息披露技术的发展而逐渐消失,证券监管机构在网络时代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也随之需要重塑。证券监管机构有必要建构一种直接面向网络的信息披露理念,充分注意和挖掘网络信息时代证券信息披露的特点,特别是要注意到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与传统纸质披露的不同,建构一种基于网路、面向网络并顺应和利用网络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并以该理念为指引,构建网络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这种理念我们称之为“网络导向监管”。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是历史的必然,资本市场将逐步进入网络时代也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类推监管”终将为“网络导向监管”所代替,这是技术创新和有效监管平衡的必然结果。二、在充分体现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基本特点的基础上,对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进行调适我国《证券法》确立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原则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披露义务时首要遵守的义务,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进行监管的基本依据之一,是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给基于纸质信息披露所建立的信息披露原则带来了冲击,证券立法和监管机构有必要在“网络导向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对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做出调适。(1)真实性原则是证券信息披露首要遵循的基本要求,网络时代对证券信息是否真实的判断更加复杂,网路披露的易篡改性、瞬间性、方式的多样性等特征都影响着对证券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因此要充分估量网络信息披露的特点,充分发挥网络在判断信息披露是否真实的独特功能,可谓是信息披露真实性判断标准的网络化。(2)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拓展了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途径和范围,在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遵守了完整性原则时,要充分确认网络在传递消息层面上的意义,对于历史消息和即时消息所组成的完整消息都要求披露义务人及时的进行披露,以确保形成证券的“有效市场”价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3)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原则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时代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履行准确性原则的要求,充分利用网络披露成本较低的特点,将与公司有关的除商业秘密外的所有信息都进行了披露,并且使用专业性的商业、会计、法律语言,使证券信息披露文件变得拖沓冗长、晦涩难懂,信息披露文件成为了“鸿篇巨着”式的“天书”,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们有必要突出强调准确性原则对信息披露通俗易懂、简洁明快的要求,即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时代要充分强调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规则,其具体要求有叁:其一,要使用简单语言,包括使用简短的句型和句式,不使用多重复杂句式,在英语国家还包括要使用主动语态;其二,要尽量避免使用法律的或者高难度的商业术语,多使用日常用语,为了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通俗易懂,信息披露文件中要避免依赖专业术语或者被定义的术语作为解释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基本方式,只在相关内容依照信息披露文件上下文的环境不能确定时才能对本章或者其他章节中出现的术语进行定义,定义术语的目的也在于更容易的理解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其叁,信息披露文件切忌冗长拖沓,要使用简洁的结构、图形和语句,甚至可以使用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方式来说明信息披露的内容,并要限制面向普通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篇幅。(4)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履行及时性原则的要求提供了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的向证券投资者公开证券信息,能够将重大事件的发生和信息公开之间的间隔做到最短,有助于解决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信息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因此,证券信息的实时披露是及时性原则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5)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为证券市场主体进行选择性披露提供了新的通讯方式,例如通过网络便捷的信息传递功能,发行人可以迅速而不留痕迹的将某些内幕信息传送给某些市场主体,为了对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保护,网络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有必要确立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叁、建设以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为中心的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确保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法定化和权威化,构筑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的物质基础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是各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发展的趋势,是各国监管机构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有效监管的手段和物质基础。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纷纷颁布立法保障其建设,其运行有两种模式:监管运营一体化和监管运营分离化。在我国构建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具有诸多意义:(1)有助于确立“网络导向监管”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2)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散而乱的现状;(3)有助于投资者对披露证券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4)有助于实现证券信息畅通流动,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5)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保存和举证,防止证券欺诈,保护投资者利益;(6)有助于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完善公司治理。基于成熟证券市场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的成功经验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我国要构建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初步设想如下:(1)统一化——构建统一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2)分离化——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结算负责运营;(3)法定化——由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相应的行政规章保障其建设;(4)简明化——以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简称XBRL)语言为架构。中国证监会网站在2009年11月6日完成改版正式上线,改版后的中国证监会网站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即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栏目,在该栏目中包含着预披露、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所披露内容一律采用PDF格式,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类似于美国SEC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同时在首页建立了发行人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通道,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证券信息在发行人——监管机构——投资者之间的“流动”。但该系统还存着诸多缺陷,例如披露格式简化,内容尚未具有法定性,投资者不能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发行人在提交了信息披露文件经批准后,仍然需要向法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信息公开,上市公司仍然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且提交的时间也不统一等,因此该系统还不能称之为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我国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去建设。四、以电子公开说明书和网上路演为中心构建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制度证券发行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定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发行人网站、第叁方网站、电子邮件等各种网络途径获得证券发行信息,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电子公开说明书和网上路演。证券监管机构为了保障发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要充分注意到投资者是否具备获取并阅读电子公开说明书的能力,应该考虑到投资者在接受或者获取信息披露文件上的能力差异,以确保投资者都能公平的获取证券发行信息。监管机构对发行人通过自设网站公开发行信息要予以鼓励,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符合证券发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第叁方网站披露有关证券的发行信息时,要履行消极信息披露义务,即网站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对传播的证券市场信息进行审查并负善良管理之义务,以确保证券信息的真实、客观,其内容包括包括刊载前前的审查义务、刊载后的善良管理义务和对于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公开说明书是发行人披露发行信息的法定文件,电子公开说明书是传统纸质公开说明书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发展,但电子公开说明书在编写语言、显示方式、内容范围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其中尤其需要监管机构妥当处理的是电子公开说明书中对超链接和多媒体内容的使用。展望我国电子公开说明书监管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1)电子公开说明书必须保证其完整性,所有文件必须包括在同一网页内,不能把其中的某一部分放到不同网页内部要求网上证券投资者依据该指示去网页上寻找;(2)电子公开说明书可以使用内部超链接和文件超链接,但不能使用外部超链接,不能与任何有关网络券商或者投资顾问的网页进行超级链接,防止投资者对该信息产生误会,对于其中的超链接内容,一定要做出声明性的陈述;(3)电子公开说明书不能与同一网站的其他资料混合,要独立存在于网页上的特定区域内;(4)电子公开说明书中可以使用多媒体,但应提供包含多媒体和不含多媒体的两种格式的公开说明书,并且对于多媒体中披露的内容要用相等和准确的语言以及图表等在不含有多媒体的公开说明书中进行详尽的披露,其次序应该与多媒体放置的次序相同,这两种文本都必须至少保存五年;(5)在网上发布的电子公开说明书应该容易为投资者获取,如果需要特殊软件阅读,发行人要提供该软件,例如PDF格式,就要提供阅读器。网上路演是网络时代证券发行的有效推介方式,网上路演有证券推介和发行询价双重功能,网上路演监管的核心是路演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对象和范围监管。无论是网上路演或者现场路演信息披露应该面对的是全体投资者而不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我国现场路演中承销商的证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会造成信息披露的不公平,应该废止,以证券招股意向书等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代替之,网上路演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招股意向书等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也包括自愿性信息,发行人在网上路演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都要受《证券法》虚假陈述条款的规范。五、通过在定期报告监管中引入XBRL.在临时报告中实施实时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我国证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制度网络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影响是深远的,其拓宽了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途径,增加了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提高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效率,但也带来了诸如信息增加而投资者可理解的信息却相对减少等问题,监管机构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强化上市公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的主动信息披露义务,其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对网上谣传的澄清义务、对网上公开内容的更新义务和保证产品网络宣传真实客观的义务。为了加强对网络时代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机构在“网络导向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对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进行了创新,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引入了XBRL语言,在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中引入了实时信息披露制度。在定期报告网络披露监管中引入XBRL语言可以使定期报告更加透明和更具有可比性,使其披露语言更加简明易懂,防止强制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目标的实现,因此一经出现就成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新宠。以美国SEC为首的证券监管机构纷纷推动XBRL在定期报告中使用,我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对此也积极响应并迅速推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成立证券行业XBRL专家委员会、设立XBRL基金等方式推动XBRL在定期报告网络披露中的应用,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确立XBRL语言在证券法律、法规中的地位,通过适时修改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报送XBRL格式的定期报告。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提供了技术条件,也推动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的发展,有助于解决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信息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在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着信息披露事前审查的制约,因此在推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时要改变信息披露审查模式,将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将信息是否披露以及何时披露交给上市公司的商业判断,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对于实时信息披露的积极性,避免针对上市公司商业判断的滥诉,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安全港”制度。此外,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实时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要对上市公司违反实时信息披露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六、充分关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对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影响,以实现对网络时代内幕交易的有效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网络交流方式多样化、匿名性、便捷性、开放性加剧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可能。证券信息披露是防止内幕交易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但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也给内幕交易监管提出了诸多挑战: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是否构成“信息公开”为内幕信息的判定提出了难题;黑客、网站及其工作人员等对内幕交易监管对象提出了挑战;信息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对内幕交易监管也提出了挑战等。证券信息的网络披露将极大的影响监管机构对内幕信息的判定。传统上,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其核心在于“未公开”和“重大性”。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给判断信息未公开的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行为人在网站上发布一条新闻消息是否等于公开披露?在网上获得信息是否可以视为“公开披露”?监管机构的态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美国SEC起初不承认单纯地在一个网站上发布信息本身并不构成公开披露,为了使披露有效,仍然需要一个传统的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会议。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更多的投资者访问和使用因特网,美国SEC开始逐步改变这一立场,指出虽然在发行人网站发布信息现在还不是一个公开披露的充分手段,但是我们同意发行人的网站可以成为有效披露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到了2008年SEC在《公司网站使用指引》中对公司通过网站披露相关信息是否构成信息公开提出了新的判断标准即以“事实和环境(facts-and-circumstances)"考量来确定是否构成禁止内幕交易上的“信息公开”。我国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管机构认为发行人等仅仅通过网站等方式披露相关的证券信息还不构成信息公开。信息披露义务人先于其他媒体在网站上公开有关的证券信息,这些信息不构成信息公开,仍应作为内幕信息存在,内幕人员以此作为依据进行证券交易的,将构成内幕交易,要承担相应的内幕交易责任。随着网络在证券市场的广泛应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网络向证券市场披露相关信息将成为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主要途径,我国证券证券监管机构应该适度承认证券信息披露网络披露的公开性。对网络披露的信息“重大性”的判断取决于该信息的披露是否实质上大大改变可能获得信息的“总合”(total mix),对投资者所获信息“总和”是否发生改变的考量,要限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信息披露的时间。证券信息的网络披露大大拓展了投资者所获信息的范围,缩短了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时间,因此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将从根本上影响对信息“重大性”的判断。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将会拓展内幕交易监管对象的范围,基于网络而出现的黑客、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雇员有成为内幕人员的可能。依照美国法院判例对内幕人员判定的信赖关系理论和私取理论,黑客不构成内幕人员,黑客盗取内幕信息并利用的行为,不能追求其责任,黑客成了证券法所“不愿面对的真相”。但事实上,黑客的行为违反市场公平之原则,可以依照健全市场理论,将黑客盗取内幕信息并利用的行为归为内幕交易,黑客可以认定为内幕人员。我国《证券法》上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规定,可以据此追究黑客盗取内幕信息的责任,也因此可以将黑客归属为广义内幕人员的范围。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雇员在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特别是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时,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可能,在一定意义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成为内幕人员。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披露服务的过程中有保障其数据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违法了这一义务,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应当依照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雇员利用其职责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超出了工作职责的授权范围,不属于雇主责任的范围,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黄桂捷[9]2013年在《我国证券公司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研究》文中认为1987年,我国的首家证券公司成立,以此为标志,我国的证券市场已发展近叁十年。证券公司的成立与证券业的发展,对改善我国的融资结构、丰富融资渠道、构建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从1992年到2012年增长了620余倍,在这过程中,证券市场资产规模及证券公司的收入水平获得了大幅提升。二十一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伴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行为的变化,人们的支付方式和信息处理方式也有了很大的改变,首先是传统零售行业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进入2010年代,部分互联网企业开始涉足金融业务,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感受到了危机和压力;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业务的冲击,则因业务不同而影响不同或证券公司的实力不一而影响不一。本文尝试通过界定证券公司电子商务和经营模式的定义,总结和分析美国、日本及其他国家证券公司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及发展趋势,回顾我国证券公司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及当前状况,对我国证券公司电子商务主要业务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给我国证券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提出发展思路及创新方案,并对创新方案从账户体系、产品体系、支付通道、客户行为分析、后台支撑等方面给出框架设计的实施路径。最后,由于现行的部分政策法规已不能适应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为鼓励证券公司通过电子商务为传统证券业务寻找新的增长点,本文从账户管理、资金划转、证券公司金融产品和设立专业的网络证券经纪公司等四方面的政策瓶颈提出建议,以期能给证券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扫清政策障碍。本文正是试图顺着这样一种脉络,解析国内外证券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论证证券公司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性,并探讨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

吴子瑶[10]2016年在《金融改革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学——2015年度中国金融服务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文中研究表明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服务法学本着学科发展与国家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取得了众多研究成果,研究探讨的学术气氛活跃。2015年,学者们针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对金融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民间金融自由与管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等领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完善了金融服务法的

参考文献:

[1]. 以证券电子商务为核心的金融门户系统的研究[D]. 陈靖. 武汉理工大学. 2004

[2]. 电子商务下的证券业金融创新研究[D]. 王伟智. 暨南大学. 2007

[3]. 电子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D]. 左峰. 华东师范大学. 2003

[4].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经纪运营模式的研究[D]. 关光齐. 复旦大学. 2002

[5]. 证券经纪业务电子商务平台的优化研究[D]. 梁亮.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6]. 证券公司市场营销研究[D]. 刘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

[7]. 光大证券电子商务集中平台系统规划[D]. 荣晓艳. 复旦大学. 2008

[8].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武俊桥. 武汉大学. 2010

[9]. 我国证券公司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研究[D]. 黄桂捷. 天津大学. 2013

[10]. 金融改革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学——2015年度中国金融服务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J]. 吴子瑶.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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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券电子商务为核心的金融门户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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